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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引流类】四川武胜-符涛诈骗罪(帮助贷款类诈骗团伙引流加QQ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622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涛,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军,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涛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涛及其辩护人张军、宋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武胜县沿口镇的趣游网络工作室老板即被告人符涛于2020年4、5月份通过自己59494××××的QQ号码在网上认识了QQ号码为×××60且昵称为“星际张洋”的人,该人叫符涛帮其打电话寻找“贷款粉”(所谓的有贷款需求的人),并每天向符涛提供用于诈骗的QQ号、被害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单等资料,让符涛的工作室为其推广用于诈骗的QQ号码让被害人添加,并按照每成功添加一个QQ号给符涛提成30元至40元。符涛自2020年5月份开始,便安排杨某2及公司员工李某、蒋某、刘某2、陆某1、左某、陆某2、杨某1、陈某、刘某1等人,用从“星际张洋”等处获取的电话号码以及给被害人打电话,使其成功添加贷款诈骗QQ号的被害人多达6000多名,事后并按每成功添加一个QQ号给业务员5元的提成。至7月3日截止,符涛从中获利约20万元
同时查明:1.2020年6月28日,被害人程某接到被告人符涛的工作室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706××××2985的电话,对方自称是“百度有钱花”的客服人员,问其是否贷款并让其添加微信办理贷款,后在办理过程中对方以办理贷款需要保证金等为由让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保证金等,其先后三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6998元钱,后发现被骗。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符涛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从其抽屉内搜查出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706××××2985的电话卡。
2.2020年7月2日,被害人林某接到被告人符涛的工作室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655××××3975的电话,对方声称可以办理贷款,并指引林某添加QQ号300837××××,后诈骗其5888元。后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符涛的工作室也搜查出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655××××3975这张电话卡。
3.2020年7月2日早上,被害人柯某因想办理网贷,就在oppo手机应用商城找到几个网贷APP申请,但是均没有申请下来。当天下午,被害人柯某接到被告人符涛的工作室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319××××3154的电话,对方让被害人添加一个QQ企业号300846××××,被害人加了后,对方又让被害人下载“平安盛泰”APP,被害人随后注册了一个号,对方让被害人交899元的会员费,被害人用其农行卡给对方提供的农行卡6228480838918117873(户名:王某)转账899元,后发现被骗。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符涛的工作室也搜查出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319××××3154这张电话卡。
另查明,2020年7月4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镇××路××号××楼××室将符涛抓获。侦察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符涛持有的手机4部、银尔黑色台式主装机1台、话术1张、客户电话名单20张、电话卡204张和其他涉案人员持有的手机16部以及手机卡等物品。被告人符涛的亲属代符涛退违法所得1996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其开设的工作室骗取他人钱财,查明的诈骗数额较大,且拨打诈骗电话六千人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符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至四万元。
被告人符涛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动机,没有与“星际张洋”共谋诈骗活动,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军主要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符涛诈骗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罪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害人程某、林某被诈骗的证据不足,其被骗金额不应计入本案涉案金额;符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宋新民主要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符涛与“星际张洋”有诈骗的意思串联,被告人符涛获取的报酬不是诈骗款分成,涉案的“星际张洋”上游犯罪事实未查清,被告人符涛在“星际张洋”犯罪中只起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武胜县沿口镇的趣游网络工作室老板即被告人符涛称其在2020年的4、5月份通过QQ(号码59494××××)在网上认识了一名昵称为“星际张洋”的人(QQ号码×××60),该人叫符涛帮其打电话寻找“贷款粉”(所谓的有贷款需求的人),并每天向符涛提供QQ号、姓名及电话号码清单等资料,并每天将发送资料后的QQ号删除,并要求被告人符涛将收到的资料销毁。被告人符涛的工作室为其推广用于诈骗的QQ号码让被害人添加,并按照每成功添加一个QQ号给符涛提成30元至40元。被告人符涛自2020年5月份开始,便安排杨某2及公司员工李某、蒋某、刘某2、陆某1、左某、陆某2、杨某1、陈某、刘某1等人,用从“星际张洋”等处获取的电话号码以及给被害人打电话,使其成功添加贷款诈骗QQ号的被害人多达6000余名,事后并按每成功添加一个QQ号给业务员5元的提成。至同年7月3日截止,“星际张洋”使用不同姓名的卡号向被告人符涛转款22次,被告人符涛共计获利19968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害人程某接到符涛的工作室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706××××2985的电话,对方自称是“百度有钱花”的客服人员,问其是否贷款并让其添加微信办理贷款,后在办理过程中对方以办理贷款需要保证金等为由让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保证金等,其先后三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6998元钱,后发现被骗。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符涛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从其抽屉内搜查出号码为1706××××2985的电话卡。
2020年7月2日,被害人林某接到符涛的工作室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655××××3975的电话,对方声称可以办理贷款,并指引林某添加QQ号300837××××,后诈骗其5888元。后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符涛的工作室搜查出号码为1655××××3975的电话卡。
2020年7月2日早上,被害人柯某因想办理网贷,在几个网贷APP申请均未成功时接到被告人符涛的工作室用于诈骗的号码为1319××××3154的电话,对方让被害人添加一个QQ企业号300846××××,被害人加了后,对方又让被害人下载“平安盛泰”APP,被害人随后注册了一个号,对方让被害人交899元的会员费,被害人用其农行卡给对方提供的农行卡6228480838918117873(户名:王某)转账899元,后发现被骗。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符涛的工作室搜查出号码为1319××××3154的电话卡。
另查明,2020年7月4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镇××路××号××楼××室将符涛抓获。侦察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符涛持有的手机4部、银尔黑色台式主装机1台、话术1张、客户电话名单20张、电话卡204张和其他涉案人员持有的手机16部以及手机卡等物品。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符涛的亲属代符涛退违法所得199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已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系武胜县公安局接广安市公安局转公安部推送电信诈骗线索,2020年7月4日,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对符涛等人诈骗案立案侦查;2020年6月29日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对程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决定对林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明:符涛身份情况,主体适格。
3.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7月3日武胜县公安局接市局线索:发现有诈骗嫌疑的电话号码在武胜县辖区内出现,武胜县公安局通过秘密手段于2020年7月4日在武胜县××镇××路××号××楼××室”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符涛等人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收集到了1706××××2985这张有作案嫌疑的电话号码,经初步讯问后,将符涛等人口头传唤至武胜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的讯问。
4.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证明:符涛于2020年7月5日16时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杨某2、蒋某、陆某1、刘某2、刘某1、李某、左某、杨某1、陈某于2020年7月5日16时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符涛、杨某2延长其羁押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4日;蒋某、陆某1、刘某2、刘某1、李某、左某、杨某1、陈某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12日。杨某2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蒋某、陆某1、刘某2、刘某1、李某、左某、杨某1、陈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5.嫌疑人体检表,证明:符涛、杨某2、蒋某、陆某1、刘某2、刘某1、李某、左某、杨某1、陈某符合收押条件。
6.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及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7月4日,武胜县公安局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室搜查及扣押物品照片26张,(U友虚拟电话卡72张、长城移动虚拟电话卡29张、电信卡26张、联通卡49张、连连科技虚拟电话卡5张、星美虚拟电话卡20张、符涛口述作案时使用的黑色银尔台式主机,四部三星手机、20张客户电话及姓名明细、刘某1使用的一部黑色三星SM-G9600/OS手机、陆某2使用的一部黑色三星-G9508手机和一部黑色华为JKM手机、陆某1使用的一部黑色VIVOX23幻彩手机和一部黑色SM-N9500手机、李某使用的红色IPHONEXR手机和一部白色VIVOX6SA手机、陈某使用的一部白色IPHONEXSMAX手机、刘某2使用的一部苹果5手机和一部OPPO手机、蒋某使用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OPPO手机、杨某1使用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三星手机、杨某2使用的一部三星手机和两张电话卡、左某使用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张电话卡。)
7.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武胜县公安局委托四川效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提取、恢复主机内QQ聊天记录、文档、视频、图片文件情况。四川效率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在检材中提取到委托相关的QQ号的聊天记录,压缩后大小共计402MB(422320341字节);恢复和提取到文档、视频、图片文件88456个,大小为12.4GB(133××××7869字节)。提取的数据存储在U盘的压缩文件“2020-0329.在zip”内。U盘唯一性编号:2020-0329。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符涛的农行卡(6228××××0375)、杨某2的农行卡(6228482879652731170)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符涛的农行卡2020年1月1日-7月12日的交易明细(结合符涛的第四次供述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2日期间,星际张洋共给符涛6228××××0375农行卡打款22次,合计199680元)和杨某2的农行卡2020年1月11日-7月10日交易明细。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符涛的工行卡(6212262316001915808)卡内账户详细清单、程某工行卡(6217231715001070653)卡内账户详细清单、符涛的工行卡(6212262316002493615)卡内账户详细清单、符涛的工行卡(2316554201102548313)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杨某2的工行卡(2316554201104456056)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程某工行卡(6217231715001070653)工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上述卡或账户交易情况。
10.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符涛等人诈骗一案中,发现扣押的电话卡及其号码为:1706××××2985、1655××××3975、1319××××3154三个电话号码均涉及三起诈骗案。1706××××2985涉及河南上蔡县的程某被诈骗案,诈骗金额6998元、1655××××3975涉及广州海珠区龙凤平派出所的林某被诈骗案,诈骗金额5888元,1319××××3154涉及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的柯某被诈骗案,诈骗金额为5899元。给符涛支付费用的卡号户名(陈某、王某、潘某、黄某、韦某2卡号)6个打款账户经在公安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均为电信诈骗转款账户。被害人通话记录(程某、林某、柯某)、符涛与上家“星际张洋”的聊天记录。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20年7月29日,曹某1出具的退赃说明,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一份(曹某1和其妹曹某2退赃199680元,该退赃系符涛违法所得。)
12.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检查符涛“samsungSM-N9700”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检查李某“VIVOX6SA”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检查刘某2“OPPOA59S”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检查陆某2“samsungSM-N9508”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检查刘某1“samsungSM-N9600”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检查陈某“IPHONEXSMAX”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检查左某“IPHONEXS”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检查蒋某“OPPOR9S”手机一部,检查手机中聊天记录。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28日13时许,被害人程某接到诈骗的号码为1706××××2985的电话,对方自称是“百度有钱花”的客服人员,问其是否贷款并让其添加微信办理贷款,后在办理过程中对方以办理贷款需要保证金等为由让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保证金等,其先后三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6998元。
(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2日14时左右,被害人林某接到诈骗的号码为1655××××3975的电话,对方声称可以办理贷款,并指引林某添加QQ号300837××××,后诈骗其5888元。
(3)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2日早上,被害人柯某因想办理网贷,在几个网贷APP申请均未成功时接到诈骗的号码为1319××××3154的电话,对方让被害人添加一个QQ企业号300846××××,后对方叫交会员费,被诈骗899元。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20年6月4日到符涛公司上班,老板给我配了一部三星手机,一张电话卡,一张电话卡被打封了之后就找老板从新换电话卡继续打电话,下班的时候老板要把电话卡收回去,符涛提供拨打的电话号码和添加的QQ号,每天电话打通之后就说:“我是“360星际金融”贷款平台,你申请的贷款已经通过了,你如果不需要的话我就帮你取消,如果需要的话就添加这个QQ”,对方如果添加了告诉他的QQ的话,我们业务员就有五元钱的提成。每天上午十点钟开始上班,下午六点半下班,我们有九人打电话,符涛一直在管理我们,其他还有没有股东我就不知道了,我上了有一个月班了,我也不知道我从上班到现在到底成功添加了多少个QQ号码。
(2)证人刘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刘某1辨认出9号照片男子就是符涛。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20年6月27日到符涛公司上班,符涛提供一共提供了电话卡,打印有的陌生电话号码的A4纸上发给我,每天提供我的号码约200个,我就用符涛给我的手机号码拨打纸上面的陌生电话号码,电话接通后,我说“我们是星际金融公司贷款平台,你在我们公司申请的贷款已经有额度了,请问你还需要这笔贷款吗”这句话术,如果对方需要的话,随后叫他加符涛给我提供的QQ号码,对方加了QQ客服后,我们不再管了。工资(全职)2000底薪,每天加满QQ号30个提成150元;未加满QQ号30个提成80元;兼职的话就100元每天,没有提成,我选择的是全职。
符涛的趣游网络工作室的同事一共十多人。
(4)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辨认出9号照片男子就是符涛。
(5)证人左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20年4月份到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光明路59号公司上班,老板是符涛,老板负责日常管理和给我们发需要拨打的电话和资料和给我们发工资,我们将有贷款需求的人加入老板提供QQ号码。我们的上班时间是早上10点到下午六点半,中午是由公司包吃,饭后休息一下就开始上班,公司一共有十多个人。
证人左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左某辨认出9号照片男子就是符涛。
(7)证人刘某2、蒋某、杨某1、陆某1、雷某、田某的证言,证明: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刘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刘某2、蒋某、杨某1、陆某1、雷某、田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辨认出老板符涛照片。
(9)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份的样子,我老公符涛通过朋友准备做一个推广QQ号叫人贷款的事情,每成功添加一个贷款客户的QQ号,对方给我们25至35元不等的价格,然后我们就在朋友圈、网上发布消息招聘工作人员,案发时,公司有九名员工在做该业务。我们给客户打的电话是“星际金融”公司发给我老公符涛,然后我老公在把电话号码分给其他员工,同时“星际金融”公司还会提供QQ号给我们员工给客户打了电话问对方是否有需求货款,如果有,我们就会叫对方添加QQ号。大多数员工称是星际金融,有的个别员工自称是360旗下金融的。公司成立以来至今一共成功添加了大约6000多个QQ号码,共获利大约20万元左右。我曾问过我老公我们公司不是做贷款的,帮别人做贷款推广QQ会不会有问题,我老公回答我说我们又不收钱应该没有问题。我当时理解的是即使我们推广的QQ是用于诈骗只要我们没有骗客户的钱我们也不犯法。
(10)证人陆某2、陈某的证言,证明: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刘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明:其儿子符涛的那张农业银行卡(6228××××0375)平时都是我在用,符涛被抓了后,我把卡上的钱全部给取了,今天我与妹妹曹某2来退赃款199680元。
四、被告人符涛的供述,证明:大约在2020年5月份的样子,我在QQ群里发现有个QQ好叫“星际张洋”在发广告,内容是收“贷款粉”,我就主动联系后,知道每添加一个有贷款需求QQ号提成30到40元个,我们公司就承包了这个业务。最开始做这个的时候,对方告诉我的话术中是“豪运金融”贷款平台,到了2020年6月10几号的时候,对方就将话术中的贷款平台名称改为了“星际金融”,对方让我推广的就这两个贷款平台。“星际张洋”每天都会叫他手下的员工用不同的QQ加我QQ好友,然后让他的员工通过QQ给我发客户资料和QQ号,每次发的客户资料数量是2000个左右,QQ数量是20个左右,将这些数据发给我之后,对方就会将我从QQ号码中删除,我不知道对方在规避什么,下一次发的时候又换不同的QQ加我QQ好友。我收到这些数据后就将其保存在我工作室我用的电脑上,现在已经将之前的一些数据删除了。
贷款有需求的人名单有部分是星际张洋是通过QQ提供给我的,还有一部分是我在网上购买的“贷款粉”名单,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收入。我们员工推广话术的内容是:“你好,我们这边是星际金融,你申请的借款已经通过了审核,麻烦你加一下QQ,认证一下资料”。我给员工说的是每月底薪2000元,引流成功一个给5元。我们公司有10人就打电话叫对方来贷款,每天上午10点钟上班,下午6点半下班,一般一天一名员工要分200个左右资料,电话号卡和QQ号一名员工各分1-2个,电话号卡打封号了就让员工到我这来换卡。因为事先“星际张洋”跟我说过,一个QQ号一天中频繁的添加好友会被封号,对方每天给我限定的是一个QQ号每天只能添加15个好友,所以对方才每天给我发QQ号,这些QQ号中有些是之前使用过,过了一天或几天后又重复发给我的,为此我就每天给我工作室的员工分配不同的QQ号让客户添加。我们用于打电话的电话卡一部分是我在网上通过虚拟贴吧找人购买的,还有一部分是我叫手底下的员工都去联通、电信去实名办的卡。晚上就和“星际张洋”他们确定添加00号的数量,结算、打款。我和“星际张洋”一直是通过QQ号打字联系的。引流成功添加QQ的估计有5000个,从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星际张洋”用不多人的名字一共给我了22次款,共计199680元。
“星际张洋”一个人做几个贷款平台、每天给我发不同的QQ号让客户添加、给我高额的推广费、频繁的给我换卡转账、频繁的变更不同QQ号给我发客户信息及QQ账号等行为我没有想是否正常,只是觉得有钱可以赚。公安机关在我处扣押的一张“U友”牌电话卡号为1706××××2985的电话卡、一张“蓝猫移动牌电话卡号为1655××××3975的电话卡,一张联通电话卡号为1319××××3154的电话卡,这三张卡都是我公司员工给很多贷款客户打了电话的。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光盘,证明:第一、四次讯问符涛,第一次讯问杨某2、左某、蒋某、刘某2、李某、刘某1、陆某2、陆某1、陈某、杨某1、第一次询问田某、雷某视频以及对符涛用于和“星际张洋”交流QQ的电脑进行勘验情况和对符涛、杨某2、左某、蒋某、刘某2、李某、刘某1、陆某2、陆某1、陈某、杨某1的手机进行勘验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经举证、质证,被告人符涛及辩护人张军、宋新民无异议。
经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符涛及其辩护人张军、宋新民未向本院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涛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上家“星际张洋”获取被害人QQ号将对添加的人群产生不利的后果,被告人符涛仍利用其开设的网络工作室安排多名员工隐瞒事实真相,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添加QQ号码,为其上家“星际张洋”的诈骗活动提供条件,现已查实有三名被害人在被告人符涛安排的工作人员拨打的电话后添加用于诈骗的QQ号,被诈骗骗取现金共计13785元,其成功添加贷款诈骗QQ号的被害人多达6000多名,获利近二十万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使得网络诈骗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符涛到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虽辩称其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仅系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仍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涛全额退赃,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符涛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利用其开设的网络工作室安排员工隐瞒事实真相,拨打电话添加QQ号,其上家对添加诈骗QQ号人实施诈骗,被告人符涛仅为上家的诈骗活动提供了条件,其上家“星际张洋”诈骗金额多少与被告人符涛无关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被告人符涛与“星际张洋”共同实施诈骗的充分证据证实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成立,依法予以变更。
被告人符涛为“星际张洋”获取被害人QQ号用于诈骗活动积极发布信息,“星际张洋”每天发不同的QQ号让客户添加、每天将发送资料QQ号删除、支付高额的推广费、频繁的换卡转账的行为违背常规,其应当知道上家“星际张洋”将对其添加贷款QQ号人产生不利的后果,其添加QQ号的行为系为上家的诈骗活动创立了条件,其行为性质非帮助行为,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故被告人符涛及辩护人张军认为被告人符涛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害人程某、林某被诈骗的事实不仅有书证立案通知书、被害人陈述,且有在被告人符涛处查获的拨打被害人的电话卡印证,其被诈骗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符涛罪名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不存在涉案金额退赔问题,辩护人张军的该辩护主张不予采纳。辩护人张军主张的被告人符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情节与查明事实相符,其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符涛安排多名员工为上家的诈骗活动提供了条件,时间长达数月,添加贷款诈骗QQ号的被害人多达6000多名,且无社会调查报告,不符合缓刑条件,其缓刑意见不支持。辩护人宋新民主张的被告人符涛在“星际张洋”犯罪中只起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符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这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涛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符涛违法所得199680元(已向武胜县公安局缴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符涛持有的手机4部、银尔黑色台式主装机1台、话术1张、客户电话名单20张、电话卡204张和其他涉案人员持有的手机16部以及手机卡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武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李剑波
人民陪审员  周成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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