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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引流类】黑龙江齐齐哈尔-路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通过抖音和快手引流,加为QQ好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06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博,男,200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未检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兰、检察官助理赵静出庭支持公诉,路博及其辩护人洪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三四月起,被告人路博
通过网络购买或由上家提供的QQ号,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在QQ“推广群”内接受上家发布的派单
引流
任务。
路博使用
网络帅哥照片在快手和抖音平台
上发布,吸引未成年女性关注,引诱未成年女性添加其用于
引流的QQ号为好友
,并在其QQ空间内发布上家提供的
虚假送福利文字、群二维码诱使被害人
扫码入群,便于上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自2020年2月,路博的快手关注人员账号数量累计达50余万,多名被害人通过该种方式进入
QQ高额返现群后
被骗钱款,其中,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的被害人张某1(女,12岁)被骗人民币(下同)15299.00元、江西省上高县被害人高某(女,11岁)被骗24811.00元、河南省濮阳市被害人刘某1(女,14岁)被骗4895.70元、安徽省淮北市被害人李某(女,14岁)被骗2088.00元、四川省阿拉尔市被害人张某2(女,12岁)被骗47097.00元、河南省鹤壁市被害人刘某2(女,15岁)被骗26099.00元、浙江省台州市被害人吴某(女,18岁)被骗5963.76元。
被告人路博于2020年6月9日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路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路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路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并建议本院判处路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路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路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路博的辩护人以路博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未实施诈骗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马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1、高某、刘某1、李某、张某2、刘某2、吴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路博的供述;
(五)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六)富拉尔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路博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共获违法所得13万元,扣押在案的白色iphone11手机1部系路博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另扣押在案路博银色iphoneXS-MAX手机1部、白色别克君威汽车1辆、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62×××02;卡内现金人民币2414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路博在侦查机关和当庭所作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路博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路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路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路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1)被告人路博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路博使用的作案工具白色iphone11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路博的银色iphoneXS-MAX手机1部、白色别克君威汽车1辆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路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路博的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62×××02;卡内现金人民币241400.00元),扣除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后(以上21万元由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卡内剩余款31400.00元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路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龙怀
人民陪审员 张 鹤
人民陪审员 夏桂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全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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