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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引流类】河南舞钢-孙一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抖音发布刷单信息,推荐添加诈骗微信号引流)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法
2024-08-23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81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一兵,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无业,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五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一兵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孙一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一兵自2020年4月份至6月11日,以招聘的方式组织他人利用手机在抖音上发布刷单诈骗信息并向抖音上的被害人提供上家诈骗人员的微信,让被害人添加诈骗微信为好友以此获利,孙一兵在此期间共从上家获利39000余元,给招聘人员发放工资后个人获利140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孙一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孙一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4月份至6月11日,被告人孙一兵以招聘的方式组织他人利用手机在抖音上发布刷单诈骗信息,并向抖音上的被害人提供上家诈骗人员的微信,让被害人添加诈骗微信为好友,每成功推广一个抖音用户添加上家微信,上家给其提供25元,孙一兵以此方式共从上家获利39000余元,给招聘人员发放工资后个人获利1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扣押31部手机、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各1部,手机卡28个等。
2.书证
(1)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孙一兵1993年3月16日生,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党员查询信息结果,主要证实经查询孙一兵并非中共党员。
(3)前科查询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孙一兵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4)孙一兵在微信朋友圈、同镇商家等平台发布的招聘广告,主要证实孙一兵工作室多次以抖音引流的名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5)孙一兵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主要证实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29日孙一兵收到上家转账共计38933元。
(6)李某1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主要证实李某1收到孙一兵转账两笔,共计5420元,发布招聘广告。
(7)赵某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主要证实赵某收到孙一兵转账五笔,共计6665元。
(8)王某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主要证实王某收到孙一兵转账五笔,共计4065元。
(9)李某2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主要证实李某2收到孙一兵转账两笔共计3050元。
(10)李某3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主要证实李某3收到孙一兵转账两笔,共计2488元。
(11)陈某1手机转账记录截屏,主要证实陈某1收到孙一兵转账两笔,共计2810元。
(12)舞钢市刑侦大队证明,主要证实从扣押的孙一兵其中一部作案手机中所登录的抖音号于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聊天信息中发现一涉案微信号×××,后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发现该微信号涉嫌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所办理的“尹某被诈骗案”。
3.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1、赵某、王某、李某2、李某3、陈某1、陈某2、尹某证言,主要证实了×××微信号以刷单的名义发布诈骗信息。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孙一兵明知刷单是诈骗信息,通过微信、微友、贴吧等平台以做抖音引流的名义公开招聘,提供作案场所、作案工具,教授犯罪方法,组织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3万余元的事实。
5.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孙一兵工作室现场的情况,并在现场扣留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6视听资料,光盘一个,主要证实2020年6月10日孙一兵工作室内工作手机中一抖音号成功添加抖音好友及发送诈骗信息截图,其中成功添加好友86人,成功发送诈骗信息42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一兵组织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孙一兵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一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一兵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020)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三十一部、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孙一兵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违法所得详见审理查明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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