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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陕西澄县-冯灿英,卢力群等诈骗罪(荐股方式引流,利用MT4软件炒黄金诈骗,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会员单位)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525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聪,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2年5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保林,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林,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陕区,住深圳市龙华区,2012年5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锋斌,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亮,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2年5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星,澄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人苏春峰,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娜,澄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人雷浩,男,199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XX镇总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春录,澄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人邹勇伟,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住广东省惠市惠城区,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根华,男,199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8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惠东县抓获,同年8月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瑞平,江西金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力群,男,199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贺锋,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广,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民,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灿英,女,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7月3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XX楼一出租屋内抓获,临时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同年8月7日被移交出所,8月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忠绪,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旭东,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忠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聪、陈林、朱亮、雷浩、肖根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聪及其辩护人朱保林、被告人陈林及其辩护人刘锋斌、被告人朱亮及其辩护人李晓星、被告人雷浩及其辩护人宋春录、被告人肖根华及其辩护人欧阳瑞平、被告人苏春峰及其辩护人杨丽娜、被告人卢力群及其辩护人李贺锋、被告人邓广及其辩护人王振民、被告人邹勇伟及其辩护人张建兴、被告人冯灿英及其辩护人张忠绪、被告人周旭东及其辩护人郭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至7月,由被告人陈林出资,由被告人胡聪作为老板出面租用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作为作案场所,从网上购买一批微信号、手机,电脑、手机流量卡作为作案工具,雇佣被告人朱亮、雷浩、肖根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建立“股海淘金”、“掘金战队”、“启明朝阳”等微信炒股群,利用购买的微信号包装“老师号”、“助理号”、“小号”,假冒或伪装成投资理财老师、老师助理、投资者,以在境外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黄某某交易网站“炒黄某某”可以赚钱为由,在群内互相配合,发布虚假消息,推送赚钱的模拟截图,营造跟着理财老师投资“炒黄某某”可以赚钱的假象,诱导被害人在MT4外汇交易平台下的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内开设账户,进行投资,先后从4名被害人共骗取人民币7078365元。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朱亮使用“博远”老师号(微信号为LH44680)冒充投资理财“炒黄某某”老师(专家),与被害人王某某(微信昵称为“黑大帅”)加为好友,以在德高网络平台投资炒黄某某能赚钱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拉入“股海淘金”、“掘金战队D群”微信群,被告人雷浩使用“助理号”、“小号”冒充老师助理、“炒黄某某”投资者,被告人肖根华使用小号冒充“炒黄某某”投资者,在群内相互配合、活跃气氛,营造投资“炒黄某某”均可赚钱的假象,诱使被害人王某某在MT4外汇交易平台下的中国德高金业有限公司内开设账户,并绑定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8970,户名:王某某)。2018年7月5日至7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按照被告人朱亮“指导”的时间点向本人账户内充值买A黄某某,先后被骗26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以要跳楼相威胁,迫使被告人胡聪退还赃款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聪、周旭东家属主动退还赃款2l万元。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朱亮使用“博远”老师号(微信号为LH44680)冒充投资理财“炒黄某某”老师(专家),与被害人徐某某(微信昵称为“蛋糕妹”)加为好友,以在億高网络平台投资炒黄某某能赚钱为由,将被害人徐某某拉入“股海淘金”、“掘会战队D群”微信群,被告人雷浩使用“助理号”、“小号”冒充老师助理、“炒黄某某”投资者,被告人肖根华使用“小号”冒充“炒黄某某”投资者,在群内相互配合、活跃气氛,营造投资“炒黄某某”均可赚钱的假象,诱使被害人徐某某在MT4外汇交易平台下的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内开设账户,并绑定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62228410433025153865,户名徐某某)。2018年7月5日至7月22日,被害人徐某某按照被告人朱亮“指导”的时间点向本人账户内充值买入黄某某,先后被骗95789.5元。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苏春峰使用“博远”老师号(微信号caopengjun1976)冒充投资理财“炒黄某某”老师(专家),被告人卢力群使用“助理号”(微信昵称为“美几”)冒充老师助理,被告人邓广使用“小号”(微信昵称为“风雨彩虹”)冒充“炒黄某某”投资者,将被害人闵某某(微信昵称“B纤尘”)拉进“启明朝阳”、“掘金战队高级群”的微信群,同时被告人苏春峰、卢力群、邓广每人持有其他“小号”,在群内相互配合、活跃气氛,营造投资“炒黄某某”均可赚钱的假象,诱使被害人闵某某在MT4外汇交易平台下的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内开设账户,并绑定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3109,户名闵朝覆)。2018年7月6日至7月19日,被害人习某某按照被告人苏春峰“指导”的时间点向本人账户内充值买入黄某某,先后被骗262347元。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邹勇伟使用“博远”老师号(微信号为zhongmy888888)冒充投资理财“炒黄某某”老师(专家),与被害人刘某某(微信昵称为“超人先生”)加为好友,以在億高网络平台投资炒黄某某能赚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拉入“掘金战队E”的微信群,被告人冯灿英使用“助理号”(微信昵称为“姗姗”)冒充老师助理,被告人周旭东使用“小号”冒充“炒黄某某”投资者,在群内相互配合、活跃气氛,营造投资“炒黄某某”均可赚钱的假象,诱使被害人刘某某在MT4外汇交易平台下的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内开设账户,并绑定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5072,户名刘某某)。2018年7月15日至7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按照被告人邹勇伟“指导”的时间点向本人账户内充值买入黄某某,先后被骗89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聪、陈林、朱亮、雷浩、肖根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707836.5元,其中被告人胡聪、陈林涉案金额707836.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亮、雷浩、尚根华涉案金额355789.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春峰、卢力群、邓广涉集金额26234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涉案金额89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亮、雷浩、肖根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发表意见。
被告人冯灿英辩称其系正常应聘工作,不知系犯罪行为。
被告人胡聪之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聪诈骗罪罪名不当,应构成非法经营罪;2、被告人胡聪有重大立功情节;3、被告人胡聪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4、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非法经营罪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林之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林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陈林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朱亮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朱亮系从犯;2、归案后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浩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雷浩系从犯;2、归案后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找工作时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差,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根华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肖根华系从犯、初犯、偶犯;2、已退回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肖根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春峰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苏春峰系从犯;2、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力群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邓广系从犯、初犯、偶犯;2、归案后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未获利,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广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邓广系从犯、初犯;2、归案后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向公安机关反映肖根华和冯灿英的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二人,有立功行为;建议对被告人邓广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邹勇伟之辩护人辩称,1、刘某某充值89700元炒黄某某时,被告人邹勇伟已在医院,所起作用较小,不应对该89700元承担刑事责任。2、被告人邹勇伟系从犯;3、系初犯、偶犯;4、能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灿英之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冯灿英系网上应聘进入公司,按公司老板安排从事工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2、被告人冯灿英于7月2日主动离开公司,系犯罪中止;3、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又系从犯;4、冯灿英涉案金额应为被害人亏损的65%,即58305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冯灿英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旭东之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周旭东未参与预谋,系应聘进入公司,受蒙蔽参与犯罪,主观上应系间接故意;3、被告人周旭东有自首情节;4、周旭东系从犯、初犯、偶犯;5、能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胡聪通过他人(身份未查明)联系到一个大区(亦称讲课团队),该大区以讲解股票知识、推荐股票为名义吸引炒股客户,实则引诱客户在虚假的MT4平台炒黄某某,大区提供直播间讲解链接(音频)、话本和MT4平台下载地址,被告人胡聪则具体组织人员实施推广引流、组群诈骗。诈骗所得资金由大区和胡聪按比例进行分配,胡聪收取被害人投资额的65%。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胡聪租赁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作为作案场所,购买一批微信号、手机,电脑、手机流量卡、物联卡、带无线网的充电宝作为作案工具,先后招揽被告人朱亮、雷浩、肖根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为员工,被告人朱亮、雷浩、肖根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根据被告人胡某甲指示和提供的话本,利用购买的微信号群发消息吸引股民,将有炒股意向的微信号筛选出来建立“股海淘金”、“掘金战队”、“启明朝阳”等微信炒股群,在微信群内发布荐股信息和讲解股票直播间链接(音频),该音频中讲解股票的老师为“博远”,各被告人将购买的微信号包装“博远老师号”、“助理号”、“小号”,并相互持有,伪装成投资理财老师、老师助理、普通投资者,在微信群内发言、推送虚拟股票盘截图等方式相互配合、活跃气氛,营造跟着“博远老师”投资炒股可赚钱的假象,树立“博远老师”理财师的威信
2018年5、6月份,直播间中“博远老师”称炒股行情不好,引出炒黄某某的概念,被告人朱亮等人通过相同的手段渲染炒黄某某可赚钱的假象,引诱群内的潜在客户对炒黄某某产生兴趣,并将有炒黄某某意向的客户拉入一个小的微信群,该小群内仅有一名真实客户,其余微信号均为各被告人扮演的“老师”、“助理”、“普通投资者”,适时在群内发送虚假的MT4下载地址、億高金业平台官网链接和推广码,诱导被害人在虚假的MT4平台里的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内开设账户,进行投资,2018年7月5日至23日期间,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闵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647836.5元。
其中被告人朱亮、雷浩、肖根华为一组,朱亮为组长,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95789.5元;被告人苏春峰、卢力群、邓广为一组,苏春峰为组长,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闵某某262347元;被告人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为一组,邹勇伟为组长,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9700元。
同时查明,2018年3月3日,被告人陈林给被告人胡聪转款5万元,同年4月4日,陈林给胡聪转款3万元,被告人胡聪将以上款项用于租赁作案地点房屋及购买作案工具。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聪多次通过QQ向被告人陈林发送公司不同时期账目、工资的电子表格、业绩达标奖励方案,被告人陈林亦通过QQ给被告人胡聪发送2018不同时期账目的电子表格,并要求被告人胡聪核对。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林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邹勇伟指示将工作交接给周旭东,并让被告人邹勇伟向胡聪交代思路。
2018年5月,被告人陈林让其妻宁某某借用蒋某某银行卡收款325870元,被告人胡聪称该款项为大区平台向被告人胡聪返还的利益,到账后被告人陈林将该款项交给被告人胡聪。
2018年5月,被告人陈林妻子宁某某借用李某某名义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该卡由宁某某持有使用,该账号于5月31日向贺某某转款5万元用于向贺某某购买股民微信群。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退款。2018年8月8日,被告人胡聪退还被害人王某某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聪家属代某甲退还赃款15万元,案外人万某某退还赃款3万元,被告人周旭东家属代某乙退还赃款3万元。具体为:
(一)、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朱亮、雷浩、肖根华为一组,其中被告人朱亮持“老师”号、被告人雷浩持“助理”号、被告人肖根华持“投资者”号,以上述方式利用虚假的MT4平台和億高公司平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某95789.5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0万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8月22日,澄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王某某报称,其在2018年5月至8月8日,被微信号为LH44680,微信昵称为博远的人以在网络平台投资炒黄某某诈骗20万元,澄城县公安局经初查后于2018年8月2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他一直在网上炒股。2018年5月左右,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给他打电话说可以听课、指导买卖优质股票,并让他加一个微信号(微信号为lxy67458,昵称为楼玄衣),之后这个微信号将他拉进一个微信群(群名称为绝地淘金)。他在微信群里加了一个叫“远哥”的人(微信号为LH44680,昵称为博远),这个人开始带他买股票。2018年7月份,“远哥”让他跟着炒黄某某,指导他下载注册了一个叫MetaTrader4 的APP,在这个APP上,他听从“远哥”的指导分三次共投资26万元炒黄某某。2018年7月20日,他发现钱全亏完了,便联系“远哥”说要跳楼,对方安慰他说会帮助他渡过难关,8月8日16时55分至17时22分,对方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XX大道XX号通过ATM机给他无卡存了6万元,他意识到之前带自己炒黄某某的是骗子,就报了案。
这个APP上是美金结算,APP上SELL是做多,BUY是做空,一半是本金,一半是保证金,本金输完保证金就没有了。交易一笔的手续费是50美金,汇率按6.5元结算,过夜费每笔15美金,他投资的26万元三次全部亏完了。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明,2018年4月,一个陌生人给她打电话问炒股不,她说“炒”,对方就给她推荐了几只股,她观察后发现那人推荐的股好,就加了对方微信(楼玄衣,ixy67458,昵称“连连”),那人又给她推荐了另一个人的微信(微信号lh44680,微信名博远)。博远又向她推荐了一个微信(微信名ygacker,微信号uu33319),这个人推荐她炒黄某某。她从2018年7月6日开始先后投资四笔共计99989.5元炒黄某某,第一笔9997元,第二笔20000.5元,第三笔49998元,第四笔19994元。她是用手机银行通过农行卡汇到对方在电脑上设置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商。后在第三个人的帮助下进入亿高金平台,在博远的指导下操作炒黄某某,2018年7月20日,她发现亿高金平台账户上没有钱了,后来亿高金平台退还她4200元。2019年2月8日陕西澄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通知她,她才知道被骗。她总共95789.5元被骗。
4、王某某提供的其投资炒黄某某平台交易截图证明,2018年7月4日至7月23日,其在该平台操作投资黄某某,入金51600美元,出金12331.15美元,亏损39268.85美元。
5、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尾号68970)转账记录及该卡在第三方平台交易的电子订单证明,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情况。
6、王某某提供的其在微信群“掘金计划D战队”中的聊天记录截图、其与“博远”老师的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群“绝地淘金”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博远”引导其投资黄某某,朱亮、雷浩、肖根华指认他们在该微信群内发言。
7、被害人徐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徐某某银行卡交易情况。
8、徐某某提供的其与“博远”、“億高”、“YG Acker”、“绝地淘金”、“助理楼玄衣”、“黑大帅”等微信及微信群聊天截图证明,其与朱亮、雷浩、肖根华、王某某等人聊天的内容。
9、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领条、谅解书证明,王某某从澄城县公安局领取被骗损失20万元,对被告人胡聪之行为表示谅解。
10、2019年8月7日,惠东县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在巡逻盘查中查获在逃人员肖根华,将其口头传唤至南湖派出所,经查证系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肖根华。
11、被告人朱亮供述证明,2018年3月至7月份,胡聪在深圳市XX楼XX楼,叫他做黄某某投资推广,一起做的人有胡聪、他、邓广、邹勇伟、雷浩、卢力群、苏春峰、周旭东和两个女孩子,这两个女孩子后来离开了。胡聪每月给他3500元,另外加提成。胡聪是老板,其他人是业务员。
他们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引导客户在亿高金业平台上投资炒黄某某,他们赚取客户投资的手续费。胡聪给他们分配了30部手机,每部手机里有一个微信号码,他们把每个微信号根据需要分别包装成“老师”、“助理”“客户”等不同身份,建立微信群拉客户进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发送一些股票、黄某某投资的消息,把做股票、黄某某投资的陌生人拉进群里,用虚构的“老师”号进行讲解,提出投资黄某某的高收益、高回报等概念,“助理”、“客户”号在群里发言和吹捧“老师”,让群里的陌生人相信他们,引导陌生人在憶高金业黄某某投资平台投资黄某某。他和雷浩、肖根华一组,他持“老师号”,雷浩持“助理号”,肖根华持“小号”。他三人负责的小组里,有一个陕西的微信昵称是“黑大帅”的客户投资了26万元,后来“黑大帅”发现被骗后发了一段视频,说要是不给退钱就要跳楼,他给胡聪说了情况,他们害怕出事,胡聪就给“黑大帅”退了6万元;还有一个杭州的微信昵称为“蛋糕妹”的女性客户投资了95789.5元。
2018年10月份,他又跟着胡聪到广东惠州市惠城区XX花园XX栋XX室的别墅做股票配资。做股票配资的除了他们之前的这些人之外,有万某某
微信号和手机是胡聪从网上购买的,一部手机针对一个客户。
他们总共分成三组:XX组;邹勇伟、周旭东、万某某是一组;邓广、卢力群、苏春峰是一组;他和邹勇伟是小组长,组长主要负责“老师”号,给群里发送一些股票的讲解及走势信息,组员负责用“助理”“群众”号在群里呼应、配合、附和“老师”号在群里发送的那些信息。
2018年6月份,胡聪给他分了一个叫“博远”的微信号,里面有一个“股票淘金”微信群,群里有七十多个人,其中三十多个微信号是他们自己人,其余都是陌生人,“黑大帅”就是陌生人之一,他们提前编辑好一些开群信息,大意就是他是本群的“指导老师”,有什么股票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群里他们三十多个微信号会发言突出他“老师”的身份,然后“黑大帅”就添加了他“博远”的微信号,咨询他一些股票方面的问题,他利用“博远老师”身份给“黑大帅”解答,让“黑大帅”认为他就是专业的股票老师,开始“黑大帅”跟着他们做股票挣了些钱,后来他们引导“黑大帅”转线炒黄某某,“黑大帅”赔了26万元。有一天“黑大帅”给他发了一段视频,说要是不给他退钱,他就要跳楼了,他给胡聪说了此事,胡聪让他把“黑大帅”的情绪稳定住,他们害怕“黑大帅”真的跳楼出事,就答应退6万元。后来胡聪就给“黑大帅”转了6万元,之后他们也没再做这个了。
胡聪联系上憶高金业的一个大区,这个大区当时做“博远”这一波,他们可以进入“博远”这个大群,群里每天都在发一些讲解股票的直播和推送股票信息。他们取得陌生人的信任后,就引导陌生人在憶高金业黄某某投资平台投资黄某某,他们让客户自行在应用商城下载憶高金业APP或他们通过微信把二维码发过去,让客户扫描然后下载APP,在注册时需要填写他们发的邀请码,这样注册成功后和后面每笔交易,平台会自动计算在他们名下,然后平台按月给他们结算提成。客户在平台购买一手,他们就可以赚80到100元,一手差不多1万元。
憶高金业平台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会员,具有A1资质,这个平台在国内没有认证,不算合法,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
直板视通R11Smini手机是他和“黑大帅”联系使用的手机,微信备注名为“博远”(微信号为LH44680)是他使用的微信号,手机里有一个MVP群,是他们的内部群,里面有五个人:LH3324(热心)是雷浩;ABCX348(简简单单)是一个员工,他不认识,已经离开;ZL520168888(而今迈步从头越)是他自己的小号;uu33319(YGAcker)也是助理小号
离开的两个女孩子他记不起名字,这两个女孩子用的是助理号,女孩子使用语音,能让陌生人感到亲和力,方便套进关系。手机都是胡聪在深圳华强北手机市场买的,微信号他不知道怎么买的。
12、被告人雷浩供述证明,2018年3月到7月他在深圳市龙岗区利用“MT4”黄某某交易平台做炒黄某某,胡聪配发给他们每人一台电脑和几部手机,每部手机都有相对应的微信号,所有人将自己的小号加入到微信群中,他和朱亮、肖根华为一个团队,朱亮是“指导老师”。胡聪会给“指导老师”和“助理”发名叫“博远”老师讲课的链接。有8个客户投资了,其中一个微信昵称为“黑大帅”的陕西男子对他用小号在群内进行烘托的假话信以为真,在他和“指导老师”朱亮的引诱、哄骗努力下,“黑大帅”通过他发的“MT4”平台链接购买了约3万多美元的黄某某进行交易。还有一个叫“蛋糕妹”的投资了7万多元。
2018年5月份,他们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拉客户在“MT4”平台炒黄某某。他们发现有个微信名叫“黑大帅”的陕西人经常在他们的直播间听课,有购买潜力,他们就决定将“黑大帅”培养成重点客户,他们将微信群内其他没有发展价值的客户全部踢出去,对“黑大帅”进行重点“群攻”。当时朱亮是“指导老师”,“英英”(冯灿英)是助理,他们剩余的人每人拿两个“小号”在群里拉托,等到7月份“黑大帅”开始在“MT4”平台进行投资(约3万多美元)之后,胡聪就给他们放假让等通知。“黑大帅”在“MT4”平台购买黄某某之后,他拿到了11000元的提成。老板是胡聪。
他的工作就是诱骗客户通过操作“MT4”平台购买黄某某,从而赚取高额的手续费。这个平台是胡聪给他们的链接,具体这个平台是真是假不知道。刚开始公司有他和胡聪、卢力群、苏春峰、朱亮、雷浩、邹勇伟、“英英”(冯灿英)、“老魏”、“姐”,胡聪是老板,其他人是员工。胡聪配发给他们每人一台电脑和几部手机,每部手机都有相对应的微信号,他们进去之后所有人将自己的小号加入到微信群中,朱亮是“指导老师”,“英英”是助理。胡聪会给“指导老师”和“助理”发名叫“博远”老师讲课的链接。
他和朱亮这一组共发展了8个客户,有“黑大帅”、庄茂旭、“万五一”、曾姓福建女子,其他四人的称呼记不起来了。这8名客户一共投资了大约110万元人民币进入MT4”平台进行操作。
2018年3月他进公司时,老板是胡聪,员工有卢力群、苏春峰、朱亮、邹勇伟、“英英”、“老魏”、“姐”和他9个人。当时我们所有人都将自己的小号加入到“掘地淘金”的微信群中,当时朱亮是“指导老师”,“英英”是“助理”。每天群内都有“博远”老师直播讲课的链接,主要讲一些股票知识和大盘走势。同时由朱亮在群内拿名为“博远”的“指导老师”微信号发一些股票代码,让群内的客户用自己的股票交易账号在正规的证券公司进行购买,所推荐的股票大部分会涨小部分会跌。股票一旦涨起来,他们就用小号在群内进行炒作,称他们根据“博远”老师推荐的股票赚了钱,以保持“博远”老师在群内的绝对地位和可信度,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后续诱骗客户在他们推荐的"MT4"平台上进行黄某某买卖做铺垫。                                                  
“掘地淘金”微信群是一个微信昵称“连连”的人建立的,微信号:lxy67458。他在群内的昵称为:助理楼玄衣。这是“英英”所使用的微信号,但是这个人2018年7月左右就不干了。                             
 2018年的6月10日左右,直播间的“博远”老师就开始说股现在的股票已经不赚钱了,他最近在研究黄某某交易,比股票稳定而且收益更高。让所有的人都跟他用“MT4”平台开始做黄某某交易,同时胡聪也将"MT4"交易平台的下载链接给了他们,让他们进行下载安装并教会他们进行简单的买进和卖出操作。就这样他们在群内进行“MT4”平台的烘托和推荐。                
他们实际都没有在“MT4”这个平台上投资过,在群内说他们投资赚钱的假话其实就是为了让“黑大帅”对“MT4”平台进行投资,这样他们才能赚到钱。
2018年9月至案发时,他在广东省惠州市做的是利用“股易融”股票交易平台做股票交易。
13、被告人肖根华供述证明,他是2019年8月7日在惠州市惠东县XX广场被民警抓获的。
2017年9月,他在58同城投简历,胡聪就联系他,他就去深圳市龙华区XX大厦XX栋XX室写软件,当时公司有胡聪、陈林、冯灿英和他,他主要负责写软件,就是用胡聪给他提供手机号,他用软件将手机号的用户加到微信群里,后来因为封号严重,他就回家了。
直到2018年3月,胡聪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深圳市博兴楼303租用的办公地点上班,他去后胡聪和陈某某,胡聪和陈林是老板,工作人员有苏春峰、邹勇伟、卢力群、邓广、朱亮、雷浩、周旭东、冯灿英和他。胡聪让他做业务,工资每月3500元,外加提成。后胡聪联系上一个大区,这个大区是做“博远”这一波,他们可以进入“博远”大群,群里每天会发送一些讲解股票的直播和推送股票信息。胡聪给了他9部手机,每部手机里有一个微信号,朱亮分别包装了“老师”、“助理”等不同身份,他主要包装小号,改一些头像、昵称。他们在这个群里使用不同的微信号扮演“老师”、“助理”、“小号”,每天在群里用虚构的“老师”号进行股票讲解,让客户相信他们,过一段时间后,再用“老师”号告诉客户股票行情不好的话,并提出投资黄某某,引导客户在亿高台平台投资黄某某。他和朱亮、雷浩是一组,朱亮用“博远”老师号,雷浩用助理号,他用小号。他们这组骗的客户有“黑大帅”、“蛋糕妹”。“黑大帅”被骗了26万元,“蛋糕妹”被骗了95789.5元,他干了四个月,一个月工资3500元,给他发了三个多月工资,11000元左右。他挣的钱都还信用卡了。
他知道炒黄某某是诈骗,陈林和胡聪是老板,也是股东关系,但是陈林不负责具体业务,有时候会去公司看一下。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7月份,被告人苏春峰、卢力群、邓广为一组,其中被告人苏春峰持“老师”号、被告人卢力群持“助理”号、被告人邓广持“投资者”号,以上述方式利用虚假的MT4平台和億高公司平台骗取被害人闵某某262347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闵某某陈述证明,她接到陕西省澄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说她在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黄某某交易网站上投资的钱被骗了,她就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了。
2018年7月份,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可以推荐股票里的牛股,她就加了对方微信(微信号为wxid-lgswvdsy4xj022,昵称为美儿),做了一段时间股票,亏了一些钱,对方就说投资黄某某更容易赚钱,她就从7月6日开始在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黄某某交易网站上面开户投资,前后多次共投资452439元,从平台上提现190091元,被骗了262347元。
她是通过微信昵称为“美儿”的人了解到这个炒黄某某的网站。她的微信昵称“瞳畵”,微信号为qq756222219,她投资的银行帐号是工行XXXXXXXXXXXXXXX3109
2、“启明朝阳”微信群、“掘金计划高级战队”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指认“B纤尘”就是他们的诈骗对象闵某某,及诈骗“B纤尘”时使用的微信群和微信号。
3、卢力群持有的“美儿”微信号与闵某某持有的“B 纤尘”微信号聊天记录证明,卢力群指认其通过“美儿”微信号诈骗闵某某的事实。
4、闵某某工行卡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7月6日至19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尾号为0378、4066的账户转账的情况。
5、闵某某手机短信截图证明,亿高平台向闵某某发送短信告知2018年7月6日至7月23日,闵某某先后向亿高平台入金11笔,共计69606美元,出金1笔29244.88美元,实际亏损40361.12美元。
6、被告人苏春峰供述证明,2017年12月他在深圳市打麻将时认识了胡聪,2018年3月6日,胡聪电话联系他,让以股票介入拉客户,再推广黄某某投资,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外加提成。他就去了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胡聪给了他11部手机,每个手机一个微信号,再给他发了课件让学习怎么操作。胡聪是老板,工作人员有朱亮、邓广、卢力群、雷浩、邹勇伟和他。
具体操作方式为:他用胡聪给的微信号在一个模拟软件上登陆,软件的功能就是可以使他微信的登陆地点随时改变,登陆以后他将登陆的地点随机设置,然后搜附近的人,然后加好友建群。这11个群信号后来加的好友共建了一个不到两百人的群,建群的目的是让群里的人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股票交流群,然后在以后的聊天中诱导一些人转投黄某某
他按照胡某甲指示用自己的助理号或者小号在微信群里发一些买股票挣钱的消息,然后用其他小呈在群里说跟着老师挣钱了,也会在模拟盘里面买股票,然后把涨的模拟盘的截图发到群里,说这是跟着老师买挣钱的,再用其他小号咨询怎么买、买的多钱,以此来让群里人误以为他们跟着老师挣钱了,如果老师推荐的股票跌了,他们会根据课件用自己购买的股票和老师的做比较,跌的更多,就是一定要树立老师的威信,如果股票跌了两天,他们第一个小号会说,现在股票不挣钱了,黄某某涨得不错,炒黄某某挣钱,发挣钱的截图,会在群里问老师有没有做黄某某,老师说黄某某可以做,然后用第二个小号发消息表示观望,用第三个小号发消息说跟着炒黄某某挣钱了,第四个小号发消息说不能相信,然后在群里聊天,直至所有小号包括说不能相信的小号都说炒黄某某可以挣钱,这时候就会有客户咨询,或者加微信私聊,遇到有意向的客户就会问怎么样,他们会说都挣钱了,然后引导他们下载Meta Trader 4软件,在里面憶高平台开户,开户后他们会要求这个客户从大群里退出去,然后拉入一个小群,这个群里有十几个人,群里都是他们自己创建的“老师号”、“助理号”,只有一个客户,其他都是自己小号,他们用“老师号”只建议买涨或者买跌,“助理号”在群里发公告,建议客户买卖。因为炒黄某某的平台可以随时买卖,他们就引导客户在平台不停的操作,每操作一次,他们从中间都可以收取手续费,都是美金结算。
他和卢力群、邓广分在一个小组,他用的是“老师”号,微信昵称为“博远”,卢力群用昵称为“美儿”的微信号,邓广用昵称为“风雨彩虹”的微信号,他们每个人再拿了几个小号,开始拉群,建了“启明朝阳”微信群,这个群专门以炒股票为诱饵,慢慢培养客户往炒黄某某方面靠拢,他们每天会推荐一些股票,由卢力群用微信“美儿”传播给大家,再用小号在群里炒作。然后告诉他们股票不好做,让投资黄某某。对有意向的客户引导他们下载“MT4”软件,在里面的億高平台开户,开户后,他们会要求这个客户从大群退出去,然后将他拉入一个小群,小群为掘金战队初级群、中级群、高级群,初级群是10万元至30万元,30万至50万会拉入中级群,50万以上是高级群。“掘金战队”高级群一共8个人,除了闵某某一个真实客户外,其他号是他们三人互相持有。因为闵某某注册时用的真实身份,所以他知道闵某某的名字,闵某某一共投资了6万美元,出了一部分,被骗的金额是26万人民币。钱都在老板胡聪那里,他只是拿基本工资3500元和提成。
他干了三个多月,因他父亲生病他就回家了,9月初,胡聪给他打电话说公司搬到广东惠州市惠城区XX花园XX栋XX的别墅,他就去了,里面有胡聪、卢力群、周旭东、万某某、邓广、朱亮、雷浩、邹勇伟,他们这次做的是“股易融”平台,就是有道客户在这个平台进行交易,他们赚取交易费用,方式跟做黄某某的一样。
黄某某时,他干了有三个多月,胡聪给了四个月的工资,每月3500元;2018年9月至案发在惠州市XX花园XX栋XX室别墅炒股票时,也是领了四个月工资,共计28000元。
在联系客户买黄某某期间,他离开时没有做成一笔,有几个有意向的他推荐给了胡聪,不知道后来谁接手的。这几个人应该在“憶高平台”上投钱了。有叫“范桂妹”、“沈红霞”“张权”、“赵云昌”,还有一个广东的老太太。做黄某某投资时没有给他提成。
7、被告人卢力群供述证明,2018年3月,他在58同城看到招聘信息,就到深圳龙岗区XX楼XX应聘,去了见到胡聪,胡聪给他说工作内容是由股票介入拉客户,再推广黄某某投资,每月工资3500元,客户操作一手有3美金提成。当时公司有胡聪、朱亮、邓广、苏春峰、雷浩、邹勇伟。胡聪给了他4部手机,每个手机一个微信号,再给他一个课件让学习。
他就按照胡某甲指示用助理号和小号在微信群里发一些买股票挣钱的消息,然后用小号说跟着老师挣钱了,还会把模拟盘的截图发到群里,再用其他小号咨询怎么买,如果过几天股票跌了,就会引导说最近炒黄某某挣钱,再用不同的小号烘托气氛,有客户咨询或者加微信私聊,他们就会引导客户下载MetaTrader4软件,然后在億高平台开户,客户开户后他们会让客户从大群退出,进入到一个小群,在小群里都是他们自己人,只有一个客户。
刚开始邹勇伟、冯灿英、邓广、肖根华一组,他和朱亮、雷浩、苏春峰一组,5月以后他和苏春峰、邓广一组,朱亮、雷浩、肖根华是一组,邹勇伟和冯灿英一组。苏春峰用“博远”老师号,他用微信昵称为“美儿”的助理号、邓广用微信昵称为“风雨彩虹”的小号,他们在一个叫“启明朝阳”微信群推荐股票信息,诱导客户投资黄某某,对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将其拉进“掘金战队高级群”,重点诱导。他们这一组骗了一个微信昵称为“B纤尘”的客户,“B纤尘”一共买入6万多美金,也出了一部分,被骗的就是26万多人民币。
他不懂炒黄某某和股票,知道是骗人的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赚钱。炒黄某某的时候,他领了2个半月的底薪,每个月3500元,共9000元;炒股票的时候,他领了三个月的底薪,每个月3500元,共10500元。
他听说朱亮那里有一个客户要跳楼,他们每组只负责自己的客户,客户信息不互通。朱亮、邹勇伟、苏春峰三个人负责每组的“老师”号,其他人都是“小号”或“助理号”。
前期发展“黑大帅”时,除了胡聪没有微信号在群里,朱亮是“老师”号,其余五个人都是“小号”,朱亮负责在群里发关于炒黄某某的信息之类的东西,他们五个人操作大约二三十个“小号”在群里给朱亮的“老师”号配合、搭托,胡聪偶尔也会拿他们的小号在群里发一些消息。他没有领过“黑大帅”这个客户的提成。
8、被告人邓广供述证明,他之前打工时认识了胡聪,2018年4月在58同城上应聘网络销售,工作地点是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上班,去了之后发现老板是胡聪,胡聪说每月工资3200元家提成,他的工资内容是在微信群内冒充“客户”在群内发送一些群公告和投资黄某某赚钱的信息。
5月以后,在深圳室XX楼XX室他和卢某某、苏春峰是一组,苏春峰用老师号,卢某某用助理号、他用小号;邹勇伟和冯灿英一组,朱亮、雷浩、肖根华是一组。苏春峰微信昵称“博远”,这是个老师号,微信号caopengjun1976;卢某某用的微信号,微信上的性别是女,微信昵称“美儿”,微信号他记不清;他用的微信昵称为“知足者常乐”,微信号不记得,头像是一尊弥勒佛的样子,备注的地区是湖南长沙,他们每个人拿了几个小号,就开始拉群,创建了“启明朝阳”微信群,这个群就是专门先以炒股票为饵,慢慢培养他们往炒黄某某方面靠拢的群,苏春峰会每天推荐一些股票的信息,卢某某用微信“美儿”引大家关注,然后他和卢某某分别用小号接着进行炒作,树立“老师号”的权威,然后告诉客户股票不好做,让客户转炒黄某某,引导他们下载MetaTrader 4软件,并且在里面“億高平台”开户,开户后他们让开户的客户从大群里退出去,然后独立建一个小群,这个小群为掘金计划初级战队、中级战队、高级战队。这个群里有十个人左右,除了有购买黄某某意向的客户外,其他人群成员都是他们自己的微信号,分别充当的“老师号”、“助理号”、“小号”,只有一个真实客户。他们建的掘金战队高级群里一共8个人,除了一个微信名“B纤尘”的真实炒黄某某的客户外,其他成员有苏春峰用的“博远”老师号,卢某某用的“美儿”助理号,他用的“知足者常乐”小号,其他四个小号都是他们三个互相持有。他不知道“B纤尘”一共投资了多钱,苏春峰知道“B纤尘”的投资情况。
他用小号“知足者常乐”在群里发的内容是他买了多少手黄某某,卖出多少手,挣了多钱,偶尔说赔了一点,但是总体都说是挣的,这些话都是苏春峰编的,让他在群里这么说的,他炒黄某某挣钱这些事根本就不存在。
老板是胡聪,员工有邹勇伟、冯灿英、肖根华、苏春峰、朱亮,其中邹勇伟和朱亮、苏春峰是总监,负责用“老师号”、“开户号”和日常指导,XX组XX组,每组有自己的微信群,冯灿英是“助理号”,肖根华是“客户号”,邹勇伟当时带的他,给了他六、七个手机,每个手机对应一个微信号,邹勇伟教他在微信群内冒充“客户”发送一些投资股票赚钱的消息,他当时在两个群里冒充“客户”发消息,肖根华的工作和他一样,“助理号”和“老师号”每天都在微信群里推送直播间的链接,让客户进去听课建议买一些推送的股票,到了5月初,直播间上的老师说现在股市不好,是贸易战,做黄某某能挣钱,又开始讲黄某某,引诱客户买“伦敦金”,他又跟了苏春峰那个组,苏春峰给了他十个微信号,他就用六个手机,有两个手机是每个有两个微信号,其他的是一个微信号,一个微信群,他用了五、六个小号,和之前邹勇伟那个群不同的小号,后来卢力群和雷浩来上班,5月份时,周旭东也来上班,卢力群跟着苏春峰这个组,拿的“助理号”,雷浩跟着朱亮那个组,拿的“助理号”,周旭东跟着邹勇伟,拿的客户号,就这样他们一直做到了7月中旬,胡聪给他们说放假了,什么时候上班等通知,他就回家了。
老师号是在微信群里负责引导和培养客服信任度,推荐客户在平台里买“伦敦金”这个黄某某;开户号是在微信群里负责给客户在平台里开户,指导客户操作,讲解买“伦敦金”的好处;助理号是在微信群里负责传达老师号要说的话,通知客户老师什么时候给大家讲解;客户号是在微信群里假冒“客户”,来迎合老师,让那些想买的客户看到有客户买了,并且还挣钱了,引诱他们来买。
直播间是胡聪发给他们,助理在群里发直播间链接后他们会在群里说要听课之类的话,并且会发进入直播间的截屏。直播间里只有讲解黄某某的声音和黄某某的相关图像,没有人物图像,他不知道是谁在直播,直播时他们的人都在看,他听着直播间说话的人是东北口音,名字叫博远老师,自5月份至7月中旬,都是这个博远老师在讲。
黄某某投资平台是一个APP软件,客户要投资黄某某期货,都要在平台里操作,微信群里有客户想投资了,开户号就会发链接,指导客户怎么在平台里开户,他们只有一个平台,是一串英文名字,标志是一个金币,中间是空的四方形,和古代的铜币差不多,他记不清名字。
他刚开始和邹勇伟、肖根华、冯灿英一个组,他和肖根华负责“客户号”,冯灿英负责“助理号”,邹勇伟是“老师号”和“开户号”;朱亮和雷浩、苏春峰、卢力群一个组,分工他不清楚。5月后,他、苏春峰和卢某某一个组,他负责“客户号”,卢力群负责“助理号”和“客户号”,苏春峰负责“老师号”和”开户号“;邹勇伟、冯灿英和周旭东一个组,朱亮、雷浩和肖根华一个组,怎么分工不清楚。
因为直播间的老师叫博远,所以微信群里“老师号”也叫博远,是为了让客户相信微信群的老师“博远”就是直播间的博远老师。
他用的手机记不清是什么牌子,手机背后写的微信号的昵称,微信号昵称有“普发网吧”、“圳”、“阳光”,其他记不清了。
他的工资是每月3200元底薪,提成是苏春峰、卢力群和他所在微信群的所有客户加起来每投资“伦敦金”有100万人民币,他和卢力群总共能拿到15000元,每人拿7500元,苏春峰作为总监,也就是用老师号和开户号是不拿这个提成的,至于他的底薪和提成是怎么算的不清楚。工资是胡聪每个月15号左右通过微信转账给他,8月底他领过6000元提成。
他不清楚具体有多少真实客户在平台上买“伦敦金”,只有胡聪和苏春峰、朱亮、邹勇伟有后台能看得到,6月底左右,有一个微信名叫“昊”的人加他的一个“客户号”微信,说他买了“伦敦金”,和他交流心得,至于买了多少钱的他不知道,后来这个客户说不玩了,他给发消息时发现这个把他删了。
2018年7月份左右,他听朱亮给胡聪说朱亮那组有个叫“黑大帅”的客户,投资全赔了要跳楼,问胡聪怎么办,后来胡聪退了60000元给黑大帅。还有一次邹勇伟和胡聪开会时给他们说过,邹勇伟那个组有个微信名叫大连山东的客户投资“伦敦金”30000元,亏完了后联系邹勇伟说知道邹勇伟的地址,胡聪说要退还30000元,但不清楚最后退了没。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8年7月份,被告人邹勇伟、周旭东、冯灿英为一组,其中被告人邹勇伟持“老师”号、被告人冯灿英持“助理”号、被告人周旭东持“投资者”号,以上述方式利用虚假的MT4平台和億高公司平台骗取被害人刘某某89700元。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18年7月6日,他通过股票交流群认识了叫博远的人(微信号zhongmy888888),刚开始博远在群里给大家介绍股票知识,之后又给大家介绍一种“伦敦金”的网上投资方法,后来这个群的群主(微信名姗姗、微信号ieijdd)加了他的微信,群主自称是博远老师的助理,并告诉他跟着博远老师投资会赚钱,他觉得博远老师之前在群里讲的课很好,就相信了。姗姗和博远让他加另外一个人的微信(微信名億高金业客服,微信号gjsb264),这个客服在群里教大家如何通过億高金业平台在一个叫MaterTrader4交易软件上面存钱,他一共在这个软件上投了6次钱,共计89700元,2018年7月20日,他发现钱全部赔完了,博远和姗姗让他再投钱,他没有钱再投,以为是自己投资失败,直到2019年2月18日,陕西渭南的民警用博远的微信告诉他,说博远是一个诈骗团伙,他才知道被骗。他通过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5072)网上银行充值的。
2、刘某某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7月11日至7月19日,刘某某工商银行卡向尾号为0378、4066的账号转账6 笔,共计89700元。
3、“掘金战队E” 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冯灿英指认其使用的微信图像及微信昵称,邹勇伟指其用微信号“博远”在该群里发言的事实。
4、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证明,2019年7月31日,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XX街道XX村XX号XX楼一出租屋内,抓获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在逃人员冯灿英,并临时羁押于端州区看守所,同年8月7日移交澄城县公安局。
5、被告人邹勇伟供述,他是2018年4月去的胡聪在深圳市龙岗区的公司做黄某某投资平台的公司上班,上了3个月,底薪是3000元,干的好有提成,提成是拉到客户炒黄某某做到成交量在100手以下的,每手提成2美金;100手以上,每手提成3到5美金。7月份他生病住院,胡聪给他发了3个月工资。2018年9月份,他又跟着胡聪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X花园租住的别墅,每天按胡某甲要求在微信群里冒充“指导老师”的微信身份发送投资股票赚钱的消息。
工作内容就是拉人进群,在群里和客户聊天,拉拢客户,在群里发布股票方面的内容,将股票行情,配合直播间老师说的话,树立“老师”权威,为以后在群里推荐客户炒黄某某做基础。他们先通过推荐股票吸引客户,再在股票行情不好时诱导客户炒黄某某,指导客户在手机上下载MT4软件,在该软件上再搜索下载“億高”软件,让客户在億高上买黄某某,拉到客户炒黄某某给他们有提成。客户购买黄某某是否赚钱他们不管,他们只负责收取手续费,所以就会不停的鼓动客户买进、卖出,这样才能产生更多的手续费。
从刚开始诱导客户到最后客户最终买黄某某一般得两个月,建了好几个群,刚开始先是在群里讲股票讲一段时间,后来又在股票行情不好时鼓动客户买黄某某,讲介绍炒黄某某,怎么炒黄某某还要讲一段时间,最后有意向买黄某某的客户他们会和联系让通过他们的平台购买。
2018年全年股票行情都不太好,直播间里的老师就鼓动大家说股票现在赚不下钱了,炒黄某某可以,在直播间上课时老师会实际做一些单子让客户看到炒黄某某的效益,他们小号就负责把截图发到群里,说老师炒黄某某赚钱了,鼓动客户买黄某某
如果客户有意向,他们会把下载链接发给客户,知道客户在手机上下载MT4软件,在这个软件上再搜索下载“億高”软件,客户买黄某某是在億高上买,这个软件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会员单位億高金业公司的。
在这个软件上买黄某某的计量单位是手,一手大概1000美金,每天行情不一样,客户先在软件上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把钱冲到平台上,之后再用账号里的钱买。黄某某价格每天都会变动,客户可以随时买进卖出。
他们在群里有老师号、助理号和一些小号,他用的老师号(微信号为zhongmy888888、微信昵称为“博远”),冯灿英用的助理号(微信昵称为姗姗、微信号为ieijdd),其他小号他俩分别持有,他们组建的微信群有“掘金战队E”。他记得骗了一个微信昵称为超人先生的,他备注的是“AJ超人先生5”,骗了这个人9万元左右。他知道这是诈骗行为,为了挣钱。他只听说胡聪和朱亮说过有一个微信昵称叫“黑大帅”的,这个人炒黄某某亏了之后情绪比较激动,要跳楼自杀,胡总最后为了安抚他的情绪防止出下大乱子就给他退了6万元。
6、被告人周旭东供述证明,他之前因涉嫌诈骗被澄城县公安局抓获没有讲实话,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2019年7月18日他主动到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8年5月份,他在网上投简历应聘网络销售,应聘到胡聪在深圳市龙岗区博兴楼的公司上班,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胡聪给了他们一些话本,让用话本里的话和客户在微信群里聊天,拉拢关系,发关于股票内容,讲股票行情,配合直播间里老师的话,为以后再群里推荐炒黄某某做基础。他们先推荐股票是因为关注股票的人多,通过推荐股票拉拢客户,再推荐客户炒黄某某
他们分了三个组,他和邹勇伟(持“博远”老师号)、冯灿英(持助理号)一组;苏春峰(持“博远”老师号)、卢力群(持助理号)、邓广一组;朱亮(持“博远”老师号)、雷浩(持助理号)、肖根华一组。
邹勇伟用的老师号的微信昵称为“博远”,冯灿英用的助理号的微信昵称为姗姗,微信号为ieijdd,他用的一些小号,组建了“掘金战队E”。记得一个昵称为超人先生的人被骗。他们指导超人先生在手机上下载MT4软件,在这个软件上再搜索下载“亿高”软件,客户买黄某某是在亿高上买,这个软件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会员单位亿高金业公司。
他在深圳博兴楼干了2个月,收入7000元。2018年9月初,他还在惠州XX花园XX栋XX室跟着胡聪做股票干了4个月。陈林是他们公司的另一个老板,但业务是胡聪负责的。
7、被告人冯灿英供述证明,她是2019年7月31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黄岗派出所民警带去调查,后被带到澄城县公安局。2018年5月至7月她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跟着胡聪做股票和炒黄某某时实施诈骗。
2018年5月,她在网上找工作,应聘到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胡某甲公司,胡聪让她跟着邹勇伟(公司的人叫邹总)的团队,每月工资3300元。邹勇伟的团队有她和周旭东,开始邹勇伟让她每天给很多手机(一个手机一个微信号)充电,再把邹勇伟在微信群里和哪个微信号聊过,做成表格打上记号。后来邹勇伟给了她一个手机,让她用这个手机的微信号(微信号为ieijdd,昵称姗姗)在群里讲股票和炒黄某某。微信群里有她、周旭东、邹勇伟和一些不认识的人,邹勇伟用“博远”微信号冒充股票推荐师在群里发关于股票的东西,她按照邹勇伟的要求,冒充推荐师的助理在后面说话,周旭东用其他微信号冒充客户跟在后面说话,让微信群里的其他人相信“博远”说的话,跟着“博远”做股票、炒黄某某。当时微信群里有人相信“博远”,跟着买了股票和炒黄某某,但不知道具体是谁。邹勇伟本身不是股票推荐师,她也不是助理。他们真实的微信号都不能出现在群里。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微信群里的人相信“博远”,跟着“博远”买股票、炒黄某某,他们就可以得到提成。她共干了两个月,共拿到6200元。公司还有一个姓陈的,胡聪介绍说是陈总,陈总有时也来看他们的工作。除了胡总、陈总,他们这一团队,还有朱亮、雷浩、肖根华三人团队和苏春峰、邓广、卢力群三人团队。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全案的其他证据有:
1、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XX花园XX栋XX别墅抓获嫌疑人胡聪、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朱亮、周旭东、雷浩。
2、被告人家属书写申请证明,胡聪家属代某甲退赔15万元,代万某某退赔3万元,周旭东家属代某乙退赔3万元。
3、户籍证明载明,陈林,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XX镇XX村XX组XX号
胡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85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周旭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93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XX镇XX村XX号
邹勇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89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XX镇XX村XX组XX号
邓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95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
雷浩,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98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XX镇总市XX村XX组。雷浩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卢力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98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巷XX号
苏春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89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XX街XX委XX组XX号
朱亮,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83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
冯灿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93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XX镇XX村委XX号
肖根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991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XX镇XX村XX号
4、紫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事务部出具的说明证明,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不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在该所也没有开户记录。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胡聪、朱亮、苏春峰、雷浩、邓广、卢力群、周旭东、冯灿英、肖根华、邹勇伟指认其使用公司内部群聊天的事实。
6、ACE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胡聪、苏春峰、雷浩、卢力群、朱亮、邹勇伟、周旭东、邓广指认其使用公司内部群聊天的事实。
7、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12年5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胡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以陈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以朱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
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肖根华在遂川县左安派出所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9、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2018年3月至7月胡聪租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室,公司平时有不到10个人,具体干什么不知道。
10、辨认笔录证明,苏春峰、邹勇伟、朱亮、雷浩、邓广、卢力群分别辨认出与其一同实施诈骗的有肖根华;邹勇伟、苏春峰、卢力群、朱亮、雷浩、邓广分别辨认出一同实施诈骗的有冯灿英。
11、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经工商注册查询,中国億高金业有限公司系香港注册公司,无法查询相关具体信息,黄某某交易网站,MP4APP外汇交易平台建立、经营、经营模式、后台维护、运行无法查询。
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参与投在黄某某交易的还有王林、朱荣芳、孙庆伟等人,因无法确定被害人微信、电话、银行卡等任何信息,无法联系以上受害人,无法确定被骗具体情况。
大区联系人通过苏格软件联系被告人,该软件阅后即焚,无法保留相关证据且无法查询记录,故无法确定直播间链接来源,“博远”真实身份。
经侦查,无法查到“庄茂旭”“万五一”的真实身份;暂未查明胡聪供述的卖给陈林微信群的“李小姐”身份情况;未查明给蒋某某卡中转入32万元的李俊昊身份情况;暂未查明胡聪供述的“曹阳”的身份情况。
12、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供述,2018年9月开始,他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X花园XX栋XX室跟着胡聪干金融销售工作。公司算老板一共九个人,胡聪是老板,其他八个人是员工,分别是邓广、周旭东、邹勇伟、朱亮、苏春峰、卢力群、雷浩和他。他刚到公司,胡聪让他熟悉股票方面的知识,过了几天胡聪给了他约十部手机,每部手机里已经有一个微信号,让他直接登陆微信,在已有的微信群里冒充“客户”发消息,和群里的“助理”一起附和群里“老师”发的消息,也就是他们的工作小号。
他们在微信群里主要就是推荐股票,“客户”就是要买他们推荐的股票的人,而他和同事就用小号在微信群里面冒充客户。“助理”在群里的任务也是附和“老师”的话,再就是有时发“老师”朋友圈有关股票内容的截图。有时也会发股易融平台的链接。这个平台可以进行买卖股票及资金进出,他按胡聪说的点进去这个平台链接,注册后发截图到群里,吸引更多客户注册这个平台。为了诱骗群里的其他真客户信任“老师”,方便同事对那些真实客户进行下一步工作,他们冒充“客户”在群里说一些不真实的话。他知道这是一种诈骗行为,目的是想挣钱。他干了四个多月,胡聪给了他四个月工资,一共14000元,除了工资外,他没有得到提成。公司9个人分三组,他和周旭东、邹勇伟三个人一组;除了老板胡某乙,其他五人分两组。
13、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卢力群、邓广、苏春峰、邹勇伟、雷浩、朱亮、胡聪分别指认其实施诈骗的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
14、胡聪指认其与陈林的QQ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8月3日,胡聪多次通过QQ给陈林发送不同时期账目、工资的电子表格、业绩达标奖励方案,胡聪在聊天记录中表示“截止到今天的账目,每周发你一次”、“截止到昨天的费用”、“到时候你给的5580,从收入中拿出来”、“以你这份为主,之前的删除”、“把这几天的账,全部入进去就可以了”、“我把小数点改下,重新发你”等;陈林也通过QQ给胡聪发送2018不同时期账目的电子表格,并在聊天记录中表示“核对一下”、“这里不聊”。
15、邹勇伟指认其与陈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邹勇伟标注陈林为陈总,从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9月2日,邹勇伟通过微信与陈林聊天,陈林向邹勇伟表示“1、整理一下后面思路,交接给旭东2、旭东两人有点忙不过来,胡总在帮忙。你也给胡总去个电话,交待思路”、“手术完了,给他俩去电话”、“长图是怎么截的”、“每天旭东有没沟通”、“导航、惠州XX花园”;邹勇伟向陈林表示“嗯,我跟旭东说吧”、“截图完会有一个滚动截图”、“点击滚动截图,就会自动滚动,再用手指点一下就停止滚动,完成长图”、“刚聊完”。
16、蒋某某工行卡明细证明,蒋某某尾号为8753的工行卡,在2018年5月18日,有一笔从李俊昊转来的款项325870.81元。
17、办案说明证明,郑安邦与胡聪签订租房合同,将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室租给胡聪,但郑某某未保存合同。
经联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只对证券交易负责监督,对黄某某交易无监督,故无权出具相关文件及说明。
18、证人蒋某某证言证明,她有一个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8753。2018年5月份,她以前的一个同事宁某某说要用她的银行卡收个款,她就将卡号提供给宁某某,第二天她收到短信提醒,银行卡收到325870元,她问宁某某怎么那么多钱,宁某某说是公司转给她的,因为听说宁某某老公挺有钱,她想着可能是宁某某老公转的,就没有多问。之后宁某某联系她说将30万元交给陈林(宁某某老公),将尾数通过支付宝转给她。5月21日,她就分三次通过支付宝转给宁某某25870元,之后陈林找她,带她去了附近的一个工商银行,她一个人进去银行,取出30万元交给陈林。
19、辨认笔录证明,蒋某某辨认出宁某某、带她去工行银行取款30万元的宁某某老公陈林。
20、蒋某某提供的其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号截图、指认笔录证明,2018年5月21日,蒋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三笔给宁某某转账25870元,蒋某某对该转账记录以及宁某某的微信账号进行了指认。
2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8年5月,宁某某让她帮忙办一张蓝山县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她就用她的名字办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卡号是XXXXXXXXXXXXXXX0284,办好一周后,她就收到一笔15万的款项,宁某某让她转给别人,后这张卡就一直是宁某某再用,宁某某说她丈夫陈林做生意转账用。2019年6月,宁某某告诉她说陈林被抓,让她把卡注销掉,并让她一起离开深圳。
22、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尾号为0284)交易明细证明,李某某尾号为0284的于2018年5月17日由任志伟转入15万元,同日分两次向周亚玲转出15万元;5月23月由任志伟转入7.5万元,5月30日由陈林转入15万元,5月31日向贺某某转出5万元,分五次向宁某某转出17.5万元;同年9月5日分两次由陈林转入10万元,同日向贺某某转出10万元;9月6日宁某某转入5万元,同日向贺某某转出5万元;9月6日陈林转入12.5万元,9月12日向宁某某转入12.5万元。
23、证人贺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8年,他在平江县的顺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主要做数据录入、呼叫中心等软件业务。2018年3月,一个叫“陈达”的人在微信上让他给提供电话资源,并让打电话是不是股民,如果是就加对方微信,并拉到“陈达”提供的微信群里,拉一个股民给他80元,一个群拉够40、80、200、300人的时候就算任务完成,陈达就会把他从群里踢出来,并给他通过银行卡转账, 陈达共给他转过三次,两次5万,一次10万,都是从一个叫李某某的账号给他转的,他给陈达拉了好多群,有2500个左右,每次都是凑够5万元才转账。2018年5月给他转过1次5万,2018年9月给他转过两次共15万,陈达和他联系用的微信号是worldcl,后来也经常换微信和电话和他联系,他后来换手机了就没再联系。
24、贺某某工商银行卡(尾号为3991)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5月31日,由李某某账号(尾号为0284)转入5万元,2018年9月5日由李某某账号转入10万元,9月6日转入5万元。
25、微信群截图证明,贺某某指认出“启明朝阳”等微信群系其为“陈达”拉的股民群。
26、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3月19日,胡聪辨认出陈林就是与其共同组织人炒黄某某的另一个老板。
苏春峰、卢力群、邹勇伟、朱亮、雷浩、邓广分别辨认出陈林就是公司的另外一个老板“陈总”。
27、胡聪提交的手机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3月3日,陈林给胡聪转款5万元,当天胡聪给郑安邦转账26100元;2018年4月4日,陈林给胡聪转账30000元,当天胡聪给郑安邦转账10423元;2018年5月4日,胡聪给郑安邦转账11313元。
28、被告人卢力群供述证明,他听朱亮和苏春峰说陈林是公司的另外一个老板,但公司的日常工作是由胡聪安排管理,胡聪也说过公司还有一个大老板的话。
29、被告人朱亮供述,提成是胡聪和他谈的,他一共赚了不到5万元,胡聪说还有一部分钱没有回款,具体多钱他不知道,提成没有给他。后来他家里有事,他找胡聪要钱,胡聪说他要给“黑大帅”退钱,让他找陈林要,因为陈林是另外一个老板,所以让找陈林要,陈林给他支付宝转了账,具体多钱忘记了。
30、被告人邹勇伟证言证明,2018年初,陈林打电话叫他去深圳。3月底他到了深圳,见到了陈林和胡聪,陈林和胡聪让他先拉客户,引导客户进直播间听课,大概过了一个多月直播间说从股票转黄某某,他们才知道炒黄某某。然后陈林和胡聪给他们分了小组,每个小组的业绩小组拿40%,其他的都是陈林和胡某甲。大家都知道引导客户炒黄某某就是诈骗,陈林说过他自己有前科,平时也接触这个,知道炒黄某某是诈骗。公司的业务是胡聪负责的,陈林作为其中一个老板,有时候也给他发工资提成。
陈林的微信号是worldcl,QQ号是85248297,昵称是做个俗人,他备注的是陈总。陈林平时不管公司的事,2018年7月他住院的时候,陈某某微信上说让他把手头的工作交接好,不要因为住院而影响到了公司的工作。具体是让他根据直播间之前讲的内容,和周旭东讲一下,把之前诱导股民炒黄某某的股民情况,客户出入金及意向给周旭东说一下,交接一下,老师号给周旭东,让周旭东继续跟进,继续实施诈骗。其中对话中“旭东两个人有点忙不过来”,这两个人指的是周旭东和冯灿英,他们除了诱导股民炒黄某某诈骗,没有其他业务,他的微信号记不清楚,昵称是任沉浮。
他们没有基本工资,只有40%提成,还要减掉通道费。平时的提成是陈林和胡聪给发的。他的第一波客户赚钱走了,所以没有提成,第二波共给了他不到2万元的提成。平时他的房租找胡聪借,花销找陈林借。因为是陈林叫他去的,他住院的时候陈林安排他交接工作,他知道陈林是老板,所以会找陈林借生活费。
31、被告人陈林供述证明,他与胡聪是2010年认识的,2018年胡聪跟他说准备开公司,后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楼的3楼开一个公司,公司有七八个员工,其中他认识邹勇伟,朱亮,苏春峰,其他人的名字不知道,他平时就和胡聪及胡某甲这几个员工在一起,胡某甲公司具体经营什么不知道,他偶尔去胡某甲公司,但没有参与胡聪公司的经营,也没有与胡聪合伙开公司。他的QQ号是“做个俗人”,支付宝账号为1892650XXXX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向陈林出示其与邹勇伟的微信聊天记录时,“1、整理一下后面思路,交给旭东;2、旭东两人有点忙不过来,胡总在帮忙。你也给胡总去个电话,交待思路”,问其为什么要给邹勇伟安排这些事?陈林沉默不语。再次讯问时称他是出于朋友的关心,自己并不知道胡聪、邹勇伟他们上班干什么。
他和胡聪通过QQ相互发公司账目、工资支出、业绩达标奖励方案等公司运营情况,一是因为胡聪让他帮忙整理表格,二是因为他借钱给胡聪,胡聪为了让他知道胡聪有还款能力,他之前借给胡聪4万元,没有借条。
2018年3月3日,他通过尾号为2443平安银行卡给胡聪尾号为9202的招商银行卡转去5万元,是借给胡某甲钱,胡聪没有打借条。2018年4月4日,他又通过同样的方式给胡聪转了3万元,记不清给的什么钱。2018年8月初左右,胡聪给他还了49000多元。胡聪开公司,胡聪说是棋牌类,到底做什么生意,他不知道。
他是通过网上认识蒋某某的,胡聪说他有笔钱,不方便用自己的名字,让他帮他找卡收一笔电商贷款(32万元),他便让胡聪用了蒋某某的银行卡,蒋某某从卡里取出现金在深圳龙岗给了他,当时胡聪说要现金。
2018年5月份,胡聪让他帮忙接收一笔贷款,说不想他老婆知道,所以不能用自己的银行卡,他觉得胡聪都不用自己的卡,也不想让用他的卡,就找了他老婆宁某某以前的同事蒋某某,让用蒋某某的卡走账,蒋某某同意,将卡号发给他,他将卡号给了胡聪,过了几天,胡聪说钱到帐了,总共是32万多,让他去取。蒋某某取了30万现金给他,他让蒋某某将剩下的2万多转给他老婆,他拿着30万现金和身上的2万多现金,一起拿到胡聪深圳市龙岗区板田的办公室给了胡聪。
33、被告人胡聪供述证明,2018年5月至7月,他和邓广、邹勇伟、朱亮、雷浩、卢力群、苏春峰在深圳市龙岗区XX楼拉客户做黄某某投资;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他和邓广、邹勇伟、朱亮、雷浩、卢力群、苏春峰、万某某、周旭东在惠州市XX花园XX栋XX室别墅利用微信做股票配资。
当时是一个叫李荣(曹阳)的朋友给他说一个大区2018年3月20日开课,让他们跟着做黄某某,让他给憶高平台做推广、拉客户,约定他赚取手续费的65%。因为陈林有人有资源,他就和陈林合作,他俩口头协定,每人出资15万,陈林负责组织人、买资源,即组织以前做过推荐股票诈骗行业的人,买股民的微信信息,他负责对接大区、管业务,具体负责和大区算账,结账,督促朱亮、苏春峰,邹勇伟他们几个人。2018年3月初陈林用微信给他转了大概4万元左右,让他付房租。他和陈林一起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找到了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室,他和房主签的租赁合同,他给房东微信转了22000元左右的房租。房子租好后,他们一起用剩下的钱买了办公用的家具。2018年3月5号左右,陈林带着朱亮、苏春峰、邹勇伟过来,陈林和他们三个谈过后说给他利润的30%,陈林拿利润的30%,朱亮他们三个小组谁的客户给谁40%。
2018年3月3日,他和陈林就一起去了深圳市龙岗区的博兴楼,他们找到房东郑安邦,谈好价钱,因为他当时没有钱,陈林就说前期的钱他出,以后挣到钱,把陈林的投入抽出来,剩余的钱大家按比例分。陈林就给他招商银行卡上转了5万元,让他交房费和买一些办公用的桌椅,钱到帐后,当天下午,他就给房东转了26100元,剩下的钱用于公司平时的开销了。到4月初,交第二个月房租前,陈林给他转了3万元,他给郑安邦转了当月的房租和水电费10423元。之后在5月初,他还给郑安邦付过一次1万多元的房租,这些钱是陈林给他的钱剩下的。
他和邓广、邹勇伟、朱亮、雷浩、卢力群、苏春峰这些人,在微信上买了一批微信号、手机、电脑、手机流量卡,在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商住楼进行工作,他给他们每人几部手机和一台电脑,让他们分别用微信建立一个炒股大群,每个群里有200多人,这个群里有一些自己用的微信小号,他让他们在微信群里发一些买股票挣钱的消息,然后用小号在群里说跟着老师挣钱了,又让他们在群里说炒黄某某挣钱,发挣钱的截图,遇到有意向的客户就在群里指引他们下载MetaTrader 4软件,在里面憶高平台开户,开户后他们会把这个客户从大群里踢出去,然后拉入一个小群,这个群里有十几个人,都是他们包装的“老师号”、“助理号”、小号,只有一个客户,他们在群里讲解黄某某投资的高收益,发布虚假信息,再用小号发自己赚钱的消息,刺激引导客户跟着他们买进卖出炒黄某某,只要客户交易,他们就能赚取手续费,这个平台是美金结算,他们可以在后台看到客户的交易记录和他们赚取的费用。
他们买的微信号都是成熟的微信号,里面有很多人,可以拉炒股群;手机是用来养微信号的,因为微信号长期不用会被腾讯公司封号;电脑是用来登录微信号的,电脑打字快,也同时能多打开微信;手机流量卡是因为有时候会没有网,我们就用手机微信和客户沟通。他们安排人操作“老师号”、“助理号”,还有小号,相互之间聊天,让客户相信炒黄某某能赚钱。他们自己不买股票和黄某某,在群里说他们买是为了让客户相信炒黄某某赚钱。
他给邓广他们支付工资,每月底薪3500元,提成是他们拉来客户手续费的1%,每次都是现金付给他们工资。因为他们做的都是违法的事,所以使用的微信号、手机流量卡、物联卡、无线网等都没有实名登记,这样警察便查不到他们。他们介绍客户炒黄某某做了2个月左右,大概可以赚取12万元左右。
2018年7月份,有个陕西的客户投资了人民币26万元,这个客户给他们发视频说,要是他们不退钱,这个客户就要跳楼,他们害怕出人命,2018年8月8日他在江西吉安井冈山大道工商银行通过无卡无折存款的方式给这个客户退了6万元人民币,客户的帐号是朱亮给他提供的,之后他们害怕出事就再没做炒黄某某了。这个客户的微信昵称叫“黑大帅”,是2018年5月进入推广群,7月开的户,炒黄某某至8月,朱亮和雷浩这一组负责,朱亮的微信昵称是“博远”,雷浩的微信昵称是“娄玄依”。他们推广、拉客户没有相关资质。
他在微信上加的卖微信号的人,以每个微信号50元的价格买了50多个微信号,给每个人分配8 个微信号,买的微信号本来就有一些好友,他让他们群发消息给每个好友问最近股票做的怎么样,如果有回的就以此筛选出股民拉入一个炒股票的大群,朱亮只拿一个微信昵称为“博远”的男性号码做“老师号”,雷浩拿一个微信昵称为“楼玄依”的女性号做“助理号”和大约4个小号,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每个人分别拿6-8个微信小号。在此之前他会给他们通过Sugram软件发课件让他们自己学习,课件里有“老师号”怎么包装,“助理号”怎么推广、“小号”里怎么聊天的一些细节,把客服拉到这个大群后,会在群里发布只有音频的直播间链接,让群里的人去听课,“老师号”负责每天推股票、“小号”负责炒作,“老师号”推的股票涨的时候,会说自己跟着老师赚钱了,“老师号”推的股票跌的时候,会用自己在虚拟盘买的股票和老师推的对比,说比老师跌的更多,就是模拟真实客户的心理,让大家都认为跟着老师做会赚钱,以此来树立“老师号”的权威性。然后由“老师号”引出股票行情不好,炒黄某某的收益很高,并发一些炒黄某某赚高收益的截图,这时候“小号”会模拟真实客户,表示自己跟着老师把炒股票赔的钱通过炒黄某某赚回来了,并赚了很多钱,让群里潜在的客户对炒黄某某产生兴趣,其他“小号”主动问怎么炒黄某某,再由“助理号”将Meta Trader 4的下载地址、憶高企业平台官网链接和推广码推送到群里,相信的客户就会注册开户,当客户入金的时候客户会给他们说,平台客服也会给他发截图,“老师号”就会让他们退大群,进一个大约十几个人的小群,小群里会有“老师号”博远、“助理号”,还有就是一两个真实的客户,其他都是“小号”,在这个小群里,也是让客户去直播间听课,然后“小号”跟风,在群里发一些赚了或者赔了的消息,让客户跟着直播间买,后来客户熟悉了,也会自己去操作。
黄某某是T+0模式,也就是随时买入随时卖出,每天不受交易次数限制。客户用他们推荐的注册码注册,不管赔钱还是赚钱,他们都有手续费。
微信昵称“博远”的老师号是他买的,他将这个微信号包装成讲师号。他们包装的讲师资料:博远,姓陈,河北秦皇岛人,现居上海,1975年出生,2002年入市,16年老股民,善于利用政策走势把握趋势性投资,在2017年把握白马行情斩获186%的惊人年收益。独创K线形态36式,利用K线形态把握主力动向,跟庄而动。在2018年曾被聘请为某知名公募基金财经顾问,对于政策及财经有其独到的见解。投资理念:择机而动,勇于蛰伏,一击必胜。这是他们根据课件包装的。因为这样做才能吸引客户,其实一直就是朱亮用着这个“老师号”。微信昵称“楼玄依”的助理号也是买来后进行包装,助理号辅导老师号,传达老师的消息,让老师更有权威,雷浩用的是“助理号”。
他们内部用的Sugram软件是一种聊天工具,它的功能是阅后即焚,没有痕迹。“中国憶高金业有限公司”是香港金银贸易场的会员单位,具体地址在哪不清楚。“老师号”、“助理号”、“小号”都不买股票和炒黄某某。他们所发的截图都是虚拟盘,没有真实交易。这样做是为了让客户相信,他们才能赚钱。
万某某是2018年9月直接到惠州市XX花园XX栋XX室进入公司的。他在“中国憶高金业有限公司”能赚189万元左右的人民币,赚的是客户的本金,其中也有手续费,拿客户赔的钱的86%,扣掉各种平台的费用,他大概能拿到65%左右。他们主要是做赔,客户赔了他们赚的很多,客户赚了他们只赚一部分手续费。他给其他人说的是赚手续费,没有说他们是做赔。他能拿到手90多万元,一部分钱平台没有给他,这些钱公司运营平时支出花完了。
朱亮的客户有陕西的“黑大帅”,入金36000美金,折合人民币24万元;江苏的“蛋糕妹”,入金10000多美金,折合人民币7万元左右。其他的记不清。一共20多个客户,共入金40多万美金,折合人民币300万左右。
他的平台编号有两个,一个是10175,一个是10987,客户注册时,需要输入这两个编号,就证明是他们的客户。
憶高平台是曹阳提供给他。他们知道做的是违法的,曹阳为了安全,规避法律风险,不让公安机关抓获,让他们不要用自己身份办理银行卡,提成走地下钱庄,通过第三方银行帐号将钱给他。陈林给他们提供了一个银行帐号,就是蒋某某的银行帐号。拿到手的三笔钱都是通过蒋某某的账号。
按照当初约定,憶高平台应给他返利189万元人民币,实际返利六、七十万元。资金流转方式:先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客户将钱投入到憶高平台,然后引导客户做“投资”,等客户将钱赔了后,曹阳通过客户的金额按照比例,将钱转到陈林用蒋某某身份办理的银行卡上,然后陈林取出钱后拿走自己的好处费(5%),剩余的以现金的方式给他。蒋园国这个银行帐号是陈林提供给他,他提供给憶高平台的客服,客服是曹阳管理的。憶高平台与国际黄某某市场没有对接。如果对接的话,他们的手续费是不会通过地下钱庄和陈林以蒋某某的身份办理银行卡这种方式返还的,再是他们赚的手续费也不会这么高。返还名义上是手续费,实际上是客户的本金。他们就是通过虚拟身份和欺骗的手段,让客户的钱进来后就在平台上流转,总之不让客户再将钱提出去,然后让客户的钱从表面看都赔了,他们赚取客户的本金。
在做憶高平台的时候,平台共给他返了三次:第一次是2018年5月20日返还的(客户投资30万,返了20多万),返的是2018年4月25日至5月15日期间他们赚的钱;第二次6月20日返还的(客户投资50万,返了30多万),返的是5月15日至6月15日期间他们赚的钱;第三次是7月20日左右返还的(客户投资20万,返了16多万),返的是6月15日至7月15日之间他们赚的钱。三次返还的方式都是现金。
在骗“黑大帅”时,苏春峰也参与了,当时是以小号的身份参与的,就是在群里吹捧老师。
他和大区客服对账,记录开支帐,陈林纪录收入账,开始平均一个月通过QQ发给陈林,收入账陈林也会发给他,每个月会登记一次账,陈林提供卡号,他把卡号发给大区客服,大区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会把钱转到陈林提供的卡号上,陈林取回现金后,根据账给大家分现金,发完员工的提成后,他们按之前的约定分利润,给朱亮、苏春峰、邹勇伟40%的利润由陈林发,好像都是现金。朱亮小组骗了“黑大帅”26万元,骗了“蛋糕妹”95789.5元;邹勇伟小组骗了“超人先生”89700元;苏春峰小组骗了“B纤尘”262347元。
他和陈林之间主要通过电话,微信,苏格软件联系,QQ只是发每个月公司买设备和日常经费的账单。陈林给他提供过一张蒋某某的卡,陈林应该认识蒋某某。用蒋某某的卡返了325870.81元,陈林给他的现金,至于其他钱怎样返的记不清。陈林一般通过微信转一些用于公司开销的钱,大额一般都是现金。小组的提成是陈林发的,员工的提成是他发的。
他们刚开始的资源是陈林联系购买的。2018年3月10日左右,一个150人的股民群75000元,当时陈林联系买了2个群,陈林用农行卡给对方转账的,陈林买好后让他和对方联系,对方是他微信里昵称为“李小姐”的人。
2018年5月15日8时18分,他给陈林通过QQ发送的4月份工资和当前账目,是他们做诱导群内客户炒黄某某诈骗时,员工雷浩、卢力群、邓广、肖根华、冯灿英的工资,账目是平时办公用品、租房的开支,陈林知道诱导客户炒黄某某是诈骗。
2018年5月21日9时37分,他通过QQ给陈林发的2018年4月份工资,是2018年5月15日发了员工雷浩、卢力群、邓广、肖根华、冯灿英的工资。
2018年5月21日10时57分,他通过QQ给陈林发的“到时候你给的5580,从收入中拿出来”,是他和陈林、朱亮、邹勇伟、苏春峰出去玩的时候的花费,因为都是公司的人,当时陈林一共花了5580元,所以他就说把这个账目算做公司的支出账,陈林也同意。
2018年6月10日13时43分,他通过QQ给陈林发的“第二波业绩达标奖励方案”,这个方案是在第二波诱导群内客户炒黄某某诈骗,完成业绩会有奖励,他给陈林发这个方案,是因为陈林也是老板,他需要和陈林商量,征得陈林的同意。
他和陈某某QQ聊天记录中所有提到的账单、工资都是诱导群内客户炒黄某某诈骗公司开支的账单,工资都是雷浩、卢力群、邓广、肖根华、冯灿英的工资。
诱导群内客户炒黄某某诈骗时的收入账都在陈林那里,收入的钱都是诈骗得来的,平台会把钱转到陈林提供的银行卡上,陈林以现金方式给他。
2018年7月2日左右,邹勇伟有病住院,陈林安排邹勇伟“整理下思路,交接给旭东,并让旭东给胡总交待思路”,邹勇伟当时给他说,把诱导群里客户炒黄某某诈骗时用的老师号交接给周旭东,当时他们小组只有周旭东和冯灿英两个人,邹勇伟住院,小组的诈骗对象要有人具体跟进,所以就让交接给周旭东。
陈林第一波给平台提供的蒋某某的银行卡,而蒋某某只有陈林认识。他的QQ号是634378204,昵称是“时势造英雄”,陈林的QQ号是85248297,昵称是“做个俗人”。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聪、陈林、朱亮、雷浩、肖根华、苏春峰、卢力群、邓广、邹勇伟、冯灿英、周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647836.9元(减去已退还的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聪、陈林、朱亮、雷浩、肖根华等人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犯罪数额26万元,经查,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索要,被告人胡聪于8月8日主动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6万元,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应予以考虑,故胡聪等人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的犯罪数额应按20万元计算。
被告人胡聪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召集人员、租赁地点、购买设备、管理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其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还辩称胡聪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聪到案后如实犯罪事实,系坦白供述,不构成重大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另辩称胡聪之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陈某某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帮助被告人胡聪整理、核对有关工资账目、业绩达标奖励方案,并借用他人银行卡收取部分涉案赃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还辩称被告人陈林无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辩称被告人陈林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林虽主动到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首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朱亮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指导老师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雷浩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指导老师助理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肖根华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投资者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苏春峰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指导老师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卢力群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指导老师助理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邓广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投资者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还辩称邓广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邹勇伟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指导老师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还辩称被害人刘某某充值89700元炒黄某某时,被告人邹勇伟已在医院,所起作用较小,不应对该89700元承担刑事责任,经查,辩护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人邹勇伟作为小组组长,住院期间,亦通过微信等其他方式向同案周旭东交代相关事宜,并未退出该犯罪组织,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及相应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被告人冯灿英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指导老师助理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还辩称被告人冯灿英不知其行为系犯罪行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灿英自5月进入胡聪公司,7月离职,在两个多月时间里,冒充指导老师助理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消息,引诱鼓动被害人“投资黄某某”,对其行为性质认识错误,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构成,虽未直接占有被害人财物,但对其实施以上行为会获取相应利益系明知,且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利益如何分配亦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构成;另辩称被告人冯灿英于7月2日离职,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冯灿英表示微信群里有人跟着老师“投资黄某某”,就可以得到提成,并供述他在第二个月获得提成,故对其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冯灿英在7月主动离职,且之后再未参与胡聪等人行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辩称被告人冯灿英涉案金额应按被害人刘某某被骗金额的65%计算,经查,胡聪与“大区”合谋诈骗被害人财物,诈骗数额应按被害人损失金额确定,至于诈骗犯罪组织内部如何就赃款进行分配不影响诈骗数额的确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周旭东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听从胡聪指示扮演投资者身份发布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投资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还辩称被告人周旭东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周旭东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供述,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及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9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二、被告人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三、被告人朱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四、被告人苏春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五、被告人雷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六、被告人邹勇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七、被告人肖根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八、被告人卢力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九、被告人邓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十、被告人冯灿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十一、被告人周旭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扣减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16日止被羁押的1个月,则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
十二、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徐某某损失95789.5元、退赔被害人闵某某损失262347元、退赔刘某某损失89700元。
十三、作案工具手机117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刘军盈
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王  纯
                             书 记 员  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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