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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河南遂平-朱鹏辉、肖祯祥诈骗(个股期权诈骗,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方式引流,以浏览量确定犯罪情节)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728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鹏辉,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祯祥,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刘志友,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晶晶,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文某,男,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谢平健,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明钿翔,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某,女,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英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智某,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斯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俊龙,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回族,本科文化,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贺林,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彭某某、郭某某、朱某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
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
活动。首先与刘某约定,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通道购买
股票期权
,投资的经济损失转入
刘某的账户后,除刘某截留一定的手续费外,余款全部返还
。2017年12月22日,刘某、陈国坤与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合同”,开始认购资管产品。该产品推出后,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吴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SAC协议,进行
个股场外期权
对手方交易。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与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吴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约定作为股票期权的买方,与上述三公司进行交易。通道打通后,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等人即组织公司员工通过网络诱骗受害人购买其推荐的“金汇资本—长发3号”的股票期权,公司设
推广部、市场部、人事部、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
。推广部员工
编造虚假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编辑股票走势图,配以荐股、领牛股、跟着牛人炒股等图片,打着高收益的噱头在
百度、凤凰、UC、今日头条等网站
发布诈骗广告,
留下
没有任何荐股资质、资格及股票从业经验的市场部员工的微信号,并冠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投资助理”
等名衔,将受害人“
引流
”到市场部。受害人添加市场部员工微信之后,市场部员工以高级股票专员等身份向客户发送技术部制作的虚假赚钱案例、虚假转账截图以及夸大投资股票期权的收益率等话术,后将受害人拉进自己建立的股票微信群,市场部的其他人员在该群里冒充客户互动,通过发跟着公司赚钱的话术,互相配合共同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诱骗受害人将钱打到公司账户。然后将客户从交流群内移除并交由客服部员工,客服部员工
在客户资金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后通过话术以投资有风险等为由对受害人进行风控和安某
。在受害人将股票期权费汇入其公司账户后,通过按照上述协议购买股票期权,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转到刘某的个人账户。刘某按照约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把余款转到钟建松、叶雄州、叶桂标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经济损失的目的。2018年4月,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等又将公司人员转移到福建省泉州市,以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采取上述手段继续实施诈骗活动。直至案发,钟建松、叶熊洲、叶桂标诈骗金额为
37725791.10元
。截至目前,已查实雷某、张某等
300名被害人
被骗钱款共计
23556714.05元
。
其中,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郭某某、彭某某、朱某先后为推广部员工,在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等人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公司分工,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朱鹏辉任部门经理,管理推广部的具体工作;郭某某负责美工;黄某某原为一般推广人员,4月份后负责统计;其他人员为一般推广人员。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量具体情况为:肖祯祥1490661次,杜晶晶1310048次,朱文某563486次,黄某某291500次,邵某某222300次,蔡某某206724次,朱智某74801次,朱某41822次,彭某某13966次,郭某某帮助杜晶晶、彭某某P图,后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量为13037次。朱鹏辉应对上述人员(除郭某某)浏览量共计4215308次负责。
指控认为,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在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诈骗集团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朱鹏辉等人具体参与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以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浏览量确定犯罪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朱鹏辉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编造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编辑股票走势图、发布诈骗广告不是事实。其对公诉机关按浏览量确定犯罪情节有异议,应当用获客数据来确定情节。其对诈骗罪有异议,应当以诈骗罪以外的罪进行处罚,其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鹏辉在本案中
不构成诈骗罪
。
朱鹏辉在本案中与公司实际经营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合意
,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去实施诈骗行为,朱鹏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虚假广告罪
。2.关于公诉机关
认定的浏览量问题
,该浏览量次数是通过朱鹏辉电脑中的表格数据中获得的,该数据是朱鹏辉通过其他成员报送的表格信息整理得出的,与真实的浏览量次数存在有出入,同时该浏览次数没有区分出无效的浏览次数、恶意点击的浏览次数等,具体浏览次数应当以网站平台后台获取的有效浏览数据为准。3.被告人朱鹏辉虽然构成虚假广告罪,但是其自身具有一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朱鹏辉在本案中作用明显较小,系从犯;朱鹏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事实,系坦白;朱鹏辉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当庭提交金融-证劵之星-钟站点页面分析1份,证明一个IP可能存在多个访客浏览多次,说明点击量和浏览量存在虚假成分。
被告人肖祯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是通过网络招聘到公司工作的,不知道这是诈骗行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肖祯祥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诈骗故意,起诉书指控肖祯祥构成诈骗犯罪集团性质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起诉书
以诈骗信息浏览量作为认定肖祯祥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具有客观性,没有法律依据
。3.起诉书指控本案属于犯罪集团,又认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以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浏览量确定犯罪情节严重,并且单独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杜晶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点击量中无效点击量比较大,存在恶意点击,误点的几率很大,不应按点击量计算,其不知道公司是诈骗公司。其认罪悔罪,起次要作用,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晶晶犯诈骗罪不持异议。1.杜晶晶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2.杜晶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3.杜晶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4.杜晶晶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愿意退赔和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5.杜晶晶系犯罪未遂。6.发送诈骗信息量应按照获客数予以认定,本案、杜晶晶的获客数为7309次。
被告人朱文某辩称,其不知道公司有违法行为,点击量不真实。其认罪悔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
辩护意见
是,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某构成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1.被告人朱文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朱文某作为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及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博公司”)的员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首先必须分析亿德公司、龙博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1)
亿德公司作为股票期权的买方是合规合法的,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
亿德公司不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能力,也无法人为创造亏损的事实。
(3)
涉案的所谓300名“受害人”之所以亏损是因为中国的股市成为世界上最熊的市场
。综上,亿德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朱文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被告人朱文某等人实施编造虚假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等广告,但其目的是积极发展客户,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与投资者最终造成财产受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朱文某无罪。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
被告人黄某某在发布广告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2.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点击量不属实,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成立的的公司,
这两个公司推荐股票期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侦查机关应该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意见
,本案在侦查机关没有
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意见
之前,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违反法律规定。2.被告人邵某某不存在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占有的目的,邵某某不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犯罪集团的成员,不是单位犯罪判处刑罚的对象。3
.被告人邵某某推广增加网络浏览量的行为属于受公司胁迫的行为
,在犯罪过程中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被告人邵某某发布的涉案网络浏览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网络浏览量存在恶意点击情况。5.涉案侦查程序违法,该案侦查人员疲劳提审太多,合法提审较少,可能导致该案实体错误。6.被告人邵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邵某某庭审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同意退回自己的上班十个月的工资,缴纳罚金,认罪认罚;邵某某是未遂犯、从犯。根据邵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应当免除处罚。当庭提交邵某某的毕业证书、荣誉证书、志愿服务证、高等学校英语应试能力考试证书、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证书、物流师证书各1份,证明邵某某平时表现较好。
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蔡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诈骗故意。2.蔡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3.起诉书以诈骗信息浏览量作为认定蔡某某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法律依据。4.如果把发布广告从系列行为中割列开来单独评价,可以认定蔡某某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被告人朱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于2018年4月份进入公司,不知道公司是从事违法活动,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朱智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犯的诈骗行为不知情。2.朱智某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朱智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4.朱智某没有参与诈骗的实行行为,没有参与分赃,只是根据公司广告部的要求发布了未经核实的推荐股票的信息,应当以诈骗未遂论处。5.朱智某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赃认罚,有明显的悔过表现。6.朱智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朱某系诈骗罪未遂,且属于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朱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朱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彭某某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彭某某仅工作1个月,从事辅助性工作,主观恶性及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在网上发布过任何消息,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郭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和犯罪故意。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帮助杜晶晶、彭某某P图后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量13037次不是事实。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郭某某无罪。当庭提交郭某某上学期间获得的奖状4份,荣誉证书2份,大学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各1份,美术等级证书2份,证明郭某某在美术方面具有较高造诣,其大学毕业后到涉案公司上班从事美工合情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活动。该公司首先与刘某约定,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通道购买股票期权,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转入刘某的账户后,除刘某截留一定的手续费外,余款全部返还。2017年12月22日,刘某、陈国坤与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合同”,开始认购资管产品。该产品推出后,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吴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SAC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与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吴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约定作为股票期权的买方,与上述三公司进行交易。通道打通后,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等人即组织公司员工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购买其推荐的“金汇资本—长发3号”的股票期权。公司设推广部、市场部、人事部、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推广部员工编造虚假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编辑股票走势图,配以荐股、领牛股、跟着牛人炒股等图片,打着高收益的噱头在百度、凤凰、UC、今日头条等网站发布诈骗广告,在广告中留下没有任何荐股资质及股票从业经验的市场部员工的微信号,并冠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投资助理”等名衔,将被害人“引流”到公司市场部。被害人添加市场部员工微信之后,市场部员工假冒高级股票专员等身份,向客户发送公司技术部制作的虚假赚钱案例、虚假转账截图等,夸大投资股票期权的收益率,将被害人拉进自己建立的股票微信交流群,市场部的其他人员在该群里冒充客户互动,通过发跟着公司赚钱的话术,互相配合共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将钱打到公司账户。然后将客户从微信交流群内移除并交由客服部员工,客服部员工在客户资金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后,通过话术以投资有风险等为由对被害人进行风控和安某。在被害人将股票期权费汇入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后,公司通过按照上述协议购买股票期权,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转到刘某的个人账户。刘某按照约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把余款转到钟建松、叶雄州、叶桂标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目的。2018年4月,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等又将公司人员转移到福建省泉州市,以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采取上述手段继续实施诈骗活动。
其中,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郭某某、彭某某、朱某先后为推广部员工,在钟建松、叶雄洲、叶桂标等人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公司分工,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朱鹏辉任部门经理,管理推广部的具体工作;郭某某负责美工;黄某某原为一般推广人员,4月后负责统计;其他人员为一般推广人员。推广部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量为:肖祯祥1490661次,杜晶晶1310048次,朱文某563486次,黄某某291500次,邵某某222300次,蔡某某206724次,朱智某74801次,朱某41822次,彭某某13966次,郭某某帮助杜晶晶、彭某某P图后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量为13037次。朱鹏辉应对上述人员(不包含郭某某)的诈骗信息浏览量共计4215308次负责。
另查明,本案被告人在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人朱鹏辉领取工资140000元,被告人肖祯祥领取工资46000元,被告人杜晶晶领取工资30000元,被告人朱文某领取工资60000元,被告人邵某某领取工资37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领取工资30000元,被告人蔡某某领取工资9800元,被告人朱智某领取工资4900元,被告人朱某领取工资2240元,被告人彭某某领取工资3400元,被告人郭某某领取工资5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侦查机关调取的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李某,2017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程友祥变更为李某,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等。
(2)侦查机关调取的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含金融、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成立日期为2017年8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叶清武。
(3)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向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闽证监函[2018]538号“关于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证实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可或备案的经营场外个股期权的业务资质。
(4)遂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从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保障协议、营业执照、委托书、机构投资者申报材料、中国期货业协会文件,以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其中说明内容为:2018年1月3日亿德公司与南华公司签订协议,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24日间进行交易,2018年4月27日结算,共计达成76笔交易,交易类型均为买入美式看涨期权,亿德公司共支付权利金7509730元,名义本金9620万元,亏损6016279.56元。交易过程中南华公司收取亿德公司名义本金千分之一的交易费。该76笔交易的对手全部为亿德公司,长发三号赢利5920079.56元。交易过程中亿德公司指令后,南华公司向长发3号的管理人询价交易指令来对冲相应的交易,交易达成后,长发3号管理人将交易结果回复该公司,双方交易确认。长发3号卖方客户通过指定账户向其公司累计划入保证金16083038.97元,达成76笔交易,交易结束后,其公司将本金及损益共计22003118.53元划入长发3号指定账户,其中盈利5920079.56元。亿德公司买入的美式看涨期权,其公司均已对冲到了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计划。证实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买卖股票期权的相关情况。
(5)遂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从
上海东吴玖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文件,
该公司与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
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交易明细、资金流水以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1份。
其中上海东吴玖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内容为:①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间进行179笔交易(其中138笔交易对手方为金汇资本-长发3号,41笔交易对手为银河德睿资管公司),类型为买入美式看涨期权,2018年5月11日结算。其中亿德公司共支付权利金15788950元(包括德睿公司3188050元),名义本金17625万元,交易过程中东吴玖赢公司收取亿德公司名义本金千分之一交易费。亿德公司共亏损11943509.55元;亿德公司累计入金15836250元,包括47300元预付权利金,根据亿德公司指令向指定账户出金3892740.45元,预付权利金返还。②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管计划是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资管子公司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于2018年1月19日与其公司签订了SAC主协议等协议文件。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4月23日长发3号作为期权卖方与与其公司交易共计142笔,其中138笔交易对手为亿德公司,4笔为国宏鼎欣,类型为美式看涨期权,其公司支付长发3号权利金12826900元,涉及亿德的权利金为12456400元,长发3号作为卖方支付保证金2200万元。长发3号的对手方只有2家,分别为亿德与国宏鼎欣,亿德的对手方只有2家,分别为长发3号与银河德睿。证实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吴玖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买卖股票期权的相关情况。
(6)遂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从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文件、开户资料及SAC协议、交易台账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其中说明内容为:①福州亿德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与该公司签订SAC协议等协议文件,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8日双方共交易17笔,均为买入美式看涨期权,福州亿德支付权利金1115400元,行权盈利为0,累计亏损1066403.68元。其公司收取亿德公司名义本金千分之一交易费用。亿德公司的17笔交易均对冲到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管计划,长发3号累计行权盈利与亿德公司亏损金额一致。②福建龙博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与其公司签订SAC协议等协议文件,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7月23日共交易285笔,交易类型为买入美式看涨期权,支付权利金合计24808750元,行权盈利426486.8元,累计亏损20815565.44元。龙博公司向其公司入金24808750元,其公司依据出金指令出金到龙博公司指定账户4186755.95元,目前在其公司资金余额为231914.41元。其公司收取龙博公司名义本金千分之一交易费用,龙博公司的256笔交易已对冲到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管计划,累计亏损18699598.44元,亏损及盈利和与长发3号盈利及亏损相一致。③2017年6月22日与上海东吴玖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SAC等协议,2018年3月26日至29日共达成交易70笔,类型为买入美式看涨期权,支付权利金7047700元,累计亏损6098349.09元,该公司收取东吴玖赢名义本金千分之一交易费用。该70笔交易均已对冲到长发3号资管计划。长发3号盈利与亏损与东吴玖赢亏损与盈利一致。证实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买卖股票期权的相关情况。
(7)侦查机关从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与刘某、陈国琨、殷越签订的合同及出入金记录、该公司出具的“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说明”,其中说明内容为: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计划是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发行的一款资管产品,并于2018年10月9日终止,该资管产品的认购人为刘某、殷越、陈国琨。
该计划主要只做场外个股期权业务
。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管计划成立后,金汇资本分别选择了与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吴玖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迈科资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SAC协议,用以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金汇资本作为资管产品发行方只收取认购人0.4%的认购费用,合计约28万元。刘某、殷越、陈国琨等人总认购金额是6528万元,通过该产品三人总盈利121025161.02元,其中刘某盈利29470033.76元。证实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开发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产品及该产品认购、盈利情况。
(8)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
证实其本人不知道龙博公司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知道龙博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没有获取龙博公司任何收益,
以及“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内容。
(9)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刘某向叶燕娟转款记录、殷炳华向叶燕娟、梅方方转款明细,证实刘某、殷炳华的银行卡向叶燕娟、梅方方的银行卡转账共计1900.91245万元。
(10)侦查机关从叶燕娟处扣押的银行卡、公司公章、叶清武印章及电脑图片复印件,证实侦查机关从叶燕娟处扣押财物情况。
(11)扣押清单及拍摄的作案电脑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处扣押作案用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
(12)领用手机及手机卡承诺书8份,证实蔡妮妮、周燕英等8人每人从福建海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领取工作所用手机及手机卡1个。
(13)领用手机卡承诺书61份,证实薛晓蓉、钟建彪等61人每人从福建海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领取工作所用手机卡1个。
(14)退款申请及解约申请书各14份,证实被诈骗的客户向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退款的事实。
(15)业务员抽成制度、客服抽成制度、经理抽成制度和关于标准单通知各1份,证实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实行抽成制度的事实。
(16)委托证明书和委托付款证明书各1份,证实被诈骗客户向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付款的事实。
(17)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入/离职及考勤信息表。证实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入职、离职情况及考勤信息。
(18)朱鹏辉等人在网上发布的带有“领牛股、学股、诊股”等文字图片的诈骗广告,证实朱鹏辉等人发布虚假股票期权广告、参与诈骗的事实。
(19)侦查机关从朱鹏辉电脑中调取的推广部人员在网站上发布虚假股票期权广告的数据统计表,证实本案被告人在网站上发布虚假股票期权广告的浏览量数据。其中肖祯祥1490661次,杜晶晶1310048次,朱文某563486次,黄某某291500次,邵某某222300次,蔡某某206724次,朱智某74801次,朱某41822次,彭某某13966次,郭某某帮助杜晶晶、彭某某P图,后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量为13037次。朱鹏辉应对上述人员(不包含郭某某)的浏览量共计4215308次负责。
(20)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郭某某帮助杜晶晶、彭某某P图后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量统计表10份,证实郭某某帮助杜晶晶、彭某某P图后发布的诈骗广告浏览量为13037次。
(21)提取笔录1份,证实遂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彭某某的苹果手机提取聊天记录、群详情和微信详情截图,并将截屏图片排列打印出来,证实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情况。
(22)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23)抓获证明1份,证实2018年6月25日上午,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张耀威、刘啸、李长江等100余人,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领show城”Q1座内将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林森泉、叶燕娟、杨雅萍、黄晓燕等68名被告人及同案人当场抓获。
(24)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在逃人员信息资料,证实钟建松、叶雄州、叶桂标、叶清武、吴明富、叶洪泉等人在逃的事实。
(25)被告人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上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2日其作为资管产品认购人和金汇期货签订了SAC协议,其和朋友陈国琨共同认购金汇期货发行的资管产品。当时金汇期货按照其作为认购人的意愿为其开发了金汇期货-长发3号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就做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其是该产品的卖方,机构投资者是真正的买方,金汇期货收取一部分认购费用,和金汇期货签订SAC协议的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也只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其前妻殷越于2018年4月份作为认购人认购了长发3号计划的一部分份额。其当时认购了2510万元,陈国琨认购了两三千万元,殷越具体认购了多少记不清了。其不清楚金汇期货都跟哪些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签订SAC协议销售长发3号股票期权。
因其与钟建松是朋友关系,当时钟建松找到其想成立公司成为机构投资者,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身份通过做股票期权赚钱。经其给钟建松牵线,把其朋友的亿德公司变更成钟建松的,因为福州市IFC国际金融中心29层都是其的房产,所以钟建松租用了该场地,把亿德公司搬到了29楼,其让公司的邱强帮助钟建松对接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签订SAC协议做场外个股期权。当时其和钟建松约定,如果他们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购买长发3号资管计划内的股票期权赚钱,就意味着其赔钱,钟建松会把其亏损补偿给其;如果钟建松赔钱,所赔的钱就通过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流入到其处,其扣除相应的通道费再把钱返还给钟建松。大概是2018年3月份,钟建松的公司从福州搬到了泉州,公司名字也换成了福建龙博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他们自己注册的,不过做的业务还是一样的,还是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通道赚钱,直至2018年6月份公司出事。亿德公司和龙博公司所购买的股票期权是其认购的长发3号资管计划内的股票期权,可能是因为其公司的邱强帮助钟建松对接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签订SAC协议时,正好是和销售其认购的长发3号资管计划内的股票期权的期货公司签订的,由于是卖方客户介绍,所以期货公司就促成交易。
钟建松他们肯定不会拿着自己的钱利用这种通道去赚钱,因为扣除手续费他们肯定是要赔钱的。他们投资的钱是在哪弄的,公司怎么运作的,怎么开展业务的其不清楚。钟建松利用这种通道赚了多少钱以及其给他们打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其认购的长发3号真正买方除了钟建松应该有其他机构投资者。
(2)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深圳中金岭南金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其公司的子公司,这个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发行资管产品。金汇资本-长发3号管理计划就是一种资管产品,长发3号是中金岭南子公司于2018年1月份发行的,该产品可以做场外个股期权等很多业务。长发3号发行之后就被刘某、殷越、陈国琨三人全部认购,按照刘某等人的要求做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刘某、殷越、陈国琨就是该产品的场外个股期权卖方,买方则是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吴玖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迈科资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公司与该4家公司签订SAC协议,和刘某、殷越、陈国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大概操作流程是刘某等认购人要求其销售哪支股票期权,其公司就销售给该4家期货子公司,其作为发行方收取1个点的认购费用,谁赚钱赔钱与其公司没多大关系。资管产品的的交易对手都是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有资质的公司,但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并不是该资管产品里个股期权的真正买方,真正买方应该是和该4家期货公司合作的其他公司。金汇资本-长发3号的买方是赔钱的,卖方刘某、殷越、陈国琨最终是赚钱的。按照正常程序4家期货公司首先要向其公司询价,其公司会向认购方刘某等人询价,认购方定价之后,其公司再发给买方,买方同意就成交。
(3)证人薄晓金证言,证实其是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部交易员,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与其公司签订了SAC协议,并通过其公司购买场外个股期权。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其公司购买场外个股期权的日常交易流程是该公司向其公司询价,有时其公司向卖方询价,有时卖方向其公司报价,买卖双方要求达成一致就完成了交易。其公司会将买方的权利金打到卖方在其公司交纳的保证金账户上,其公司根据卖方报价收取买方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因为卖方金汇资本-长发3号都能满足买方亿德公司对股票期权各方面的要求,所以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其他卖方都不符合买方要求。亿德公司在2018年1月到4月份期间与其公司的业务往来中,这些投资都是赔钱的。除了亿德公司没有其他机构投资者通过其公司购买过该股票期权。
(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迈科资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交易员,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管计划内的股票期权实际买方是福州国宏鼎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亿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到其公司开户时说是金汇资本-长发3号那边介绍过来的。后来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都能满足对方的价格要求并完成了交易。其公司只是收取卖方报价的千分之一手续费,没有其他公司在其公司开户购买过长发3号的股票期权。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上不是其的。其是2017年3月到刘某的公司工作,2017年7、8月份公司总经理让其配合公司财务,以其名义变更了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按照公司财务要求提供了银行卡用于该公司,该公司当时与其所在的国榕公司在同一层楼。其知道亿德公司是做股票期权的,但具体流程其不清楚,这个公司是邱强实际负责,邱强原来也是国榕公司的同事,亿德公司后来从国际金融中心29楼搬走了。经其辨认,福州亿德与浙江南华、上海东吴玖赢、银河德睿等公司签订的SAC协议都是其签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不清楚,亿德公司就是作为一个机构投资者在这几家期货公司购买股票期权,也就是股票期权的买方。这几份协议上的具体操作授权人邱强、吴晓丹和联系人吴峰,都是其国榕公司的同事。亿德公司购买股票期权的资金从哪里来的其不清楚。其尾号4403的中国银行卡跟福州亿德公司及该公司其他人员有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其不清楚,这张卡在亿德公司变更法人代表时给财务人员吴晓闽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
朱鹏辉
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6月份经朋友介绍到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班,工号是Y0045,该公司原来叫上海证券之星福建分公司,公司主要做股票和期权。其到公司后就当了
推广部经理
,当时推广部就其一个人,现在
推广部总共有14个人
,这其中有其介绍过来的,也有公司人事部招的。
公司的老总是钟建松、叶雄州、叶桂标,推广部就是由钟建松负责的,还有一个总监叫林森泉(主要负责市场部)。公司总共有五个部门,分别是人事部、推广部、市场部(销售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负责公司日常的一些行政工作和人事招聘;财务部就叶燕娟一个人,她负责公司的整个财务;
客服部有多少人其不清楚,他们主要的工作就是业务员诱骗客户购买期权之后,业务员会把这个客户推给客服,以后就由客服和这个客户联系;销售部也就是市场部,分了好几个组,有五六十人左右。
推广部负责在
百度网、凤凰网、UC网、今日头条等各大网站
投放广告吸引客户,投放的广告都是以赚钱的虚假案例或者是近期比较好的股票截图进行投放的,
就是举例某个人买股票或者期权挣了很多钱,推广部的人员会在案例下面留下一个微信号(微信号是市场部业务员的,微信号是不固定的),最后业务员在评论区也会自己评论,一般的评论区写的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一般都是赞同的话居多,因为这样的话显得比较真实,更容易让客户相信。如果有客户加业务员的微信,业务员就会向他推荐股票期权,业务员将客户拉到他们业务员建立的微信群里面,这个群里面有客户也有市场部的业务员,业务员在群里当托,也就是假装是客户,然后在群里面发送一些跟着老师做股票期权赚钱的文字、图片等让真正的客户看,以此吸引真正的客户跟着业务员做股票或期权,从而公司赚取期权费。推广部主要是为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发布广告,发布广告的目的是吸引客户添加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微信。推广部发布广告的时候就介绍说是某某老师或老师助理、专家什么的。推广部所发的广告内容也不一样,大概就是编一些虚假的赚钱案例,或者截图近期比较好的股票走势图,或者推荐牛股,劝股民跟着推荐的老师也就是业务员做,然后留了微信和电话。公司员工的工资、提成、公司的开销等都是从这里面出的,客户买的越多业务员的提成也就越多,但是其是拿不到提成的,其的工资是固定的
。
其在
互联网上发布的这些虚假广告每天都会更新,现在无法统计一共发了多少条。其也不了解股票和期权,推广部发的
虚假案例或者股票走势图都是自己编的,或者是在网上找的,然后自己修改一下就发布到网上,
目的为了更多的吸引客户,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然后通过公司购买股票期权,以便公司赚取期权费。发布广告是根据公司要求,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让客户购买股票期权,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也不是股票期权的专业人士,他们只不过是进公司之前要接受一个简单的培训工作,公司就会教他们怎么向客户推荐、销售,也会教一些关于股票或期权的基本知识,培训工作一般是林森泉总监培训。市场部的业务员向客户介绍自己是股票专员、老师、助理什么的,这些都是随口说的,都是假的。市场部的业务员都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不是老师或专家、专员等,他们也没有股票期权方面的专业知识。推广部从源头上(投放广告的真实性)就欺骗了客户,客户联系公司业务员的话,业务员也是纯粹的想让客户多投资,从中间抽取更多的提成,根本不管客户的利益,公司的行为确实是欺骗客户了。
推广部有肖贞祥、黄某某、朱文某、蔡自辉、张雪芳、邵某某、杜晶晶、王雅旋、郭燕如、朱智某、朱某、黄福东、彭某某和其。王雅旋负责页面设置、排版,郭燕如负责美工设计和页面设计,剩余的人都是负责推广的,黄某某还负责统计数据,数据就是投放广告的成本,以及市场部反馈过来的加微信的数据。除了王雅旋和郭某某,推广部每个推广员都有自己的账户,都可以自己投放广告,推广部投放广告后各大网站根据用户点击量收费,财务部把钱提前打到账户里面,各大网站根据点击量直接扣费。推广部往各大网站推广后每个人的相关数据都要统计,统计的内容包括展现、消费、点击、获客等,这些数据每天每个人在推广部微信群里报送,由其或黄某某汇总,最后制成报表,2018年1-6月的报表都在其的电脑里,是个表格。推广部的员工都是固定工资,其每个月基本工资12000元,满勤奖200元,住房补贴300元其从公司一共领了140000多元的工资。
(2)被告人肖祯祥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7月份进入上海证券之星福建分公司推广部工作2018年3月公司由福建省福州市搬迁至福建省泉州市,公司更名为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分为人事行政部、销售部(执行队、冲锋队)、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等部门。推广部的经理是朱鹏辉,推广员有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张雪芳、邵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王雅旋、朱智某、彭某某黄福东和朱某。
推广部主要是为公司的市场部做广告推广的,推广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添加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微信号,而后市场部的业务员会让客户购买期权,公司赚取期权费。推广方式主要是在凤凰新闻、UC新闻、网易新闻、一点咨询等新闻平台推发公司的宣传新闻,推广部推广的图片和文字标题是自己在网上搜集,经过技术处理过的,客户点击进去后出现公司编的虚假案例或近期比较好的股票截图,说某某投资股票赚了多少钱。评论区下面有公司的程序员发送的各种评论,让客户相信经业务员推荐,他们通过其公司能挣很多钱。广告下面留的有公司业务员的微信号,上写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某某,客户联系业务员的话,业务员会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的身份想办法让客户投资公司做股票期权,公司好赚取期权费。推广部把业务员的微信号推到各大网站,有客户看到后就加业务员的微信,业务员每天把有多少客户加微信的情况报给推广部。业务员以股票高级专员等身份同客户联系,把客户拉到他们业务员建立的微信群里,这个群里面有客户,也有业务员,业务员在群里当托,然后在群里发送一些跟着老师做股票或者期权赚钱的文字、图片等让真正的客户看,以此吸引真正的客户跟着业务员做股票或者期权,从而公司赚取期权费用,员工的工资、业务员的提成、公司的开销等都是从这里面出的,客户买的越多业务员的提成也就越多。其从公司领取工资大概46000元。经其辩认
,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
点击量
为1490661次。
(3)被告人杜晶晶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10月份经朋友黄俊杰介绍进入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3月份公司从福州市搬迁至泉州,公司更名为福建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的具体工作就是把一些关于股票的图片发布在网易、百度、凤凰等网站,图片上面写的有股票微信群,网民点开这个图片之后跟着会出来一个网页,网页上都是宣传赚钱的虚假案例和近期比较好的股票截图,简单的讲就是举个案例某某人买股票或者是期权挣了很多钱,然后在案例下面留有一个微信号,这个微信号实际上就是其公司市场部员工的微信号,每个微信号名字都是专员某某或助理某某。每个微信号上面只能加100人的好友,超过100人微信号就会变,如果网民想知道股票方面的信息就会主动加这个留下的微信号。然后市场部的员工再向客户推荐股票期权,市场部的员工建有微信群,在微信群里面让客户购买其公司股票期权。
市场部分为执行队和冲锋队,他们和加微信好友的客户直接联系。市场部的经理比较多,他们直接通过微信和客户联系,通过微信让客户购买他们推广的股票期权,具体市场部的工作流程其不太清楚。其工作期间一直就是在做推广工作,每天推广部经理朱鹏辉都会交给其一些虚假的赚钱案例或者截图及一些好的股票走势图,然后其在各大网站进行推广,让更多人的去加其公司市场部员工的微信,骗更多人购买其推荐的股票期权,然后为公司获取利益。其上大学学的是计算机专业,其发的这些虚假赚钱案例和股票走势图都是自己编的。其从公司一共领了30000多元的工资。经其辩认,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1310048次。
(4)被告人朱文某的供述,证实其经朱鹏辉介绍到上海证券之星有限公司推广部上班,后来上海证券之星被查,就又更名为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公司。2018年4月1日公司搬到泉州,名字为福建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老板是钟建松、叶雄州,还有一个总监叫林森泉。推广部连经理朱鹏辉共计14人,有杜晶晶、肖祯祥、邵某某、黄某某、张雪芳、蔡某某、王雅旋、朱智某、郭某某、彭某某、朱某、黄福东和其。其中王雅旋是程序员,制作软文案例,发各种评论以便客户信以为真。郭某某是美工,也就是制作软文案例时PS一些图片,也是以便客户信以为真。其他人员和其一样,都是在各个新闻平台推送一些图片给公司搞宣传。
其的工作就是公司给其提供账号和密码,其负责往凤凰新闻、UC新闻、头条新闻、网易新闻、一点咨询、百度竞价等新闻平台推发公司的宣传新闻。推广部会从互联网上搜索领牛股、诊股等一些新闻复制粘贴,以其公司的名义发出去,有人点击会出现推广部编辑好的软文案例,这些都是虚假的案例,经过PS过的图片,说某某投资股票赚了多少钱。评论区下面有公司的程序员发送的各种评论,让客户相信经业务员推荐,他们通过其公司能挣很多钱,下面留的公司业务员的微信号,上写投股专员某某或投股助理某某(公司给每个业务员有不同的微信号),客户联系业务员的话,业务员会以投股专员或投股助理的身份想办法让客户投资公司做股票或期权,从而骗取客户钱财,具体业务员怎么和客户交流的其不太清楚。
推广部主要是为公司的市场部做广告推广的,推广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添加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微信号,而后市场部的销售员会让客户购买期权,公司赚取期权费。其和市场部的业务员都是打工者,没有什么资质,也没有做股票、期权的专业知识,所谓的投股专员、投股助理都是假的。其从公司一共领了60000多元的工资。经其辩认,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563486次。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58同城网站的广告上看到招聘信息后,于2017年9月1日到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上班。其进入公司后就在推广部工作,公司的老板叫钟建松。推广部一共14个人,朱鹏辉是经理,王雅旋负责程序,郭某某负责美工,其负责统计,还有杜晶晶、肖帧祥、朱文某、邵某某、张雪芳、蔡某某、朱智某、彭某某、朱某、黄福东都做推广工作。其从2017年9月进入公司至2018年4月期间做推广工作,其推广过康伟强、林聪辉。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其在推广部做统计数据工作,也就是统计推广部发布广告所需要的广告费、用户的点击量等数据,其统计后就会发给经理朱鹏辉。
推广部的工作就是在百度上搜寻一些能够吸引人的图片,然后自己再编辑一些有关股票和期权的文字,图片上面配的文字是跟着牛人炒股,领牛股等,那一段文字相当于自传,是介绍一个跟着牛人炒股赚钱的案例,这些带文字的图片经过美工郭某某修改,再由负责程序的王雅旋配上市场部业务人员的微信号或联系电话,然后交给推广人员提交给媒体,如凤凰网站、网易、百度、搜狐等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发布广告将客户引流到市场部。推广部所发的广告图片是在网上随意搜的,文字也是每个推广部的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意向发挥的,除了上面的微信号或联系电话是真实的,其余的内容都是虚构的。一些客户被这些内容吸引后,就会按照这些广告上面留的微信号或手机号,给市场部的业务员联系,这些业务员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就会把客户拉到一个微信群里面。这个微信群都是业务员根据自己的微信建立的,他们在群里都以高级股票专员的身份与客户交流,群里面的成员有的是客户,还有业务员本人用其它微信号登陆冒充客户身份,还有市场部的其他业务员用各自的微信小号以客户身份进去。建立微信群后,市场部的业务员就陆续发布一些股票、证券、财经等方面的信息,还会推荐一些牛股,主要是举例说某某人又赚钱之类的信息,以股票专员的身份诱骗客户投资股票期权,吸引顾客相信其公司能帮助他们赚钱,继而把钱打到公司的账户,在其公司投资股票期权。市场部的业务员基本上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的身份和客户沟通,这个称谓都是他们自称的,是冒充的身份。
公司在收取客户投资股票的钱时,会在实际股票期权的本金基础上再加一些服务费,这些服务费就由其公司使用。客户的钱打入公司账户后,就由公司客服部的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沟通,客服人员会与客户签订电子协议确认购买股票期权,时间是1个月,也有3个月的。到期后无论亏损还是赚钱,客户所交的期权费用都不会退给客户的。推广部的工资都是固定工资,一直没有提成,市场部应该有提成。其工资是每个月5000元。其从公司一共领了30000多元的工资。经其辩认,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291500次。
(6)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8月到福州市上海证券之星福建分公司推广部工作,2018年3月份公司从福州市搬迁至泉州市,公司更名为福建龙博信息互联网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之星福建分公司和福建龙博信息互联网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都是一班人马。公司分为人事行政部、销售部(执行队、冲锋队)、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分析部等部门。人事行政部职责是招聘公司员工,销售部下设两个队,一个叫执行队,另外一个叫冲锋队。销售部的职责主要是客户看见公司推广的广告后如果添加业务员的微信,业务员就会向客户发送公司事先准备的一些虚假资料,比如公司ps的图片,还有一些期权预期增长的数据,做期权之后赚钱的案例等等,这些诱惑性的文字、图片、案例一旦吸引客户,公司的业务员就会慢慢的和客户聊天,最后在业务员的鼓吹下客户就会在其公司购买期权。技术部职责是公司发布的图片、文字、案例都是技术部进行修改制作的,用的是一个PS软件制作的,目的就是让销售部的人对客户进行诱惑能赚钱,让客户相信购买期权能赚大钱。财务部经理叫叶燕娟,主要负责公司账目管理以及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确认。
推广部共有十四人,经理朱鹏辉,推广员都有杜晶晶,肖祯祥,朱文某,黄某某,张雪芳,蔡某某,王雅旋,朱智某,郭某某,彭某某,朱某,黄福东和其。推广部主要是在网易、凤凰、百度、UC、今日头条等各大手机APP网站进行投放广告吸引客户,公司内部人称为引流,公司投放的广告内容都是以赚钱的虚假案例或近期比较好的股票截图进行投放的。就是举例某个人买股票或期权挣了多少钱,推广部会在案例下留一个其公司业务员的微信号,公司员工在评论区做虚假评论,有的网友或者同行看到广告后会主动联系留下微信号的业务员。推广部主要是为公司的市场部做广告推广的,推广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添加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微信号,然后业务员会让客户购买期权,公司赚取期权费。
其的工作主要是根据部门经理朱鹏辉和同部门的郭某某提供赚钱的虚假案例或近期比较好的股票截图,然后按照朱鹏辉给其的网易、凤凰、百度、UC、今日头条等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把这些赚钱的虚假案例或近期比较好的股票截图发布到各大网站上,在案例和截图下面都有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的微信号,以便于客户与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联系。其在网上投放的案例和股票截图等内容不是真实的,都是由部门经理朱鹏辉和同部门的郭某某从各大网站上收集经过技术处理后提供给其的。其具体推广多少条没统计过,其也不清楚,推广部有黄某某专门负责统计。其只知道客户添加销售部业务员的微信号以后,业务员的微信号显示是高级股票专家,大部分都不了解,都是按照工作培训时讲的和客户沟通的。其从公司一共领了大概37000元的工资。经其辩认,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222300次。
(7)被告人
蔡某某
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3月份到福建省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推广部
工作,推广部有十四个人,有朱鹏辉、黄某某、朱文某、朱智某、肖祯祥、邵某某、张雪芳、杜晶晶、郭某某、朱某、黄福东、彭某某、王雅旋和其。朱鹏辉是部门经理,黄某某是负责统计的,郭某某是美工,王雅旋是前端页面设置和排版,其他的人都和其的工作一样,另外其还负责业务员的质量统计,就是统计业务员的客户数量,比如在业务员微信群里冒泡的有几个,同行的有几个,异常的有几个,被删的有几个,其统计完之后发给同部门的黄某某,然后由他汇总交给公司老板。
经理朱鹏辉给其安排的工作是往凤凰、搜狐等网站上投放股票方面的广告,广告都是炒股赚钱的案例,PS的文字图片,落地页等内容。这些赚钱的案例、PS的文字图片等内容都是经理朱鹏辉提供的,然后再配上微信号,这些微信号是公司业务员的微信号,下面还会有一些评论,有说好的,也有说不好的等等,但是还是说好的居多,这些评论都是推广部自己做的。
推广部
就是在凤凰网、搜狐网等网站上投放一些虚假案例的广告吸引客户,然后
引流
,让客户添加公司的业务员为微信好友,由业务员以高级股票专员的身份和客户聊,其推广市场部的业务员的时候也不固定推广某个业务员。公司的业务员都会自己建一个微信群,把加自己微信的客户都拉到群里,这些客户有真正想买股票的客户,有公司的同行,也有公司自己的员工。其公司自己的员工在微信群里冒充客户和业务员打配合,好诱骗真正想买股票的客户相信其公司,然后购买股票,从而使公司赚取收益
。业务员在群里都是用高级股票专员的身份,其不懂股票期权这些有关知识,但是他们懂不懂股票方面的专业知识其不清楚。其从公司一共领了9800多元的工资。经其辩认,
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
206724
次。
(8)被告人朱智某的供述,证实其是2018年4月底到福建省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广部上班的,真正开始工作是5月份。推广部主要是为公司的市场部做广告推广的,推广部会从互联网上搜索领牛股、诊股等一些新闻,复制粘贴以其公司名义发出去,并配上微信号,这些广告都是以炒股赚钱的案例、PS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上面的微信号是公司市场部业务员的微信号。有人点击会出现编辑好的软文案例,经过PS过的图片,说某某投资股票赚了多少钱,其负责UC浏览器和凤凰网的广告推送。推广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添加其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微信号,而后市场部的销售员会让客户购买期权,公司赚取期权费。评论区下面有公司的程序员发送的各种评论,让客户相信经业务员推荐,他们通过其公司能挣很多钱。下面留的有公司业务员的微信号,上写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某某,客户联系业务员的话,业务员会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的身份想办法让客户投资其公司做股票或期权,从而骗取客户资金。其推广市场部的业务员时,也不固定推广某个业务员。其记得其推广的有业务员林宜洪、吴珊珊等人,推广部有黄某某专门负责统计。其把业务员的微信号推到各大网站,有客户看到后就加业务员的微信,业务员每天把有多少客户加微信的情况报给推广部。业务员以股票高级专员等身份同客户联系,让客户投资,具体他们是怎么同客户谈的,后期公司怎么运作的其就不清楚了,就是让客户把钱投到其公司,然后公司才能赚钱。其工作时也没有多想,就想着挣点工资,现在认识到是诈骗行为。其从公司一共领取工资4900元左右。经其辩认,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74801次。
(9)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5月14日到福建省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聘,当天入职后在推广部上班。公司有推广部、人事部、销售部、技术部等,推广部主要负责把公司“股票专员”的微信号和公司技术部给的关于股票、期权的虚假广告投放在财经、百度、凤凰、UC、今日头条等各大网站去吸引客户,投放的是广告内容都是股票、期权赚钱的虚假案例和近期比较好的股票截图,上面有公司“股票专员”的微信,自己编造的虚假评论,以此吸引客户眼球以便客户添加公司就是部业务员的微信。
推广部分为1组和2组,总共是14个人,推广部经理叫朱鹏辉,1组共有4个人,分别是组长朱文某、彭某某、朱智某和其本人;2组组长肖祯祥,成员有杜晶晶、邵某某、张雪芳、蔡某某和黄福东;美工是郭某某,前端是王雅旋,黄某某负责数据统计。推广部不负责股票、期权方面的业务,只负责电脑网页这一块的推广工作,推广部的人员都不懂股票和期权专业知识。推广部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账号,手机和电脑都可以登录,账号上面都有余额,是公司给的专门做推销广告的账号,里边的费用也是公司充值的,其每天除了投放完广告,就看账号里面的余额有没有扣除,网站上只要有游客点击一次公司的广告,就扣除1到2元钱费用不等。其负责凤凰网账号,其的账号设置扣除金额是1到2元不等,推广部的成本是用手机登录账户查看,可以查看前一天的点击总量和吸引来的客户数量,然后用点击量乘上设置的扣除金额就是消耗的总成本,然后总成本除于实际客户数量就是一个客户的成本,比如说昨天投放的广告设置金额是1元,点击总量是1000次,吸引的客户数是5个人的话,成本就是1000乘1除以5是200元,这里面的客户包含正常股民客户和同行。
其试用期是2个月,试用期是3300元的底薪加200元的全勤奖。其同事说转正后的工资是3300元的底薪、200元的全勤奖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就是你投放的广告吸引到正常股民客户,一个正常股民客户提成5到10元。营销部会帮忙统计吸引来了多少客户,其从上班以来吸引来了多少个客户,其没有具体统计过。有的加完营销部的业务员微信后,有进行投资购买期权的,有的聊几句就不说话的,有的加了之后又把业务员删掉。其推广加微信的有500个左右,其组的其他人,每个人推广的都有1000多客户,其中有效股民数,其不太清楚,这个数据是营销部统计的。其不懂这些专业知识,都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发布的,推广部的虚假案例及股票走势图是公司给的,推广部一人一台电脑,电脑上面直接有这些文件,后来其知道这些文件是公司技术部制作出来的,其只需要在添加微信号后把文件里面的信息投放到各大网站就可以了。
市场部的“高级股票专员”就是负责平常跟客户沟通,他们通过建立微信群,在群里面宣传股票、期权等信息,诱导客户去投资,当客户投资之后,就把客户踢出微信群,具体业务怎么操作的其不太清楚。其听说客户的本金是不还给客户的,公司也没有投资股票期权的许可资质。推广市场部业务员的时候,一般都称作某某老师、或者某某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市场部的业务员都不具备专业的股票期权交易知识,他们是按照技术部事先准备好的文档、截屏和P图,以及最近一些牛股的涨停截图,发送给客户,赢得客户的信任。公司的微信群叫“龙博”,推广部有个单独的微信群叫“领SHOW天地媒体运营总部”。市场部的业务员有60多人,他们的微信号是轮流推广的,每个人的微信推广之后,添加了30人到50人左右的微信股民客户之后,就会更换另外一个业务员微信号进行推广。其从公司一共领了2240元的工资。经其辩认,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41822次。
(10)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5月2号到福建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刚开始朱文某给其一些凤凰、新浪、网易的新闻网址,其就在这些平台上看股票方面的财经新闻。看了半个月左右,朱文某让其模仿别人在壹点资讯发股票的创意广告,其的股票创意广告通过之后,朱文某还让其继续在壹点资讯发股票的创意广告,其连着发了一周左右,大概发了15条,通过了有6、7条。朱文某让其把编辑好的广告发给他,他帮其找技术员把业务员的微信号加到广告上,之后再给其,其把广告发到壹点资讯的平台上。如果客户看了这个广告感兴趣,就会加业务员的微信,业务员负责和客户沟通。其发了大约30条有业务员微信的广告,客户购买成功的其不知道有多少。
推广部有肖帧祥、黄某某、朱文某、蔡某某、张雪芳、邵某某、杜晶晶、王雅旋、郭某某、朱智某、朱某、黄福东、朱鹏辉和其。推广部的具体工作就是在凤凰网、百度等投放一些吸引人的虚假广告,让客户看了这些广告后主动和公司的业务员联系,发广告的目的是吸引客户购买期权。推广部首先是在网上搜集关于股票期权的相关文章和图片进行截屏,图片、文章截图后找到郭燕如让她进行美工设计和页面设计,处理好后,其拿给王雅旋让她进行页面设置和排版,她排版后,将业务员的微信号加到其PS好的图片,其就把要推广的业务员信息在凤凰网,百度等网站上投放。市场部的业务员也不是什么股票专家或专员,经理也给他们培训这方面的知识。其从公司一共领了3400元的工资。经其辩认,其发布虚假诈骗广告的点击量为13966次。
(1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4月24日入职到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5月2日正式上班,其上班所在的部门是推广部,职位是推广美工。其工作就是负责美工,就是把一些关于股票的图片尺寸更改一下,在图片上写一些“重大消息、火爆利好、这里有牛股早领早赚钱、跟着牛人抢牛股、擒牛宝典、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文字,其把图片处理好之后交给同事,他们负责在网易、凤凰、百度等大网站进行发布,吸引人们通过其公司进行炒股。图片大多数是员工给其提供的,也有一部分是其在网上下载的,推广部的其他同事如果需要图片就发给其,其对图片的尺寸进行更改,便于他们在网上发布。图片的内容大多都是近期股市上面的走势图,其不更改股票的走势图。
其还负责做“详情页”(就是设计一个网页页面),页面的内容有其公司员工的微信号等内容,这些网页的内容都是部门经理朱鹏辉交给其的,其把朱鹏辉交给其的内容复制粘贴在其设计的“详情页”里面,详情页的内容一般就是“跟着牛人炒股”,然后下面留有其公司其他部门的微信号,但是微信号是用XXX代替的,具体填写谁的微信号需要其做好详情页之后,然后把做好的详情页交给推广部负责运营的同事王雅旋。其不懂股票的专业知识,也不知道期权是干什么的。其上班后共PS了200多张关于股票的图片,详情页一共做了8个。
推广部是为市场部的业务员推广广告,上面留的都是他们的电话和微信号。推广部为业务员推广广告就是吸引客户,从而让客户加他们微信,而后跟着业务员炒股,市场部的业务员从中提成。推广部推到网上的广告是一个图片,图片就是美女加上一个股票走势图,上面的字是跟着美女炒股之类的,图片下面有一段文字,一般的都是列举的案例,也就是跟着美女炒股赚钱的案例,上面介绍这个人的时候一般都是老师、专家、专员等等。这些内容是具有诱惑性,目的就是吸引客户的注意。一旦有客户添加广告上所留的公司市场部业务员的微信,市场部的业务员会在微信上和客户聊天,而后让他们炒股,这样他们可以从中提成,至于市场部的业务员是以什么身份和客户聊天,他们是在怎么做的其不清楚。其从公司一共领了5200多元的工资。
(12)同案人林森泉的供述,证实其在公司主要负责市场部的管理工作,其公司先由推广部将虚假的股票期权广告和市场部员工的微信号推送到各个网站上吸引客户,后由市场部的员工添加客户微信建立微信群与客户联系,并在网上搜集一些股票利好的行情发送给客户,且公司员工还会在微信群里当托编造一些购买期权赚钱的谎言以吸引客户投资,待客户出钱投资后由客服部接手已经受骗的客户,以稳定客户心态,防止受骗客户闹事,最后公司将这些钱交给与其公司合作的期货公司。
(13)同案人李煌祥的供述,证实其于2018年4月份到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企划部工作,其主要工作就是在网上找一些股票的走势图,并截取这只股票的研报上好的一方面附上文字,让客户相信其公司推荐的股票走势好来吸引客户,促使客户在其公司购买期权的事实。
(14)同案人叶燕娟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5月份到福州亿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与客服部对接,接收客户投到其公司的资金,将客户投到公司的资金转给与其公司合作的期货公司账户上,并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
(15)同案人梅方方、黄晓燕、陈银霞、林冰、胡冬、张开鹏、陈婷婷的供述,证实各同案人入职时间、从事的具体工作、参与共同诈骗的手段及经过等事实。
4.勘验笔录
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员郑大力、梁乐在见证人田红军见证下于2018年6月25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证实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领show天地青年公寓Q1座”四楼501室的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诈骗作案现场情况。
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1)侦查机关提取的同案人黄晓燕、林冰、陈银霞、叶清武诈骗时与市场部的杨雅萍等人相互对接客户一览表光盘。
(2)各被告人电脑数据、银行卡信息及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各被告人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事实。
(3)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6.关于雷某等300名被害人被骗事实的相关证据
(1)书证:包括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个股期权交易确认书、委托合作协议、客户结算确认单等。证实各被害人被诱骗通过银行转账购买股票期权的时间、金额等事实。
(2)被害人雷某、张某、许某2等300人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被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人员诱骗被害人购买股票期权的时间、手段、金额及经过等事实。
(3)同案人赖志翔、叶养锋、董进鑫、赖保峰、张永洪、李迎迎、杨雅萍、钟惠芳、康伟强、叶志杰、陈录谊、陈雅岚、陈雅玲、吉琳、陈瑶慧、张鸿阳、杨剑雄、吴惠英、叶杰生、林聪辉、吴珊珊、奉艳、薛晓蓉、王雨露、钟建彪、黄玫瑰、黄鹏志、林铭毅、沈胡楠、吕国锋、张天祥、赖昌成、谢伟宏、林宜洪、林宏祝、吴渊洁、、陈安娜、朱俊、吴建平、郑嘉寒、张世仁、陈丽芬、庄晓东、叶特希、叶桂清、连育彬、张选亮、胡天福的供述,证明了上述各同案人冒充股票专员等身份与客户交流,与公司其他成员相互配合,共同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其公司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4)电子数据:各被害人与业务员的微信聊天截图、业务员的微信资料、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等,证实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在微信上向其被害人推广股票期权、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朱鹏辉的辩护人所提供证据形式不合法,没有注明证据来源,不予确认。邵某某、郭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供证据,仅能证实二人在上学期间的表现,与本案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但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各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均已累计五千次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
因朱鹏辉等人具体参与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以在
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浏览量确定犯罪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犯罪集团。本案是共同犯罪,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及辩护人与此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定性及主观故意问题,经查,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复函、
营业执照及内资企业登记表、本案被告人及其他共同作案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害人提交的转账记录、交易合同、被告人的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1
.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不具备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认可或备案的经营场外个股期权的业务资质
,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金融、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2.
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省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共同作案人(市场部业务人员)在
与被害人联系时,均冒充股票专员等身份,或在微信群内伪装成客户,他们对自己虚构身份的行为是明知的
。
本案被告人通过编造虚假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等方式在百度、凤凰、今日头条等网站发布虚假信息,向被害人作虚假宣传;市场部业务员在与被害人电话或微信联系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及不具备股票期权专业知识的真相,在客户群里虚构购买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交易非常赚钱等事实,诱骗被害人在该公司购买股票期权;通过先付款后签合同以及付款后将客户从客户微信群内移除等手段限制客户的知情权,以达到完全控制客户资金的目的;在客户资金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后,通过话术以投资有风险等为由推脱责任搪塞客户;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和虚构购买股票期权事实,各被告人和共同作案人主观上显然也是明知的,其目的是骗取被害人财物为公司所有,个人从中谋取工资、提成等利益,继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虽然存在个别客户赚钱事实,但投资购买股票期权只是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的工具,不具有真实的市场交易意图。
本案被告人及各共同作案人都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其中绝大多数还接受过高等教育,应当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而是一种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3.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
。本案各被告人自入职福州亿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福建龙博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即加入了该犯罪集团,开始根据公司分工参与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共同诈骗行为。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与其他人员实施的直接诈骗行为之间既是一种提供帮助的关系,也是一种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关系,是整个诈骗犯罪集团在实施诈骗活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环节和步骤,是一个完整诈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4.本案诈骗集团
内部成员是长期、多次、反复实施相同的诈骗活动,各被告人都知道整个诈骗行为的流程,都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在和其他成员一起实施诈骗活动,是为整个诈骗行为的最终得逞提供帮助和服务。
故本案各被告人与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业务人员之间都具有相同的诈骗故意,相互之间又都有意思联络和沟通(体现于长期配合作案),因此本案各被告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四)条:
“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虽
没有直接发布诈骗信息
,但其
为杜晶晶、彭某某发布的诈骗广告P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综上,本案被告人及各共同作案人均为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根据不同的岗位分工,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按照他们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追究刑事责任。故相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没有诈骗故意、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或构成虚假广告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
认定被告人浏览量不实,不应按浏览量确定犯罪情节,应按获客数计算。经查
,1.公诉机关指控的浏览量系从朱鹏辉工作电脑表格数据中提取获得,该数据来源系通过网站平台后台计算,日常工作中由黄某某每天统计后上报给朱鹏辉,系朱鹏辉在日常工作中计算各被告人工作量及公司支付广告费时的依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按照诈骗信息的浏览量计算。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的恶意点击及无效浏览等问题,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关于主观恶性问题,本案各被告人均非公司管理层人员,应聘入职的动机是为了获取正常劳动报酬,而非实施诈骗犯罪,入职后被动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第四部分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鹏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肖祯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杜晶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朱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对被告人朱鹏辉违法所得140000元,被告人肖祯祥违法所得46000元,被告人杜晶晶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朱文某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邵某某违法所得37000元,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所得9800元,被告人朱智某违法所得4900元,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2240元,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所得3400元,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5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供被告人朱鹏辉、肖祯祥、杜晶晶、朱文某、黄某某、邵某某、蔡某某、朱智某、朱某、彭某某、郭某某犯罪使用的手机12部、电脑主机1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国忠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人民陪审员 席俊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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