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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朱令去世一周年,清华学子控诉清华在朱令案中的冷血和无耻
“四川大学姜涛与爱人程月玲”,你们现在还好吗?
为了这部描述从“反右”到“文革”的禁片,田壮壮付出了十年不能拍片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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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雪的良知卖了2万元,真正需要声援的是罗灿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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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安徽南陵-蔡绵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微信号,出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绕开微信安全验证软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23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绵丰,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人蔡绵丰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玉能,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泽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绵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绵丰及其辩护人丁玉能、王泽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蔡绵丰从其网络上线
购得大量微信号及可以绕开微信安全验证过程并登陆微信的“62数据”、“A61数据”和“62神将”、“王牌辅助”、“尤文图斯”等软件后,
通过微信群、QQ群对外进行宣传及使用
“大神机器人”自动售卖或本人手动操作的方式,
向他人
加价出售自己购得的上述微信号、“数据”和“软件”
以从中非法获利。上述微信号、“数据”和“软件”亦被毛某、丁某、曾火明
等购买者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绕开微信安全验证,直接在自己的手机、电脑上登陆他人的微信或者在出售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
。经统计:2019年10月10日至12月5日期间,蔡绵丰出售附带“62数据”、“A61数据”的微信号和“62神将”、“尤文图斯”等软件
违法所得共计847648.86元
,其中,仅2019年12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蔡绵丰出售附带“62数据”、“A61数据”的
微信号共计10429个
;出售“62神将”、“尤文图斯”等软件
共计3548个、179人次
;违法所得共计444811.44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蔡绵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从蔡绵丰电脑中查获其购得的附带“62数据”、“A61数据”的
微信号共计314667个
,“62神将”、“王牌辅助”、“尤文图斯”等
软件授权码6485个
。
另查明,被告人蔡绵丰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蔡绵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林奎灿、毛某、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绵丰的供述和辩解;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蔡绵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蔡绵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蔡绵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是初犯,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且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绵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
蔡绵丰向他人出售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绵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绵丰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绵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可从宽处理。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绵丰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蔡绵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7648.86元,继续予以追缴。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礼银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杨东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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