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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四川天全-刘杰、冯金千、葛贝磊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进行电话卡实名,买卖电话卡,认定明知)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25刑初4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都燕果,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金千,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建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贝磊,曾用名葛二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济源市,现住济源市。2019年6月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伟,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济源市。2019年6月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浩,四川浩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冯金千、葛贝磊、姚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9月1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都燕果、被告人冯金千及其辩护人康建民、被告人葛贝磊及其辩护人刘刚、被告人姚伟及其辩护人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杰开始
买卖实名认证的电话卡
。2018年7月,刘杰认识了出售实名认证电话卡,并能提供实名认证电话卡服务的被告人葛贝磊。随后,
刘杰购买空白电话卡后
,
让被告人葛贝磊、被告人姚伟、“小志”等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将空白电话卡认证激活后,出售给被告人冯金千等人牟利
,冯金千又将
实名认证的电话卡转售他人
牟利。至2019年5月,刘杰共计
购买空白电话卡4200余张
,
实名认证激活3200余张
,销售金额26万余元,获利8万余元;冯金千
出售
实名认证的电话卡
非法获利2万
余元;葛贝磊、姚伟
为他人实名认证电话卡
共计非法获利约13万元。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李某均被他人使用张思同的身份认证的电话186××××5315,冒充军警购物诈骗366000元。186××××5315电话卡系刘杰让“小志”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认证激活的电话卡,并出售给冯金千,冯金千将此卡出售到湖南省娄底市。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杰、冯金千、葛贝磊、姚伟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利润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自首,被告人冯金千、葛贝磊、姚伟坦白,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杰、冯金千、葛贝磊、姚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辩护人都燕果提出,被告人刘杰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家中有老人、妻儿需刘杰供养照顾,应当对刘杰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康建民提出,
被告人冯金千将以张某身份认证的电话卡
出售给经营者
,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告人冯金千帮助犯罪的对象只有一个,违法所得只有4000元,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辩护人刘刚提出,被告人葛贝磊坦白、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且家中有老人和小孩需葛贝磊供养照顾,应当对葛贝磊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其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欲证明葛贝磊的平时表现。
辩护人李浩提出,被告人姚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姚伟抚养,应当对姚伟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委员会证明,欲证明姚伟的家庭情况和平时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刘杰开始买卖实名认证的电话卡。2018年7月,刘杰认识了为他人实名认证电话卡的被告人葛贝磊。此时,被告人姚伟同葛贝磊一起共同出售实名认证电话卡,以及为他人实名认证电话卡获利。随后,刘杰购买空白电话卡后,让葛贝磊、姚伟、“小志”等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将空白电话卡认证激活后,出售给被告人冯金千等人牟利,冯金千又将实名认证的电话卡转售他人牟利。同时,冯金千还从他人处购买实名认证激活的电话卡转售牟利。至2019年5月,刘杰共计购买空白电话卡4000余张,实名认证激活3000余张,销售金额26万余元,获利85000元;冯金千出售实名认证的电话卡非法获利逾2万元;葛贝磊、姚伟为他人实名认证电话卡共计非法获利13万元,二人平分。
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李某均被他人使用电话号码186××××5315冒充军警购物诈骗366000元。186××××5315电话卡系被告人刘杰让他人非法使用张某身份信息认证激活的电话卡,出售给被告人冯金千,冯金千将此卡销售到湖南省娄底市。2019年5月16日,刘杰在民警的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罪行。2019年5月,民警将冯金千抓获;2019年6月,民警将被告人葛贝磊、姚伟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天全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杰现金9万元,以及用于作案的电话卡1290张、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扣押被告人冯金千汽车1辆,以及用于作案的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3台、猫池3套、台式电脑2台、快递信封14个、电话卡2179张;扣押被告人姚伟用于作案的手机2部;扣押被告人葛贝磊用于作案的电话卡1034张、笔记本1个、电脑5台、手机2部。天全县公安局收取葛贝磊上交的代管费12万元,姚伟上交的代管费10万元,冯金千上交的代管费5万元。上述款物均保管于天全县公安局。案件审理期间,刘杰预交罚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扣押在案的电话卡、信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收押证明、出所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人口信息、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缴款书、汇款单、入库物品清单;
3.证人崔某、刘某、辛某、尚某、韩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均的陈述;
5.被告人刘杰、冯金千、葛贝磊、姚伟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冯金千、葛贝磊、姚伟明
知他人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而向他人提供实名认证激活的电话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
可以认定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被告人刘杰非法出售实名认证激活的电话卡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违法所得85000元,其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366000元;被告人冯金千非法出售实名认证激活的电话卡违法所得2万元,其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366000元;被告人葛贝磊、姚伟
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
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二人为
他人非法实名认证激活电话卡的违法所得达13万元
,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杰在民警的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金千、葛贝磊、姚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上交代管费,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理。
辩护人都燕果提出被告人刘杰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应当对刘杰从宽处理的意见;辩护人刘刚提出被告人葛贝磊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应当对葛贝磊从宽处理的意见;辩护人李浩提出被告人姚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应当对姚伟从宽处理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都燕果提出被告人刘杰是从犯,经查,被告人刘杰让被告人葛贝磊、姚伟等人将电话卡实名认证激活后销售给被告人冯金千,被告人冯金千将实名认证激活的电话卡再行销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环节不同,但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故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康建民提出被告人冯金千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查,被告人冯金千不仅出售从被告人刘杰处购买的实名认证电话卡,还从其他人处购买实名认证电话卡后转售,违法所得逾2万元,其中其售出的号码为186××××5315的电话卡,被人用于诈骗致使被害人损失366000元,被告人冯金千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都燕果、刘刚、李浩提出对被告人刘杰、葛贝磊、姚伟适用缓刑,经查,经被告人刘杰售出的实名认证电话卡逾3000张,经被告人葛贝磊、姚伟实名认证的电话卡逾7000张,三被告人为不法之徒隐瞒身份逃避监管和调查提供帮助,致使大量群众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和泄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三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冯金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葛贝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姚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五、追缴被告人刘杰的违法所得八万五千元、被告人冯金千的违法所得二万元,共计十万五千元,由保管单位天全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李某均;追缴被告人葛贝磊的违法所得六万五千元、被告人姚伟的违法所得六万五千元,共计十三万元,由保管单位天全县公安局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话卡、电脑、手机、猫池、信封、笔记本,由保管单位天全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其他扣押财物,由天全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杰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冯金千的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被告人葛贝磊的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被告人姚伟的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钰
审判员 封玉洁
审判员 刘 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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