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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引流类】四川宜宾-郑旭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贷款诈骗团伙拨打有无贷款意向电话,境内引流环节)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2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旭评,男,1988年7月25日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水富县。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兴,执业证号15306201510770204,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叙检诉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旭评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赖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旭评及其辩护人王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初,陈后滔(音译,具体名字不详,未到案)邀约被告人郑旭评,
让郑旭评招募话务员帮其拨打诈骗电话,并言明郑旭评按诈骗所得金额的5%提成,郑旭评同意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郑旭评先后在宜宾市叙州区租赁房屋,
招募龚某、叶某等十余名话务员(均另案处理),话务员每天按照郑旭评的要求,使用郑旭评提供的手机、电话卡,按照郑旭评提供的电话号码(上述物品均是陈后滔提供给郑旭评),拨打数千个电话,确定对方有贷款需求后,继而
编发短信发送到对方手机
,指示对方给“贷款业务员”联系(陈后滔安排的人员),话务员对以后的事情不再参与。
经统计,郑旭评招募的话务员共
编发诈骗短信1.9万
余条,郑旭评获利25万余元。
郑旭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郑旭评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旭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抓获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照片及实物,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包括搜查视频及通话清单),
话务员对话样本、租房合同,话务员提成记录
,被害人易某1、杨某1、杨某2、耿某、杨某3、朱某1、周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2、兰某、朱某2、刘某、叶某、郑某、袁某、朱某3、易某2、白某、龚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旭评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旭评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中牟利二十五万余元,属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郑旭评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郑旭评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郑旭评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郑旭评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郑旭评家庭困难,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太大”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郑旭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旭评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郑旭评的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U盘2个、手机15部、耳机9个、电话卡49张、银行卡6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蒋友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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