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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户类】浙江磐安-周桂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出售自己3张银行卡,其中1张流入诈骗资金1万,退赔1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727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桂岑,曾用名周维科,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一部刑诉[20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桂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桂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周桂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6032)、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132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17××××1627)以每张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帮助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020年5月23日至27日,被害人卢某在虚假的投资平台上被他人以解冻需要手续费为由被骗9.05万元人民币,其被骗钱款中的1万元人民币被转入尾号6032的华夏银行卡内。经查,上述三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720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周桂岑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周桂岑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桂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周桂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桂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桂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桂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出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丽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林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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