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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广州白云-陈豪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出租支付宝账户4天,只获得租金280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豪昌,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小文,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豪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豪昌及其辩护人邓小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8日至8月21日,同案人朱某、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利用浙江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系统漏洞,利用不具备信用资质的支付宝账户,以信用担保的方式,在“xx公司”平台预定全国各地的酒店200余间房,并以约五折房费的价格向住客出售牟利,造成“xx公司”损失达人民币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陈豪昌为同案人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收取、转移上述资金合计人民币3543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豪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豪昌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陈豪昌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豪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本质不坏,平时为人老实本分,系交友不慎加上年纪轻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将自己的支付宝借给朋友使用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另外,在前期被告人也不知道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来发现之后经询问才知道是违法犯罪活动,当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就继续允许他们使用,其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实施出租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并没有实施其他的积极招募收取或转移赃款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帮助其他犯罪分子逃避查处的行为,目前,其获得了4天的租金280元,诈骗所得没有获得任何分红,获利少,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未婚先孕有两个小孩,女友因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小孩,其母亲也患有严重的高血压,也在打工维持家庭,平时家庭靠被告人照顾两个小孩,现被羁押后,女友已离开,留下两个子女给患病的母亲带,请求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家庭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理。5.被告人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平时下班后就回去带小孩,因没有经受住引诱导致自己被牵扯进来,在关押期间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以求重回家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6.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主动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罚,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说明其已真心悔改。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豪昌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早日回家照顾母亲及子女的机会。
另查明,被告人陈豪昌因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收取、转移涉案资金,获利人民币2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豪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豪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陈豪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豪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陈豪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豪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豪昌的违法所得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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