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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江西宜春-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出租微信号,获利110元,诈骗5400元,退赔5400元)不起诉决定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30,汉族,大专文化,宜春**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家居广场**栋**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加入了“宜春工作群”的群聊,并在群中看到有人以30元/天的酬劳租用微信号。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操作将本人的微信号(c13479567511)出租给对方。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手机登陆微信看到对方租用其微信后实施淘宝刷单等网络诈骗活动,且其微信号在不久后因诈骗被封,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获取报酬通过人脸识别解封后继续出租给对方用于诈骗活动。2020年7月11日,上线租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微信通过刷单诈骗被害人于某某54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出租微信号获利110元。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54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案发后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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