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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安徽凤台-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租微信号11个)起诉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朋友翟某某认识了王某甲、王某乙,从二人处得知出租微信号可以赚钱,后其明知出租的微信号可能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将自己注册的11个微信按照一个微信号一天7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再将微信号出租给他人(尚未查实)。从中获取差价。期间,徐某某出租的微信号被封号后,徐某某又通过验证码和人脸识别将微信号解封继续提供给王某甲、王某乙使用。2020年5月份,淮南市凤台县居民曾某某、洛河市瀍河回族区居民惠某某、重庆市璧山区居民刘某某分别在网上申请小额贷款业务时,添加了徐某某提供给诈骗分子的三个微信号后,共计被骗97272元
截止案发前,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出租微信号共获利11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翟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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