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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辽宁阜新-吕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出租微信号,获利270元,允许租借者登陆其微信网页版聊天内容)不起诉决定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25****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210921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阜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孙某某有偿出租微信号****,主动联系孙某某要出租自己的微信****,后吕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具体时间不详)将自己*****的微信****以每天50元的价格租借给孙某某****,之后通过孙某某将此微信****租****,允许租借者登陆其微信网页版实施****,在此期间吕某某可以随时通过自己的手机看到租借者实施诈骗的聊天内容。吕某某共获利270元钱,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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