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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重庆九龙坡-李佳荣李泰楼等诈骗罪(只需公安部指定管辖,不再需最高检最高法再指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7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荣,男,住贵州省册亨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捉获,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思建,男,住贵州省兴仁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捉获,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永培,男,住贵州省安龙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捉获,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泰楼,男,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捉获,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学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经人介绍加入“水玲珑”诈骗组织,由老师讲课、以旧带新等方式学习诈骗方法,并发展新的业务员。该四名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主要是通过交友软件选择不特定的单身男性,或者是通过微信、QQ等方式随机加男性为好友作为诈骗目标,冒充单身女性,假装与对方谈恋爱,并在网上下载美女图片、PS假的身份证、假的医院诊断证明、车票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和同情,以见面需要路费、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生活费等各种理由以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李佳荣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于某为好友,2019年7月至12月,李佳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31405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徐思建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吴某为好友,2019年11月至12月,徐思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20135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韦永培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徐某1为好友,随后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1的1672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泰楼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徐某2为好友,2019年11月至12月,李泰楼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2的2569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泰楼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卢某为好友,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李泰楼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8000元。
6、2019年2月,被告人李泰楼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赵某为好友,2019年5月至8月,李泰楼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788.34元。
7、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秦楼通过微信加了被害人田某为好友,2019年5月至8月,李泰楼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1300元。
2020年1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联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及都江堰市公安局,在都江堰市将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捉获,2020年1月10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公安部指定管辖批复
、重庆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于某、吴某、徐某1、徐某2、卢某、赵某、田某的陈述,证人石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财付通主体身份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明细,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佳荣骗取3140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思建骗取2013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韦永培骗取167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泰楼骗取12657元,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佳荣、徐思建、韦永培、李泰楼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佳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徐思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韦永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李泰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五、责令被告人李佳荣退赔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405元;被告人徐思建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135元;被告人韦永培退赔被害人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6720元;被告人李泰楼退赔被害人徐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2569元、退赔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8.34元、退赔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灿
人民陪审员 俞 蓓
人民陪审员 邹雪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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