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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吉林洮南-田茂国犯诈骗、杨玉良等人犯侵公罪一审(虚构公司上市信息发行原始股集资诈骗,收集会员信息定侵公)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81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茂国,重庆市涪陵区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宝圣湖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7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同年11月2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解回,同年11月2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栾广斌,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1,北京市大兴区人,高中文化,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1,吉林赵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山东省泰安市人,大学文化,住山东省泰安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黑龙江省宁安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住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1,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温丽丽,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1,吉林省辽源市人,中专文化,住吉林省辽源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6日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同年12月10日被解回,同年12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1,山西省平陆县人,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平陆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6日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解回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茂国犯诈骗罪、被告人杨某1、杨某2、刘某1、冯某1、顾某1、曹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吉08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茂国、杨某2、杨某1、冯某1不服判决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吉0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茂国及其辩护人栾广斌、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赵某1、被告人杨某2及其辩护人赵伟、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冯某1及其辩护人温丽丽、被告人顾某1、被告人曹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田茂国自2015年7月中旬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2015年5月初,发展成员200多万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万余条。被告人田茂国自己注册成立“
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田茂国自任董事会主席,下设十二个局。2017年6月初,被告人田茂国虚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上市的事实,宣传公司成员
投资购买原始股一元钱一股,买100元起,买1000元封顶
。公司成员共有24余万人购买原始股,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被告人田茂国骗取公司成员人民币6000万元
。
2016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刘某1伙同韩某1(另案处理)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建立微信群,刘某1为9局25区经理,发展成员韩某1(大区负责人、汇总上报公民个人信息)、张凤英(9局26区经理),常秀民(9局60区经理),之后并通过微信群获取成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话等信息,刘某1累计发展成员十万余人,韩某1累计发展一万余人,累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共计十一万余条
。
2017年6月,张某1(另案处理)加入李某1(另案处理)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国外12个局,国内12个局。局下设区,区下面设总监,总监下是群主。宣称会员注册给3000积分,群主60000积分、群管理和讲师20000积分,总监事150000,负责人200000积分,大区经理是300000积分,每1积分可以兑换3元人民币。李某1负责海外指挥部,也称“海外特区”,共设12个董事局,李某1任第三董事局董事长兼国家董事局副董事长,张某1任三局局长,是被告人刘某1的上线。李某1以上报成员信息是为了发编码为由,按照李某1的要求,张某1从2017年6月20日开始收集54个大区,每个大区至少135个群,每个群180至200人,将会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号等信息整理打包发给李某1,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420万条。
被告人杨某2自2016年9月经刘冬梅介绍加入田茂国为董事会主席的“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组织以来,担任十二局之一的九局董事长、伙同九局董事长助理阎某(另案处理)(2016年经杨某2介绍加入“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建立了一百五十多个大区,每个大区一百三十多个群,每个群150人左右,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几百万条。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2伙同阎某(另案处理)成立“中国物联网”自任董事长、阎某任董事长助理。发展二百个大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五十万余条。
被告人杨某1自2017年初加入“中国物联网货币”任海外局顾问,是李某1、刘某1、于爱泽、庞敬群、褚丽娟等人的上线,是吴立柱、白景龙、许东云等人的下线。被告人杨某1伙同李某1、张某1自2017年6月份起开始搜集54个大区、每个大区135个群,每个群180人至200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20万余条。
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1伙同姚成建成立广西昇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展信佛人员加入,让他们入股分红,共发展成员50余人,骗取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1成立北京安定文化交流中心,由李晓程任助理,香堂堂主付晶,监事张长明挂靠姚成建的昇梁公司,发展信佛人员50人加入,让他们入股分红,骗取人民币4万余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顾某1经龙云辉介绍加入田茂国(上线)为董事长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是田茂国十二局中第一局的董事长,任田茂国公司助理、执行董事、执行总裁,以微信号“188XXXX****”,以微信名“后天修为”,收集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虚构公司上市的事实,宣传动员下线群内成员购买原始股,下线成员购买原始股200万余条,骗取下线成员人民币200万余元。
2016年8月,被告人曹某1经闫海荣介绍加入田茂国为董事长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是田茂国十二局中闫海荣(上线)任董事长第五局的副董事长兼大区经理兼任报单员,以微信号“184XXXX****”,以微信名“曹某1”,发展成员下线426人。虚构公司上市的事实,宣传动员下线群内成员购买原始股,下线成员购买原始股12万余元,骗取下线成员人民币12万余元,又伙同五局公司成员发展下线成员3859人,宣传动员下线成员购买原始股89万元。
2016年8月,刘某2(另案处理)加入田茂国为董事长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是田茂国十二局中时长祥(上线)任董事长第二局的总监、秘书长、董事,以微信号“186XXXX****”,以微信名“刘某2”,组建15个微信群,收集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虚构公司上市的事实,宣传动员下线群内成员购买原始股,骗取下线成员人民币100万余元。
2016年6月份,被告人冯某1经陈乃英介绍加入田茂国组织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是十二局中第十一局成员,先后任十一局大区经理、董事。2017年以来,被告人冯某1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三万余条,上报田茂国总部。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茂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1、杨某1、曹某1、杨某2、刘某1、冯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茂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卖的不是原始股,而是公司的会员卡,其没有虚构公司上市的信息,而是有可能上市。
辩护人栾广斌的
辩护意见
为,1、被告人田茂国没有虚构信网(北京)物联有限公司上市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网(北京)物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成立,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技术服务推广。2017年6月28日网(北京)物联有限公司在新化股交所挂牌,公司的购物网站也在建设当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茂国虚构公司上市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没有事实根据;2、被告人田茂国收到会员费后并未恶意挥霍,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其中公益事业与营利性的投资都有签署合同,每一笔投资去向都有迹可循。综上所述,被告人田茂国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不具备诈骗罪所必须的构成要件;3、
被告人田茂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行为不能满足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田茂国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取得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没有恶意挥霍,不满足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和田茂国没有任何关系,起诉书是虚构的,不是事实。
辩护人赵某1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1无罪,
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被告人杨某1不存在非法获取、非法提供等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某1获取、提供非法手段。被告人杨某1自2017年初加入“中国物联网货币”任海外局顾问,被告人杨某1、李某1自2017年2月起开始搜集公司管理人员公民个人信息,上报公司进行信息管理登记,2017年3月被公司开除出群,上报信息时间1个月内。
公民信息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信息,获取手段是信息本人提供给公司,获取方式合法
;2、
被告人杨某1不存在将信息用于非法用途,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某1转发人员信息,目的是公司领导为了经营管理需要,要求上报管理人员信息,是公司对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没有用于非法目的,人员信息也不是社会不特定人员信息,故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杨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事实不清。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1加入海外特区,3月被开除出群,没有证据该期间内被告人杨某1转发公民信息的具体条数,公安机关扣押的光盘也不在杨某1的扣押物品清单之内,也没有依法调取杨某1微信报送名单的消息记录证据。群内人员互相转发重复发送,没有证据证明有效信息条数。被告人杨某1年龄较大,不会编辑信息,仅仅群内转发信息,指控420万条信息发送业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发送方式和发送数量,如果被告人杨某1逐条发送,在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指控犯罪事实不客观不真实。没有证据证明杨某1的上线徐爱华,接收到了被告人杨某1报送公民信息的具体条数;4、被告人杨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被告人田茂国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性,应当将杨某1案件移交北京市辖区法院管辖。被告人杨某1和被告人田茂国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联系,在被告人杨某1公安供述中提到将信息传给徐爱华并转给被告人田茂国,但本案没有徐爱华对该事实任何供述材料。
被告人杨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收集个人信息,起诉书指控不对。
辩护人赵伟的辩护意见为,杨某2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某2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被告人杨某2自2017年初加入被告人田茂国领导的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2017年5、6月离开,因为反对被告人田茂国收集信息、发售原始股的行为,被免除九局董事长职务
。被告人杨某2没有参与“网信”公司原始股发售,也与被告人田茂国无任何经济往来,从来没有从LCF获利。被告人杨某2将九局微信群改名为“中国物联网”,没有类似的组织架构,会员来去自由,更是没有收集会员信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2、即使九局成员存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即使确实是在杨某2任九局董事长期间,九局的成员存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是在会员知悉并自愿的情况下由会员本人报到群主,群主再报到大区,大区报到局,局再到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总部。会员出于要在这个组织取得发展、获得利益的目的上报自己的信息,并对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收集信息的用途、内容、最终报到哪里都是知悉的。并且这些信息只是作为登记备案,始终未做他用,不存在窃取、购买、出售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其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并没有被侵犯;3、被告人杨某2到底收集了多少信息并没有证据来证实。全案证据根本没有证明被告人杨某2积极主动的要求下级收集会员信息,也没有证明有多少条公民个人信息是被告人杨某2收集,且被告人杨某2采取了非法手段;4、被告人杨某2没有犯罪的故意。杨某2既无收集会员信息的意愿,也无控制其它成员收集会员信息的能力。会员信息由会员经各局报单员上报,上报信息并非是所谓的局董事长的职责和任务。被告人杨某2不主张收集会员信息,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更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被告人杨某2在自建中国物联网微信群期间,并没有什么类似LCF的组织架构、职务等,没有进行群内成员的登记。综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2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杨某2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数量和情节达到量刑标准,甚至也没有发现哪些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本案与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有着明显区别,不满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杨某2无罪。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顾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冯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温丽丽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1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三万余条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冯某1本人收集到的公民信息仅为200余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情节轻微;2、被告人冯某1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冯某1没有犯罪故意,未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较小;4、被告人冯某1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冯某1积极坦白、认罪悔罪明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冯某1在本案中,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田茂国集资诈骗的事实
。
2015年7月份,被告人田茂国在网络上接触到“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概念并加入名称为“平安116,59区”的微信群。2016年10月份,田茂国开始组建自己的团队并沿用平安116的模式,以免费注册送积分、积分可兑换成人民币为诱饵发展会员。2017年3月份,田茂国自任董事会主席,下设十二个董事局及董事长,董事局下设大区及大区经理,大区下设负责人、总监及微信群主,群主管理各群会员,人员之间均通过微信群联络,继续沿用平安116的宣传模式发展会员数百万人,其要求下属成员收集会员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所在地、邮箱等个人信息并将信息逐级上报给田茂国。2017年5月份,田茂国注册成立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虚构该公司已上市的事实并指使其下属成员在各微信群中向会员大肆宣传,发布通知出售原始股,1元钱1股,最少购买100股,会员陆续购买原始股
,
款项分别汇入田茂国成立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其中:公司账户汇入股份款项人民币2692800元;田茂国账号为×××的建行卡汇入股份款项人民币16442650元;田茂国账号为×××的工行卡汇入股份款项人民币10338900元,共计人民币29474350元。收取股份款项的同时,田茂国迅速转移资金,陆续将钱款汇入顾某1、邱志军等个人账户、以签订合同付款的名义转入其他个人账户及单位账户、用于个人购房、购车、购买理财产品及其他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茂国的供述,我是2015年7月中旬接触到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是一个朋友给我拉到一个微信群里面,这个群叫平安116,59区,群主叫赵秀刚,群里面都是分享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物联网等介绍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就是注册会员送3000积分,注册会员要求上报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前15位、推荐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推荐人前15位身份证号码,待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开网后,一积分可换3元人民币,然后可以提现,我是2016年10月1日,于荣芳给了我20到30个大区的经理编号,然后我就开始组建自己的团队,后来我团队的人多了,于荣芳又陆续给我大区经理的编号,大约有600到700个,我团队下面的会员最多达到200多万,2017年3月份时,我感觉我的团队大了,我就自己出来单干了,大家推荐我当主席,这样我成立了12个董事局,我为了稳固团队,继续沿用平安116的宣传模式,到5月份时,我团队有200多万会员了,然后我注册了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准备集资落地做一些实体项目。我收集的会员信息有姓名、身份证号前15位、手机号码、所在地、邮箱、推荐人姓名、电话号码,我让他们层层上传,最终上传到各个董事局,不上传到我这里,收集完信息后给会员发编号,目的是让他们相信,稳定他们,也好统计人数,这些公民信息什么也没做,当时我注册的公司在北京新华股权交易所敲钟了,我开始在会员中宣传投钱购买公司原始股,下面会员购买了原始股5000万到6000万元人民币左右,统计人员有24万人左右,1元钱1股,100元钱起买,1000元封顶,售卖了三天,因为我看钱数太多了,钱汇到我自己的私人银行卡里和公司账户里面,就是下面的会员将购买原始股的钱打到董事长指定的账号里,然后转给我,我集资会员购买原始股,就是说购买后会给会员股权证,要签合同,12个董事长成立的分公司代持股,公司网站成立后可以看到股权证,还有赠送积分,积分可在公司网站购物抵用现金,我的公司是否有资质发行股权我不知道,我不懂这个,当时就是为了收钱做一些落地项目,我所说的积分是当时的设想,因为最早答应会员送3000积分,并且能够变现,如果没有积分的话,会员会不相信,会员投钱买股都是奔着积分来的。2017年8月份时**跟我说他认识一个叫杜洁的女人,是北京市孝道行天下栏目组的主任,**替我签了一份合同,给了我一个账号,让我往这个账号里汇150万元,我就用我在重庆市开户的建行卡给那个账号汇了150万元钱,**在北京时又与北京老龄委谈了一个合作,我用我的建行卡打了150万元,账号是**给我的,我记不住了。**还带我去北京与中国肃军红色文化研究院谈了一个合作,合同在他们的办公室签的,后来我跟他们的院长姜文华见面,他说只收到了20万元钱,没收到300万元钱,剩下的280万元都让李农和**他们两个人私下分了。我的老师叫邱志军,他是晨昊传媒有限公司的讲师,我在集资之后邱志军说,你的账号里多出这么多钱,银监会肯定会查你,赶紧把钱转出来,他给我一个账号,2017年8月份时,我在建行卡里转出1000万元钱,我在工行卡转出1420万元钱,一共2420万元钱转到邱志军给我的账号了,他和我签了一份假合同,跟我说这2420万元钱要以培训的名义把这些钱洗清,邱志军就死了。2017年8月到9月,我通过**介绍在昆明认识一个叫王欣的女人,她是云南中正集团法人的姐姐,代表中正集团跟我谈的合作,我用我在云南的对公账号转到云南中正公司对公账号400万元,又用我在观音桥开户的建行卡转了100万元,一共500万元钱。10月份时,我在云南昆明工行用1000万元理财了。8月份时,**代表我与北京大学中国健康产业指挥中心谈了一个合作,我投入是80万元,是**替我签的合同,我用我重庆的建行卡转到**给我的账号上。8月份我在云南昆明一个酒店开了一次会议,请了70多个人,我自己团队来了会员2000多人,这一次我就花了220万元,10月份在重庆市开了一次红色文化基地落户重庆的会议,一共请了100多个人,我们团队有2000人左右参加会议,这一次花了大约280万元左右,两次会议大约花了500万元左右。我还给12个董事局打款了,每个董事局汇了20万元钱,共计240万元钱,主要是给每个董事局租办公室,买办公用品,办理营业执照,每个董事长每个月开5000元钱,报单员开2000元钱,开工资一共花了54万元钱。我集资的6300多万元就剩下1100多万了。我买了一台车花了140万,我在吃、住上挥霍了50万左右。我给顾某1的女儿唐钰琇买了一套房花了75万。
2、被害人马某1、包某、马某2、张某2、马某3、曹某2、谢某、郝某、陈某、张某3、姜某、赵某2、郑某1、刘某3、李某2、徐某1、袁某、许某、李某3、赵某1、王某1、郑某2、王某2、李某4、高某1、朱某、李某5、顾某2、雷某、杨某3、曲某1、曲某2、梁某1、曲某3、刘某4、高某2、范某、张某4、田某1、浦某、马某4、叶某、卢某1、陆某、邱某1、俞某、卢某2、殷某、曾某、徐某2、谈某、刘某5、侯某、卢某3、窦某、熊某、邱某2、逄某、郭某、曲某4、孙某1、孙某2、王某3、鞠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1的证言,中国物联网分国内和海外,都归田茂国管理,一共是12个局,海外特区挂靠在徐爱华所在的四大区所属的局,当时局长是虚设的,叫红梅,下面有三个副局长,分别叫吴之柱、白景龙、许东云,当时是一个会员给三千积分,我负责把李某1、于爱泽、庞敬辉、褚丽娟、林雄、梁明、张长明、文有才、胡秋莲、李万生、孙长林等人上传给我的信息传给徐爱华,徐爱华再传给田茂国,都是以微信形式传的,
4、证人杨某2的证言,我2016年9月份进入一个叫
红太阳众城的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我在这个组织建立了自己的微信群,因为红太阳要解散了,我在刘冬梅的介绍下去了田茂国的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的平台,我在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担任九局董事长职务,建立了一百五六十个大区
。田茂国是董事会主席,后来我和田茂国闹矛盾,我就不担任九局董事长了,十天后我就离开了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这个项目。
5、证人顾某1的证言,我是2017年3月份开始接触的,在田茂国创立的
“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
平台,当时田茂国宣扬说是***总理派专机在国外给他接回来的,并且下面的各管理层也是这么宣传的,田茂国任命我为一局的董事长。田茂国宣传下发免费注册编号,免费送积分,会员赠送一千积分,大区经理三十五万积分。我在一局,我在田茂国的平台共发展了2万多人。田茂国是从今年6月30日起到7月20号左右开始在会员中以销售股权的方式,共集资5000万到6000万。田茂国让我写通知并向群里下发,通知的内容就是宣传公司已经挂牌了,开始销售原始股,一元钱一股,最少购买一百股,是自愿购买的,包括人事任命也是田茂国让我写,他审核后我下发。我被田茂国口头任过一局的董事长、公司助理、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我就是整理资料,下发通知的工作,还有收取培训费,下面的学员进行培训,将培训费打给我,我打给田茂国,之后田茂国再打给邱志军;还有我还记录、整理一些公司的花销以及员工出行等的票据,田茂国在集资过程中,有虚假或夸大的宣传比如说国家领导人派专机接他,让人相信他,还有7月份的时候,下面会员有想退股的,田茂国说公司的股票已经涨到25元了,让想退股的会员打消这个念头。田茂国集资这些钱让邱志军骗去2420万元,搞了一些活动、签了一些协议花了1500多万,还有被中正公司骗去500万元,请中国发展研究院给我们公司做设计花了150万,钱的去向你们扣押我公司的材料里面都有,相关的协议和文件都在,是我近期整理的。我没有获利。我们公司没有网站,我们公司有自己的后台,我们公司的后台就是存储12个分公司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及会员购股的数据。公司后台我女儿唐钰琇管理。唐钰琇是今年的7月份加入的,她就是管理后台,管理下面报单员报送的会员购股信息。
6、证人曹某1的证言,中国物联网货币是通过微信群结构组成的,每个进群的人员当时都给1000到3000积分不等,如果网络货币开盘的话每个人手里的3000积分,田茂国的公司注册时间是在2017年5月份,在7月初的时候给我们开会的时候说公司成立了,开始售卖股权,当时是1元钱一股,最多买1000股,最少买100股。然后我们就开始给下面的人做宣传。都是我统计的,一共3859人,买了最少有89万左右。我下面的426人购买了,一共买了13万元左右的股,这些买股份的钱有些是打给田茂国,有些是逐级上报最后到闫海龙那。田茂国售卖股份一共集资好像弄了7000多万。田茂国是我们公司的总裁。在售卖股权的时候给了我6000元钱,说是给我的补贴,因为当时我是报单员,一个月给我2000元,一共是6000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转过来的。
7、证人冯某1的证言,我是第11局的董事,我是2016年10月份加入中国物联网的,我最开始是普通会员,2017年左右,我变成大区经理了,我又将我儿子冯某2、蒋丽君介绍进来。2017年10月份我发展成为11局的董事。我们总共12个局,田茂国是总负责人,我们2017年6、7月份开始售原始股的,1元钱1股,每人最少100股份,上不封顶。我自己还买了10万股份。整个11局的钱都是我负责收取的,共收集了1200多万人民币。11局的会员都把钱打到我的一张农行卡(卡号×××),我再将这些钱打给田茂国。
8、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9局25大区的经理。9局的董事长是杨某2,我没见过这个人,就是在微信上了解的,我总共发展大约有10万人左右,我就和9局23区的经理叫张某1有联系。“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是国家的,不是某一个公司的。国家相应的文件我没看到过。
9、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7年3月6日,我转到田茂国创立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一直到现在,我是二局的董事,会员的信息先是报给群主,群主给报单员,报单员统计上报给大区,我是把会员信息报到杨九懿那,之后就不知道了。2017年5月,田茂国在北京注册了信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6月30日,公司在北京上市了,田茂国在群里开始宣传售原始股集资,说是数字货币项目开始了,开始销售股权了,下面会员就抢着买股权,田茂国说是1元钱1股,最少100股,100股以上自愿购买,田茂国说数字货币是国家认可的,这样7月份开始集资,当时田茂国在农村信用社开的对公账户,下面会员都往这个账户里打钱,后来人太多了,就要求下面把购股的钱打到各局董事长,最终集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分三次买了20000元钱的原始股,我下面的团队应该是购买了100万左右的原始股。
10、证人姚某的证言,我负责统计公司众筹的金额,我把信息上报给顾某1,我购买了2650元原始股,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组织者是田茂国,我将统计的信息上报给一局董事长顾某1,我是用微信方式上报的,我在公司还没有获得分红,田茂国说我们先购买原始股,然后等一到三年,就可以获得分红。
11、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7年5月份田茂国注册成立了一个公司,叫信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完公司后,田茂国就开始在群里宣传,公司上市后利益翻倍,注册送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上购买东西,正常可以购买100到1000股,也可以多购买,我购买了33200元的股权,田茂国是7月初正式让会员开始买股权的,1元人民币1股。
12、证人徐某3的证言,我是群主,在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负责统计数据,2017年5月,在群里看见别人发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田茂国的照片,我才知道公司是田茂国的,公司宣传股权是国家的,我刚开始购买了1000股权,后来又购买了80000元,三局一共购买多少股权我不知道,三局董事长是韩保玲,副董事长是花建山,售卖股权是从2017年7月10日开始的,钱我都转给花建山了。
13、证人杨某4的证言,我是2017年5月份加入信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我在一局负责我自己大区的报单,报单的内容包含姓名、性别、电话号、金额,经我手统计一共有3000人左右,我买了2400元股权,我从2017年11月13日来昆明后一共统计10000多人的信息,购买100多万股权,7月份开始宣传购买股权,参与分红,1股1元钱人民币,最低100元,要求群主最高不能超过1000,积分可以在平台里购买产品,可以当钱花,我统计的信息都在云南分公司的电脑桌面上,大概10000多条。
14、证人鄢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3月份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刚加入时做的是群里的报单员,统计群里的人员的手机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群里的成员把自己的信息发到群里,我负责转发到报单群,2017年6、7月份时开始宣传购买股权,1元钱1股,自愿购买,最低100元,最高没有限制,最终根据利润分红,没有具体说分多少红,我一共买了2200元股,公司是田茂国注册的,我现在是六局的大区经理,我负责的人员中大概100多人买了原始股,两三万左右原始股,我所在局的董事长是冯艳。
15、证人冯某2的证言,我是2017年6、7月份加入的,我父亲叫冯某1,我在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十一局做报单员,就是会员买股登记,我负责核实登记,我登记的有两万多人,登记姓名、性别、电话、购买股数,一共买股大概200多万,公司以通知的形式宣传最低100股起步,每股1元人民币,宣传公司上市后好的话可以超过阿里巴巴,我购买了1100股,我父母给没给我买我不清楚,我们组织最上面的主席田茂国,下面有12个局。
16、证人宗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6月份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6月30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挂牌成立公司叫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我是六局的大区经理,刚开始宣传每人赠送3000积分,1积分兑换3元人民币,我所在的六局董事长叫冯艳,我负责核对信息,1股1元人民币,最低100股,怎么分红没说,等着上市增值,我购买了一共2100股。我们收集的都是买我们组织股权的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开始对内宣称购买原始股,后来又宣传购买内部股权了,特一大区独立八区共卖出20多万股权,我把信息修正后上报给姚某。
17、证人牟某的证言,我担任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五局大区经理,董事长叫闫海荣,我主要负责五局购买原始股会员的报单的统计,主要是统计会员的姓名、性别、电话号、推荐人和购股情况,我统计的报单共有3700多人,持股总额70多万元,我将信息报到总公司,我买了2000股,当时公司宣传1元1股,最低买100股,最高没限制,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这个组织的组织者是田茂国,公司是2017年7月份时开始宣传购买股权,当时购买的是信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18、证人韩某2的证言,我是2017年6月份加入的,我购买了2200元的原始股,后期我发展成了七局的报单员,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组织者是田茂国,在6、7月份时开始宣传购买股权,当时购买的是信网公司的股权,1元钱1股,最低购买100元钱的股权,最高没有限制。我把信息用微信报给姚某。
19、证人梁某2的证言,我是2017年被拉进一个群,大约5、6月份时,群里宣传集资入股的事,要下面会员购买原始股,能分红,白送新能源汽车,还有饮水机产品,田茂国是信网公司最大的领导,我整理报单后发现购买原始股都是100元钱以上的,我整理报单700到800人左右,钱数在12万左右。
20、证人龙某的证言,我是六局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售股,我是群主,通过群通知会员购买股权,会员有的微信转账给我,有的通过公司账户直接购买,报单就是统计入股会员的信息,我购买了15000元的原始股。
21、证人韦某的证言,我在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做整理报单的工作,报单的群会员将购股花钱的信息截图发到群里,我将截图在表里整理,然后再发回群里,我整理了500到600张图,购股5万到6万左右。
22、证人肖卫民的证言,我在11局,10月份时,我发展成一个董事,我下面有10个大区,11局每个大区有130个群左右,每个群有200个左右成员,加入组织要提供个人姓名、性别、手机号、推荐人姓名,我收集了200左右的公民信息,放在我邮箱里,我报给蒋丽君,我们公司6月份开始向会员发放原始股,1元钱1股,每人最少100元股份。我不相信这个项目,但是在众筹时,我向下面收了6万左右的钱,这些钱我发给蒋丽君了,我没有获利。
23、证人刁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6、7月份时担任田茂国公司的法律顾问,田茂国被抓的头一天,我们约定第二天早上去涪陵谈生意,田茂国不会开车,就把车放在我这了,我做法律顾问期间,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水木天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没有涉及具体金额,签订时间是2017年8月19日;和昆明中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田茂国付了500万,合同是8月24日;还有7月27日,公司与昆明晶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人事代理服务合同,没有体现金额;5月25日,公司与云南晨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会议承办合同书,现两家正在打官司,田茂国说和他们签的是假合同,具体情况我说不清;6月19日,公司与云南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金额36.7万元,保证金4.5万元;8月21日,公司与北京八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书,费用40万;8月18日,公司与中国萧军研究会红色文化研究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每年向研究院捐赠100万元公益费,首次捐赠150万。田茂国和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过合同,一份是重庆佰国智公司签的,费用是田茂国付的,合同金额60万,付了30万,还有信网公司起诉昆明晨昊公司,付给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60万元。
24、证人田某2的证言,田茂国是我父亲,田茂国给过我钱,买车给我50万元,大约是2017年10月份的时候,我结婚给我20万元,我生病给我10万元以上,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我大伯田小明家养猪,猪棚下雨倒了,我父亲通过我给我大伯10万元,还有我大伯田茂成要承包个鱼塘,我和我父亲说了,我父亲给我10万元,还有借给我堂姐田敏5万元,我父亲汇过来10万元,我留下5万元家用。我父亲说他是开公司的。
25、被害人微信截图。
26、公安部指定管辖批复、吉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
27、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8、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开户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29、田茂国建行卡查询明细单,证实田茂国集资诈骗人民币16442650元的事实。
30、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及银行凭证,证实田茂国集资诈骗人民币2692800元的事实。
31、冯某1农行卡查询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丽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业务凭证,证实田茂国集资诈骗人民币10338900元的事实。
32、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田茂国手机、银行卡、人民币、钱包、钥匙等)。
33、洮南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奔驰轿车一辆)。
34、查封唐钰琇房产通知书。
35、洮南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田茂国工行卡×××账户,1023760元)。
36、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各种合同、开户许可证、硬盘、电脑、人民币、银行卡、昆明中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及法人身份证等)。
37、股权转让协议、会议承办合同书、合作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赞助合作协议等。
38、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39、田茂国到案经过。
40、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
41、被告人田茂国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田茂国及其辩护人栾广斌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有异议,辩称其出售的是会员卡而不是原始股。被害人陈述无法证明其购买的原始股份与被告人田茂国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证明力,足以证实被告人田茂国集资诈骗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关于刘某1、杨某1、杨某2、顾某1、曹某1、冯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1自加入田茂国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后,任九局二十五大区经理
,
积极发展会员并收集会员个人信息43636条
,后将信息上传给张某1,张某1上传给李某1。
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2加入田茂国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后,担任九局董事长,收集、提供会员个人信息138850条。
被告人杨某1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海外特区,以微信形式接收李某1上传的会员个人信息1813039条并将其转给徐爱华等人。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顾某1加入田茂国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后任一局董事长、田茂国助理等,收集、提供会员个人信息22592条。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曹某1加入田茂国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任五局报单员,负责收集下属成员上报的会员个人信息5422条并把信息逐级上报给田茂国。
2016年6月份,被告人冯某1加入田茂国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组织,任十一局董事,收集、提供会员个人信息300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
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区情况
,在推荐人的推荐下,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成为会员。我就是传达“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的政策,我们和要发展的人讲“这个项目是国家的,国家在没有开网之前是免费注册,而且给赠送积分,会员赠送3000积分,1积分开网后能换3元钱,感觉这个项目好,能帮助群众挣钱,我自己也能挣钱。大区经理位置开网后给我30万积分,换算成人民币是90万。这些信息我都传给张某1了,我是通过邮箱传的,我发展的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我电脑里基本都有。张某1也往上传,传给一个叫李某1的,李某1是上面的一个领导人,我不认识这个人,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2016年我接触这类项目以后我和韩某1说的,然后我们就一起做了,这个东西就是我们俩一起做的,也没办法分清他具体发展了多少人。
2、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我认识李某1,我俩都是海外特区顾问,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群里互动,发展下线,收集信息,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手机号码、住址,这些信息先传给我,我统计后,传给徐爱华或吴之柱,我在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中担任海外顾问一职,具体负责传递信息,我负责把李某1等人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传给徐爱华,徐爱华再传给田茂国,一共传多少条信息我记不清了。我是2017年1月份左右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3月份给我踢出来的,收集这些公民信息做什么用我不知道。我在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干的不舒服,这时正好有个中国物联网CDC海外特区,我就带着我的人去了,我把李某1、胡秋莲、李万生、孙长林、文友才带去了,他们几个手里的信息能有几百万条。
3、被告人杨某2的供述,宣传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相互之间沟通,并注册会员,每一个会员向其所在的群里发身份证和手机号、QQ号、姓名、性别、年龄的信息,只要发了,看群里通知。我认识张某1,她原先在我的九局担任大区经理。后来担任九局的总经理,2017年4月份田茂国任命她当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的董事会主席助理。2017年4月份左右,我自己成立一个中国物联网,我是董事长。我下设二百个左右大区经理,每个大区经理群数不等。参加中国物联网LCF数字货币有五十、六十万左右。我们成员的资料没有统计,只是叫大区往上报,最后报到每个大区经理和我的互联网电脑或者手机上看,我们熟称“公屏”,我们从电脑上看到数据,我能看到所有大区的数据。我没有电脑,我是通过手机看的。我们“公屏”上的信息都是通过微信发的,我觉得我不要这些数据就不是违法的,收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做什么用我也不知道。原九局的大区经理有报单员,数据都在他们那存着,再往哪传我就不知道了。我就是讲中国物联网知识。我成立的时候,我向会员声明不要求提供个人资料,也不收费。2017年5月中旬,当时我因为和田茂国闹矛盾,田茂国免去我九局董事长职位。
4、被告人顾某1的供述,我现在在“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一局,我在田茂国的平台共发展了2万多人,这些人的身份信息都传到公司网站后台,我们公司的后台就是存储12个分公司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及会员购股的数据。
5、被告人曹某1的供述,我在2016年8月16号以后开始收集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邮箱号和家庭住址。我找了几个人做我的下线,由他们负责给我上报信息,最后我把这些信息发给闫海荣。我们收集这些公民信息是通过微信上报的。我们在收集公民信息的时候没有实质获利,就是通过收集的信息的总数来获得积分,因为1积分能兑换3元钱,我是5局董事经理,我手底下能有8个大区经理,各个大区经理往我这报总人数,后来在田茂国下发任务,需要各个大区经理往上报自己所管人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及开户行等信息,进行编号,说是能给钱。我负责报单,也就是报单员,负责统计下面人购买的钱数和人名、股权数、电话和推荐人。
6、被告人冯某1的供述,我负责的大区总共有大约3万左右个会员。我们要求会员提供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地址。我们这个组织根据谁发展的会员多少,在组织里面担任高层,信息都发给了每个群的报单员向上一级发送,然后发到每个局总报单员,总报单员再往上报。我都是让大区经理报给我儿子,大约得有3万多条。我没有获得利润。
7、证人韩某1的证言,加入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要先加入微信群,然后各个群的群主将群成员的身份证号、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汇总成表格的形式,由群主通过邮箱发给上级总监或者是大区负责人,总监和大区负责人将信息再上报给大区经理,大区经理把各个群的信息统一汇总发给董事局,董事局将这些身份信息发给董事会主席田茂国,有的群主为了省时间把信息直接发给大区经理,刘某1在群里发布过,让群成员去获取居民信息,然后上报,这些信息形成表格,上报给主席,我本人没获取多少公民信息,我下面的总监以及群主总共获取了将近10000条信息,他们获取的也算我的业绩,我和刘某1是一家的,我让下面的人直接将信息上报到我爱人刘某1那,但是业绩还算我的。
8、证人张某1的证言,正月十五左右我加入了田茂国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当时田茂国说国内有12个董事局,海外有12个董事局,是田茂国在一个课件上说的,我所在的是九局,我们不相信田茂国,因为他说的话比较大,说他是***总理在海外邀请回来的。6月初,杨某2要我们到海外特区CDC项目,我们不想换,到了6月20日,我们陆续就去李某1的团队了,李某1要求所有的大区报会员资料,说是7月初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开始,李某1往群里发了两张表格,要求会员上报资料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所在省份、推荐人等内容,李某1让我负责整理打包发给她,我先后负责54个大区的资料整理,打包发给了李某1,总共大约140万人,李某1说这些信息是为了这个项目,央行数据库用。我是刘某1的推荐人,她是通过QQ邮箱发给我的。
9、证人潘某的证言,我从事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获取公民信息了,我的微信群叫九局25区076群中国物联网LCF,我是群主,我将信息上报于玲处,于玲再上报给刘某1,刘某1再怎么报我就不清楚了。
10、证人刘某6的证言,我获取的20左右人的信息已上报给潘某了,我看名单已经在群里出现了,我这两天登记的62人还在我手里笔记本上,还没有上报,我知道的就是名单汇报到于玲那里,于玲汇报到刘某1那里,于玲和刘某1都在这个群里,能看到名单,潘某发展我的。
11、证人阎某的证言,杨某2是主要管理人员,是第九董事长,负责下达田茂国的指示和主持会议,在2017年3月份时杨某2和田茂国闹掰了,杨某2自己成立了中国物联网货币董事会,我继续做杨某2的助理,我主要负责统计各个群的人数,下边各大区经理发过来的个人信息报到我邮箱,是田茂国给下发的任务,让报到我邮箱,我没给田茂国发,我和杨某2商量的,杨某2说田茂国不靠谱所以就没发。九局一共收集了大约30万条左右信息,大区经理报给张某1,张某1报给田茂国,大区经理也报给我一部分,我的信息没有报,在我邮箱里。张某1在杨某2那拉走了5、6百万人,她们继续做物联网货币,叫海外总指挥部。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杨某1说我们成立一个海外大区自己做,我把黄瑞华和杨某1拉到一个群里,杨某1就向我要身份证号码,说是备案用,黄瑞华下面有1000多人加入我们大区了,随着宣传找人,一点点壮大,我把我在平安116发展的吴之柱也拉过来了,后来发展到100多万人,因为内部矛盾,吴之柱把我和杨某1还有很多人都踢出群了。我被踢出去前有15个大区左右,总数不知道多少人。杨某1让他们把信息报到我这,我整理后报给杨某1,我让吴之柱报给杨某1,他要的急,下面上报的都是群架构的信息,杨某1的意思是先报上去,慢慢补会员的信息。
13、证人冯某2的证言,我是2016年8月开始接触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我只负责我父母的大区成员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推荐人,当时我们收集了几百条成员信息,我手里的数据都是我父母大区的群主发给我的,我整理好,再发给陈东平,田茂国是最高层领导。我父亲冯某1和我母亲蒋丽君成为11局董事,我成为11局报单员,我负责11局所有成员数据,共有5、6万成员信息,他们也购买了我们组织的原始股,大约有一千三四百万左右。我整理好信息发给陈东平,7月份开始,我的信息发给唐主任。我们家购买了约20多万的股份。
1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刘某1、杨某2、杨某1、顾某1、曹某1、冯某1)。
15、刘某1非法提供公民信息清单。
16、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冯某1手机、银行卡)。
17、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杨某1电脑硬盘、手机、名单等)。
18、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杨某2手机、银行卡)。
19、洮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顾某1手机、银行卡等)。
20、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刘某1手机、笔记本电脑)。
21、刘某1、杨某2、顾某1、曹某1、冯某1到案经过。
22、昆明市看守所临时寄押人员情况证明(顾某1)。
23、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寄押证明(曹某1)。
24、刘某1、杨某1、杨某2、顾某1、曹某1、冯某1的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2、杨某1、顾某1、曹某1、冯某1对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其收集信息的数量均有异议,辩称信息不是其收集、数量不符。杨某2的辩护人赵伟对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辩称其中25大区是刘某1领导,该信息与杨某2无关。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被告人田茂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集资诈骗罪
。
被告人杨某1、杨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
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被告人刘某1、冯某1、顾某1、曹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田茂国通过微信群大肆宣传“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概念,
以免费注册送积分、1积分可兑换人民币3元为诱饵发展数百万会员后,注册成立自然人独资的信网(北京)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该公司上市的事实,假借公司名义在各微信群中向会员宣传并出售所谓原始股,取得巨额集资款后,或借签订合同之名转移赃款、或将赃款转入他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理财等,肆意挥霍,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定性不妥,应予更正
。关于被告人田茂国及其辩护人栾广斌提出其出售的是公司的会员卡、其不构成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与在案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田茂国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田茂国的供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账户往来明细、银行凭证等,认定其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94743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1、冯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赵某1关于被告人杨某1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赵伟关于被告人杨某2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温丽丽关于被告人冯某1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根据,冯某1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应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田茂国犯集资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32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1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五、被告人冯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
六、被告人顾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
七、被告人曹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八、公安机关扣押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伟光
审判员 范国军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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