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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北唐县-李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地推办卡,利用手机卡、猫池进行“接码”、“卡发”)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25刑初33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捕前住山西省长治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英才、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及其辩护人韩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李飞等人购买“猫池”、电脑等设备,在山西省长治市的出租房内,用购买的实名认证手机卡为他人
提供注册热门APP的验证码和群发博彩类等网站链接短信,从中获利
。期间,李飞为获取更多的实名认证手机卡,从QQ群中
下载13万余条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用于申请手机卡
。2020年4月30日,李飞等人到行唐县与刘某见面商量购买手机卡事宜,2020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提供了1、李飞电脑储存文件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尤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飞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韩立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飞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李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较轻。被告人李飞通过网上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非大量使用,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李飞系初犯,无前科;4、对于本次犯罪,被告人李飞有真诚悔罪表现,愿意退赃。如果被告人能够退赃,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情节,退赃的事实,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飞适用缓刑,适用缓刑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有利于李飞今后的改造。李飞父母常年有病,经济较困难,其父亲患病较重,可以考虑对李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飞等人购买“猫池”、电脑等设备,在山西省长治市的出租房内,用购买的实名认证手机卡为他人提供注册热门APP的验证码和群发博彩类等网站链接短信,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李飞为获取更多的实名认证手机卡,从QQ群中下载13万余条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用于申请手机卡。2020年4月30日,李飞等人到行唐县与刘某见面商量购买手机卡事宜。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李飞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侦口头中队传唤到案。
经查,被告人李飞违法所得数额为82223元。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飞的作案工具:三台台式电脑、十三台“猫池”、壹仟肆佰余张电话卡、十二台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李飞的供述与辩解:(1)我是从去年12月份开始接触的这种业务,
通过百度“联通吧”接触到了手机号相关业务,里面有许多批量使用手机号能挣钱的方式,我经过研究之后发现一种
接码业务
能挣钱,方式相对简单容易一些
。
接码业务
就是用自己手上的已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卡通过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发给别人,由别人用这些手机号注册比较火爆的APP,别人用这些手机号注册以后,我会收到验证码,我再把验证码发给注册人获利。开始做接码之后,我通过微信朋友圈内购买了十一个用于批量接受手机号验证码的设备“猫池”。买好设备之后,我通过百度“联通吧”、微信群和QQ群寻找渠道购买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平均每张手机卡的价格就在130-150元之间。买到手机号后将实名认证的手机卡插到“猫池”设备中接收验证码,
做接码的业务时每个手机号能注册15个左右的APP,每个验证码大概能得到八元的收入
。
从开始做接码业务到现在我一共用了七八百个左右已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其中能做成业务获得收益的有五百多个手机号,我现在手上有三百个左右,目前收入的钱全部在我的一张中信银行的银行卡上,卡上大约有七万元,其中四万元左右是我做接码业务收入的钱。我购买的都是
联通的19元月租的大王卡,我一共购买了300张左右
。我是通过微信群和QQ群等各种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购买信息,有人看到之后跟我联系。这些卡我做完“接码”业务后没有再转卖他用,目前,卡就在我山西长治现在租住的房子里面。
我购买的这些大王卡手机号都是实名认证开通后,我收到卡就把卡插在猫池上提取手机号,在和平台或者绕过平台和散户对接以后,我把手机号发给对方,让对方用来注册软件,我收到验证码之后,再把验证码发给平台或者散户,注册成功之后每个验证码可以获得八元左右的收入。每张用来做业务手机卡在网时间需要三个月,第一个月的收入最高,因为成功率是100%,第二月再用的话成功率基本上要减半,第三个月的成功率就更低只有20%左右,这样每张实名认证的手机卡三个月下来能收入200元左右。
我一般是先跟卖卡的人联系,先购买三、五张手机卡之后先验证一下他们给我的卡是否能开通我需要的业务,我确认卡能用之后,我再给对方微信联系购买五十张左右,因为这行骗子比较多又需要先付款,我不敢一次购买太多。我购买的手机卡都是卖卡的人快递到我租住的地方,当时我租住在山西省长治市,收货人李飞,手机号留的是166××××9530。和我一起租住的三个朋友一个是我大学同学郭某、一个是打游戏认识的赵某、还有一个是以前的朋友陈某1,他们现在都没有工作,我们在今年三月份前后郭某、赵某跟我一起住,十多天前,陈某1过来帮我忙,我就带着他们三个一起干。我们没有具体的分工,联系买卡都是我负责,他们没有和卖卡的对接过,只是跟着我一起去过,郭某和赵某主要是操作电脑和猫池,陈某1主要是利用我在网上找的身份信息申领联通电话卡和看着猫池及电脑上的接码软件是否运行正常。
这次是通过百度贴吧“铁通吧”跟一个女的联系上的,她看到我发的买卡的帖子回复我,跟我要我的联系方式加上了我的微信。加上我微信之后,这个女的直接给我打微信电话,跟我商量业务,而且不让我在微信上打文字,要求我所有的事情都通过微信电话沟通。经过简单接触,
她说她有地推的人群,她手中有大量信息可以给我开卡,我觉得能长期联系,准备从她这里以后大量购买手机号,就相约见面。对方说我是山西的,她能做河北、河南和山东的地推手机号,河北有石家庄、保定、沧州三个地方可以做
,因为石家庄离着山西比较近,约在了石家庄见面。确定了在石家庄见面后,她给我发了一个手机微信定位就是行唐县县城客家365宾馆,我和郭某、赵某就开着一个我朋友的现代胜达越野车过来了,我们是4月30日到的行唐这个宾馆,到了大约是晚上10点左右了,我们在宾馆外边见的面,见面后这个女的说她还没有安排好可以实名认证的人,让我们先住下,她去安排一下,这样我们三个当晚就住在了行唐九都宾馆。
第二天这个女的跟我们说她去找地推的人群了,但是行唐这边地推的人员做起工作来比较麻烦,不好做工作,让我们跟她一起去保定涞源,她说保定涞源她已经安排好了57名能给我们实名认证的人,这样我们5月1日下午开始往涞源走,走的时候这个女的说让我们拉着她一起,我才知道她是自己来的,涞源的地址也是这个女的给我导航过去的,目的地是涞源一个粮油店,到了之后
她先去粮油店买了几瓶食用油和几袋面粉之后,让我们找地方休息,她去跟地推人群接触,如果行明天她就在这个粮油店买这些油和面粉去给我们地推开卡,承诺我们最少开57张卡,如果可能还可以一户开两张卡,那样就是一百多张,我说行,
等她消息了,但是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实名制手机卡除了有人卖,还有人
出租
,我曾经在石家庄财富天下附近住的时候,租用过别人的手机卡,有160张左右,但是租给我的那个人,我自始至终没见到,他把卡放在财富天下的报刊柜里让我去取的。财富天下是一个家庭式旅馆,放卡的柜子编号是2005。我们购买实名制手机号没有账本,我收入的钱全部存在了中信银行卡里面,从2019年12月份以后的进账都是购买手机卡后做相关业务的收入。我知道我购买实名制手机号的行为是违法的。
(2)我开始抱有侥幸心理,之前说的那些有的避重就轻了,有的没有如实说,现在我想通了,我要全部交待,再重新讲一遍,我主要干的活是“卡发”。
我先是少量的买卡不断的尝试,包括买那些带卡槽的手机试卡,之后又看见有人大量在网上求购手机卡,就觉着这些东西肯定能挣钱,但是怎么挣钱多我不知道,就在2019年10月中旬在长治市租了房子买了一台电脑准备大量做电话卡业务。先买了100张郑州电信的手机卡,那时候我已经加了好多这类的相关的群,了解了一下,知道手机卡可以做APP接码业务,还可以群发短信。我先是用买的手机做APP接码,觉得不挣钱,后来比较了一下群发短信业务比APP来钱快,挣得多。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用手机群发短信和接码都不方便,就买了两台猫池设备。因为当时我刚入行还没有接过群发短信的活,这100张卡基本上都用来给我自己发短信用来测试能不能批量发,我测试完之后基本上这些卡都是“死”(短信通道被封或卡被停机了),这是我测试和研究的过程。接码大概也就挣了3000元左右,我买卡花了一万多,基本是亏钱了。
从10月中旬到12月中旬这段时间我基本上一直是在不停的买卡测试,唐山联通卡100张,散买的卡加起来也有100张左右,这些散卡有山东、上海、广西、湖南等地的移动、联通卡。买的这些卡基本上不能用来批量发短信,只能接码。我那时候有钱就用来买卡,虽然接码不怎么挣钱,但我也得做挣生活费。
12月20日左右,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在QQ群里看见购买和出售天津联通卡的人很多,就想全国这么多地方为什么都做天津卡,肯定是能挣钱的。我就从网上买了十几张天津联通卡,试了一下发现确实可以批量发。然后我就陆陆续续的从之前那个人手里买卡,一共买了200多张。10月份的时候我就跟赵某说过做手机卡的事,他也开始关注这个事,基本上就是这同一时期,赵某开始在网上做“短信中介”他不发短信,但是他接到群发短信的活之后把这单业务转给能发短信的人,每一条短信抽一分钱。我在测试成功有了卡之后,开始是赵某给我联系的活,每单短信业务起步是发10000条,平均每条是一毛八、九分钱,短信内容是“天生娱乐,短信特邀,注册送38(后面是网址)”类似这种的推送博彩网站短信。这些短信是带网站和话术的,又是过年期间所以价格高。一个手机卡单小时发95条,一天能发500条,这期间一个月左右大概发了三四十万条。每天挣2000元左右,一共大概挣了三、四万元。这期间我又陆续买了4台猫池,但是我当时的电脑只能带3台猫池,后来就又买了一台电脑。我从网上买了400张左右的云南联通卡,但是这卡不好使,每张卡一天只能发一百条,单小时不能超19条。这些卡我就用了大概几天的时间,每天能发三万多条,一天挣3000多块钱。四、五天之后就不能用了。之后我就又联系一个东北人,微信昵称“网络小学徒”,我备注的“盘锦大哥”,微信号是“zhaizhenghui1”,从他那买了十几张辽宁联通、五张山东电信、三张郑州电信这些卡都不能用,只有五张内蒙古联通能用,但是上量的话他就没有了。虽然不能用,但是一直跟他保持联系,到二月十几号的时候从他那拿了250张吉林松原电信卡,当时跟他说的是我用完之后要把卡板还给他,我用了大概四五天的时候他就要回了。我当时买了一台电信的猫池,只能插16张卡,每小时能发4000条,一天能发六、七万条。大概挣了两万元左右。我买他的卡是150元一张,每张押金50元,他把卡回收之后也没有退我钱,后来他又给了我39张海南联通,我测试死掉十几张卡,剩下的卡我就每天做一万条左右。我跟他沟通之后得知能从联通“大王卡”下单买卡。
3月初的时候,郭某已经住在我那了,我跟赵某说了能自己开卡的事之后,赵某就住到我那了。他先联系了浙江联通公司的业务员,给了他60张卡,在邮寄的途中这些卡被发现实名认证有问题就被停掉了,后来他就又联系一个余姚联通公司的三方公司外派员,他给开了不到100张卡,有海南联通和定西联通还有几张其他地方。在这中间我也联系了两个联通公司的业务员,许昌的李文要给我开了190张海南联通和定西联通卡,三门峡的那个业务员给开了不到100张海南联通、三门峡和定西联通卡。后来那些业务员给我打电话说因为实名认证的事出问题了,定西那边也因为大量开卡把我的卡停掉了。这期间我平均一天发10万条左右,发了有七、八天左右,挣了四万元左右。
我自己办卡是先用我电脑那14万个人信息在网申下单,卡的归属地按我的需要填,我把单都下到联系好的业务员的派送范围,我网上联系地推人员找人现场人员实名,我把业务员给我的工单号及密码发给地推人员,他们通过“码上购”登陆工单账号,在工单列表中选择我的订单更改信息,改为现场人员的身份证,并拍持证件照、身份证号正反面及现场录制的活体验证上传,然后由业务员登陆后写卡,把写好的卡邮寄给我。因为每次办卡都要业务员写卡后来他们员嫌麻烦就直接把白板卡寄给我,我登陆“码上购”软件后,用手机蓝牙连接买的写卡器办卡激活。
我们主要是银行卡交易结算费用的,都转到我中信银行卡里了,我的银行卡我记不住,他的卡号我不知道,大部分都不是同一个账号。
我主要是负责找卡,赵某和郭某操作软件发短信,整理卡换卡等活,陈某1主要是网上下单,杨凯隔三差五的来,不经常在,来了什么都干,换卡、整理卡、看软件等。
所有的钱都是我收,收到我的中信银行卡,具体分钱的事没有详细商量过,因为我都欠他们的钱,我给过郭某和赵某每人一万,但是没具体说这是分的钱还是还他们的钱。到现在没有按比例分过钱,他俩应该默认应该平分的,陈某1过来的时间短没给过他钱,给过杨凯几千块钱。陈某1说过原来应该也是干“卡发”和“短信中介”转单的,他还给过我一台猫池。
我没有买过电话卡和个人信息,我帮业务员完任务给他开过三门峡的卡,我就不给他钱了,卡开好后我给他邮寄过去,这些卡我不收他钱。
我们发短信的对象,在我们这行里叫“数据”,这些数据都是让我发短信那个人提供的,专门有人干搜集数据这活。我说的“数据”,他们应该是从网上买的,我感觉他们应该是有黑客黑掉赌博网站后台,侵入数据库提取精准数据,还有就是网站的客服工作人员私自把这些信息拿出来卖,不同的数据不同的价格,有实时数据指当天注册平台的,贵的话卖到五毛钱一条,隔天数据价格就差很多,时间长了的话这些数据就不值钱了。
我们发的短信都是赌博类的棋牌推广,短信内容包括纯网站和带话术的,纯链接的价格每条在一毛三至一毛六不等,带话术的价格在一毛五至两毛不等,我做APP接码业务不分主次,量都差不多,我主要是做“卡发”的,这也是顺带做一下。
我一共有三台台式电脑、十三台猫池,还有十二部带卡槽的手机,主要的设备就这些。跟我联系业务的那些人基本都是用QQ、微信,在我手机上有,资料在手机和我的电脑上。
我大批量的买卡发是因为我做的就是发短信的业务,我们的订单起步就是一万条,卡太少了发不了那么多,并且不是所有的手机卡都能发那么多短信,都有短信上限,总大量发违规相同短信就会被公司后台发现关闭短信通道或者禁卡。我们接单的短信内容是赌博类的,上家要求短信发生的成功率,在接到短信后还要看链接的点击率,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发送短信的时效性,在上家要求的时间内发送成功。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杨凯的证言:我在山西省潞安矿务局高河能源有限公司任会计,我们单位是国企,我在单位是事业编制干部身份。
我和山西长治的李飞是高中同学,李飞欠着我5万元钱,我一直没跟他要,2019年11月份的时候我缺钱花,就跟李飞要欠款,李飞跟我说让我再借给他点钱,他说现在干“卡发”,如果干成了就能挣钱,挣了钱不仅能还我5万元钱,还能让我再挣一笔。我从支付宝借了3万元钱给了他,他拿着我的钱就开始买“猫池”、电脑、租房子,李飞刚开始说让我什么都不用管,上好自己的班就可以,他用我的钱购买好设备后就开始干。刚开始干的时候,李飞在网上找卡老被骗,到了去年12月份左右,我借给他的钱花光了,李飞就跟我另一个高中同学陈某2借了1万元钱,有了资金以后李飞就继续买手机卡,买回来以后试卡,李飞主要是买联通手机卡,也有一部分是虚拟运营商的卡,后来发现还是不挣钱,李飞就在网上的平台找到了“接码”的业务,他在什么平台接的业务我不清楚,做了多少业务我也说不上来,最后是挣了六七千元,这些钱都在李飞手里。因为“接码”因为每个手机号只能接一次,我们考虑这个赚的少,李飞就琢磨干“卡发”业务。我和李飞都有一些关系能搞到房地产登记的客户信息,我找我山西长治做房地产销售的朋友张杰要了500条客户信息,李飞找的谁,找了多少客户信息我不知道。张杰给我500条客户信息后,我们给这些号码发送短信,但是没有效果,这就到了2020年春节前后了。也是春节前后郭某和赵某就让李飞招过来了,郭某是李飞大学同学,赵某和李飞什么关系我不知道,但是赵某是带着“猫池”和电脑等设备过来的。这几个人聚在一起后,我不知道李飞从哪里搞到了“码上购”和甘肃定西的联通卡,具体数量我不清楚。4月中旬我着急用钱,李飞不给我,嫌我老上班,不给他们帮忙,所以我就晚上下班后去李飞租住的地方,帮他们在“猫池”上插卡、拔卡,然后由李飞、郭某、赵某操作电脑发送博彩类的垃圾短信,我干到4月底,李飞找过来一个叫陈某1的人到租住地帮忙,我晚上就不去了,后来偶尔去一下,我也不参与操作,但是我将我名下的一辆现代圣达越野车(晋D×××××)借给李飞他们,让他们开我的车跑业务。
李飞租住过两处房子,我当时租的房子在长治市,李飞住过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他拿我的钱购买的电脑、“猫池”等设备;李飞租的两处房子在山西长治市,最后租的房子在御景佳园3-5-1402.御景佳园那里我知道有三台电脑、6台“猫池”,还有3G“猫池”,但是我不知道有几个。
“
接码
”就是我们拿着从各种渠道买到的手机卡插到“猫池”里,通过电脑软件操作注册一些热门的网络APP,接收到那些APP发送过来的验证码,我们再将验证码提供需要的客户,从中牟利
。
“
卡发
”的意思就是群发垃圾短信的意思,我们刚开始是发送房地产广告,后来发展到替客户发送博彩类的垃圾短信。
我不知道客户是通过什么渠道找到的,李飞比较清楚,基本上都是他找渠道搞到的。
李飞4月底的时候通过支付宝给过我15000元,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6×××78。
(二)证人郭某的证言:今年4月30日,李飞联系了一个女人,那个女的是搞地推的,说能搞到手机卡,还让我们到行唐县找她拿卡,然后我、李飞、赵某就开车从长治来到了行唐,但是不知道为什么那个女的没有搞到卡,最后那个女的跟李飞联系说是到保定涞源,那个女的在涞源可能会搞到卡,这次被公安局的在涞源抓住了。
我跟着李飞买手机卡,李飞找了我和一个叫赵某的跟着他干,李飞口头答应一个月给我们每人1万元工资,平时的开销也是李飞负责。
我和李飞是大学同学,我们于2013年毕业后一直有联系,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后,李飞联系我说有一个挣钱的门路,电话上他说就是找手机卡接码,我也不懂他说的是什么,后来我从临汾到长治找李飞,我们在长治市与他见面,到了那以后我看到李飞和一个男的,后来知道那个男的叫赵某,也是李飞招过来的。李飞让我看了一台电脑连接着两个“猫池”,猫池上插着一些手机卡,他就给我介绍这些东西是用来接收手机卡的验证码注册一些热门的网络APP的,我们负责接收手机验证码,然后再将收到的验证码卖给客户,具体这些手机卡什么来路我不清楚,李飞教我操作电脑,具体的流程是:李飞收到寄过来的手机卡,我们将卡插到猫池上,然后电脑上会显示这些手机卡的号码,我们把号码告诉客户,客户注册APP后,我们会收到验证码,我们再把验证码告诉客户,这笔交易就完成了。
“猫池”是李飞买的,一共有11台左右,现都在李飞租的长治市存放。我不知道是如何买到这些手机卡的,都是李飞操作的。一张卡平均能注册二三十个软件,客户注册后每个APP给我们的费用不等,具体的价格李飞清楚。我们的客户都是李飞在网上找的,具体怎么找,找的谁,我不知道,客户打过来的钱也是打给李飞。
我们做了十七八天,做了100多张手机卡,盈利情况李飞清楚。李飞是总负责,赵某跟着他跑业务,我就是在电脑跟前接码。有时候我找李飞要钱,有时候李飞主动给我钱,每次有1000元的,有3000元的,总共给了我1万元左右,一般都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我钱。
今年4月初,李飞联系了一个河南人,说能搞到白卡,具体怎么联系的我不知道。我和李飞去过河南省许昌禹州市找过这个人谈收卡的问题,这个人是个男的,他自称是联通公司的,他们交谈的具体细节我不知道。过了一段时间,李飞安排我开车(晋D×××××)到河南禹州找那个男的拿货,因为是在外地,我不知道具体见面的地点,我从他手里拿了200张左右的联通白卡,价钱是李飞和对方谈的,我不知道每张卡的价格,我也没有与这个人有过资金往来,后来那个男的跟李飞联系,说联通公司查的紧,让我们把卡都还给他,我就开车去了趟河南禹州,把卡交给这个男的。
我们电脑上还有一些公民的身份信息,我估计有几千条,我们用这些身份信息用来网上申领联通卡,我们是先找好地推,然后我们在联通“码上购”APP下单购卡,地推再到农村找一个老人套取他们的身份信息激活,开卡完成实名制认证,具体地推怎么套取,怎么开卡,这个流程我不清楚。
李飞说接一个码收入1块钱、2块钱不等,具体的我不知道,发一条垃圾短信几分钱到2毛钱之间,具体李飞清楚。
(三)证人赵某的证言:1、我们还做“卡发”的业务,“接码”的业务其实是个幌子,我们主要做的就是“卡发”的业务。
2019年12月份的时候,李飞给我介绍的“卡发”业务。当时我在家里没有工作,就开始接触“卡发”业务。李飞给我解释了“卡发”业务基本的操作流程,我也在QQ上搜索“卡发”相关的群,进群之后通过聊天记录了解业务的基本情况,也找群里一些被骗过的人了解。因为“卡发”业务和“接码”业务一样都需要找客户和工作室(俗称“机房”)进行对接,有的先付款的就容易被骗。
做了一段时间以后,我和李飞聚到一起开始做“卡发”业务,我和李飞一起做大概是2020年3月份左右。做“卡发”业务需要设备和手机卡,设备就是电脑、猫池和“加密宝”(指带有授权认证属性的U盘),手机卡则是实名认证过的手机卡。我们买了三台电脑和十台左右的猫池和三、四个“加密宝”。实名认证的手机卡我们都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或者找联通营业厅和他们合作,联通营业厅的给我提供空卡和工号,再找“地推”找人对手机卡进行实名认证。有了设备和手机卡之后我们就在QQ上搜索“卡发”相关的群,找到广告需要发短信的业务进行联系沟通,商定好价格之后由发单的人给我们提供短信要发送的内容和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再根据需要发送的短信条数进行收费,我们只发联通、电信运营商旗下的手机号码,每条短信的价格市场价就是0.15元-0.16元/每条,需要话术的时候每条加上一分或者两分的价格。
“地推”其实就是地面推广员,他们一般就是用小礼品或者小额的现金去找人做实名认证,一般找的都是愿意接受这些小礼品或者现金的人,为他们提供手机卡的实名认证,由我们付款给他们结算,“地推”人员给我们认证一张手机卡差不多在150元左右,而小礼品的价值或者现金一般不会超过50元,这样他们就能从中获得利润。
平时都是李飞主要联系找卡,我和郭某负责对接客户、“地推”和在电脑上操作。我们平时的生活费用和办“业务”、买卡一类的投入都是李飞来负责的,我们所有的钱都在李飞那里。李飞还搞过很多公民的信息,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我只是在我们使用的电脑上见到过,公民信息的来源李飞没有跟我说过。
2、...,我是三月份的时候和李飞、郭某汇合的,然后我们三个开车去了东北,在辽宁盘锦找到一个卡商,卡商给我们提供的松原电信的手机卡,卡商第一次给了我们200张卡,我们测试了一下发现可以用,然后就开始跟卡商谈合作,当时卡商要的是每条短信他提一毛四,我们谈成之后就开始做。我们做了一个星期发现这样并不挣钱,我们不想给卡商打工,就先走了。我当时比李飞先走,过了两天李飞也回山西长治了。李飞回到长治之后发现QQ群里有人收甘肃定西的手机卡,李飞比较好奇就弄了两三张测试了一下发现确实可以用。因为不同的卡发短信的数量和准确送达率都不一样,成功率高的肯定就受欢迎,定西的卡就属于当时比较好的一类的卡。我们当时就想找定西的卡,我问李飞要不要找卡商试一试,但是李飞考虑到卡商供应的机房太多,这样卡多了也就不好了,就没同意。后来李飞就和我商量我们各自找自己的渠道弄卡。
我们自己找卡的话就得找工号,李飞说让我找工号就行,地推实名人员他那里有资源。我就准备找工号,我当时没有工号的资源,就找杭州的一个叫方海峰的朋友在网上申领了两张手机卡,通过朋友拿到了联通营业厅“码上购”的工作人员,用了这个工作人员的工号。当时我跟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说我准备大量的开卡,对他完成业绩拿提成也有好处,除了提成外每张卡我再给他20元的好处,那个人就同意了,给了我一百张空卡。用了开卡之后我当天给李飞寄了60张,我手里有40张,我的40张空卡用我的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了,一部分海口联通的,一部分定西联通的。
从定西回到长治之后,李飞我们手里的卡基本上都不能用了,我们就向另一个渠道开新卡,李飞从网上找地推,网上有人说石家庄这边有人可以申领手机卡,但是需要把老百姓的身份证收上来,耗时比较长,我们等着的这个时间李飞换了大一点的房子,我们把猫池和电脑都搬到新房子去了。搬完家我们就到了石家庄,见到了和我们同一天被抓的那个女人,那个女人说行唐这边不行,带我们去了涞源,当天晚上我们就被抓获了。
(四)证人刘某的证言:今年四月份,我在百度贴吧“联通吧”看到有人发帖子想要手机卡,然后在4月24日,我就用微信加了这个人的好友,对方说他是山西人,让我叫他小李,还告诉我他的电话是166××××9530,我们谈好的是每张卡150元,我负责给他在行唐下乡找人实名,这名男子应该是怕被我骗了,跟我说好的是来行唐找我当面交易。我是4月29日来的行唐,当天下午我找到别人介绍的北河乡一个村的村干部,这个村叫什么,我记不住了,找到村干部后,我跟村干部说我需要实名一些手机卡,想在村里找人实名,然后我可以给村民送点礼品,具体实名手机卡干什么,我没有说。然后村干部带着我找了两户村民,我拍了这两户村民的身份证照片,然后村干部跟我说觉得这样不靠谱,怕实名手机卡之后有人用卡干坏事出事,我就把手机里的身份证照片删了,然后给这两户村民各买了一桶油,后来我就走了。4月30日,我加微信好友的山西男子来行唐找到我,他是开车来的,还带着两名男子,当天晚上我们都在行唐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说行唐这边不好实名手机卡,村干部不配合,我可以带他们到涞源开卡,然后当天中午左右,这名山西男子开车拉着我和另外两名男子到的涞源,我在涞源找了个宾馆住着,然后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山西男子微信号×××,昵称:分手何必把锅拿走,我的微信号×××,昵称:未央宫。
(五)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和李飞以前一起工作认识的。李飞联系我让我给他帮忙群发短信,我因为正好没事干,就答应了。我找李飞的时候,李飞在长治市青年公寓租住,和李飞一起的还有东东,我去了第6天,国庆也去了,东东、国庆都是他们的小名,大名我不知道。国庆来了之后因为房租到期,我们就搬到御景佳园租住,4月30日李飞他们三个人联系了行唐一个卖手机卡的人,他们就开车来到行唐交易,我自己留在了出租房里,直到昨天晚上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找到我。
我发送的短信都是网上赌博和地产类的广告,网上赌博的广告一般只是发一个链接,地产类的广告使用对方给的话术,将短信发送到的号码是由找我发广告的客户提供的。我一共发了50多万条短信,网上赌博和地产类的短信大概各占一半。
李飞大概是今年元旦之后开始干的群发短信的,具体他有多少猫池、多少张手机卡、群发短信多大规模,我不太清楚。
我到李飞那里的十来天,就是负责在“码上购”平台上申领手机卡,申领手机卡使用的身份信息都是李飞提供给我的,李飞电脑上有一个存放着14万条身份信息的文件夹,里面有名字和对应的身份证号,我用这些身份信息申领手机卡后,再用李飞不知道从哪弄来的联通员工的工号登陆“码上购”查询申请成功没有,如果申请成功就会生成一个新的手机号码,这个手机号码就是我们要申请的新手机卡号,我们使用工号的这名联通员工再将这张手机卡给我们邮寄过来,我们再将手机卡发生给地推人员,让他们进行实名认证,然后我们将这些卡用于群发短信。我还负责在猫池上插卡换卡,查看接码软件与手机卡连接是否正常。
是李飞租的御景佳园的房子,我们平时吃饭等花销也是李飞提供的。李飞给我提供的14万条身份信息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我到李飞这里帮忙没有谈过工资,他也没有给过我钱。
我给李飞帮忙的事是真的,在被抓的十来天前,李飞联系我让我给他帮忙下单开卡,我因为正好没事干就答应了......
(六)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来行唐找我弟弟陈某1,我得知我弟弟陈某1被行唐县公安局抓了,我来想给他找个律师看能不能给他办一下,我就和杨凯来行唐了,我到了行唐之后想让杨凯先去公安局见一下民警打探一下情况,我之前也干过短信群发的事情,不敢去找公安机关。我和杨凯在行唐八一宾馆附近分开的,我下车之后杨凯去了公安局,后来我又步行到了公安局附近等杨凯的消息。
我认识李飞,我知道李飞准备做短信群发,李飞问过我短信群发相关业务和技术上的事情。我没有跟李飞一起干过,因为我比较早,他经常问我一些软件和设备调试等技术方面的事。
我弟弟陈某1只跟着我做过一个半月,所有的收入都是我个人所有,与我弟弟无关,我给了我弟弟三万块钱。我后来没有再干过相关的事了,我也没有倒卖过电话卡或者其他信息,我认罪认罚。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20年5月1日,行唐县公安局接到中国联通口头营业厅员工报警。
(2)行唐县公安局搜查证:行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日依法对李飞住所进行搜查;行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对陈平良住所进行搜查。
(3)行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行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3日决定对在李飞租住房屋内搜查出的三台台式电脑、十三台“猫池”、壹仟肆佰余张电话卡、十二台手机进行扣押,持有人李飞签字确认;行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决定对在陈平良住所内搜查出的三台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七台“猫池”进行扣押,陈平良签字确认。
(4)2020年10月9日行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口头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对李飞电脑中存储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一名为“14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的记事本文档,经人工梳理筛查,该文档储存姓名身份证信息共计131532条。
(5)李飞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李飞支付宝收到“*绕波”“*芮龙”等人转入的“经营所得”共计82223元。
(6)李飞62×××23中信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明:卡内余额25.27元。
(7)个人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李飞系成年人,无犯罪记录。
(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飞于2020年5月2日被传唤到案。
四、检查、搜查笔录
(1)李飞住所的搜查笔录:行唐县公安局侦查员申轶鹏、刘杨,于2020年5月2日23时56分至5月3日0时19分搜查了李飞租住房屋,经搜查现场共有台式电脑三台,“猫池”十三台,电话卡1400多张等作案物品,现场进行了扣押。后附搜查时的照片及扣押物品的照片。
(2)陈平良住所的搜查笔录:行唐县公安局侦查员申轶鹏、刘杨,于2020年5月29日14时50分至5月29日15时10分搜查了陈平良的住所,经搜查扣押三台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七台“猫池”。
(3)检查笔录,2020年8月9日对李飞租住房屋内扣押的电脑进行检查:电脑上有三网通多功能短信王、新酷卡、红枫叶号码魔方等用于作案的相关软件,进一步对电脑内存进行搜索检查后,发现存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部分含开卡人身份证照片及持证照片)、电话号码及其发送的大量赌博类短信等电子证据,对上述内容进行提取并封存。后附部分电脑储存文件的照片。
五、视听资料
李飞电脑储存文件的电子数据及对李飞电脑进行检查的录像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达十三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飞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采纳。被告人李飞的违法所得82223元,应予追缴;本案扣押被告人李飞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和自由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223元,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飞的作案工具三台台式电脑、十三台“猫池”、壹仟肆佰余张电话卡、十二台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韩 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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