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账号类】重庆沙坪坝-贾建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出卖自己银行卡1张,只获利200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划重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获利,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以上的,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渝0106刑初7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建明,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1996年2月12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11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建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贾建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U盾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清华(另案处理),实际从黄清华处获取到200元。经查,贾建明贩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黄某(住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等人在网上被他人骗取共计400000余元,诈骗款项流入贾建明贩卖的农行卡内。2020年10月30日,贾建明在宁夏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贾建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建明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建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建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建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贾建明退出违法所得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雪朵
书 记 员 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