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账号类】重庆沙坪坝-杨利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出卖自己银行卡1张,只获利400元,支付结算100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划重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出售一张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以上的,即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6刑初7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利康,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利康明知他人利用信用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办理手机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及U盾,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宁宁(另案处理)。经查,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黄某等16人被他人以网上退货理赔等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21.1306万元,上述款项均转入该卡。经查,该卡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2020年11月30日,杨利康在重庆市渝中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杨利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利康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利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利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利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利康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雪朵
书 记 员 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