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黑灰产-账号类】辽宁沈阳-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出卖自己银行卡4张,流转诈骗资金20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划重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出售多张电话卡、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以上的,即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12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7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无职业。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恒江、检察官助理赵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及其实名手机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adder”(微信号:×××)的陌生男子。2020年4月16日,犯罪分子冒充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沈阳市浑南区奥体万达广场中国银行附近的被害人周某并编造周某名下社保卡在上海市被盗刷人民币16580元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39150.17元,其中人民币292000元通过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售的卡号为62×××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5月15日由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违规向他人出售实名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向他人出售,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资金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金明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亚男
书记员高晓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