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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打回流】四川营山-罗杰、陈兵诈骗、偷越国(边)境一审(缅北回流人员,以日至少拨打诈骗电话量认定)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2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杰,外号肥仔,男,生于1989年4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8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2018年5月30日被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6月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抓获,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兵,外号小宇,男,生于1990年9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抓获,18日至20日羁押于芒市看守所,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梅,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苗苗,外号美函,女,生于1990年1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抓获,18日至20日羁押于芒市看守所,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卢苗苗于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崇辉,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雨,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唐松林,外号小林,男,生于1998年4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营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唫吟,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万超,外号超超,男,生于1998年3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18日主动投案,同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涛,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佩,曾用名苏凤,外号玉米,男,生于1995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现住营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立冬,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铁桥,曾用名龚伏朋,外号眼镜,男,生于1989年6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抓获,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宇,曾用名莫小余,外号欧宇,男,生于1989年1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0日主动投案,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小波,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正友,外号阿杰,男,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开俊,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华龙,外号小胖,男,2000年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抓获,26日至29日被临时寄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斌,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20〕343号起诉书、南营检公诉刑补诉〔2020〕9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罗杰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陈兵、龚铁桥、卢苗苗、陈华龙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唐松林、杨万超、苏佩、莫宇、周正友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6日、10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11月30日至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丽琼、刘茂、钱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杰及其辩护人王康平、被告人陈兵及其辩护人许梅、被告人卢苗苗及其辩护人李崇辉、陈雨、被告人唐松林及其辩护人唐唫吟、王**、被告人杨万超及其辩护人谢涛、被告人苏佩及其辩护人杨立冬、被告人龚铁桥及其辩护人尹强、被告人莫宇及其辩护人肖小波、被告人周正友及其辩护人龙开俊、被告人陈华龙及其辩护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不能提押被告人,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本案中止诉讼,扣除审限228天。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缅甸的缅北地区的诈骗窝点分别聚集在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地。每个诈骗窝点有
管理人员
,下设有
“拉手组”、多个“代办员组”、“财务”、“网络维护”、“后勤保障”
等组织,每个窝点成员有百人左右不等,诈骗窝点实行集团化管理运作,以上被告人到缅甸的路费、在实施诈骗活动期间的食宿均由诈骗窝点统一免费提供,诈骗窝点的上、下班、食宿时间由窝点统一规定,每个代办员在诈骗期间均使用外号,并将公民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上交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诈骗窝点小组组长每天给“
拉手”“代办员”
发电话清单、工作手机、通讯卡、工作电脑等诈骗工具。“拉手”与“代办员”每天搭配不固定,拉手负责拨打诈骗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贷款,对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引导其添加当日与其搭档的“代办员”QQ,“代办员”按照“话术剧本”,使用QQ,手机与客户通联,引导确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下载提前制定好的
“容易贷”“容好贷”“蓝创贷”“功夫贷”“工薪贷”“惠薪贷”“钱享贷”“幸好贷”“薪好贷”“享益贷”等虚假贷款APP
,使用的APP名称不定期更换,并利用该APP给被害人制造发放贷款假象,通过后台掌控、查看、修改客户信息及数据。“代办员”以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支付
“包装费”“认证金”“刷流水”“补流水”“私人走账”
等理由逐步对客户实施诈骗。小组长对组内人员协调安排,可申请派人协助,也可自行邀请其他“代办员”协助。
“拉手”
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代办员”的工资按照诈骗金额的12%进行提成,单日诈骗总金额达到3万元,额外奖励1000元;单日诈骗总金额达到5万元,额外奖励2000元;单日诈骗总金额达到10万元,额外奖励5000元
。
自2018年以来,该犯罪集团实施了以下犯罪活动: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杰明知缅甸缅北地区的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等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窝点,而先后帮助诈骗窝点组织带领被告人唐松林、杨万超、龚铁桥、莫宇、周正友到缅甸北部地区进入诈骗窝点实施诈骗;被告人陈兵、卢苗苗、苏佩、陈华龙在他人介绍下,先后偷渡到缅甸北部地区进入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诈骗窝点。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在××组,陈华龙在××组,以“代办员”身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被告人陈兵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余元,被告人卢苗苗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余元,被告人唐松林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余元,被告人杨万超共计获取违法所得8340元,被告人苏佩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余元,被告人龚铁桥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莫宇共计获取违法所得7684元,被告人周正友共计获取违法所得4132元,被告人陈华龙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7000余元。被告人苏佩、陈华龙曾担任过“拉手”。
本案中
共有178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报案
,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384926.45元。
1.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卢苗苗、陈兵、杨万超、龚铁桥在缅甸的卧虎山庄窝点阿平组期间,利用通讯、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019年3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卢苗苗伙同陈兵骗取被害人幸某人民币29600元。
2.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杨万超、陈兵、卢苗苗、龚铁桥在缅甸卧虎山庄窝点阿平组期间,利用通讯、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杨万超骗取了他人人民币52000元,2019年4月3日龚铁桥转给杨万超工资提成加奖金共计人民币824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苏佩、陈兵、卢苗苗在缅甸卧虎山庄窝点阿平组期间,利用通讯、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019年3月18日至3月20日,陈欣伙同苏佩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47160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唐松林、莫宇、周正友在缅甸××组期间,利用通讯、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唐松林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9800元。
同时,被告人陈兵、卢苗苗、龚铁桥在缅甸诈骗窝点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被告人卢苗苗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1万元,杨万超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
另查明,
诈骗期间,犯罪集团中“拉手”与“代办员”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拉手”与“代办员”每天搭配不固定,“代办员”每天至少搭配一名“拉手”,“拉手”每天至少要拨打200个诈骗电话,引导有贷款意愿的客户添加当日与其搭档的“代办员”QQ,由“代办员”继续实施诈骗行为。
1.2019年2月到2019年5月,被告人陈兵、卢苗苗两次在缅甸的卧虎山庄窝点阿平组,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
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8××××余次
。
2.2019年3月到2019年5月,被告人杨万超在缅甸的卧虎山庄窝点阿平组,担任“拉手”“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
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7××××余次。
3.2018年11月到2018年12月,被告人龚铁桥在缅甸××组××组,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
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3××××余次。
4.2019年3月到2019年4月,被告人唐松林在缅甸××组××组,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3××××余次。
5.2019年2月到2019年3月,被告人苏佩在缅甸的卧虎山庄窝点阿平组,担任“拉手”“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3××××余次。
6.2019年3月到2019年4月,被告人周正友在缅甸××组××组,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1××××余次。
7.2019年3月,被告人莫宇在缅甸××组,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1××××余次。
8.2019年2月到2019年4月,被告人陈华龙在缅甸的卧虎山庄窝点阿乐组,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该组“代办员”所对应的“拉手”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1××××余次。
9.2018年到2019年4月,被告人罗杰组织带领被告人唐松林、杨万超、龚铁桥、莫宇、周正友在缅甸××组××组,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上述人员所在小组“代办员”对应的“拉手”至少拨打了诈骗电话15××××余次。
二、组织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杰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先后三次组织龚铁桥、周正友、莫宇、唐松林、杨万超等9人从我国偷渡至缅甸境内,被组织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手续。被告人罗杰先后三次收取诈骗窝点阿平组负责人王昭平、曾瑶的人民币共计56000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龚铁桥、陈兵、卢苗苗、陈华龙
先后
4次
出入缅甸境内
,各被告人均无合法出入境手续。
另查明,在诈骗窝点期间,被告人陈兵、卢苗苗、龚铁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小组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被告人莫宇、杨万超系主动投案;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苏佩、龚铁桥、周正友、陈华龙系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陈兵、龚铁桥、卢苗苗、陈华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唐松林、杨万超、苏佩、莫宇、周正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罗杰对指控其三次带人到偷渡至缅甸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辩护人王康平的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系集团犯罪;2.指控被告人罗杰拨打电话次数证据不足;3.被告人罗杰为诈骗团伙招募“代办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从犯;4.被告人罗杰的行为构成偷超国境罪,但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陈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对在缅甸期间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无异议,但其对应的拉手拨打电话估计一两万次。
辩护人许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兵犯诈骗罪和偷越国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不能把陈兵提供银行卡给犯罪集团转发工资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来考量;2.指控被告人陈兵拨打电话的次数有误;3.被告人陈兵实际诈骗金额应认定为29600元;4.被告人陈兵具有胁从犯、初犯、偶犯、愿意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
辩护人许梅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张。证实被告人陈兵的亲属向法院案款专户退缴了违法所得1××××元。
被告人卢苗苗对指控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解称,指控事实有出入,对犯罪金额、获利金额有异议,只获利3000多元,对签署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不理解。
辩护人李崇辉的辩护意见:1.卢苗苗的犯罪既遂金额应当认定为29600元;2.卢苗苗两次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但是其诈骗犯罪的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3.卢苗苗具有从犯、立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
辩护人李崇辉提供了营山县东升镇玉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及临床免疫学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卢苗苗的家庭情况及卢苗苗现疑似怀孕。
被告人唐松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唐唫吟、王**提出被告人唐松林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王**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张。证实被告人唐松林的亲属向法院案款专户退缴了诈骗赃款2000元。
被告人杨万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谢涛的辩护意见:1.指控集团犯罪的证据不足;2.指控杨万超所在小组拨打电话次数达7××××余次的证据不充分;3.杨万超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
被告人苏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其没有伙同陈欣诈骗程某,也没有分钱。
辩护人杨立冬的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苏佩拨打电话次数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苏佩系从犯;3.被告人苏佩系胁从犯;4.被告人苏佩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被告人龚铁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解称,其对指控参与诈骗天数有异议。
辩护人尹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龚铁桥系胁从犯;2.指控被告人龚铁桥拨打电话次数及诈骗金额的证据不足;3.集团犯罪的证据不足;4.被告人龚铁桥具有无前科、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
被告人龚铁桥的亲属当庭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
被告人莫宇对指控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不清楚所对应的拉手拨打电话的次数,没有违法所得。
辩护人肖小波提出被告人莫宇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正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有异议,辩解称:1.其没有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其给被害人发短信提醒这是骗局;2.
其在缅甸期间获利有2000多元。
辩护人龙开俊的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周正友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周正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2.如果认定被告人周正友的行为构成犯罪,则被告人周正友系胁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华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杨斌对指控被告人陈华龙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不能将本案的被告人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成员;2.被告人陈华龙系胁从犯、从犯、未遂犯;3.被告人陈华龙无前科、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辩护人杨斌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张。证实被告人陈华龙的亲属向法院案款专户退缴了违法所得1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阿斌(钟美琳,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602××××,福建省武平县人,在逃)、阿诚(廖德钦,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503××××,福建省武平县人,在逃)等人在缅甸果敢地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下设“拉手组”(负责打电话联系被害人)、“代办员组”(也称“枪手组”,具体负责实施诈骗行为)、“财务组”、“网络维护组”、“后勤保障组”等部门,并在缅甸果敢地区的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地建立诈骗窝点,以虚假发放贷款的方式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组织受当地地方武装保护,内部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且管理严格,每个成员均使用外号,上下班及食宿时间统一规定,公民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在上班期间均要交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该犯罪组织的具体诈骗方式:每天由管理人员给“拉手”、“代办员”发放工作手机、电脑、电话号码、QQ号等作案工具。先由“拉手”根据管理人员提供的公民电话号码,联系被害人是否需要贷款,对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就让其添加当日与自己搭配的“代办员”QQ号;再由“代办员”用犯罪集团提供的工作电脑、手机,按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剧本”与被害人通过QQ号联系,引诱被害人下载自行开发的“容易贷”、“容好贷”、“蓝创带”、“功夫贷”、“工薪贷”、“惠薪贷”、“钱享贷”、“幸好贷”、“薪好贷”、“享益贷”等虚假贷款APP,填写个人信息及贷款金额。然后通过APP在后台掌控并查看客户信息、修改数据,以被害人的贷款已获批准,但需要交贷款金额6%的包装费到指定账户为由实施诈骗。当被害人发现不能收到贷款时,又以需要“认证金”、“刷流水”、“解冻金”、“私人走账”等为由继续让被害人交钱。
“拉手”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代办员”不领固定工资,只按照其成功诈骗金额12%提成;单日诈骗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可额外领取奖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集团以对不特定人拨打电话、虚构发放贷款的方式,在全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178名被害人报案,涉案数额累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幸某、王某、曾某、李某1、李某2、米某、李某3、赵某、李某4等178人报案、受案、立案等程序性书证及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各被害人被诈骗时间、金额、被骗经过及案件受、立案等情况。
2.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陈华龙及同案人潘佳靖、刘欢慷、程实、罗涛、陈欣、龚立、廖万强、伍松、罗双林、杨佳豪、罗川蓬、唐浦钊、唐鹏成、雷桃英、郭露、李磊、冯雷、王一鑫的供述证明:2018年,在缅甸北部果敢地区有一个网络电信诈骗组织,老板是阿斌、阿诚,该组织由当地地方武装保护,下设有“拉手组”(负责打电话联系客户,问客户需不需要贷款)、9个“代办员组”也叫“枪手组”(阿乐组、东北组、小牛组、阿平组等,每个组具体负责实施诈骗行为)、“财务组”(负责提供二维码、银行卡号、电话卡、微信号、QQ号和结算代办员提成)、“网络维护组”(负责调试网络)、“后勤保障组”(负责团伙成员食宿)等部门。该组织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有规章制度,规定每个成员均使用外号、上下班及食宿时间。每个成员的路费、食宿由该组织提供,但其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需交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该组织在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地建有诈骗窝点,每个窝点以发放贷款的形式骗取客户的钱财。具体诈骗方式:每天由管理人员给“拉手”、“代办员”发放工作手机、工作电脑、电话卡、电话号码清单等工具。“拉手”根据管理人员提供的客户信息,拨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贷款,对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就引导其添加当日与其搭档的“代办员”QQ;后“代办员”按照“话术剧本”,使用QQ、手机与客户通联,再引导客户下载“容易贷”、“容好贷”、“蓝创贷”、“功夫贷”、“工薪贷”、“惠薪贷”、“钱享贷”、“幸好贷”、“薪好贷”、“享益贷”等虚假贷款APP,利用该APP在后台掌控并查看客户信息、修改数据,制造给客户发放贷款的假象,并以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需要支付“包装费”、“认证金”、“解冻金”、“刷流水”、“补流水”、“私人走账”等理由骗取客户的钱财。如果客户不信任时,就将“上海雪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誉合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客户经理刘某、林定等人的照片发给客户看。“拉手”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每天至少要拨打200个电话号码,完成10个添加代办员QQ任务。“代办员”只按成功诈骗金额12%提成,没有固定工资,单日诈骗金额达到30000元,额外奖励1000元,单日诈骗金额达到50000元,额外奖励2000元,单日诈骗金额达到1××××0元,额外奖励5000元。“代办员”每天对接一个拉手,业绩好的可以对接二个拉手。
3.辨认笔录、图片、视频及情况说明证明:(1)被告人罗杰、唐松林、卢苗苗、陈兵、苏佩、陈华龙、龚铁桥等人对缅甸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金鼎大酒店等地进行辨认的情况;(2)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陈华龙与同案人潘佳靖、刘欢慷、程实、罗涛、陈欣、龚立、廖万强、伍松、罗双林相互辨认的情况。
4.通话记录证明:各被告人、同案人及相关涉案电话号码的通话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诈骗作案地点在缅甸国境内,且受当地地方武装保护,无法提取到作案人使用的作案手机、电脑、诈骗脚本、诈骗内容、提成账目、提成记录等证据。
同时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杰在王昭平、曾瑶的邀约和安排下,先后三次招募并带领他人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卧虎山庄等诈骗窝点内担任“拉手”、“代办员”,伙同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陈华龙受人邀约,先后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诈骗窝点内担任“拉手”、“代办员”,伙同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被告人卢苗苗向营山县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1××××元,被告人杨万超向营山县公安局退缴了20000元。审理中,被告人陈兵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1××××元,被告人唐松林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龚铁桥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陈华龙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17000元。被告人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陈华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罗杰受曾瑶邀约和安排,收取曾瑶8000元后招募并带领龚铁桥、廖万强、杨志强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诈骗窝点,在木姐山庄“小牛”组当代办员20天,于同年12月18日带领龚铁桥、廖万强偷渡回国。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罗杰受王昭平邀约和安排,收取王昭平40000元后招募并带领莫宇、周正友、唐松林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诈骗窝点,在缅北大酒店“阿平”组当代办员10天,于同年3月16日偷渡回国。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罗杰受王昭平邀约和安排,收取王昭平8000元后招募并带领龚铁桥、文小东、杨万超偷渡到缅甸果敢地区诈骗窝点,在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11天,于4月7日偷渡回国。
被告人罗杰三次收取缅甸诈骗窝点负责人王昭平、曾瑶共计56000元,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共计41天。被告人罗杰为诈骗组织招募的被告人龚铁桥、莫宇、周正友、唐松林、杨万超、廖万强在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所对接的“拉手”总共拨打了诈骗电话10××××余次。
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罗杰在曾瑶、王昭平的邀约和安排下,先后三次招募并带领龚铁桥、莫宇、周正友、唐松林、杨万超等人偷渡到缅甸果敢地区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收取了诈骗窝点“阿平”组负责人王昭平、曾瑶人民币共计56000元。被告人罗杰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共计41天。被告人罗杰为诈骗组织招募的被告人龚铁桥、莫宇、周正友、唐松林、杨万超、廖万强在担任“代办员”实施诈骗期间,所对接的“拉手”总共拨打了诈骗电话10××××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罗杰于2018年11月26日、12月19日和3月4日、17日,3月25日、4月8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2.罗杰银行卡6236××××7386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交易明细情况,2019年2月22日电子汇入8000元、2月26日转账汇入40000元。
3.罗杰缓刑期间表现情况。证实被告人罗杰矫正期间表现较差。
4.被告人龚铁桥、廖万强、周正友、莫宇、唐松林、杨万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罗杰出钱购买机票等,带领上述被告人偷渡至缅甸及偷渡回国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罗杰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情况。
5.被告人罗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罗杰总共去了缅甸三次。第一次是2018年11月底,曾瑶通过微信转了8000元,叫罗杰带人去缅甸,罗杰带了龚铁桥、廖万强、杨志强到木姐山庄当枪手实施电信诈骗。第二次2019年春节后一个月,王昭平找人通过银行卡给罗杰打了40000元,让罗杰带人过去,罗杰带周正友、莫宇、唐松林一起去了“缅北大酒店”搞诈骗。第三次是第二次回来没几天,王昭平给罗杰转了8000元,罗杰带了龚铁桥、文小东、杨万超去了“卧虎山庄”搞诈骗。罗杰在诈骗窝点里的外号叫“肥仔”。缅甸木姐山庄、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三个诈骗窝点都是同一个老板叫“兵哥”。各个窝点的人数不定,都有拉手、代办员、财务组等人员,每个窝点都有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组长。“缅北大酒店”和“卧虎山庄”各有一百多人在搞电信诈骗,不清楚木姐有多少人。酒店外有穿军装的武装人员。拉手和代办员是1比1搭配,拉手拉了客户后,客户加代办员QQ。代办员提诈骗金额的12%,在窝点内,吃住都是公司给的钱。
二、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陈兵受杨海军邀约,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乐”组、“阿平”组当代办员50天,于同年4月16日偷渡回国。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陈兵与卢苗苗一道偷渡到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28天,于同年5月22日偷渡回国。
被告人陈兵前后两次在缅甸果敢地区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共计78天,所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获利1××××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兵于2019年3月29日至31日,伙同卢苗苗骗取被害人幸某29600元。
被告人陈兵在缅甸诈骗窝点期间,将自己银行卡(卡号6217××××2413)提供给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被告人陈兵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
2019年2月24日至5月22日,被告人陈兵受他人邀约,先后两次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78天,所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获利1××××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兵于2019年3月29日至31日,伙同卢苗苗骗取被害人幸某29600元。
被告人陈兵在缅甸诈骗窝点期间,将自己银行卡(卡号6217××××2413)提供给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审理中,被告人陈兵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1××××元,被告人陈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4月1日,被害人幸某以被网络诈骗29600元为由向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证明:被害人幸某手机QQ聊天、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情况。
3.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陈兵于2019年2月22日、23日,4月16日、22日和5月22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4.手机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1)幸某通过银行转账共计被骗29600元;(2)被告人陈兵银行卡于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的交易明细情况;(3)龚铁桥通过手机微信给陈兵转账1××××元。
5.诈骗电话184××××5130,184××××6703通话基站位置,QQ号码228322××××聊天记录及IP地址。证实诈骗窝点在缅甸境内。
6.侦查机关拍摄的幸某手机里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经卢苗苗辨认,确认该视频中利用QQ号码228322××××代办专员7进行诈骗的人就是卢苗苗本人。
7.被害人幸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9年3月29日至30日,其准备贷款60000元,被使用诈骗电话184××××5130、184××××6703、134××××9625和QQ号码228322××××代办专员7以幺曼(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微信号×××68、昵称美涵的利用蓝创贷APP以打包装费、认证金的名义诈骗了29600元。
8.被告人卢苗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4月22日与陈兵一道偷渡至缅北地区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电信网络活动至5月17日偷渡回国。卢苗苗和陈兵确定恋爱关系后配合实施诈骗。
9.被告人陈兵的供述与辩解:卧虎山庄有两个老板“阿斌”、“阿诚”,两个财务“猪小屁”、“猪小妹”,负责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收款二维码、QQ号、微信号,外号“银监会”的人负责整个窝点的设备及网络维护,其余200人左右被分在××组××组××组××组××组××组。其在阿平大组里的曾瑶小组,大组长是王昭平,外号“烧饼”,负责整组人员的管理,小组长是曾瑶,外号“招财”,负责整个组的秩序和业绩管理,阿平组的成员大部分都是营山人,有陈兵、卢苗苗(美涵)、莫宇(小杰)、廖万**(胖子)、阿风(男)、小影(男)、小潘(男)等二十多人。公司上班要挂工作证,进出诈骗窝点大门时要悬挂这个工作证。陈兵于2019年2月24日受杨海军邀约,偷渡到缅北地区诈骗窝点卧虎山庄,在阿乐组、阿平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同年4月16日偷渡回国。4月23日,陈兵与卢苗苗一道偷渡到缅北地区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电信网络活动至5月22日偷越国边境回国。陈兵以上海幺曼、上海雪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鼎祥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誉合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实施过诈骗,使用的贷款APP有钱享贷、惠新贷、容易贷、蓝创贷、容好贷、工薪贷,功夫贷、享益贷等。王昭平用陈兵的6217××××2413邮政卡以及6222××××4976的工行卡给组员发工资。卢苗苗的获利大约也是两三万元。
王昭平用陈兵的2413邮政卡于2019年3月21日转账1××××元、9900元、9900元、9800元、9900元、500元,一共存入了50000元应该王昭平诈骗的钱,2019年3月21日,那5万元钱就在一家叫友谊沐足城消费了。2019年3月22日现金汇入存了1××××元,转给曾瑶8060元,1940元转给了其他人。
2019年4月3日,龚铁桥通过跨行转账10800元给陈兵,这10800元是诈骗人员的工资,陈兵分两次(1××××、800)转给了曾瑶。
4月中旬,陈兵或卢苗苗骗了一个叫李静(女)的1××××元,当时她还给代办员的qq发了一张她自残照片。陈兵和卢苗苗共同诈骗了广东河源的幸某,包装费这个环节是卢苗苗在骗,认证金这个环节就是陈兵在操作,卢苗苗还骗了一个残疾人(一只眼睛瞎的),骗了几千元。
三、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卢苗苗受他人邀约,与廖万强(里)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乐”组、“阿平”组当代办员48天,于同年4月16日偷渡回国。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卢苗苗与陈兵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23天,同年5月17日偷渡回国。
被告人卢苗苗前后两次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71天,其对应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获利1××××元。其中,被告人卢苗苗于2019年3月29日至31日,伙同陈兵使用蓝创贷骗取被害人幸某29600元。
被告人卢苗苗在缅甸诈骗窝点期间,将自己银行卡(卡号6228××××0679)提供给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被告人卢苗苗到案后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共同作案人员龚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2月26日至5月17日,被告人卢苗苗受他人邀约,先后两次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乐组、阿平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71天,所对应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获利1××××余元。其中,被告人卢苗苗于2019年3月29日至31日,伙同陈兵使用蓝创贷骗取被害人幸某29600元。
被告人卢苗苗在缅甸诈骗窝点期间,将自己银行卡(卡号6228××××0679)提供给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被告人卢苗苗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了同案人员龚立,主动了退缴违法所得1××××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诈骗电话基站位置、QQ号码及IP地址、被害人幸某的陈述等证据与被告人陈兵所涉证据相同。
2.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卢苗苗于2019年2月25日,4月16日、22日和5月17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3.手机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1)幸某通过银行转账共计被骗29600元;(2)被告人卢苗苗于2019年2月7日至5月12日的交易明细情况。(3)卢苗苗退缴违法所得1××××元(交至公安局案款专户)。
4.侦查机关拍摄的幸某手机里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经卢苗苗辨认,确认该视频中利用QQ号码228322××××代办专员7进行诈骗的人就是卢苗苗本人。卢苗苗还对被害人幸某进行了辨认。
5.关于卢苗苗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及卢苗苗与廖万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卢苗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龚立,具有立功表现。
6.被告人廖万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2月20几号,廖万强与卢苗苗、东子、亮娃、李磊、陈华龙偷渡出境去缅甸卧虎山庄阿平组搞诈骗,4月16日,廖万强与冯雷、卢苗苗、周正友、龚铁桥、唐松林、小雨、小胖(陈华龙)、光头偷渡回国。
7.被告人陈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4月23日,陈兵与卢苗苗一道偷渡到缅北地区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电信网络活动至5月22日偷渡回国。陈兵和卢苗苗共同诈骗了广东河源的幸某,包装费这个环节是卢苗苗在骗,认证金这个环节就是陈兵在操作。
8.被告人卢苗苗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卢苗苗受罗杰邀约,于2019年2月25日与廖万**一道偷渡至缅甸缅北地区诈骗窝点,在卧虎山庄阿乐组、阿平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同年4月16日偷渡回国。2019年4月22日与陈兵一道偷渡至缅北地区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电信网络活动至5月17日偷渡回国。卢苗苗成功诈骗过6至7次,第一次骗了400元包装费,有三次分别骗了2000元、3000元、4000元认证金,总共骗了1××××元左右,获利两三千元。平时使用钱享贷、惠新贷、容易贷、蓝创贷APP,以“上海雪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林定”,“昆明鼎祥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誉合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何志波”的身份信息来实施诈骗。莫宇骗过一个10多万的大单,玉米(苏佩)有一次业绩破3万。卢苗苗的农业银行卡(6228××××0679)被王昭平拿去给阿平组的人发过工资。卢苗苗以微信名“美涵”骗过一个广东河源人,骗了包装费3600元、认证金26000元。在同一天还骗过北京一个女的2万元左右,不久又骗过昆明一个男的,骗了二三万,还骗了一个残疾人五六千元,卢苗苗和陈兵确定恋爱关系后配合实施诈骗。每个拉手每天最少要打一两百个电话,每天要有10个人加上枪手的qq才算完成任务,苏佩好像当过1-2天拉手。窝点内包吃包住。
四、被告人唐松林于2019年3月5日受罗杰邀约,与罗杰、莫宇、周正友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阿平”组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41天,所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200余次,获利1××××元,于同年4月16日偷渡回国。其中,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唐松林使用容好贷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9800元。审理中,被告人唐松林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唐松林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3月5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唐松林受罗杰邀约,与罗杰、莫宇、周正友一道偷渡至缅甸缅北地区诈骗窝点,在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的阿平组内当代办员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共计41天,所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200余次,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元。其中,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唐松林使用容好贷骗取了被害人王某49800元。审理中,被告人唐松林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唐松林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3月27日,被害人王某以被网络诈骗49800元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该局于同月30日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截图证明:被害人王某被被告人唐松林以昆明誉合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刘某的名义被骗的转账截图。
3.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唐松林于2019年3月4日、4月17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4.手机微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唐松林微信交易明细情况。
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被害人王某的自书材料证明:2019年3月26日10时许,其接到诈骗电话199××××2372让其加QQ号(259863××××昵称代办客服)可以贷款,其通过该QQ号259863××××给的网络贷款页面下载了容好贷APP,然后QQ号259863××××以需要包装费1800元、解冻资金1××××元、交流水16000元、风险保证金20000元骗取了其5笔转账共计49800元人民币,诈骗客服自称是昆明誉合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客服经理刘某。
6.被告人罗杰、莫宇、周正友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了其与被告人唐松林一道偷渡出国、回国情况及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
7.被告人唐松林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初的一天,唐松林和罗杰、莫宇、周正友四人从成都坐飞机到云南临沧,第二天偷渡到缅甸果敢的卧虎山庄,罗杰带队负责开销和联系偷渡的事情。唐松林于2019年4月中旬偷渡回国。唐松于2019年3月中旬在缅北酒店第一次使用容好贷骗了49800元,第二次1××××元,第三次4000元,在卧虎山庄骗了20000元,获利大约1××××元。期间,使用昆明誉合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刘某”、上海雪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林定”实施网络贷款诈骗。听莫宇说过他骗成功过一笔10多万的。
五、被告人杨万超于2019年3月25日受罗杰邀约,与罗杰、文小东、龚铁桥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孟波、玉和超市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175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3××××余次,获利8340元,于同年9月18日偷渡回国并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中,2019年3月29日至4月2日,被告人杨万超与“左手”诈骗他人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杨万超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20000元,在审理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3月25日至9月18日,被告人杨万超受罗杰邀约,与罗杰、文小东、龚铁桥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孟波、玉和超市内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共计175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3××××余次,获利8340元。其中,2019年3月29日至4月2日,被告人杨万超与“左手”诈骗他人52000元。被告人杨万超到案后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在审理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杨万超自书话术证明:缅甸诈骗集团内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时所使用的话术。
2.杨万超手机微信交易记录、龚铁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南充市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的制作说明以及反诈中心查询获得的龚铁桥卡号为6232××××3229的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4月3日龚铁桥通过微信给×××77(杨万超)转账8240元,杨万超手机微信于2019年3月16日至6月15日的交易明细情况。
3.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杨万超退缴款项20000元(已退缴公安局案款专户)。
4.被告人罗杰、龚铁桥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其与被告人杨万超一道偷渡出国、回国情况、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的情况及该诈骗组织的结构、管理模式、诈骗手段及方法等情况。
5.被告人杨万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万超于2019年3月25日和罗杰、文小东、龚铁桥一起偷渡到缅甸的卧虎山庄做代办员搞电信诈骗,一共挣了20000元工资。龚铁桥通过微信给杨万超微信账号×××77转了8000元工资,是诈骗52000元的提成和奖金。五六月份到孟波做了三四天,后到玉和超市韩信组搞了一个多月诈骗活动。
六、被告人苏佩于2019年2月15日受曾瑶邀约,与陈欣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平”组当拉手、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44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800余次,获利1××××余元,于同年3月30日偷渡回国。其中2019年3月18日至3月20日,陈欣伙同苏佩、“阿木”、“左手”、王昭平(烧饼)使用容易贷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47160元,苏佩从中获利1000元。审理中,苏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2月15日至3月30日,被告人苏佩受曾瑶邀约,与陈欣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平组当拉手、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共计44天,其中当拉手两天,拨打电话400余次,当代办员42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400余次,共计获利1××××余元。其中2019年3月18日至3月20日,陈欣伙同苏佩、“阿木”、“左手”、王昭平(烧饼)使用容易贷骗取被害人程某147160元,苏佩从中获利1000元。审理中,苏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程某以被网络诈骗147160元为由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该局于3月26日立案侦查。
2.涉案账号查询及情况说明证明:对涉案账号查询、止付冻结的情况。
3.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证明:对被害人程某手机QQ聊天、银行交易及通话的记录提取情况。
4.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苏佩于2019年2月14日、3月31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5.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苏佩于2019年2月10日至4月9日的交易明细情况。2019年3月29日,陈欣向苏佩转款1000元。
6.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3月19日,程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要不要贷款,然后通过短信发了一个QQ给程某;程某加了QQ后,对方就说可以贷款,但要支付2160元包装费。程某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转款2160元后,对方又让转8000元验证有无能力还,转款后对方又以刷流水等各种理由让转款,程某一共转了147160元。对方QQ为2636897163(代办客服)、手机号码189××××8113。
7.共同作案人陈欣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2月中旬,陈欣受苏佩邀约,与苏佩、刘涛(外号阿枫)偷渡到缅甸卧虎山庄。陈欣印象深刻的成功诈骗案例:被害人的名字是三个字,其中有个字是“杰”,年龄二十多岁左右,他身份信息显示是广州的,被骗时间是今年三月份,被骗金额大约在1××××0元左右,他说他的钱是在他外婆那里借的,是用于装电梯的钱。他申请贷款60000元,包装费就收了他3600元,然后苏佩帮陈欣打电话,又以认证金的名义骗了他1××××元;在打完这一枪后,陈欣叫苏佩不要“打”(骗)了,苏佩说我们不“打”,其他人也要“打”,然后就让阿木接手继续“打”,阿木接手后骗了对方30000元;“烧饼”知道后,叫来左手又打了这个人“一枪”,大概是三四万元。后来这个客户就不打钱了,要求退款。
8.被告人苏佩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2月,苏佩受曾瑶邀请,与陈欣等一行十多人偷渡至缅甸,在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搞电信诈骗,苏佩外号叫“玉米”,总共做了20多天,诈骗数额有一个16000元,30000元的大单有两次,总共就是76000元,获利大概有1××××元(现金+支付宝),使用工薪贷、功夫贷、惠薪贷等APP实施诈骗,使用的QQ昵称叫代办员。苏佩和陈欣都只当了2天的拉手,拉手一天至少要拨打200个电话号码,苏佩一共拨打了大概400多个电话,拨打了600多次,代办员的提成方式是成功诈骗金额的12%。支付宝账号“22222”“头像+睡觉微信表情”“健”这三个账号给苏佩转的钱是同组的组员转给苏佩应得的提成工资。苏佩的微信号×××18,支付宝186××××2409。2月18日,曾瑶用支付宝给苏佩转了1500元,2月27日,曾瑶用支付宝给苏佩转了2496元,都是给苏佩发的工资。3月28日“222222”给苏佩转了1250元,3月29日“头像+睡觉微信表情”给苏佩转了1960元,3月31日“健”给苏佩转了1300元,这些钱是同组的组员转给苏佩应得的提成工资。苏佩未参与陈欣诈骗程某,参与人有陈欣、阿木、左手。
七、被告人龚铁桥于2018年11月27日在被告人罗杰的组织下,与罗杰、廖万强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木姐山庄“小牛”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天,于同年12月18日偷渡回国。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龚铁桥在被告人罗杰的组织下,与罗杰、廖万强、杨志强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1天,于2019年4月16日偷渡回国。
被告人龚铁桥前后两次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共计41天,其对应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200余次,共计获利3000元。
被告人龚铁桥在缅甸诈骗窝点期间,将自己银行卡(卡号6232××××3229)提供给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王昭平于2019年4月2日分20次将当次工作周期(5天)部分成员的工资通过ATM机现金存入龚铁桥银行卡共计185900元,并让龚铁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分发给成员。其中发给周正友1632元、杨万超8240元、廖万**(支付宝3380元、微信扫码转账1××××元)、陈兵(支付宝转账16676元、银行转账10800元)、莫宇7324元、罗杰2006元、王昭平支付宝转账68024元、龚铁桥自己剩下958元。审理中,被告人龚铁桥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龚铁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年11月27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龚铁桥在被告人罗杰的组织和带领下,先后两次偷渡到缅甸缅北地区诈骗窝点,在木姐山庄小牛组、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活动共计41天,其对应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200余次,共计获利3000元。被告人龚铁桥在缅甸诈骗窝点期间,将自己银行卡(卡号6232××××3229)提供给王昭平等管理人员用以发放诈骗人员工资。王昭平于2019年4月2日分20次将当次工作周期(5天)部分成员的工资通过ATM机现金存入龚铁桥银行卡共计185900元,并让龚铁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分发给成员。其中发给周正友1632元、杨万超8240元、陈兵(支付宝转账16676元、银行转账10800元)、莫宇7324元、罗杰2006元、王昭平支付宝转账68024元、龚铁桥自己剩下958元。审理中,被告人龚铁桥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龚铁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龚铁桥于2018年11月26日、12月19日,2019年3月25日、4月17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2.龚铁桥移动电话通话基站位置及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龚铁桥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通话位置在缅甸境内。
3.龚铁桥的建设银行手机APP、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南充市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的制作说明以及反诈中心查询获得的龚铁桥卡号为6232××××3229的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龚铁桥的银行卡于2019年4月2日到4月5日总收入199280元,均系烧饼转入阿平组的工资,龚铁桥收款后于4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77(杨万超)8240元、转给志在四方4768元+1××××元、转给一念7992元、转给罗杰2006元、转给陈兵(吻安)共计27476元、转给冯进(尾号1582)1××××元、转给莫宇7324元、转给周正友1632元、转给淡定4860元、转给王昭平68024元,于4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里(廖万强)13380元。
4.被告人罗杰、廖万强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其与被告人龚铁桥一道出国、回国情况及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情况。
5.被告人龚铁桥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龚铁桥于2018年11月26日在罗杰的组织下,与罗杰、廖万强从成都坐飞机到芒市,于次日偷越国边境进入缅甸缅北地区诈骗窝点,在木姐山庄小牛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同年12月18日偷渡回国。2019年3月25日,龚铁桥在罗杰的组织下,与罗杰、廖万强、杨强儿从成都坐飞机到云南沧源,然后到缅北地区诈骗窝点卧虎山庄阿平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2019年4月16日偷渡回国,于4月17日与周正友、陈华龙从沧源坐飞机到成都。龚铁桥在缅甸的木姐山庄、卧虎山庄诈骗窝点期间,利用顺心贷,容易贷、蓝创贷、钱享贷、幸好贷等APP搞诈骗,获利不超过3000元。2019年4月初,王昭平通过龚铁桥的建设银行卡号6232××××3229给阿平组成员发工资,龚铁桥通过微信发工资给周正友1632元、陈兵16676元、莫宇7324元、罗杰2006元、龚铁桥958元。2019年3月至4月间,莫宇有一天成功骗了5万元以上。2019年4月2日发工资时发现罗杰有一天业绩破了5万元,卢苗苗、陈兵、东子、冯静、光头业绩都不错。龚铁桥和周正友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给周正友转的1000多元是他诈骗提成。
八、被告人莫宇于2019年3月5日在被告人罗杰的组织和带领下,与罗杰、周正友、唐松林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75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获利7684元,于同年6月1日偷渡回国。
2019年3月5日至6月1日,被告人莫宇在被告人罗杰的组织和带领下,与周正友、唐松林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共计75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共计获利7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莫宇于2019年3月4日乘坐飞机往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2.南充市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的制作说明以及反诈中心查询获得的龚铁桥卡号为6232××××3229的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龚铁桥于2019年4月3日转账给莫宇7324元。
3.莫宇移动电话通话基站位置及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莫宇在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1日期间通话位置在缅甸境内。
4.被告人罗杰、周正友、唐松林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其与被告人莫宇一道偷渡出国、回国情况及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情况。
5.被告人莫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3月4日,罗杰组织莫宇、周正友、唐松林四人从成都坐飞机到云南沧源,次日偷渡到缅甸,在缅甸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孟波三个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贷款诈骗。莫宇于6月2日偷渡回国。莫宇在诈骗窝点期间当代办员使用中国内地的手机卡用手机热点连接笔记本电脑以代办员(枪手)身份进行诈骗。莫宇于2019年3月20日左右通过容易贷平台骗取了一个600元、一个1200元的包装费,共获得360元的提成。一个代办员对应一个拉手,业绩好的代办员对应2个拉手。拉手负责最先和客户进行交流,询问他们是否需要贷款。拉手每天至少要为代办员推送10个客户成功添加枪手QQ号,平均每天每个拉手至少要拨打200个电话。诈骗窝点内吃住免费。
九、被告人周正友于2019年3月5日在被告人罗杰的组织和带领下,与莫宇、唐松林一道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阿平”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41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800余次,获利4132元,于同年4月16日与陈华龙、唐松林偷渡回国。
2019年3月5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周正友在被告人罗杰的组织和带领下,与莫宇、唐松林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诈骗窝点内“阿平”组当代办员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共计41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8200余次,共计获取违法所得4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周正友于2019年3月4日、4月17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2.龚铁桥的建设银行手机APP、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南充市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的制作说明以及反诈中心查询获得的龚铁桥卡号为6232××××3229的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龚铁桥的银行卡于2019年4月3日转给周正友1632元。
3.关于调取周正友手机短信的情况说明及周正友在缅甸期间所使用手机的短信信息资料。证实侦查机关通过逐条梳理、查看周正友的手机短信,未发现该手机短信留有周正友在缅甸××组期间用其手机短信告诉客户“不要相信他们的业务、有骗局”等内容。但2019年5月22日,其与刘锡兵的短信内容证明了周正友因风声紧,不敢接打电话的事实。
4.被告人龚铁桥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龚铁桥于2019年4月3日微信转账1632元给周正友是周正友的诈骗提成,龚铁桥和周正友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5.被告人罗杰、莫宇、唐松林、陈华龙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其与周正友一道偷渡出国、回国的情况及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情况。
6.被告人周正友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3月初,由罗杰出钱,周正友于2019年3月4日与罗杰、莫宇、唐松林从成都坐飞机到云南沧源,于次日偷渡至缅甸缅北地区,在缅北大酒店、卧虎山庄诈骗窝点内“阿平”组使用钱享贷、蓝创贷APP,QQ昵称为钱享贷客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获利2500元,于同年4月16日与陈华龙、唐松林偷渡回国。
十、被告人陈华龙于2019年2月25日偷渡至缅甸果敢地区,在诈骗窝点卧虎山庄、“2”号点、星河国际赌场“阿乐”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同年4月16日偷渡回国,5月21日又偷渡到果敢地区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电信网络活动四天后偷渡回国。
被告人陈华龙前后两次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52天,其中当拉手2天,拨打电话400余次,当代办员50天,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共计获利17000元。2020年11月25日,陈华龙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17000元。陈华龙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2月25日至5月21日,被告人陈华龙先后两次偷渡至缅甸缅北地区诈骗窝点,在卧虎山庄、“2”号点、星河国际赌场内“阿乐”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52天,其中2天做拉手,50天做代办员。被告人陈华龙在当代办员期间,其对接的拉手向不特定的对象拨打了电话1××××余次,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7000元。被告人陈华龙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被告人陈华龙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17000元。
1.出行、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陈华龙于2019年2月24日、4月17日和5月21日乘坐飞机往返云南边境及住宿的情况。
2.被告人唐松林、周正友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其与陈华龙一道偷渡回国的情况及在诈骗窝点当代办员从事诈骗情况。
3.被告人陈华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陈华龙于2019年2月24日从成都坐飞机到云南沧源,于次日偷渡进入缅甸缅北地区,在缅北卧虎山庄、“2”号点、星河国际赌场内“阿乐”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同年4月16日偷渡回国内后与周正友乘坐同一班飞机返回成都,5月21日又从成都坐飞机到云南芒市,然后到缅北地区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四天后偷渡回国。陈华龙和李磊在卧虎山庄阿乐组当了2天拉手。拉手组长每天给陈华龙分了3-4张打印有电话号码的A4纸,每张大概100个号码,拉手一天就要将这几张纸拨打完,陈华龙共计打了400个号码,拨打了600次电话。陈华龙当拉手期间与廖万强搭配过,拉手和枪手形式上搭配,业绩好的枪手可以搭配多个拉手。陈华龙在2号点待了六七天,只工作了两天,在星河国际赌场干了四五天。陈华龙诈骗成功的金额有十多万,获利大概是在17000元到1××××元之间,都是利用幸好贷,蓝创贷、薪好贷、惠薪贷、心享贷、薪享贷、功夫贷、工薪贷等贷款APP,以上海雪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鼎祥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誉合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诈骗。美涵经常单日诈骗金额突破30000元、50000元而得奖,东子和炮哥诈骗50000元和1××××0元得过奖,听说莫宇诈骗1××××0元以上得奖。陈华龙在3月份诈骗过一个25800元,还有一次诈骗金额为3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以(2018)粤16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罗杰于2017年12月8日到案至次年6月1日被释放,已先行羁押176日。
被告人莫宇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中法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莫宇于2008年2月2日犯故意伤害罪时已满十八周岁。
被告人罗杰于2019年6月10日被抓获,被告人陈兵于2019年6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卢苗苗于2019年6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唐松林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杨万超于2019年9月1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苏佩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被告人龚铁桥于2019年7月6日被抓获,被告人莫宇于2019年6月1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周正友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陈华龙于2019年6月25日被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正友在庭审中否认自己参与了诈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2018)粤16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2009)南中法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南充市公安局南公传发[2019]603号通知书、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缅甸果敢地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采取劝返投案自首工作措施的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莫宇、杨万超系主动投案,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苏佩、龚铁桥、周正友、陈华龙均系被抓获归案。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苏佩、龚铁桥、周正友、陈华龙、莫宇、杨万超均系成年人,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关于6.11电信诈骗案通话位置基站的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号码通话记录、IMEI(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证实各被告人所使用的诈骗手机号码、各被告人在诈骗窝点期间自己所使用的电话号码通话的基站位置均位于缅甸境内。
二、证人证言
1.蹇某的证言证实:蹇某于2019年2月底准备跟廖万强出国挣钱,后在沧源听胖哥说出国搞诈骗就没有去了。廖万强带着陈华龙、卢苗苗、熊旭东以及小熊的朋友出国了。
2.李某5的证言证实:因李磊在缅甸搞电信诈骗,李某5带李磊到公安局自首。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和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评判如下:
1.关于对缅甸果敢地区诈骗组织是否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问题。
经查,据各被告人的供述证实,犯罪嫌疑人阿斌、阿诚等人,在缅甸果敢地区组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组织架构清晰,有老板、财务、管理人员、组长、拉手、枪手等;其分工明确,设有“拉手组”、“代办员组”(也叫“枪手组”)、“财务组”、“网络维护组”、“后勤保障组”等部门,内部管理严格,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规定每个成员均使用外号,在工作期间,其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需交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由于该犯罪组织较为固定,又在三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专门针对中国大陆公民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
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故犯罪嫌疑人阿斌、阿诚等人组建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陈华龙系该犯罪集团成员。
2.关于对各被告人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的认定问题。
经查,因各被告人作案地点在境外,犯罪集团账目
未收集在案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查证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资金数额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四)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
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可以以各被告人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进行定罪处罚。
本案系诈骗集团犯罪,该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财务人员、组长等管理人员与各被告人都是共同犯罪的主体,但上述管理人员均未到案,到案的各被告人仅为诈骗集团的一般成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成员只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据各被告人供述,在当代办员期间,代办员每天要搭配一至二名拉手,由拉手和代办员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故各被告人应对其搭配的拉手拨打的诈骗电话人次数承担责任。
证据显示,拉手每天至少要拨打200余个诈骗电话,不包括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拨打、接听电话的次数;从有利于各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各被告人搭配的拉手日拨打诈骗电话数量为200人次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四)项“因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参与期间’是指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某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的规定,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罗杰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41日,拨打诈骗电话8200次;被告人陈兵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78日,拨打诈骗电话1××××次;被告人卢苗苗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71日,拨打诈骗电话1××××次;被告人唐松林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41日,拨打诈骗电话8200次;被告人杨万超参与诈骗犯罪175日,拨打诈骗电话3××××次;被告人苏佩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44日,拨打诈骗电话8800次;被告人龚铁桥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41日,拨打诈骗电话8200次;被告人莫宇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75日,拨打诈骗电话1××××次;被告人周正友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41日,拨打诈骗电话8200次;被告人陈华龙参与诈骗犯罪时间为52日,拨打诈骗电话1××××次。
被告人罗杰还应当对其所招募人员(龚铁桥8800次、莫宇1××××次、廖万强16200次、周正友8800次、唐松林8200次、杨万超3××××次)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认定罗杰在缅甸期间总共参与了拨打诈骗电话10××××余次。
3.关于对被告人罗杰、卢苗苗、杨万超、莫宇、周正友获利金额的认定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杰、卢苗苗、杨万超、莫宇、周正友的获利金额,不仅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认,还有被告人龚铁桥的供述,以及查证属实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杰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已将25000元退给了王昭平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杨万超的获利金额应为20000元,其向侦查机关也退缴了20000元,但因公诉机关仅指控8340元,本院只能认定被告人杨万超获利金额为8340元。故根据相关证据,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罗杰获利56000元、被告人卢苗苗获利1××××元、被告人杨万超获利8340元、被告人莫宇获利金额7684元,周正友获利4132元。
4
.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问题
。经查,各被告人因利益诱惑,受朋友邀约偷渡出境进入诈骗犯罪集团,
在事前有可能不明知是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各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认知能力健全,在事中受人指使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利用话术剧本、修改后台数据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主观上应当明知是在帮助他人犯罪。
其中,被告人罗杰三次组织他人偷渡出境进入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陈兵、卢苗苗、龚铁桥、陈华龙二次偷渡出境进入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故各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帮助其实施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在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的故意。
5.关于对各被告人是否认定胁从犯的问题。
经查,本案诈骗犯罪集团受当地地方武装保护,其目的是保护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不受外界干扰,保护的是犯罪集团利益;
上交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是犯罪集团内部管理需要,而非是强迫各被告人参加犯罪。
据各被告人供述,
该犯罪集团实行公司化管理,统一使用外号、统一作息时间、统一保管个人物品,并非是扣押,特别是下班时间犯罪集团还会将各被告人的私人手机交还各被告人使用。各被告人进出诈骗集团来去自由,想干多久就干多久,完全取决于自愿,且下班后可以自由活动,均无人身限制。
故各被告人是自愿加入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无被胁迫的行为,对其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6.关于被告人罗杰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问题。经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根据2012年12月12日公布的《关于妨碍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因此,“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二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认定第二种“组织”行为,必须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如果没有首要分子指挥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组织”行为;行为方式主要限于
拉拢、引诱、介绍
等三种方式。
被告人罗杰在境外人员的组织、策划下,为境外诈骗集团招募人员,采用拉拢、引诱方式,组织带领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首要分子“阿斌”、“阿诚”及其骨干成员王昭平、曾瑶未到案,根据被告人罗杰的供述和与罗杰一起偷越国境人员的供述证实,罗杰在具体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犯罪过程中,是王昭平、曾瑶在策划、安排人员接送、带路,然后将偷渡人员带出国外和带回国内。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罗杰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7.关于被告人陈兵的辩护人许梅所提“陈兵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兵与其搭配的拉手共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非初次或偶然参与犯罪而所能达到的犯罪情节。故对辩护人许梅的此项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纳。
8.关于被告人陈兵的辩护人许梅所提“不能把陈兵提供银行卡给犯罪集团转发工资的行为作为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兵将其银行卡提供给犯罪集团,用于给犯罪集团成员发放工资,对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故对辩护人许梅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被告人苏佩所提其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程某并获利1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苏佩及共同作案人员陈欣的供述、苏佩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苏佩参与了诈骗程某147160元并获利10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苏佩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10.关于被告人卢苗苗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被告人卢苗苗协助侦查机关抓捕了共同作案人员龚立,可以认定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
11.关于对被告人卢苗苗应否数罪并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卢苗苗明知自己无合法出入境手续,采用逃避国边境检查的方式偷渡到缅甸果敢地区从事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和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12.关于被告人周正友是否参与诈骗犯罪、是否发短信提醒被害人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龚铁桥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罗杰、莫宇、唐松林、陈华龙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周正友的供述、周正友与刘锡兵的短信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周正友在缅甸果敢地区诈骗窝点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事实,被告人周正友辩解其向被害人发了提醒短信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13.关于被告人莫宇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杰、周正友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罗杰、莫宇在侦查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被告人莫宇自首情节的认定,也不影响对被告人罗杰坦白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周正友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称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未对翻供作合理解释,本院依法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周正友不具有坦白情节。
14.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陈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至境外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组织他人以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方式出入国境,并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陈兵、卢苗苗、龚铁桥、陈华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逃避接受边防检查出入国境,并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罗杰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杰、龚铁桥、陈兵、卢苗苗、陈华龙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合议庭予以支持。
各被告人所在诈骗窝点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罗杰为犯罪集团招募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陈华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在缅甸诈骗窝点当代办员期间,其对应的拉手向不特定对象拨打诈骗电话均超过50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莫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宇、杨万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苏佩、龚铁桥、陈华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苗苗协助侦查机关抓捕了共同作案人员龚立,可以认定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被告人卢苗苗、杨万超在侦查阶段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陈兵、龚铁桥、陈华龙在审判阶段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唐松林在审判阶段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龚铁桥、苏佩、陈华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罗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卢苗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兵、龚铁桥、陈华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唐松林、杨万超、苏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莫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正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杰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2018)粤16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杰宣告的缓刑;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76日,折抵刑期176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兵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卢苗苗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5日,折抵刑期5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唐松林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万超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苏佩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龚铁桥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莫宇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周正友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陈华龙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对被告人卢苗苗、杨万超分别向营山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1××××元、8340元,由营山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幸某、王某等人;对被告人陈兵、唐松林、龚铁桥、陈华龙分别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1××××元、2000元、3000元、17000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幸某、王某等人。
十二、对被告人罗杰的违法所得56000元、被告人唐松林的违法所得1××××元、被告人苏佩的违法所得1××××元、被告人莫宇的违法所得7684元、周正友的违法所得4132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幸某、王某、程某等人。
十三、责令被告人罗杰、陈兵、卢苗苗、唐松林、杨万超、苏佩、龚铁桥、莫宇、周正友、陈华龙与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幸某、王某、程某等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书全
审判员 廖茂九
审判员 易斌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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