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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朱令去世一周年,清华学子控诉清华在朱令案中的冷血和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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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台州椒江-姜显黄大伟诈骗罪(2次出境双算够偷越国边境罪,前往缅北提供银行卡定诈骗,认定主观明知)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显,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文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文县。2019年8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丽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大伟,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英德市。2019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祥泉,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显、黄大伟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及其助理戴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显及其辩护人潘丽君、被告人黄大伟及其辩护人罗祥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姜显于2019年3月25日左右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被告人黄大伟于2019年6月19日左右,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同年7月初,被告人姜显、黄大伟等人从缅甸通过清水河偷越中缅国界进入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后坐车到昆明市办理银行卡。约三日后,姜显和黄大伟等人办理银行卡后又通过清水河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姜显从缅甸偷越中缅国界入境,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芒果林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4日,被告人黄大伟从缅甸偷越中缅国界入境,在一辆南伞镇开往昆明方向的车上被民警抓获。
(二)诈骗罪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姜显、黄大伟办理并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出售银行卡,其中姜显共出售银行卡8张,非法获利约0.3万元人民币(下略);黄大伟共出售银行卡4张,非法获利0.28万元。
陶旦琴等多名被害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等各地被骗,被骗钱款流经姜显出售的银行卡共计45万余元、流经黄大伟出售的银行卡共计17万余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两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以及补充侦查材料等相关证据,并对指控的诈骗事实进行补充更正,指控:被告人姜显出售银行卡8张,非法获利约0.3万元,入账金额458.952721万元;黄大伟出售银行卡6张,非法获利约0.28万元,入账金额414.3576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显、黄大伟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流经姜显提供的银行卡金额为458.952721万元,流经黄大伟提供的银行卡金额为414.3576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姜显、黄大伟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
姜显
辩解
卖卡属实,但不知他人买卡用于诈骗,自己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称:姜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想通过出售银行卡赚钱解决吃饭问题,认为买卡只为缅甸当地村民,不知他人收卡是用于网络诈骗;(2)客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关于偷越国边境,姜显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案情,确有悔改之意,是初犯,尽管对诈骗主观故意有辩解,但已作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提供村委会证明、其母亲的诊疗卡,以证明姜显一直安分守己,母亲长期患有慢性特殊病,行动不便,平时由姜显一人照顾,以佐证其诉请并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被告人黄大伟辩解卖卡属实,但不知他人买卡用于诈骗,自己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称:(1)关于偷越国边境,黄大伟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供述前后一致,系坦白,是初犯,能够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2)虽然被告人黄大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辩护权,认为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黄大伟主观上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二被告人供述证实,黄大伟等卖卡人一直以为他人买卡用于赌场转账,根据
电信网络诈骗
共犯认定的相关规定,只有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本案被告人黄大伟根本不知收卡是用于诈骗。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姜显、黄大伟在
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团伙的组织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并以每张300、5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向该团伙出售。其中,姜显共出售银行卡8张,非法获利约0.3万元,诈骗所得流经其银行卡金额合计458.952721万元;黄大伟共出售银行卡6张,非法获利0.28万元,诈骗所得流经其银行卡金额为414.357617万元。期间,陶旦琴等多名被害人在台州市椒江区××被骗,被骗钱款流经姜显出售的银行卡共计45万余元、流经黄大伟出售的银行卡共计17万余元。
(二)偷越国(边)境
2019年3月25日、6月19日左右,被告人姜显、黄大伟先后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同年7月初,二被告人等人被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成员组织从缅甸通过清水河偷越中缅国界进入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后坐车到昆明市办理银行卡。在昆明市××日后,二被告人等人办得银行卡后又通过清水河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同年8月17日17时10分,被告人姜显从缅甸偷越中缅国界入境,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芒果林被云南省临沧市××队民警抓获。同年9月4日,被告人黄大伟从缅甸偷越中缅国界入境,在一辆南伞镇开往昆明方向的云A1××**车上被军赛边境检查站民警抓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显、黄大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流入被告人姜显银行卡的被害人陈述
(1)陶旦琴陈述,2019年7月8日18时许,其接到一个甲女电话,期间有挂断过,之后对方换个电话打,说其有一个快递在海关检查时遗失要退款给其,还报了快递单号、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之后让加了支付宝好友,说其因芝麻信用分不够,需要通过转账刷流水的形式来提升信用,还让其在平台上借款将款项转账到他们公司,他们会帮其偿还结清这笔贷款,还通过支付宝给其发送了一个转账给其支付宝3万元的截图,其按甲的要求,使用微信转账的形式,分别扫描支付了3次,每次0.998万元,共计2.994万元。因为对方给我的3万截图一直没有收到,其质疑,对方说转账已经发起,让其在另外一个平台申请贷款,然后他来授信。之后,其在百度网盘里有钱花贷款了10万转账到对方的银行卡里,其中转了4.9885万元到一个叫姜显的尾号2556银行账户,并将支付宝截图发给对方,他以转账超时为由,又让其转了一笔1.4万元到一个叫杨林的银行账户。共计损失14.3625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被骗金额。
(2)黄俊翔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20时,接到一男子以帮助其撤销校园贷为由让其至分期乐APP上将额度提现至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分四次共转出1.6349万元,其中一笔转到户名姜显的尾号2556浦发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中黄俊翔的建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跨行转出到姜显尾号2556卡内0.5万元。
(3)梁志莲陈述,证实2019年7月6日左右,手机接到一条短信说可以在某软件借贷20万,其通过短信提供的链接下载蚂蚁借呗并以自己身份证及农行卡注册,同月10日,梁志莲联系客服欲贷款2万,在客服的要求下通过微信转账0.16万元保证金给客服提供的光大银行尾号为0270姜显的账户中。打款后,客服又以账号不对、卡被冻结为由,要求其再次微信打款0.3万元至客服提供的账户,之后又以流水不足要其汇款0.5万元时,其意识到被骗,后报警。其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其通过微信转账被骗,其中向姜显尾号0270光大银行的账户内转账0.16万元。
(4)张辉陈述,证实2019年7月12日在手机上下载名为“信用花呗”的软件借款5万元,客服以交贷款保证金为由让其往姜显的民生银行卡尾号3110打款0.4万元,后又以验证码没通过,再次转账0.195万元后,客服以必须打够0.75万元为由要求其再次转账,其没钱要求退款,客服不退,其报警。微信转账截图显示其转给姜显0.4006万元(服务费6元)、0.190285万元。
(5)方云春陈述,证实2019年7月7日,手机收到一条短信,下载了一个叫拍拍贷的APP,第二天通过该APP欲贷款,客服要求转0.06万元工本费,后又以银行卡账户填错,导致放款失败,银行卡被冻结,需要支付0.3万元解冻费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姜显的尾号2556上海浦发银行卡0.3万元,但一直未放贷,意识到被骗选择报警。交易明细记录显示姜显的尾号2556银行卡获得转账。
(6)张瑞敏陈述,证实2019年7月10日曾在淘宝上买狗粮联系客服更改地址。次日接到一陌生电话说狗粮发错地址退款,遂加了对方微信并按要求给对方转账,让其在支付宝借呗上分两次借款共2.5万元提现到账后再转账,其中转给对方姜显尾号7836银行卡2笔钱,共0.983883万元。并提供转账记录转到姜显各下款项。
(7)何晶晶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接到一电话自称是分期乐客服,要求协助清空额度否则会影响银行征信。于是按客服要求将分期乐的贷款额度提现后转账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又因分期乐关联很多小程序,这些软件也会影响银行征信,其按步骤在支付宝网商贷、拍拍贷、嘀嘀金融中贷款10.7900万元转账到对方账户,后发现被骗报警。其中有姜显浦发银行尾号2556,一共被骗23.6097万元。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其转给姜显尾号2556的银行卡0.8万元。
(8)范静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被一个自称是圆通快递保险的人以快递丢了赔偿为由,并说借款会被关闭不需要还,要其至支付宝网商贷上借款2.4万后转给对方,其中转账0.93万元至对方提供的姜显尾号6687卡内。经对其手机内电子数据提取,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18张进行确认。
(9)华美清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对方一个自称中通快递的以将购买的大米退款为由要其加QQ号,之后提供一张支付宝二维码,要其扫描后按提示输入身份证号、卡号、支付宝密码。输入后客服以验证码错误重新发送验证码并把验证码告诉对方,对方称钱打不进工商银行,要其将成泰银行的验证码告知对方,后发现对方通过丰收互联将其成泰银行卡内的0.123万元钱转至姜显平安银行账户中。并提供成泰银行卡交易明细及短信截图。
(10)周桂敏陈述,证实2019年6月,在微信群看到有刷单兼职,添加对方并下载聊天宝APP,对方开始派送任务并要求通过扫对方提供的二维码将钱付给商家后返回本金和佣金,成功一次后。对方以需要完成三单才能退钱为由不断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钱,对方还指引其至支付宝借呗借款后分两次转给对方指定的账户。之后还从不同的借款平台借钱后去做任务,但是一直没有返还本金和佣金。共计损失13.5389元,其中第十次转给姜显华夏银行卡尾号7836的1.4万元,第十一笔转给姜显民生银行卡0.3万元。止付冻结说明其账户得到及时冻结。转账记录及周桂敏工行流水明细、聊天记录显示转账记录,其中2笔转到姜显的两张卡上。
(11)王亚茹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男友鲁元科向其发送一张刷单微信名片,意图通过刷单返点的方式挣钱,加对方好友,在对方的操作指引下向对方指定的银行卡转款,共计损失0.8142万元。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转款到姜显浦发银行尾号2556的账户中。
(12)李向荣陈述,证实2019年7月十一、二日,因网上刷单兼职被骗总计1.3039万元。其中一个账户是姜显尾号3110。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转款情况。
(13)王朝锋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接到一自称是分期乐的客服,谎称分期乐平台要下架让王朝锋将分期乐的额度及美团钱包APP里的额度提现后转至指定的姜显尾号2556账户,共计被骗1.698万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
(14)梁振兴陈述,证实2019年7月9日被一个自称为分期乐借贷软件的客服以注销其很久没用的分期乐账户需将额度提现全部清空为由,要求转至指定账户。其中将0.75万元转至姜显尾号0270光大银行卡,共计被骗5.26万元。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骗金额。
(15)孟凡峰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接对方以贷款为名,要求以支付包装费、资金解冻为由共计转入对方账户2.1万元,其中姜显尾号6687平安银行计1.5万元。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16)宋麒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是,对方以取消在网上用于贷款的账号为由,指示其将分期乐、百度网盘等贷款APP里的额度提现转至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其中转到姜显尾号6687银行卡有1.2万元。农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17)李佳慧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其收对方自称是都市丽人的客服,以其购买的服饰质量不过关需要退款为由,指示其至招联金融贷款后将钱转至指定账户。其中转给对方姜显尾号6687平安银行有4万元。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18)王雪连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对方以连续刷单三次返佣金为由,通过微信将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其中姜显的光大尾号0270有0.4248元和0.1416万元。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19)杨彬陈述,证实2019年7月11日,对方以连续刷单才能退回本金和佣金为由,让其扫描二维码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的账户转款,其中转给姜显0.2268元、0.4999元。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0)杜义明陈述,证实2019年7月9日,以介绍网上贷款为由要其提交个人信息,并以支付工本费、解冻账号、支付两期等额本金、刷信用积分为由共计骗取4.8052万元。其平安银行转款情况。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转账记录,证实其中向姜显尾号0270账号内转入1.2万元。
(21)孙秀葵陈述,证实2019年7月11日,以刷单为由要其将购买商品的钱打到指定的银行卡,并以连续刷单才能退换本金和返利的理由共计被骗0.9752万元。其中转账0.2258万至姜显华夏银行卡。光盘内有华夏尾号7836的交易流水。
(22)黄鑫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自称是分期乐客服的人员以分期乐其名下有一个贷款额度需要取消为由,按提示在该贷款平台贷款后转给对方指定的账户,以及以操作错误再次引导被害人至借呗、滴滴出行等平台贷款后转至对方指定账户,其中向姜显浦发银行尾号2556转账6次。QQ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转账给姜显共2.479477万元。
(23)万博辉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对方以贷款为由要求下载木木贷APP,并填写个人信息以做流水等名义要其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其中向姜显转账0.8万元。转账记录予以证实。
(24)吴嫚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对方以办理唯品会购物退款为由,要其下载贷款APP并将额度提现后转到指定的账户,其中转过给姜显尾号2556浦发银行卡。聊天记录截图及建行交易明细,显示姜显1万元。
(25)许燕兰陈述,证实2019七八月,接到自称是云集的客服以退款给其为由,诱导其购买对方提供的当当APP里的商品以及至美团等平台贷款后将钱转至指定的账户,共计被骗4.355万元。其中转账给姜显尾号2556浦发银行卡分别0.66万元和0.997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予以做佐证。
(26)黄春英陈述,证实2019年7月8日,对方以其在唯品会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退款为由,引导其将钱转至指定的账户上,共计被骗9.4842万元。其中转到姜显尾号2556浦发银行卡内有三笔,分别2.3万、2.3万、0.7万元。招行和尾号2448交易明细佐证。
(27)陈进陈述,证实2019年7月27日被人以办理贷款为由收取工本费等被骗,将钱转至对方提供的账号。交易流水光盘一张内有刘忠斌尾号3485的流水,显示转至姜显尾号1101的卡内5800元。
(28)朱宇飞陈述,证实2019年,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帮忙办理贷款,并以刷流水需要向指定账户转账,被骗0.97万元。微信转账截图、朱宇飞手写转账走、公安手绘的资金流向,证实姜显卡内入金。
(29)唐婷婷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以分期乐要下架需要清除额度为由,指示向贷款平台贷款后提现转账至指定的账户,其中向姜显尾号6687平安银行转出0.5万元、0.298万元、0.2万元。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截图予以佐证。
(30)王云花陈述,证实2019年7月9日,对方以刷单返利为诱饵,且需连续刷四单才能返利为由,分多次将钱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被骗2.5867万元,包括向姜显尾号0270光大银行卡转了1.8725万元。建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截图予以佐证。
(31)陈乙颉陈述,证实2019年7月11日,以分期乐机器合作的平台要注销为由,指示其至分期乐、美团、小米等贷款平台贷款后提现转账至指定的账户,其中向姜显尾号7836转出0.8万元。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32)石正银陈述,证实2019年7月19日,以帮忙办理贷款,需要支付包装费、银行卡填写错误导致冻结需要解冻费等为由,被骗总计1.8万元。资金流向图,证实被骗的金额。交易流水光盘一张证明该0.3万元转向姜显尾号1101银行卡。
(33)刘春陈述,证实2019年7月19日接到陌生来电,以其2015年注册的注销分期乐APP账号为由,申请贷款额度2.4万元,再提现1万元到银行卡后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资金流向图,证实姜显尾号6279银行卡参与收款。
(34)高革兴陈述,证实2019年7月20日,有一个昵称叫AA客户经理小崔的人加了其微信后问其是否需要贷款,并要其下载360借条APP,缴纳贷款3万元的百分之十手续费,其安装APP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人信息、银行账户等。先交百分之五的手续费,等贷款下来后再交百分之五。借款申请时的截图、转账截图、聊天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予以佐证。资金流向图,证明姜显尾号1101银行卡入账0.15万元。交易流水显示予以佐证。
2、流入被告人黄大伟账户的被害人陈述
(1)刘颖军陈述,证实2019年7月13日,接到对方电话以分期乐贷款系统要升级需要将分期乐贷款额度还上为由,绑定好几个贷款软件,其在对方指引下转账5笔给对方。转给浦发银行黄大伟尾号0577入账金额0.125万元。光盘1张,证实黄大伟的交易流水。
(2)乐金美陈述,证实2019年7月13日,在网上做刷单被对方骗取1.3609万元,对方的银行卡账户分别是浦发银行黄大伟尾号0577等。银行转账截图,证实转给黄大伟浦发银行卡0.4495万元、0.3万元。
(3)刘毅陈述,证实2019年7月14日,接到一电话自称是分期乐客服,以分期乐等小额贷款公司即将下架需要清除账号内的额度,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及支付违约金为由,要求添加客服QQ后,在分期乐里贷款1万元,通过农行手机APP转账0.999万元至对方提供的光大银行卡黄大伟尾号0031账户。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黄大伟尾号0031的光大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予以佐证。
(4)谢振光陈述,证实2019年7月,其加一好友做刷单获佣金,同月13日,对方发了一张1980的微信二维码让其扫码付款,付款时被提示交易风险,对方重新发了一张微信收款二维码,其通过微信绑定的建行卡扫码支付1980元,对方解释需要刷三单才退款,其借款3960元后通过云闪付转账到一个开户名为黄大伟的尾号0577浦发银行账户做补拍手续,转账成功后对方一直以订单超时为由未退钱,其意识被骗遂报警。建行账户交易明细和电子光盘、黄大伟的尾号0577浦发银行卡交易流水。
(5)游庆利陈述,证实2019年7月13日,其接到自称是分期乐的工作人员,以国家需要规范整治学生小额贷款需要将贷款账号消除为由,让其添加对方QQ后按要求在分期乐上贷款并将钱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浦发银行黄大伟尾号0577银行卡转账1万元。并以百度网盘、小米金融等同样的理由,向对方账户三次转账共计4.8万元。农商卡、工行卡账户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转给黄大伟0.999万元和9.99元手续费。
(6)张春妹陈述,证实2019年7月14日,其接到一个自称是圆通快递客服的电话说因快递被弄丢退钱,对方发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后,其在上面登录输入账户和密码,并将收到的验证码告诉对方后,其银行卡就被扣款1.9999万元,对方解释是钱被冻结,要求下载携程旅游APP贷款0.35万元,将收到的验证码报给对方后,该0.35万元也被转走。两次的钱都是被转账至黄大伟的尾号0031光大银行卡里。转账截图予以证实。
(7)孙兆娥陈述,证实2019年7月13日,其接一自称是邮政快递的电话称因运输的快递丢失赔付为由,要其去支付宝搜索账号跳出二维码输入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点击退款未成,对方又要其点击借呗额度为1万元后钱到余额上,再将钱转至绑定的银行卡上,让重新填写信息点击退款,一直未显示退款成功。后发现银行卡被消费三次,均转到黄大伟尾号0577的银行卡分别为4.9955万元、0.3999万元、0.1万元。止付说明由泰案市公安局粥店派出所出具,证实2019年7月13日,孙兆娥被人冒充快递物流工作人员,以快递丢失需要赔付的名义诈骗4.9955万元、0.3999万元。济宁银行交易明细和流水光盘、黄大伟的尾号0577银行卡交易流水。
(8)陈孝倩陈述,证实2019年7月13日15时,其在微信群中经昵称叫刘晶晶的用户推荐,下载“聊天宝”APP,添加京东运营部工作人员进行网络刷单,期间对方以连单任务、刷单超时等理由要其不断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或使用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直至20时许,其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从自己的农行卡向黄大伟浦发银行付款。农行卡交易明细、转账截图显示转给黄大伟上述浦发银行卡金额为3000元。
(9)刘鹏波陈述,证实2019年7月14日,其接到一自称分期乐客服的电话,称国家正在查大学生办理网上贷款,需要将注册的贷款账号注销为由,按要求下载分期乐APP,刷2.2万元转至对方的指定的账户,后又分别在小米贷0.5万元、网上贷0.3万元,均转至对方指定的账户。后又以账户活跃度不够再次要求转账0.8万元。最后钱均未退回。其中2.31万元转到黄大伟光大银行尾号0031卡内。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转到黄大伟尾号0031卡里有4次,共计2.31万元。
(10)静志雄陈述,证实2019年7月13日,其接到一自称分期乐的工作人员,以分期乐要整改下架为由,要其将里面的额度变为0才能销户。并要求将额度0.1万元贷出转至对方指定的账户,另又要求将关联美团上的额度贷出转出给对方0.7万元。其共转到对方浦发银行尾号0577黄大伟账户0.8万元。静志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交易详情、招商银行踌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QQ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11)覃金燕陈述,证实2019年7月14日,其接到一电话自称是快递公司的人因快递丢失需要赔付为由,其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共计被骗0.307万元,其中0.16万元转至黄大伟光大银行尾号0031卡内。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账单详情予以证实。
(12)冯艳梅陈述,证实2019年7月25日,其接到一个自称木木贷金融客服电话,对方要求向指定的账户转账目的是为看其是否有偿还能力,其按对方所提供的账户转出共计15.006768万元。资金流向图及交易明细光盘,证明转入黄大伟尾号4825合计1.5万余元。
(13)孙同真陈述,证实2019年7月27日,对方以刷单赚佣金为由,将刷单的流程告知其要求其将钱转至指定的账户后达到四单才能返钱,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和支付宝转账7次总计3.3818万元。转账记录截图予以佐证。资金流向予以说明款项流经黄大伟、姜显等人银行卡,其中黄大伟金额为0.8059万元、姜显金额为1.71万元。
3、上游犯罪利用被害人黄某的的银行卡转移黄严萩被骗钱款
(1)黄某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至23日,对方以清空分期乐额度,在贷款软件上申请贷款额度,再将钱转出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将钱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其中转给对方指定的尾号6687银行账户一共5笔共计被骗1.8万元。账户明细、交易清单、转账截图,显示跨行汇款给姜显900元、0.9999万元、0.4995万元。黄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转给姜显尾号6687银行卡共2.0844万元。
(2)黄严萩陈述,证实2019年7月21日,其接到一自称分期乐APP客服的电话,以需要注册账户回收额度否则影响征信为由,要求其下载分期乐,把微信与其中的乐花卡功能绑定,操作完之后,客服要求将新办银行卡的钱转入1万元到微信零钱,并将其中0.999万元转到另外的银行卡,对方说10元手续费,其按要求分两次将此款转给对方,共计被骗1.495万元。聊天记录截图和转账截图、借记卡交易明细予以佐证,其中涉黄大伟银行卡诈骗0.5万元。
4、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公安部
电信网络诈骗
侦办平台上打印的姜显银行卡信息、转款流水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姜显办卡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陶旦琴被骗款项中,其中转账给姜显尾号2556浦发银行卡4.9885万元。
5、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网络平台调取的姜显的支付宝账号1820********的基本情况以及该支付宝账户的账单(附光盘1张)、黄大伟平安银行尾号6661的交易流水(附光盘1张),证实姜显、黄大伟银行卡交易流水,姜显的8张银行卡开户时间及交易信息。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明细,证实光大银行调取的截止2019年7月23日账户明细,其中有黄大伟尾号0031、姜显尾号0270银行卡交易明细、黄大伟的开户银行卡信息及账单、尾号3144民生银行的账单。
7、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接收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扣押黄大伟非涉案物品。
8、银行卡明细结果列表电子光盘,证实姜显、黄大伟银行卡交易明细。
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黄大伟的光大银行尾号0031已被冻结。
10、查询账户结果,证实姜显等人账户信息。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证实姜显提供的8张银行卡,其中7张交易明细;黄大伟提供的4张银行卡交易明细。
12、调取姜显、黄大伟出入境记录的函、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姜显无因私出国境证件。黄大伟持有的EE2095746普通护照和C81517642往来港澳通行证,2019年1月1日至9月5日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其于2019年1月至6月频繁出入澳门,并未到过缅甸。
1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姜显辨认偷越国(边)境的地点系镇康县南伞镇芒果林。
14、辨认笔录,证实黄大伟对姜显等6个一起偷渡办卡的人进行辨认。姜显辨认与黄大伟等人一起偷渡办卡以及在缅甸老黄工作室房间里见过的人。
15、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显、黄大伟系被抓获归案。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显、黄大伟的身份。
17、被告人姜显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在甘肃老家欠钱,打算到缅甸××街××把,2019年3月20日左右,从甘肃坐火车到昆明,再乘坐大巴于25日到南伞,次日花费200元找人带其从小路偷渡到缅甸老街,先在赌场玩,在老街待了2个多月时间,身上的钱都输光了,只能在赌场里帮赌场“点火”或者帮客人“打攻势”挣百八十元钱过日子。到了6月底实在没有办法,例找人联系卖银行卡整点钱用,7月3日境外收购银行卡的公司安排3个人带其在内的9个准备卖卡的人乘坐客车到昆明,在昆明用个人身份证到相关银行办理银行卡,7月6日办卡人员乘坐公司安排的网约车从昆明返回清水河,于7日凌晨偷渡到缅甸老街,把新办理的银行卡以每张500-800元的价格卖给公司,其卖了6张,共得0.33万元。2019年8月17日17时左右从缅甸老街偷渡到中国南伞的过程中,在南伞口岸上方山坡(芒果林)被查获,当时被查获的就其一人。当时缅甸这边的人告诉其办银行卡是他们帮忙赌场里的人转账用,收银行卡的叫“老黄”和老刘,卖卡地方在果敢老街中国农贸市场二楼,这个地方有两层,每个房间都是门禁的。去的时候只能在最外面的一间,他俩从里面出来见我,我听到里面都是电脑键盘和打电话的声音,里面具体多少人不知道。他俩把我身份证拿走押在他们那里,要验我办理的银行卡并修改密码。办卡的钱是我们回到果敢,在果敢老街中国农贸市场二楼老刘给了其0.1万元现金,过了一个星期去拿身份证的时候,老刘给了其剩下的0.21万元,也是现金。他们雇了人在外面发广告,广告说公司招人,过去后就是给他们办卡,其在果敢的电线杆还看到他们招人的广告。如果给他们介绍人办卡,每介绍一个人过去办卡给300元人民币。和我一起偷渡到昆明办卡的人有黄大伟。在办银行卡之前觉得他们公司收银行卡是用来干违法的事情,是不正规的,但是他们具体干什么其不知道。在办理好银行卡后10天左右,在果敢的时候收到一条云南警方发送的短信说其微信、QQ有欺诈的嫌疑,要其到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说明情况,还有一个联系电话。其觉得老黄他们收这个银行卡可能用于诈骗。当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18、被告人黄大伟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9年6月18日,其从广东坐飞机到云南临沧机场,第二天缅甸赌场的人让其到南伞去等,一起偷渡的人有七八个人。其在缅甸果敢老街的
缅北
酒店里面的赌场玩了十多天,一万多元输完后,在赌场认识一个在
缅北
酒店赌场的负责人也是专门购买银行卡的老黄。老黄让其先在果敢办理一张电话卡,电话卡办好后先给了老黄。7月6日或8日,老黄叫“老张”安排偷渡到昆明办理银行卡,和其一起办理银行卡有七八个人,其等被老张带到昆明后收去身份证登记宾馆住宿,次日其等出去找银行办理银行卡。老黄说卡是用于赌场转账的,一张老黄给300到800元,有UD盾的话是800元一张,其办理富滇银行是300元,其他是500元。后从清水河偷渡回去。其知道他们是用于违法的行为,办理银行卡的时候都知道,老黄说用于赌场转账的。一起偷渡去办理银行卡的有姜显。其一共办了7张银行卡,老黄给其0.28万元。卖卡时他们转账需要刷脸验证,验证的时候让其去,不要验证时就在房间里看电视,在房间里待着的时间有四五天,过了时间老黄才把身份证还其,银行卡和电话卡都拿走,这四五天吃喝都是老黄安排。开始觉得他们转账的是赌博的钱,被抓时才知道是诈骗的钱。当庭对指控的事实供述不讳。
19.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实被告人姜显、黄大伟自愿签署认罪具结。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间已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姜显、黄大伟明知开办的银行卡
可能用于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出售银行卡帮助实施犯罪,流经二被告人的银行卡金额分别为458万余元、41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两被告人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二被告人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均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显、黄大伟提供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团伙实施诈骗活动,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并从宽处罚。针对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知道所办银行卡可能用于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1.被告人被有组织的偷渡回国办卡,开卡的被告人等被组织者包付交通、吃住等一切费用;
2.提供的银行卡关联到电信诈骗的款项,在办卡时被告知并
签名承诺
;3.
二被告人对购卡团伙各种异常情况没能作出合理解释,不但办卡时被组织进行,包吃住行,卖卡时同样被禁止与外界接触,包吃住并限制出行,而且均辩解办卡之初知道用于
赌场转款
,也明知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客观上,被告人所办的银行卡均被用于
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而且被害人的钱款直接转入二被告人名下的银行卡,金额均高达400余万元,其中有被害人到案证实的入卡金额均有数十万元之多。综上,
二被告人作为有正常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对于以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回国办理银行卡,再被收购的行为应该能推断是非法的,被告人对自己所提供银行卡的用途持放任的态度,对银行卡是否一定会造成后续的现实危害也是持放任心态,包括对被用于诈骗犯罪的默许,属于主观上的概括故意,应当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诈骗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主观故意之辩不予采纳。
被告人姜显的辩护人以村委会证明姜显一贯表现好、长期一人照顾病母作为对姜显从轻处罚的依据,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显在举债的情况下,千里迢迢携款越境到国外赌博数月之久,并未尽到照顾病母之责,也不能体现他的良好表现,故对村委会的证明真实性持疑,更不能据此作为对被告人姜显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辩护人此辩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姜显、黄大伟系初犯、认罪认罚,黄大伟的辩护人还辩称黄大伟系坦白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发归各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止。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
二、被告人黄大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发归各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止。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刘志江
人民陪审员 陈建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邵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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