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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川乐山-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等诈骗罪(套路贷诈骗,辨称高利贷)二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1刑终1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曾用名“孟兵健”“孟健”,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汉族,大学文化,系原南京闪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单元格科技有限公司原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尧,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彦燕,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峰,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万鹏,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施俊梅,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唐筱媛,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军,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阳,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细刚,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栋才,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凌宇,男,1997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晓康,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史丹,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达,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闫瑾,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贺,男,1995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振楠,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如皋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韦云辉,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端贵苹,女,1994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娟,女,1993年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盛旺,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侯贺祥,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月,女,1999年1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被告人陈凌宇、李晓康、史丹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达、闫瑾、李贺、吴振楠、韦云辉、端贵苹、王娟、盛旺、侯贺祥、赵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川11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及其辩护人唐尧、庞彦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峰及其辩护人李小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万鹏及其辩护人施俊梅、唐筱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军及其辩护人刘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细刚及其辩护人谢栋才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以来,孟凡健等人利用自主研发的“186快贷”(原名为“180快贷”)“金银花呗”(原名为“借钱呗”)两个网络贷款平台以现金贷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实施“套路贷”诈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在贷款人贷款到期次日将催收业务外包给被告人盛旺、侯贺祥进行催收,被告人盛旺、侯贺祥、赵月等人将从被告人孟凡健等人处非法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催收。
一、诈骗事实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孟凡健先后成立南京闪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闪行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注销)及南京单元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单元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凌宇,实际负责人为孟凡健)从事网络放贷,两个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200万元。南京闪行公司成立之初,被告人孟凡健提议并邀约被告人翟万鹏、魏军、刘细刚加入公司从事网络放贷。2019年4月底被告人孟凡健邀约被告人马国峰加入公司,5月开始自主研发网络贷款APP用于自用及出售。翟万鹏、刘细刚、魏军、马国峰进入公司时,孟凡健要求翟万鹏、刘细刚、魏军分别出资人民币(以下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15万元,马国峰出资20万元,并承诺给上述4人2%-3%的分红。
被告人孟凡健作为公司总负责人,被告人魏军作为运营部负责人负责风控审核,被告人翟万鹏作为研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刘细刚予以协助并负责软件测试,被告人马国峰负责出售贷款APP及参与第三方公司部分业务对接,上述五被告人利用公司自行研发的“186快贷”和“金银花呗”2个贷款APP,以“低费率、快速放款、低息、最高可贷10000元”的宣传内容诱使被害人贷款,以扣除服务费和利息的名义恶意减少放款数额,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远高于实际贷款的虚假借贷协议,被害人实际到手数额只有贷款额度的56.4%-65.8%,贷款期限为6-7天,复贷次数越多,贷款额度越高,服务费也越高,以此不断垒高债务。被告人史丹负责公司内部所有事务并协助被告人魏军等人制作逾期贷款人员信息报表发送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被告人陈凌宇、李晓康作为催收人员负责对贷款到期当日的贷款人进行催收。在贷款到期次日魏军等人将逾期贷款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催收公司,通过不断向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打电话、发短信方式,迫使被害人按照借贷协议载明的贷款总额归还贷款。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孟凡健将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的出资款全部退回给4人。
经审计,2019年7月27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孟凡健、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利用“186快贷”和“金银花呗”2个贷款APP诈骗金额共计为8907751.75元。被告人马国峰获利60000元;被告人翟万鹏获利56997.20元;被告人魏军获利58006.08元;被告人刘细刚获利57117.20元;被告人陈凌宇、李晓康、史丹参与诈骗金额8907751.75元,被告人陈凌宇获利52159.28元;被告人李晓康获利42598.19元;被告人史丹获利29504.47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孟凡健、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等人为研发网络贷款APP,相继聘用被告人吴振楠、韦云辉、王娟、闫瑾、李贺、李达、端贵苹等人从事研发工作。自2019年7月起按照孟凡健的要求先后研发186快贷、金银花呗等多款网络贷款APP,并在APP中写入代码及植入具有爬取公民个人信息功能的子程序即“爬虫”软件非法获取贷款人手机内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吴振楠、韦云辉、王娟、闫瑾、李贺、李达、端贵苹等人明知研发的软件会获取他人信息,仍为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经审计:两款APP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98080条。被告人李达获利56070.21元;被告人闫瑾获利58459.55元;被告人李贺获利52843.97元;被告人吴振楠获利54276.68元;被告人韦云辉获利37169.92元;被告人端贵苹获利34055.95元;被告人王娟获利29527.85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孟凡健等人将逾期未归还贷款的催收业务外包给被告人盛旺、侯贺祥。被告人盛旺、侯贺祥收受被告人孟凡健等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催收,被告人赵月予以协助,并负责制作催收报表、催收、业务对接等事务。被告人盛旺、侯贺祥获利80290元,被告人赵月获利16200元。经审计:被告人盛旺、侯贺祥、赵月收受公民个人信息50922条。
另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魏军、刘细刚、翟万鹏、赵月4人分别在江苏省南京市南车站、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住所等地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贺、端贵苹、李达、史丹、韦云辉、马国峰、闫瑾、王娟、吴振楠、陈凌宇、李晓康、盛旺12人分别在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江陵区、南京市彭楼区、南京市游坊桥等地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盛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侯贺祥约定到指定地点。被告人侯贺祥明知民警在约定地点,主动到达约定地点,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凡健于2019年12月1日通过电话、短信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被告人魏军、李贺、端贵苹、李达、史丹、韦云辉、闫瑾、王娟、吴振楠、陈凌宇、李晓康、盛旺、赵月等13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细刚、翟万鹏、马国峰3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2019年12月9日至12日,被告人翟万鹏协助公安机关恢复了“186快贷”和“金银花呗”2个贷款APP后台数据。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孟凡健、翟万鹏、马国峰、刘细刚、史丹、盛旺名下资金以及孟凡健母亲崔某、孟凡健前妻郑某、侯贺祥妻子高某名下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共计29部、电脑2台、硬盘13个。
被告人魏军、马国峰、刘细刚、陈凌宇、史丹、韦云辉、端贵苹、李贺、李达、李晓康、盛旺、侯贺祥、赵月等人退缴违法所得款共计579003.35元。
原判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10日侦查机关对孟凡健、盛旺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18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到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到案经过、孟凡健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投案短信证实,被告人到案过程、时间。
4调取证据通知书、税务登记表、工商资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企业档案、交易流水、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实,南京闪行公司、南京单元格公司、湖南凌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公司银行账号和银行流水。南京闪行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登记成立,2019年11月26日注销,法定代表人孟凡健;南京单元格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凌宇,两个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200万元;湖南凌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盛旺、监事侯贺祥。
5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4张、照片58张证实,2019年11月19日,侦查机关依法对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9号凤翔翠园别墅区A1-2、A3两栋别墅(办公地点)进行现场勘验情况;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火炬街48号B栋10楼B1002进行现场勘验情况。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扣押作案工具统计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南京单元格公司办公室及陈凌宇、李晓康、马国峰、吴振楠、闫瑾、史丹、盛旺、侯贺祥、赵月等人的住宅、马国峰的车辆、翟万鹏的车辆等分别依法搜查,并扣押印章、银行U盾、U盘、电脑主机、硬盘、手机、电话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公章、纸质资料等物品,其中涉案犯罪工具手机29部、电脑2台、硬盘13个。
7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孟凡健、李晓康、盛旺、侯贺祥、李贺、韦云辉、李达、王娟、李达以及孟凡健前妻郑某进行人身检查,并扣押随身物品的情况。
8硬盘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扣押的电脑硬盘进行克隆,提取电子数据,生成压缩文件,并测算硬盘MD5值。
9手机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扣押的的手机依法勘验、信息提取,并对手机电子数据生成报告,导出至硬盘保存。
10远程现场勘验6份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186快贷”“金银花呗”的运营管理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并生成压缩文件,计算其MD5值后存储于移动硬盘中。
11孟凡健手机内容截图、百度网盘文档证实,孟凡健(微信昵称“生而为人”“无”“降妖除魔的陈好人”)向贷款人催收、向商户推荐自研(网络放贷APP)系统;去北京、太原、济南、深圳等地后总结网络放贷相关事项;制作投资表(内含翟万鹏投资15万元,占股3%;刘细刚投资15万元,占股2.5%;魏军投资15万元,占股2.2%;马国峰投资20万元,占股2%,以及分红金额等)、分红计划;租赁办公地点。
12翟万鹏(微信昵称“向死而生”)手机内容截图证实,⑴2019年1月建立微信“单元格科技-高管群”,孟凡健、翟万鹏、魏军、刘细刚等人在群内讨论从事网络放贷事项,内容包含:孟凡健要求翟万鹏、刘细刚、魏军出资并承诺给予分红,约定第一年每人领取工资10000元/月,第二年开始按比例分红;复贷;解决催收问题;“呼死你”软件;公司制度;发贷超链接规避套路贷;黑卡;观看关于“714高炮”的报道后讨论如何规避砍头息;讨论让用户自己设置利息;2019年5月份,孟凡健@马国峰、魏军(拎壶冲)、翟万鹏给员工灌输“我们不是套路贷”等。在“单元格科技公司群”内讨论贷款金额修改、规避责任风险、孟凡健与翟万鹏讨论“315”报道后还是继续干,孟凡健表述“风险跟收益是正比”,翟万鹏表述“二十倍利润,贩毒都没有这么来钱”等;⑵在Skype软件“单元格-高管群”讨论银行卡冻结、孟凡健转款给刘细刚和翟万鹏、翟万鹏劝孟凡健先别回国等;⑶翟万鹏与马国峰的聊天内容涉及马国峰售卖单元格公司研发的网络贷款APP的情况。
13刘细刚(微信昵称“曾经”)手机内容截图证实,翟万鹏要刘细刚把硬盘拆走。
14史丹(微信昵称“吓凡滴小仙女”)手机内容截图证实,史丹与孟凡健的微信聊天内容涉及公司管理运营,包括公司制度、适用黑卡等。
15陈凌宇手机内容截图证实,陈凌宇使用手机短信方式向贷款人发送短信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中含有“爆通讯录”“骂人”等威胁、侮辱性语言。
16李晓康手机内容截图证实,手机内存有多个催收记录,涉及“186”“金银花呗”及“千里马”的催收。微信、短信催收存在威胁爆通讯录、辱骂等语言。
17史丹电脑内提取资料证实,史丹等人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岗位、参保信息等情况;配发手机情况;借钱花APP截图、《个人贷款服务协议》3份(3份贷款协议相同,其中2份盖有南京单元格公司印章,贷款协议内容为贷款人刘洋,出借人180快贷,贷款金额1800元,合同期限8天,服务费360元,利息44.1元,若逾期,还款日次日起首先收取逾期费120元,然后每日收取合同金额2%的罚息);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盛旺公司催回金额及佣金提成详表(内容含贷款平台、贷款人姓名、手机号码、还款方式、汇款金额、逾期天数、结清或是部分结清),其中9月30日-11月7日佣金为80290元。
18侯贺祥电脑内提取数据证实,2019年8月至9月对“186快贷”贷款人的催收情况、赵月工资情况。
19赵月电脑内提取数据证实,对“186快贷”“金银花呗”催收情况;凌然公司工作人员入职时间、工作手机号等。
20后台数据库中的贷款协议证实,“186快贷”和“金银花呗”后台数据库植入的贷款协议模板,与史丹电脑中保存的借贷协议模板内容一致。
21劳动合同证实,韦云辉与南京闪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2曾某1手机中“180”贷款协议、还款记录截图证实,曾某1与“180快贷”签订《个人贷款服务协议》,约定曾某1贷款金额4000元,合同期限6天,服务费1360元,利息235.2元,放款日为2019年9月7日,还款日为2019年9月12日,服务费项目:手机APP下载、实名认证、运营商认证、第三方接口、大数据风控接口、银行卡四要素认证接口、更新验证费、撮合服务费、账户管理费、平台维护费等,若未在还款日当天24时前还款,视作逾期,还款日次日起首先收取逾期费120元,然后每日收取合同金额2%的罚息。曾某12019年8月16日至9月7日总计贷款5次,贷款金额共计15300元,实际到账9208.32元,前两次贷款周期7天,后三次贷款周期6天,每次还款后贷款额度会增加,相应的服务费也会增加。
23万某出院证明书、银行交易流水、“186快贷”贷款界面、“186快贷”后台万某相关资料证实,万某自杀住院治疗情况及“186快贷”后台获取万某运营商后台数据、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借贷APP安装数、申请贷款平台数等数据。
24南京闪行公司、南京单元格公司的入账和出账明细证实,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取的入账和出账明细情况。
2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各被告人领取工资以及孟凡健与郑某、崔某的银行资金交易往来情况。
26川中安会(2020)会审0951007审计报告证实,2020年7月30日,四川中衡安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乐山分所对翟万鹏恢复的后台电子数据、支付流水明细账、各被告人银行卡流水明细账、部分笔录、硬盘资料等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186快贷”和“金银花呗”2个网络贷款APP在2019年7月27日至11月19日期间实际放款金额共计13860056.50元,收回金额共计22767808.25元,差额8907751.75元;涉案两款APP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98080条;盛旺、侯贺祥、赵月接受公民个人信息50922条;马国峰领取工资60000元,翟万鹏领取工资56997.20元,魏军领取工资58006.08元,刘细刚领取工资57117.20元,陈凌宇领取工资52159.28元,李晓康领取工资42598.19元,史丹领取工资29504.47元,李达领取工资56070.21元,闫瑾领取工资58459.55元,李贺领取工资52843.97元,吴振楠领取工资54276.68元,韦云辉领取工资37169.92元,端贵苹领取工资34055.95元,王娟领取工资29527.85元。
27冻结扣押文书、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冻结款项情况;孟凡健与崔某、郑某资金往来情况。
28退缴凭证证实,涉案款项退缴情况,其中马国峰退缴7000元、魏军退缴50000元、刘细刚退缴35600.80元、陈凌宇退缴52000元、李晓康退缴42598元、史丹退缴29505元、李达退缴56070元、闫瑾退缴58459.55元、李贺退缴52844元、吴振楠退缴60000元、韦云辉退缴37169元、端贵苹退缴10000元、王娟退缴33000元、盛旺退缴20260元、侯贺祥退缴18297元、赵月退缴16200元,上述金额共计579003.35元。
29电子数据及证据制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将翟万鹏恢复后台数据拷贝至移动硬盘。
30关于翟万鹏恢复后台数据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翟万鹏对“186快贷”“金银花呗”阿里云后台数据库进行整理恢复的过程,并全程录音录像。
3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魏军、史丹、陈凌宇、李晓康、李达、闫瑾、李贺、吴振楠、韦云辉、端贵苹、王娟、盛旺、侯贺祥、赵月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2视听资料(硬盘3个)证实,侦查机关对18名被告人依法进行讯问,并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依法对查获的手机、电脑、U盘、阿里云后台内容进行提取并存储在硬盘中,内容涵盖各种通讯工具中聊天记录、存储的所有文件、表格、翟万鹏恢复的后台数据、手机截图等。
33被告人孟凡健辨认笔录证实,孟凡健对自己及魏军、李达手机中提取的“180快贷”“借钱呗”登录界面、“借钱呗”更名为“金银花呗”等截图内容进行辨认;180快贷宣传最高可贷10000元,费率低、通过高、审核易、下款快;对翟万鹏恢复的“186快贷”及“金银花呗”两个APP后台数据进行辨认。
34被告人翟万鹏辨认笔录附图片、数据表格证实,翟万鹏对魏军、李达等人手机中“180快贷”“借钱呗”页面截图进行辨认;对自己恢复的“186快贷”及“金银花呗”两个APP后台数据进行辨认;对阿里云网站中用户“降妖除魔90”储存的数据进行辨认;对微信聊天群“单元格-高管群”聊天内容截图进行辨认。
35被告人魏军辨认笔录附数据表格证实,魏军对翟万鹏恢复的“186快贷”及“金银花呗”两个APP后台数据进行辨认。
36被告人刘细刚辨认笔录附数据表格证实,刘细刚对翟万鹏恢复的“186快贷”及“金银花呗”两个APP后台数据进行辨认。
37被告人赵月辨认笔录证实,赵月对其上班地点及自己与公司其他人员的座位进行辨认。
38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孟凡健是其前夫,二人于2018年5月23日离婚,因有孩子离婚后也有往来。2019年四五月份借60万元给孟凡健,现已归还。2019年11月8日孟凡健转190万给郑某,说如公安来查就说这钱是他父母给他理财的。这个钱应该是他放贷公司挣的钱。
39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孟凡健是其儿子,2018年11月曾几次转账共计300万元给孟凡健创业,2019年11月孟凡健赚了钱就还崔某了,不清楚他从哪里赚的钱。
40证人卢某证言证实,其系万某母亲。2019年8月5日晚,发现万某自杀后将其送医治疗。后从万某处了解万某在网上贷款,因承受不了催收压力自杀。卢某及亲属都接到过很多喊万某还钱的催收电话。
4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系万某丈夫。2019年8月5日晚发现万某自杀,救回来后从万某处了解到其在多个网上贷款APP贷款2万多元,无力偿还,催收人员在电话里威胁她,万某承受不住压力自杀。接到过很多催收电话。
42证人高某3证言证实,2019年9月接到很多黑龙江大庆催收电话,说其女儿赵某在网上欠钱,不还钱就到家里弄死赵某一家。赵某因贷款被催收曾吃药自杀,高某3拿钱帮赵某还清了网贷平台的贷款。
43被害人万某陈述证实,2019年7月31日,在“186快贷”贷款2000元,周期7天,服务费和利息746元,放款本金1254元。其在网上9个APP上有过贷款。贷款还未到期就打电话催还款,逾期了就给家属打电话,因承受不住这种压力自杀,后被救回。
44被害人曾某1陈述证实,“180快贷”APP设置的选项都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个人信息也是平台强制上传。几分钟就显示通过审核,平台提示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是7天,确定贷款后几分钟贷款到账,但到账的钱低于贷款额度。还款成功后,在“180快贷”平台“我的账单”里面可以看见《个人贷款服务协议》,扣除的费用是服务费和利息,服务费是贷款平台直接扣除。在“180快贷”上借过5次款,逾期后,“180”平台的人打电话喊还钱,同时也给其亲戚和朋友打电话让他们喊曾某1还钱。
45被害人曾某2陈述证实,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在“186快贷”一共贷过7次2万多元,实际到手1万多元,每次还款期限均为7天,手续费扣除30%、40%,还款金额就是申请的贷款金额,逾期利息不记得。贷款逾期第一天,自称“186快贷”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催还款,并威胁再不还钱就要打电话告诉通讯录好友说其借钱不还。通过平台贷款必须勾选同意读取通讯录等信息,并且要求提供运营商短信验证码用于获取半年内通话记录,不同意就不能在平台贷款。
46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180快贷”“金银花呗”先后主动联系郭某,两个平台贷款页面、基本功能都差不多,点进去就看到广告内容就是下款快、无抵押、低利息、审核很快等,其信以为真。贷款后,发现低利息根本就是虚假的,利息太高,实际到账金额与贷款金额不一样。借一次款贷款平台就涨一次额度,起初不知道要扣除这么多费用,后面知道扣除的是所谓手续费、服务费,但不知道具体包含哪些名目,扣了三分之一左右,知晓后也只能继续在这些网贷平台上借钱,已深陷网贷深渊。在“186快贷”“金银花呗”贷款各4次,贷款周期7天,第6天就打电话催收。还不上款就让去其他平台借钱还。催收人员打电话说要爆通讯录时才知道获取了其通讯录。
47被害人高某1陈述证实,经其他贷款平台推荐在“180快贷”“金银花呗”借过款。广告内容就是下款快、无抵押、低利息、审核快。贷款流程差不多,要提供手机运营商密码和勾选手机应用权限,比如通信录、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贷款时要勾选一个贷款协议才能进行下一步。钱到账时就已被扣除服务费,快到贷款金额的40%,但服务费具体包含哪些没有说,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180快贷”第一次贷2000元,到账不到1300元,第二次贷2400元,到账不到1500元,第三次贷2900元,到账1700元多一点。周期7天,第6天开始催收,还给其亲戚朋友、同事等打电话,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还说可以到其他平台借钱来还。
48被害人杨某陈述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因父亲得病治疗需要用钱在“180快贷”贷款。“180快贷”广告内容就是下款快、无抵押、低利息、急速审核。第一次贷款扣了600多元,催收人员说是服务费,但没有说具体有哪些服务,也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服务费已快到贷款金额的40%。客服电话是虚拟电话打不通。贷款周期7天,第6天就开始催收,说按时还钱就提额降息,不然就爆通讯录。按时还款后额度提高,但服务费也越高,让去其他贷款平台上借钱来还。在“180快贷”贷款11次,总贷3.5万元,到账2万元。每天都有推荐贷款的电话和短信打进来,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还随意泄露其个人信息。
49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在“180快贷”“金银花呗”等很多平台都借过款,这些平台的贷款流程都基本一样,要提供手机运营商密码和手机权限,签电子贷款合同,不签就不能进入下一步。两个平台在还款到期前一天就会打电话告知按时还款会提升贷款额度和免审核,如果超期或不还款就会将信息发给催收公司催收,还说可以点击其他平台贷款还钱,平台间互相推荐。额度提高但提前扣除的钱也提高。扣除的费用包含哪些不知道。贷款借到后“186快贷”每天从早到晚打电话说不还钱就爆通讯录,用各种难听的脏话骂其,用短信轰炸其母亲手机,其母亲受不了就拿帮其把账还了。
50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186快贷”和“金银花呗”宣传无利息、无抵押,但实际收取手续费、利息、逾期费很高,还款周期短,和广告宣传不符。每笔贷款扣除40%-50%的手续费,平台上没有显示会扣除任何费用,也没有人解释。贷款周期6天,第5天就打电话催收。还不上款催收人员建议其到其他平台贷款来还,不然就会爆其通讯录,打电话给其家人朋友,其只有听从催收人员的建议到其他平台去贷款来还。“186快贷”和“金银花呗”互相推荐。后来实在是还不起,催收人员爆了通讯录。不知道会获取通讯录。
51被害人舒某陈述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在“186快贷”和“金银花呗”等平台借过款。从手机短信内点击链接就进入下载界面,下载后注册,贷款必须按照APP要求的流程走,不然就不能贷款。“186快贷”、“金银花呗”贷款平台宣传和实际情况差异很大,贷款后实际到账金额与贷款金额相差大概40%左右,打电话到平台也没有人接,到还款期限平台的人打电话问他们时才说是手续费,具体怎么扣除的也没有解释。“186快贷”的还款周期是6天,但实际只有5天,从贷款的当天开始算,到期的前一天对方就打电话叫还钱。“186快贷”给其推荐过“金银花呗”贷款平台。其只在注册时填写过紧急联系人,不知道通讯录被网贷平台获取。给其说过还不起会给家人朋友打电话。
52被害人蒋某陈述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在“186快贷”借过款。平台宣传手法基本一致,广告都写的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无服务费之类。实际贷款与宣传差距很大,贷款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后来网贷平台打电话提醒还款时,其问工作人员才说是扣除的服务费。所有平台都差不多,要填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号、微信号、家庭住址等,还要勾选一个协议,不勾选就不能贷款。平台上显示的贷款期限是6天,但实际上只有5天,从下款当天算,到还款前一天早上就开始打电话催收,逾期他们就会给其家人朋友打电话。还不起时以爆通讯录威胁,以还钱后会提高贷款额度诱惑,推荐其他贷款平台。不知道网贷平台怎么会有其通讯录,其没有上传过通讯录。
53劳敏红等125名被害人陈述(名单附后),综合证实在“186快贷”“金银花呗”的贷款情况(贷款流程、贷款时间、平台、次数、金额、还款及被催收情况)。
54被告人孟凡健供述与辩解证实,找翟万鹏、魏军、刘细刚商量一起出资做网络贷款。建立公司时翟万鹏、刘细刚、魏军分别出资15万元,后来马国峰加入公司出资20万,均占股2%,后来他们提出涨股份,每个人涨幅不一样,翟万鹏涨到3.5%,其他人涨到2-3%。其是公司总负责人,研发部由翟万鹏负责,刘细刚协助,成员有闫瑾、李贺、端贵苹、吴振楠、王娟、李达、韦云辉;市场运营部由魏军负责风控和催款公司对接;马国峰负责和第三方公司对接,协助我的工作;陈凌宇、李晓康负责还款提醒;史丹负责公司内务管理。购买过闪电花、心享钱包、小李飞刀(降妖除魔)、借钱花等APP放贷,后自己研发贷款APP。总共做了“180快贷”“借钱呗”等11个网络贷款APP,“180快贷”和“借钱呗”自用,有7个出售。因投诉多就改名为“186快贷”和“金银花呗”。贷款人能看见贷款金额、利息、周期以及实际到账金额。贷款协议是按照其他公司的来做的,可以修改,贷款人不能修改。贷款人申请贷款后,风控会把爬虫软件获取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进行评分,550分以上就可以放款,贷款一般周期7天,第7天就打电话提醒还款。逾期费按每日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递增,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5倍,还款率好周期会缩短到6天。害怕公安查,就设置一键删除功能。第一笔贷款额度只有1500元,通过复贷次数提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4500元。服务费控制在贷款金额的30%-40%之间,由其根据市场情况调控,自己决定服务费比例,放到平台协议上,客户必须服从这个协议才能贷款。在平台上放其他链接是为节约推广成本,起贷超作用。山东济南卖系统的人被抓后公司五个股东在A3别墅二楼办公室商量,觉得这个事情违法迟早会查到公司,就通知放假,合适时解散公司,大家都同意,所有APP的维护交由翟万鹏负责。2019年11月11日其决定去柬埔寨避一下。公司放贷和卖贷款系统都没有国家许可。其投入660万元用于公司备用金,盈利340万元左右,走之前担心公安查,把其中190万元转给前妻郑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贷款平台链接交给贷超公司推广,运营模式是通过渠道宣传让客户下载软件,注册信息、申请贷款,爬虫软件会获取贷款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传回公司数据库。贷款人逾期第1天就外包给催收公司,催收公司通过开的权限能看见贷款人所有个人资料、通讯录、通话记录。按照催回资金的5%-10%提成给催收公司。催收公司有盛旺、侯贺祥的催款公司。爬虫软件获取的贷款人信息只给催收公司使用,没有卖过。
55被告人马国峰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4月孟凡健说他成立一家做系统的公司,让其去对外对接新产品和销售。孟凡健说翟万鹏、魏军和刘细刚都出资,也叫马国峰出20万元,口头承诺给公司2%的股份,马国峰不认同,认为这20万元只是借款。孟凡健在11月初就通过转账的方式把这笔钱退还给大家。公司是研发现金贷APP及销售和利用现金贷APP网上放贷,没有放贷款的权利。公司现有贷款平台有“186快贷”和“金银花呗”,是研发团队按照孟凡健要求自己做的。平台维护或者提供技术支撑由研发团队翟万鹏、刘细刚负责。马国峰工资每月1.5万元,没有签合同,算是老板孟凡健商务助理,名片上是营销总监。老板将现金贷APP卖给其他公司后,马国峰协助介绍APP功能。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利宝”“汇潮”“极支付”合作时,马国峰就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对接。其权限是可以登陆后台,知道客户的基本信息(身份证,联系方式,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录,电话通信记录)以及贷款和还款情况。在注册、认证时获取贷款人通话记录、通讯录等个人信息,有些贷款人知晓,有些不知晓,知晓也只能同意,否则不能下一步操作。每笔贷款都需扣除30%-40%的“服务费”,这个由孟凡健设置,有哪些服务不知道。贷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只有60%-70%。发放贷款时有电子协议,协议是按照其他同行软件的流程来做的,贷款人可以在APP上看见。一般是把APP链接放到贷款超市平台进行宣传,也会进行短信宣传。回款是自己按期还款,到期提醒,然后通过外包第三方催收公司收款。
56被告人翟万鹏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南京闪行公司、南京单元格公司上班,老板是孟凡健,经营范围不清楚。公司最大股东是孟凡健,具体出资不清楚,为保证大家出工出力,孟凡健要求翟万鹏、刘细刚、魏军每人出资15万元,各占股2%,马国峰具体出资不清楚。大约在案发一周以前,孟凡健转账把大家的出资全额给了大家。除孟凡健外其他几个都只有固定工资。翟万鹏、魏军、刘细刚、马国峰的工资是每月1.5万元,没有其他提成、分红,研发部员工工资是5千元到1万元不等。翟万鹏主要负责管理研发部。贷款时,每一笔都需要扣除30%-40%的“服务费和利息”,孟凡健设置。贷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只有60%-70%,比如贷款人贷4000元,他实际到手2400元到2800元,还款期限是6天或者7天。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汇潮”“极支付”“微信”“支付宝”4个平台。发放贷款有电子协议,有服务费和利息的百分比、贷款金额、还款时间。协议模板不知道孟凡健去哪找的,当初写APP软件时就已经植入。公司放贷平台由孟凡健找渠道商推广发布,贷款人注册链接,下载,登陆认证,申请贷款,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支付下款至贷款人绑定的银行卡,点击认证之后跳转到易城公司页面让用户填运营商密码,易城公司通过爬虫软件利用用户手机号码、运营商密码收集用户个人身份信息、6个月内的通话记录等信息,再通过服务器端口返回公司开发的APP数据库,然后再通过对接“阿福报告”的服务器端口上传公司从易城获取的数据,“阿福报告”获取用户在互联网贷款APP上的贷款、贷后情况,生成报告返回公司本地的APP数据库进行打分,审核组根据用户得分判断是否进行放款。APP会调取用户手机原生授权方法,提示用户是否同意授权读取通讯录,用户选择“是”后才能申请贷款。向“阿福报告”上传用户个人信息数据没有经过用户同意。获取个人信息时,贷款人迫于贷款通过只能同意。为规避风险,逾期客户由运营部魏军把用户数据推派给外包催收公司,数据包含客户姓名、身份证、通讯录、6个月通话记录、贷款金额、减免金额、剩余还款金额。
57被告人魏军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1月孟凡健找刘细刚、翟万鹏、魏军商量做网络贷超。魏军出资15万入股,占2%,其他人不清楚。公司用自己研发的“186快贷”“金银花”2个APP网络平台向外贷款。翟万鹏做软件开发;刘细刚负责公司系统测试;魏军负责审核和分派逾期订单给外包催收公司。孟凡健是老板;史丹是客服和后勤;陈凌宇、李晓康负责贷款到期的话务提醒。6月开始拿工资1.5万元,公司负责购买社保。“180快贷”和“金银花”这两个贷款平台的利率是孟凡健设置的,一般都是30%左右,孟凡健随时在调整比例,魏军不清楚具体比例。还款时间是7天,贷款人逾期后会交逾期费,这个滞纳金都会协商减免,由魏军销账。贷款人在认证时系统会设置访问权限,贷款人只有同意系统获取信息才能贷款。获取客户的信息后,孟凡健会单独建一个账号、密码交给魏军,再由魏军将逾期客户分类、分配好连同账号、密码微信交给催收公司对接人,他直接进入提取。公司对接的催收公司微信名是盛旺和金金。
58被告人刘细刚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1月底孟凡健提议做借贷行业,20万元占2个百分点。多次协商后,刘细刚、魏军、翟万鹏每人分别出资15万,占股2%;马国峰出资20万元,占股多少不清楚,但这2%没有给大家。2019年春节后,孟凡健在云密城租办公室建立南京闪行公司,翟万鹏、刘细刚和魏军先后从原来公司离开到南京闪行任职。公司利用网络从事放贷业务,2019年2月份开始先后用过“闪电花”“降妖除魔”“借钱花”“心享钱包”等放贷APP。2019年5月到6月,公司搬到凤翔翠园别墅区,刘细刚和翟万鹏开始招募成员开发贷款APP,马国峰也来到公司。翟万鹏、李达、闫瑾、王娟、韦云辉、李贺、吴振楠等7人负责软件开发,刘细刚和端贵苹从事软件测试。同年7、8月起先后开发11个贷款软件,自己使用其中的“186快贷”(180快贷)、“金银花呗”(小李飞刀、借钱呗)。“金银花呗”使用时间比“186快贷”晚1、2个月,直到被抓那天“186”和“金银花呗”还在使用。公司所有APP都是一套代码,只是名字和界面不一样,贷款周期7天,收取30%多,利息很低,其他都是服务费,不知道由哪些构成及提供哪些服务。分别用过合利宝、聚支付、极智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公司有运营部和技术部,技术部负责人翟万鹏,运营部是魏军和马国峰负责,史丹搞办公室,陈凌宇、李晓康负责催收,同时还将催收外包给催收公司,他们通过公司分配的账号获取贷款人信息。借贷条款要获取贷款人手机里的隐私信息,贷款人不同意就不放款。
59被告人陈凌宇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2月份进入南京闪行公司,当时公司就只有孟凡健、翟万鹏、刘细刚、魏军和陈凌宇。4月中旬,孟凡健用陈凌宇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南京单元格,主要业务是贷款软件开发和利用贷款软件在网上放贷,实际老板依旧是孟凡健,公司地址搬到雨花台区凤翔翠园别墅区。翟万鹏、刘细刚等10人的研发部门开发“180快贷”“借钱呗”,代码实际为一套。陈凌宇和李晓康负责对当天到期的贷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史丹负责人事,魏军是主管。如果晚上9点前不能还款,名单返回魏军处,由他外包给催收公司进行催收。贷款人向平台贷款时,每一笔需要扣除30%-40%的“服务费”,利息由老板孟凡健设置。贷款实际到手就只有60%-70%,贷款期限一般为7天,用户还款可以通过APP、支付宝或者微信二维码还款。公司有微信群,南京单元格工作群用于发通知,还有一个催收工作群,群里有孟凡健、马国峰、史丹、魏军、李晓康、刘细刚、翟万鹏和陈凌宇,用于发通知和汇报催收情况,魏军、马国峰、刘细刚和孟凡健都有权限在贷款APP后台修改还款金额。
60被告人李晓康供述与辩解证明,南京闪行和南京单元格实际从事业务一样,研发贷款APP,出售所研发出来的贷款APP,将自己研发的贷款APP用于放贷和收息。公司现有“186快贷”(原来叫“180快贷”)和“金银花呗”(原来叫“借钱呗”),改名是老板孟凡健说怕公安机关查。所在运营部主要从事放款和收款业务,APP后台会侵入贷款人手机获取更多贷款人基本信息和他手机里的电话号码、通讯记录、在其他APP上的贷款记录和贷款信用,通过这些信息由运营部管理层魏军审核是否放贷。在公司里面主要负责当天到期的客户催收。史丹和魏军将逾期人员名单推送给外包催收公司,由外包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发放贷款时有电子协议。贷款时会扣除手续费、服务费,一般服务费和利息是30%-40%,到手只有贷款金额的60%-70%。工资是底薪3000元加上0.08%(国庆节之后调整为0.1%)的催回款提成。
61被告人史丹供述与辩解证实,南京闪行和南京单元格公司的老板都是孟凡健。高层是孟凡健、魏军、刘细刚、翟万鹏和马国峰5人。南京闪行和南京单元格实际从事的是放贷和出售放贷APP。刚开始公司是购买借钱花APP,2019年5、6月份研发部的刘细刚、翟万鹏、闫瑾、端贵苹、吴振楠、韦云辉、李贺、李达、王娟9个人研发出“180快贷”,2019年8月又在“180快贷”的基础上研发出“借钱呗”。运营部负责人是魏军,负责审核;研发部负责人是翟万鹏、刘细刚,以翟万鹏为主,研发部主要负责研发放贷APP和维护该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马国峰主要负责联系客户,整个放贷APP对外沟通衔接工作,还负责公司与外包催收公司佣金的结算,还有帮魏军销账;其主要负责人事、后勤方面,将催款名单分发给外包催收公司的业务员,也汇总催收公司催收回来的贷款,将汇总表做好总计发放在催收公司那个群里面。公司按照催收款项的比例支付佣金给外包催收公司。发放贷款时有电子协议,贷款1700元,扣除服务费和利息拿到手不到1100元;贷款3000元,扣除服务费和利息拿到手的不到2000元。向外包催收公司推送了逾期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录、6个月的通话记录、贷款金额、减免金额、剩余还款金额。
62被告人李达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司分为技术部和运营部,翟万鹏和刘细刚既是技术部负责人,也是技术工作人员;其负责苹果客户端界面设计,需要将商汤科技公司和易诚数据公司获取信息的数据包植入到界面中,这些数据包是通过翟万鹏提供给其的网页链接、账号、密码登陆后下载的。商汤科技公司数据包主要是用于获取APP注册人的身份证、活体识别、人脸识别等信息,易诚公司数据包主要是用于获取APP注册人的手机号码运营商信息,包括通话记录、通过手机号注册的相关软件信息、其他网贷公司的征信等信息。通过数据包收集的APP注册人信息会传回商汤科技公司和易诚公司,然后商汤科技公司和易诚公司获取的信息传给后台服务器作为后台数据,用途不清楚。除这两家第三方公司能获取用户信息之外,公司自主研发的一个功能只要获得用户授权就能获取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这个程序是其用代码写到界面上的。
63被告人闫瑾供述与辩解证实,研发部技术总监是翟万鹏、技术经理是刘细刚。其主要负责安卓客户端的研发,参照借钱花这个软件设计,先做好“180快贷”,后又根据这个软件制作了10多个手机贷款软件。软件里面有三种获取信息的方法,一种是通过软件安装时获取权限,包括手机里面保存的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通讯录、位置信息,安卓客户端是其写的,苹果客户端是李达写;第二种通过商汤公司提供的SDK,在安装时获取摄像头权限,在用户根据软件提示进行面部和身份证扫描后,照片就会上传到商汤后台,再由他们的后台进行人脸和身份信息对比确认后反馈给公司软件的后台;第三种是通过易城公司提供的方法和参数,根据软件界面上用户填写的手机号码、运营商服务密码、动态密码来爬取用户所有的历史通话和短信信息,包括用户本人已经删除的短信和通话内容,以及通话和短信的详单分析报告,通话次数和短信次数的数量排序。易城的爬虫在爬取用户信息时不会提示用户需要权限,也不会告诉用户填写运营商服务密码和动态密码的目的和能够获取的数据。
64被告人李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5月中旬应聘南京闪行公司但劳动合同是与南京单元格公司签订,老板是孟凡健,部门上司是翟万鹏和刘细刚。刚去的三个月做了“180快贷”和单期、贷超这三个平台。工资每月1万元。根据孟凡健的需求和王娟给的设计图,进行后台管理列表开发,还有用户系统的登录注册。其开发的后台管理列表分为渠道管理、统计管理、用户列表、系统名单、初审复审、审核清单、还款管理、登录注册权限、权限管理等,用户列表里有用户详情,用户详情里有用户个人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运营商、活体照片等,渠道管理就是第三方渠道商的列表。开发完毕后就交给翟万鹏和刘细刚,由他们去安排和部署。公司服务器是租用的阿里云数据库,客户资料是保存在阿里云的数据库里面。
65被告人吴振楠供述与辩解证实,于2019年6月6日进入南京闪行公司,劳动合同上签的是南京单元格公司,老板叫孟凡健,公司股东有孟凡健、魏军、翟万鹏、刘细刚、马国峰。研发部管理层有翟万鹏、刘细刚。其工作就是写公司开发的“180快贷”“金银花呗”后台管理系统催收管理和客服管理两个模块的代码。写好后就交给翟万鹏,由翟万鹏审查代码,审查完后把功能部署到测试环境,给端贵苹测试,翟万鹏和刘细刚就会将测试好的代码部署到线上,后台系统就能运营。每月工资1万元,是史丹发到自己银行卡上。知道孟凡健公司利用APP从事网络放贷,还通过自主研发的贷款APP扒窃贷款人个人信息,出售研发的贷款APP。
66被告人韦云辉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5月底到南京闪行公司,签合同是南京单元格公司,每月工资8000元。所在的研发部负责人是翟万鹏,刘细刚也会负责一下事务。自己工作职责是根据软件研发需要,把王娟给的页面设计图还原成网页形式,按照设计图的要求将图片上的所有设计需求制作成表格框架,并且标注每个表格对应的名称。其中客户详情点开就会有贷款人的个人信息详情,包括贷款人的紧急联系人、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还款记录、风控记录、逾期天数、运营商报告。但自己看不到真实数据,真实数据由后台操作人员进行相应数据填写。公司开发的网贷APP能获得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具体怎么获得不知道。
67被告人端贵苹供述与辩解证实,于2019年6月进入南京单元格公司上班。研发部领导是翟万鹏和刘细刚,其负责软件测试,如一款APP上线前会先测试能否正常使用所有功能,上线之后也会测试用户反映的软件问题。在打开软件时会提示需要获取手机各种权限,用户必须全部允许才能成功贷款,只有获取这些权限之后公司开发的APP捆绑的爬虫软件才能爬到用户信息,其在测试的时候也会测试是否能够正常爬取用户信息。
68被告人王娟供述与辩解证实,南京闪行公司和南京单元格老板都是孟凡健,研发部的管理层有翟万鹏、刘细刚,其在研发部设计APP的首页界面、还款界面及个人中心界面。公司用的“186快贷”(原名“180快贷”)和“金银花呗”(原名“借钱呗”)这两个平台,功能都相同,只是名称和页面不一样,大概10月份,老板孟凡健在微信群里让其更变名称。
69被告人盛旺供述与辩解证实,和侯贺祥开了湖南凌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催收。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收代缴欠款项就是催收。因业务增多又招了赵月等人。和南京的“金银花呗”和“186快贷”姓孟的负责人互加微信,进行催收,最初谈的报酬是按还款额的3%来支付。网贷公司在网页上开权限,用他们给的用户密码登陆就能看到需要催收人员的信息,有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紧急联系人、通讯录等信息。贷款公司和侯贺祥把佣金核对好后,通过支付宝转给其。合作四五个月,获利10万元左右,和侯贺祥两人五五分。南京贷款公司和其进行对接的是一个微信昵称叫林五更的人,他除了转钱给其还和侯贺祥进行具体的业务对接。对接群里面基本上就是其和侯贺祥、赵月,南京那边就只有两个人,一个叫“林五更”,一个叫“拎壶冲”。
70被告人侯贺祥供述与辩解证实,和盛旺一起做催收,盛旺负责联系甲方业务,其负责公司运行管理和财务计划,包括和甲方公司业务对接,赵月负责统计每个员工的催单数量,然后与甲方业务对接。帮南京的“186快贷”和“金银花呗”催收过,没有签订合同,是口头协议。建立微信对接群,其和盛旺、赵月都在群里,对方微信名好像是“拎壶冲”。在群里将需催收的贷款人信息账号发给其,其再分配给催收人员,进入后可以看见贷款人姓名、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欠款信息、通讯录。
71被告人赵月供述与辩解证实,在湖南凌然公司从事催收工作,公司管理人员是盛旺和侯贺祥。主要是当“传话筒”及每天制作报表给盛旺和侯贺祥。每个案件会建立两个微信群,一个是资方群,一个是催收员群。盛旺和侯贺祥联系到业务以后,把其拉进资方微信群,根据资方分配的案件数量,由盛旺和侯贺祥指定业务员催收。其建立一个催收群,在盛旺、侯贺祥不在时将资方提供的APP后台网站和相应的账号、密码发给指定的催收员。催收员登录以后就会看见客户的信息。如果客户联系不上,催收员会通过网站后台看见的贷款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逐一拨打。公司规定催收时不能骂人,催收方式就是拨打贷款人亲朋好友的电话。合作的有“186快贷”“金银花呗”等,微信里面“180”和“借钱花”的人有一个微信备注林五更,好像在群里面发过线下支付二维码;一个微信昵称叫拎壶冲负责减免,还有负责入账结清,还有一个微信昵称为吓凡滴小仙女。
原判认为,被告人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陈凌宇、李晓康、史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8907751.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李达、闫瑾、李贺、吴振楠、韦云辉、端贵苹、王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9808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盛旺、侯贺祥、赵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922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孟凡健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孟凡健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是主犯;史丹、陈凌宇、李晓康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上述三人所涉诈骗金额均系参与性诈骗金额,非独立实施诈骗犯罪获取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且获利较少,故决定减轻处罚。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同犯罪中,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是主犯,闫瑾、端贵苹、李达、李贺、韦云辉、吴振楠、王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盛旺、侯贺祥是主犯,赵月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按照闫瑾、端贵苹、李达、李贺、韦云辉、吴振楠、王娟、赵月等人所处的岗位、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决定减轻处罚。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孟凡健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孟凡健的犯罪情节、所起的作用等,决定从轻处罚;马国峰、翟万鹏、刘细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魏军、闫瑾、端贵苹、李达、李贺、韦云辉、吴振楠、王娟、史丹、陈凌宇、李晓康、盛旺、赵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侯贺祥有自首情节,盛旺有立功情节,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决定减轻处罚;魏军、闫瑾、端贵苹、李达、李贺、韦云辉、吴振楠、王娟、史丹、陈凌宇、李晓康、盛旺、侯贺祥、赵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翟万鹏协助侦查机关恢复“186快贷”、“金银花呗”两个贷款APP后台数据,酌定从轻处罚。马国峰、魏军、刘细刚、陈凌宇、李晓康、史丹、李达、闫瑾、李贺、吴振楠、韦云辉、端贵苹、王娟、盛旺、侯贺祥、赵月及上述被告人家属主动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按各自退缴情况酌定从轻处罚。对冻结在案的各被告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应在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范围内予以没收;对冻结的郑某银行资金220多万元中,在案证据能证实孟凡健转账给郑某的190万元系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余冻结款项无证据证明系本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的获利款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对孟凡健等18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还未退缴完的,继续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应退赔给有证据证明遭受了损失的各被害人,如有剩余,上缴国库;孟凡健成立两个公司时注册资本共计400万元,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出资共65万元,上述金额共计465万元认定为实施犯罪的本金,依法予以没收;对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即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共计29部、电脑2台、硬盘13个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孟凡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二、被告人马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翟万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四、被告人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五、被告人刘细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六、被告人陈凌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李晓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八、被告人史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九、被告人李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被告人闫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一、被告人李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二、被告人吴振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三、被告人韦云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四、被告人端贵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五、被告人王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六、被告人盛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七、被告人侯贺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八、被告人赵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十九、扣押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犯罪工具手机29部、电脑2台、硬盘13个,因未随案移送,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对被告人孟凡健、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实施犯罪的本金人民币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一、对诈骗罪违法所得8907751.75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遭受损失的各被害人。由被告人孟凡健对全部违法所得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在各自出资比例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史丹、陈凌宇、李晓康在各自获得的违法所得限额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李达、闫瑾、李贺、吴振楠、韦云辉、端贵苹、王娟、盛旺、侯贺祥、赵月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足额退缴的,继续追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上诉提出:1.上诉人公司未对万某借款催收,万某自杀未遂与公司无关,故本案管辖权不在四川省;2.孟凡健公司不构成诈骗罪,公司APP没有虚假宣传,没有虚列服务费项目,没有虚假收费,也没有“垒高债务”情形,贷款人明知网贷平台扣除服务费及实际贷款金额、还款数额及还款周期,未陷入认识错误签署贷款协议,孟凡健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套路贷”模式,不是犯罪集团;3.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自愿授权获取的个人信息,是进行数据库保存,没有进行出售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说法;4.孟凡健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而非实缴资本,不能把400万元作为犯罪本金没收;5.孟凡健系自首、初犯、偶犯,原判对孟凡健判处的主刑、罚金刑都过重,请求改判。
孟凡健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并非“套路贷”。原审被告人做APP软件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而是通过借贷形式获得高某2的利息;2.本案借贷双方对预扣利息和收取费用均明知,无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行为,孟凡健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3.审计报告使用数据是来源于翟万鹏主观统计的数据,审计结论不客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马国峰进入孟凡健公司后,知道公司是高利放贷而非套路贷,且马国峰在公司是负责销售自研的网贷APP,未参与放贷事宜,是借款20万元给孟凡健而非出资,马国峰不是股东也不是高管,对孟凡健公司未起积极、主要作用,原判认定马国峰为主犯错误;2.原判将套路贷和高利贷混同,孟凡健公司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是高利放贷,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马国峰不构成诈骗罪;3.一审法院以未经庭审示证、质证的硬盘3个作为定案依据,剥夺和限制了上诉人自行辩护与质证的权利,程序违法;4.马国峰不是研发人员,没有提供技术支撑,涉案平台在用户注册时经用户同意后收集用户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等是为了审核贷款资质,遵循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取的所有信息均有贷款人授权,且不是用于其他侵害用户的不法目的;5.审计报告作出机构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且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报告内容不完整,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万鹏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1.翟万鹏在公司里只从事软件研发,只管技术,15万元是借款,不是入资款,不是股东,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构成诈骗罪;2.翟万鹏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共犯,但只提供了犯罪工具,没有参与和实施获取公民信息的活动,处于从犯地位,有坦白情节;3.翟万鹏协助侦查机关取得案件重要证据,对其立功应予认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细刚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公司为实现盈利而收取服务费真实存在,未产生错误认识,原审被告人未虚增金额,不应视为“套路贷”,刘细刚不构成诈骗罪;2.刘细刚未出资,15万元是给孟凡健的借款而非出资,也未实质得到分红或者股份,只担任软件测试工作,未参与公司管理,即便构成犯罪,在诈骗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未参与运营,未主动实施获取、提供用户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认定890余万元违法所得应扣除未收回款才合理;5.审计报告不应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6.原判罚金刑过重。请求重新作出判决。
出庭检察员答辩认为,1.依照电信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侦查机关具有管辖权;2.原判定性准确,从贷款合同可以看出,各原审被告人并非追求高额利息,而是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3.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制造了虚假的借贷假象,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套路贷模式,是套路贷犯罪;4.孟凡健等原审被告人利用贷款APP中自主研发的软件和植入的第三方软件获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手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没有经过借贷人同意将通讯录等提供给催收公司,造成对通讯录中多人的电话滋扰,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分红表和各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几人均是股东,且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一个相互分工,密切合作的关系,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并非全是因为股东身份,故原判认定各上诉人为主犯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金融资质情况下,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判所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已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二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于2019年12月1日通过电话、短信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本案侦查机关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中,“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本案被害人向其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称在峨边彝族自治县被网络贷款平台诈骗,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符合上述规定。
2.本案属于“套路贷”型诈骗犯罪
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等人,以不具备金融行业从业资质的南京闪行公司、南京单元格公司名义进行网络放贷业务,将公司研发的“186快贷”“金银花呗”接入贷款超市平台,以“低费率、快速放款、低息”等广告内容,诱使被害人借款,在收到被害人借款需求后,告知该公司放款事项,并利用在APP中植入的“爬虫”软件,获取借款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扣除高达30%-40%的服务费后予以放款,被害人实际到手数额远低于合同数额,被害人仍需要按合同约定的出借金额进行还本付息,在逾期后还需给付高额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设定极短还款期限及高利息,恶意垒高还款数额,通过被害人的自动还款或催收公司的催收行为骗取被害人高额还款,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明显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上述事实,有在案郭某、杨某等多名被害人关于“186快贷”“金银花呗”并非像其宣传的低息、无抵押,服务费具体内容也无明示的陈述、孟凡健等上诉人手机截图显示观看“315”晚会关于“714高炮”的报道后讨论如何规避砍头息、孟凡健要求马国峰、魏军、翟万鹏给员工灌输“我们不是套路贷”等内容和各上诉人在“单元格科技公司群”内讨论贷款金额修改、规避责任风险、孟凡健与翟万鹏讨论“315”报道后还是继续干,孟凡健表示“风险跟收益是正比”,翟万鹏表示“二十倍利润,贩毒都没有这么来钱”及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各相关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原判认定各相关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
3.孟凡健等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违反上述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故本案原审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利用研发的APP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信息,提供被害人身份信息给他人用于催收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乐山分所《专项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本案涉及被害人较多,公安机关依法进入涉案APP后台营运系统,提取储存在阿里云的后台数据库,固定相关电子数据,公安机关的前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取证程序合法,数据来源真实,内容全面、客观。在依法取得本案相关电子数据等物证后,侦查机关委托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乐山分所审计鉴定。该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证等,具体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人员均系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审计鉴定资质。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乐山分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APP后台电子数据、涉案公司支付流水明细账、涉案人员流水明细账等证据资料,作出的审计结论科学、客观。一审综合采信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二审中再次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不予支持。在案孟凡健供述、江西赣江新区多来点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关于授权南京闪行公司、南京单元格公司推广小贷业务的《情况说明》、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单元格公司签订的《支付服务协议》、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通知后,调取了南京闪行公司和南京单元格公司在该单位开户至今的完整交易数据的《情况说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查询到相关交易记录的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涉案公司使用的多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或因是国外支付平台、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提取到数据与涉案APP原始数据匹配,故一审将审计报告中经查重后认定的APP原始数据而非部分匹配数据作为诈骗金额并无不当。
5.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
经查,一审法院开庭前即通知各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均载明,公诉人在庭前会议证据展示阶段和庭审中的举证,在涉及指控诈骗罪证据中,第三组出示证据即为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含移动硬盘1个)、辨认笔录、书证、审计报告,并说明了证据内容、拟证明目的,审判长也归纳提及了辩方对数据真实性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此,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虽未当庭播放,但此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
6.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系本案主犯
孟凡健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孟凡健邀约翟万鹏、魏军、刘细刚出资入股做网贷,第一年支付翟万鹏等人每月工资1万元,第二年不再支付工资,仅分红,且分红比例的约定存续至个人离职或者公司破产,亏损则由各自承担。后因研发的系统需要出售,遂邀约马国峰参加,马国峰出资20万元,占股2%。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认可出资事实,结合孟凡健制作的分红计划表等书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系涉案公司出资人的事实。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及其辩护人辩称是借款而非出资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成立。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应孟凡健邀约加入涉案公司,出资并分别负责APP研发、技术支持、销售、审核等事宜,与孟凡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是主犯正确,鉴于四原审被告人是应孟凡健邀约参加犯罪,其出资数额、股份、工作情况均由孟凡健决定,所起作用较孟凡健小,根据四上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原判对四上诉人的量刑过重。
7.孟凡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翟万鹏等网络放贷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孟凡健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伙同翟万鹏等网络放贷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及原审被告人陈凌宇、李晓康、史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8907751.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孟凡健、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李达、闫瑾、李贺、吴振楠、韦云辉、端贵苹、王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9808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被告人盛旺、侯贺祥、赵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922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未认定孟凡健在诈骗罪中成立自首不当,对马国峰、翟万鹏、魏军、刘细刚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1132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六项至第二十一项,即“被告人陈凌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晓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史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闫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振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韦云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端贵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十五、被告人王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盛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侯贺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赵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扣押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犯罪工具手机29部、电脑2台、硬盘13个,因未随案移送,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孟凡健、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实施犯罪的本金人民币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诈骗罪违法所得8907751.75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遭受损失的各被害人。由被告人孟凡健对全部违法所得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翟万鹏、马国峰、魏军、刘细刚在各自出资比例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史丹、陈凌宇、李晓康在各自获得的违法所得限额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李达、闫瑾、李贺、吴振楠、韦云辉、端贵苹、王娟、盛旺、侯贺祥、赵月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足额退缴的,继续追缴”;
二、撤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1132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即“被告人孟凡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被告人马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翟万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刘细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交纳,强制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交纳,强制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万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交纳,强制缴纳)。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交纳,强制缴纳)。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细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交纳,强制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韵梅
审 判 员 苏微颖
审 判 员 雷云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史嘉琪
书 记 员 颜 锐
书 记 员 童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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