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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杀猪盘】福建安溪-林才福、陈贵荣诈骗、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4刑初56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才福,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贵荣,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凤,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树根,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明、王泽杰,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林招师,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鑫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江松,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陈其祥,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振宇,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胡英雄,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志山,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陈志当,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丽方,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丽华,女,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苏美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桂川,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陈文质,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江波,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何秀燕,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江阳,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侦办,同年9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指派)张艺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金融刑诉(201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吴江波、吴江阳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苏桂川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继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才福及辩护人陈战英、被告人陈贵荣及辩护人林晓凤、被告人陈树根及辩护人王春明、被告人林招师及辩护人谢鑫槟、被告人苏江松及辩护人陈其祥、被告人王振宇及辩护人胡英雄、被告人刘志山及辩护人陈志当、被告人刘丽方及辩护人林晓婷、被告人周丽华及辩护人苏美生、被告人苏桂川及辩护人陈文质、被告人吴江波及辩护人何秀燕、被告人吴江阳及辩护人张艺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于2018年8月至9月间,分批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至境外后,在缅甸××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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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乐居的3处租房内,利用手机等工具,
通过在“探探”等网络平台以交友为借口,冒充赌博网站“澳门永利娱乐有限公司”(网址m****0.com等)的技术维护人员,以发现该网站有漏洞为由,诱骗被害人在该网站注册、充值,后不予提现
。现已查证,骗取受害人李某等人人民币(币种,下同)643284元。被告人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的手机等物证,手机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出行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数据光盘,支付宝绑定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吴江波、吴江阳分批结伙偷越国(边)境,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才福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该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才福、林招师、苏桂川曾因故意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吴江波、吴江阳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林才福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战英认为,被告人林才福在诈骗犯罪中不是唯一主犯;在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该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林才福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对其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均请求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的各自辩护人认为,其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且在各自不同租房相对独立进行诈骗,结合本案诈骗数额及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情节,在量刑时应综合考量并予以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体现罚当其罪;在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该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丽方、周丽华对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均辩称其只在一处租房参与诈骗,其没有参与其它二处租房的诈骗。
被告人刘丽方的辩护人林晓婷、被告人周丽华的辩护人苏美生认为,其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且三个作案地点系独立存在,其只参与其中一处进行诈骗并获利较少,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在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该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志山对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只在其中一处租房参与诈骗,其它二处租房的诈骗的数额其没有参与。
辩护人陈志当认为,被告人刘志山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且只在其中一处租房参与诈骗,与其它二处租房的诈骗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该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志山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吴江波、吴江阳结伙分批及被告人苏桂川单独从云南省偷渡至缅甸。在缅甸被告人林才福召集上述被告人在第四特区小勐拉雅乐居三处租房内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苏江松、吴江阳、吴江波在B栋1007租房,并由被告人陈贵荣侧重管理;被告人林招师、苏桂川、王振宇在A栋407租房,并由被告人林招师侧重管理;被告人陈树根、刘丽方、刘志山、周丽华在A栋701租房,并由被告人陈树根侧重管理。
上述被告人共用诈骗平台及银行卡等,并组建微信解封群,在该群内将各自诈骗微信号统一更改为数字序号,用于后台管理的微信号(昵称:爱人的小屋)将其他作案微信备注为“自己人”,利用手机等工具,通过在“探探”等网络平台随意添加他人为好友等,后冒充赌博网站(澳门永利娱乐有限公司,网址为m****0.com等)的技术维护人员,谎称该网站存有漏洞下注赌博可获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等人在该网站注册、充值后不予提现,
上述被告人在三处租房内共骗取他人643284元。
同年9月6日,上述被告人被缅甸警方抓获,
并被扣押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及书证。归案后,被告人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庭审中,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
。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林才福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陈树根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并预缴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丽方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同年8月28日被告人周丽华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同年9月6日被告人苏桂川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并预缴罚金40,0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账号详情、聊天记录、聊天群成员截图,查获现场照片,出行记录,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被害人李某等13人的陈述,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数据光盘,支付宝绑定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7)闽0524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关于被告人刘丽方、周丽华、刘志山及各自辩护人认为另两处租房内的诈骗数额,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认定该团伙的诈骗数额系自2018年8月27日以来的汇入款,而本案被告人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均到达作案地点并参与诈骗,且各被告人共用诈骗平台及银行卡等,组建微信解封群,在该群内将各自诈骗微信号统一更改为数字序号,并在用于后台管理的微信号(昵称:爱人的小屋)将其他作案微信备注为“自己人”。根据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承担责任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规定,各被告人应对该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二、关于各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认为在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
在缅甸被警方现场抓获,均未能向警方出示出境手续,
被告人如实供述警方已掌握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吴江波、吴江阳分批结伙偷越国(边)境,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吴江波、吴江阳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才福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系作用较大的从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才福、林招师、苏桂川曾因故意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吴江波、吴江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庭审中,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才福向本院预缴罚金;被告人陈树根、苏桂川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款并预缴罚金;被告人刘丽方、周丽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款,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战英关于被告人林才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人关于各自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才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元(已缴纳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林招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三、被告人陈贵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四、被告人陈树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已缴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五、被告人苏桂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六、被告人苏江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七、被告人王振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八、被告人刘志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九、被告人吴江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十、被告人吴江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十一、被告人刘丽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十二、被告人周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十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才福、陈贵荣、陈树根、林招师、苏江松、王振宇、刘志山、刘丽方、苏桂川、周丽华、吴江波、吴江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1,284元,及被告人陈树根、刘丽方、周丽华、苏桂川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7,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643,2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未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没收各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水金
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
人民陪审员 张国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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