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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朱令去世一周年,清华学子控诉清华在朱令案中的冷血和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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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解封微信】广东陆丰-陈木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长期删除聊天记录,躲避调查,认定主观明知)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581刑初886号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木权,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194,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2号201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锦洲,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一部刑诉[2020]Z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木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木权及其辩护人庄锦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木权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账号涉嫌违法犯罪而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解封微信提供帮助。陈木权通过微信朋友圈获悉可以通过帮助他人解封被冻结的微信账号牟利,便加入一个微信群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木权因接到帮人解封微信的业务量越来越多,便开始发展下家并建立微信群,把从上家梁杰(另案处理)等人那里接到的业务发到所建的微信群给其下家操作,自己从中赚取差价,并将其手机、电脑上的涉案信息数据进行销毁。2017年9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陈木权共帮助他人成功
解封微信账号约40万个
,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万元。
2020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木权在广州市白云区********巷2号201其租住房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木权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木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木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木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庄锦洲提出如下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木权或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首先
,从主观上,陈木权没有明知他人存在犯罪行为的故意;
其次,从客观上,陈木权不存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再次,本案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综上,辩护人认为,鉴于本案陈木权不存在主观犯罪故意,且客观上也不存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存在疑问。二、即使被告人陈木权构成犯罪,但仍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一)陈木权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二)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三)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五)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六)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同时也鉴于被告人陈木权存在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上述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1部银色HONOR笔记本电脑、1部浅蓝色荣耀P30华为手机、1部白色台式电脑主机)、陆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群截图、发给下家解封账号的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电脑上安装小霸王软件的截图、陈木权与梁杰的交易数据(2989543.06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李某的证言、同案人梁杰的供述、同案人周丽的供述、被告人陈木权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上述部分证据详细如下:
1.陆丰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网警大队办理的陈木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经对陈木权扣押的苹果手机和台式电脑进行数据提取,并对其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查看,无法恢复其删除的数据,陈木权与其上下家之间的聊天记录只保留被抓获时近一两天的聊天记录,
存在销毁证据的嫌疑。
2.同案人梁杰的供述:2018年上半年左右的时候,我是从好友的朋友圈看到做任务的事情,我参与进去的,当时做的任务就是帮助其它人注册一些APP的用户,然后一次可以赚一些钱,但是这个时候还没有接触到微信解封的事情的,做这些任务之后,我也加入到一些做任务的群里了,群里都是有很多人的,进群之后,我也就开始接受群里的一些任务,在群里我也看到有人发布需要解封微信的任务,最早的时候,我是自己接受过来,帮助他们解封。我的主要的微信号名称是结束5点回复,微信号是liang358690。这个是我现在比较常用的微信号,之前用的一些微信号已经被永久封掉了,现在我也想不起来了。微信号被封也有很多种的,有永久封掉的,这个肯定是无法解封的,如果有违规或者被人投诉、以及批量注册的号会出现被封的情况,这个情况是可以解封的。除去永久解封的被封的微信需要解封的一种是好友解封,前提条件就是微信好友帮助你,这个单子我是做不了的,我做的都随便找微信号就可以打开的那种。也就是我现在下家做的事情,第一步就是先登陆,根据对方提供账户和密码登陆,第二步,过两个滑块(也就是拉一下)会收到一个微信团队要求你发指令。根据指令的内容,随便用一个手机号码按照指令的内容发
一条信息到指令里的号码。第三步,发好信息之后,就可以邀请解封。再要操作就是需要找到可以帮助解封的人做了。就是把找到可以帮助的人的手机号码输入进去。第四步就是真正帮助解封的人登陆自己的微信安全中心的帮助解封,根据上面的提示信息,按确认就可以了。另外就是每个微信号帮助解封的次数也是有限的,第一个是当月,第二次是半年之后,所以说一个微信号也是帮助解封的次数也没有几次的。所以说我的下家是有很多可以掌握的微信号,或者要再去找地推的,也就是随便找人做任务的。帮助别人解封的时候是可以看到微信被封的原因的,原因我见到过的有批量注册、投诉、使用异常、长期未登陆、赌博、欺诈、恶意营销、刷公众号。这也就是微信为什么被封的原因。我知道这些原因是因为自己帮助别人解封我是赚不了多少钱的,因为我自己的微信号不多的,当时我加入了很多类似的群,里面的人也都是很多的,有很多人发布信息,寻找能够帮助解封的人,还有很多群里有人发布信息,说自己可以帮助别人解封,所以我就加这些人的好友,从发布需要解封的人手上接收单子,然后把单子发给可以解封的人,这样我就赚取中间的差价。就可以赚到钱了。
批量注册还要好一些,但是赌博、欺诈这些肯定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我觉得和真实中的赌博和欺诈是不一样的。
3.同案人周丽的供述:上家没有说微信被封的原因,他只是把微信号发给我,我自己做的时候发现微信出现弹窗提示,才知道这些被封的微信账号是不正规的。主要有长期未登录的(解封时,手机自动出现弹窗提示:该账号长期未登陆,为保护账号安全:系统将其自动置为保护状态。点击确定按钮可立即解除保护状态):有批量注册的(解封时,手机自动出现弹窗提示:该微信账号因批量或者使用非法软件注册被限制登录,如需继续使用,请轻触“确定”申请解除限制);有被多人投诉并确认有违规行为(解封时,手机自动出现弹窗提示:该微信账号因被多人投诉并确认有违规行为被执行封号可自助解封处罚。如果希望继续正常使用微信,请轻触确定”申请解封。并详细阅读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等等。还有因涉及组织赌博活动、恶意传播色情、营销信息(解封时,手机自动出现弹窗提示:当前账号利用漂流瓶功能恶意转播色情、营销信息、组织赌博活动。为保护绿色网络环境,该账号已被限制使用。如希望继续使用该账号,请清理个人资料并遵守微信用户协议。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解封。)这种我做的非常少,主要就是前面几种多些。
我经常用的有3个。第一个微信号是:z1889811,微信昵称叫“非比寻常”(是我开始用微信的时候注册的,具体啥时间,我记不得了。昵称后来改成“可珂”,我注册时用的手机号是187*****179,大概2020年5月份我在群里听说一个叫梁杰被抓了,因为我们之间有过转账,支付宝上有账户信息叫*杰的,然后在群里也听别人说他姓梁,他给我转过帐,听到这个事情后,我就把绑定的手机号“187*****179”修改成“182*****002”。微信号修改成:ZLLMX0500。微信昵称修改成:梦想启航,做手机兼职+我)。第二个微信号是用手机号:151*****500(中间四位数不一定准确)注册的,微信号是:LH8898LL、微信昵称叫“圆梦”。第三个微信号是用手机号:182*****002注册的(现在这个手机号己经解绑换到“梦想启航,做手机兼职+我”这个号上了),微信昵称叫“可珂“,微信号:LMX9179(这个号我不确定)。还有一个是我婆婆手机号135*****780,也可能注册过微信号,我记不得了,你们可以去较实下~反正这些手机号、微信号,昵称等我都互相修改过。注册的号就是用这四个手机号没错。多次互相修改微信号、昵称就是因为在群里听说有人被抓了有些怕就修改了。我在微信群里认识的陈木权,我到他那拿过单,陈本权的微信昵称我记得是”万众敬仰”,不知道他现在改没改。梁杰也是在微信群里认识的,跟陈本权一样,他的微信昵称我记得是“结束”我也在他那拿过单,他的昵称改没改我不清楚,拿了好多单我也记不得。
4.被告人陈木权的供述:主要的有三个上家,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上家叫梁杰:微信号:liang358690,微信名“结束睡觉中3点回复”,第二个湖南人:微信号:“YOUQI-X20000101X”,微信名“优琦”;第三个微信号:meitong928440,微信名:AoCXQQ1992208868。我刚上大二的时候,我自己帮人解封微信账号,成功解封一个,赚2到5元,2019年3、4月份,我做代理的时候,成功解封一个微信号,上家给出的价格是30到50元之间(看地区),我接了单之后就转发给下家,我从中赚一块钱差价。我自己帮人解封微信的时候大概赚了有3万左右,从我做代理之后到现在赚了有37万左右,总共获利40万左右。这些钱3万元以上的是梁杰因为支付宝限额找我换的支付宝,他转到我银行卡上,然后我转支付宝还他,2万元左右的,有部分是他找我换的,
有部分是做单的,2万元以下的都是做单结算的。我帮忙解封的微信号是从上家那里拿的。我做的解封基本上都是因为批量注册、多人投诉,发布广告、外挂、使用第三方软件等这些被封的微信号。没有做过因赌博、诈骗、涉黄等被封的微信号。这种涉赌博、诈骗、涉黄被封的微信号是需要好友辅助解封才可以的(即是需要是对方的微信好友才可以帮忙解封),我做的都是非好友辅助解封的(即不需要加对方为微信好友)。辅助解封时是会接到短信提示的,短信提示会显示被封微信账号被封的类型。
2018年(具体时间想不起来)在微信群上看到梁杰有发单出来给人做,我就加他微信好友,之后就基本上在他那里里拿单了。接过的总量我就记不清了,但是能解封成功的大概有40万个左右,因为这个解封不一定都能解封成功的。解封成功的40万个左右的微信号,我基本上都是从梁杰那里拿的,大概有39.8万个左右,丛其他两个人那里拿的,解封成功的分别是1000多个吧。我之前说得不够详细,我之前是在做解封批量注册被封的微信号,那种操作比较简单,所以价格相对较低,只有5到7元一个;这种我是赚0.5到1元的差价,我是直到2020年年初因疫情的影响,解封批量注册的微信就没单了,就转成做其他因外挂、第三方等被封的了。解封微信上家总共大概转过300万到400万元这个范围,转给下家的大概在260万到360万元这个范围。我有些自己花了约十几万元,剩下的钱我放在支付宝里约有二十几万元。
删除聊天记录是因为我睡不着,那时候我在玩手机,睡前就顺手删了,这样就能腾出一些手机内存。我有时候玩游戏手机会卡,就会删除微信聊天记录来腾出空间,有时候一周删一次,有时候两三天删一次。电脑只是用来登陆微信并核对解封微信的数据。微信号“ZLLMX0500”,昵称为梦想启航的人是我的同行,但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我是微信群加他的,他有跟我拿过号去解封,但拿的比较少,他跟梁杰拿的比较多。他大概跟我拿过五十多个号吧!
庭审中被告人陈木权供述其有解封过1-2个涉及赌博、诈骗的微信号。
对被告人陈木权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评析如下:经查,根据被告人陈木权的上家梁杰的供述和下家周丽的供述,解封的微信号是有涉及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告人陈木权在庭审中也有提及。
被告人为他人解冻被冻结的微信号,这程序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系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且被告人陈木权
长期频繁销毁手机和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规避调查,故
被告人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被告人陈木权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第十二条之规定的情形,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一万元标准五倍以上,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木权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陈木权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并未提及其有为涉嫌赌博、诈骗等账号进行解封的事实,故不应认定其有坦白的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木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木权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木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1部银色HONOR笔记本电脑、1部浅蓝色荣耀P30华为手机、1部白色台式电脑主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展葵
人民陪审员 赖宏生
人民陪审员 林立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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