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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郸城-常宽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出卖自己3张银行卡,以频繁出卖属交易异常行为,认定主观明知)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5刑初651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宽宽,男,199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O年7月1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丹丹,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子坤,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宽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金华、刘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宽宽及其辩护人王丹丹、周子坤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常宽宽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3张中国农业银行,2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却转卖他人使用,获利2750元,其中(1)农业银行卡号62×××76被犯罪份子转账2779413元,被害人李某被骗的资金就是通过户名为李可波的卡号62×××09转到被告人常宽宽的该张银行卡上的;(2)农行卡号62×××78被犯罪份子转账1742742元;(3)农行卡号62×××79被犯罪份子转账93800元;(4)建设银行卡号62×××52被犯罪份子转账18353494元;(5)建设银行卡号62×××90被犯罪份子转账115045元。被告人常宽宽所卖出去的银行卡被犯罪份子转账金额总计205830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宽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宽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变更后),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告人常宽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银行流水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常宽宽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常宽宽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错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卖卡行为是别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况且,根据法律的规定,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主要依据;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宽宽帮助被犯罪分子转账二千零五十万余元不成立。因为,1、银行流水有18353494元均系复议件,没有任何印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系违法犯罪款。2、银行流水其中194.4530有印章,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上述1、2点共计20298024均无证据证明系违法活动所得,不应认定为本案的涉案金额;三、被告人常宽宽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常宽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2、被告人常宽宽系初犯,偶犯,年龄尚小小,重在教育,惩罚为辅。3、被告人仅获利2千多元,积极缴纳罚金。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常宽宽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另查明,本案上游犯罪人新亮和高文军至今没有抓获,只有报案人李某称被骗的28.5万元款从常宽宽所卖的五张银行卡中的一张卡曾经过往,其它涉案银行卡过往的流水款的性质不十分明晰,其中一张建行银行卡62×××52过往的流水额1835.3494万元的明细页系复印件,没有出处单位的公章,原件没有经法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宽宽频繁出卖自己是银行卡的行为属交易异常,可视为明知,其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刚成年,出卖银行卡获利较少,上游犯罪人未抓获,过往的流水款的性质不十分明晰,但常宽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辩护人的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及社会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宽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罚金已交纳6000元,下余4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常宽宽的违法所得27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绍山
审判员  侯良清
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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