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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贵州瓮安-徐光(局长,单位财务被骗1.17亿)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2022-05-28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2725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光,男,1975年11月2日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大学本科,原任
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
,住都匀市嘉和城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
依法逮捕
,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成风,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智先,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光及其辩护人刘成风、董智先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徐光任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2012年任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长。期间杨某2(另案)借调到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工作,2013年8月,时任都匀经济区建设局局长的徐光
违规任用没有会计证的杨二梅为财务室负责人兼出纳
。
2013年2月18日和2014年2月19日,杨某2持徐光授权委托书、建设局机构代码证和徐光、杨某2印鉴章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先后在都匀市农行和都匀市建设银行百子桥支行分别开通K宝(U盾)网上银行业务。2015年3月4日,因财务室人员变动,会计王某4(另案处理)持徐光授权委托书及徐光、杨某2、王某4印鉴章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都匀市农行,将K宝原管理员高雨丽变更为王某4,操作员为杨某2和徐某。过后,徐光未按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应当分开保管、分开使用K宝的要求,将其操作员K宝由王某4保管和使用。
2015年8月5日,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区棚改办呈【2015】2号文件,申请拨付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8608万元到开发区建设局专户上,徐某作为开发区建设局局长兼棚改办副主任,既没有按照财政部、住建部【2014】14号文件规定与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对接,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分解、明确到对应的项目上,也没有将对应的工程进度资料报开发区财政局。致使专项资金滞留在建设局专户上,给专项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
2015年12月20日,杨某2先后接到自称银行、公安、检察院人员的诈骗电话,称杨某2涉嫌诈骗犯罪,要对其保管的银行账户进行清查。杨某2未向建设局及相关部门领导报告,以谎称上级清查账户为名,违规借用由王某4保管的建行会计U盾及农行徐光的操作员K宝,连同自己保管的农行和建行出纳K宝(U盾)进行违规操作,配合对方所谓的“账户清查”工作。从2015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杨某2按对方指令连续违规操作数日,致建设局农业银行23502001040015662基本账户、建设银行52×××24账户内资金被对方转账,
导致国家资金损失人民币1.1亿余元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光作为
单位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资金损失上亿元,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第一,本案系多因一果,归咎于被告人徐光与本案事实不符。1、
杨某2是建设局正式行文任命的财务负责人,不是被告人徐光个人违规任用;
2、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是单位的正常业务,且建设局分管财务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有分管副局长,徐光不是直接责任人,也不是拨款的批准人,徐光在调离建设局后交代过有关人员办理银行印鉴变更手续;3、
杨某2被骗导致资金被转走,不是被告人徐光能改变的。
第二,认定被告人徐光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案发时被告人徐光已调离建设局不是直接责任人
,应宣告被告人徐光无罪。第三,
若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光有罪,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徐光被选调到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任副局长,2012年8月20日任该局局长。2010年3月,杨某2(已判决)从都匀市大坪镇中心完小借调到区建设局工作。2011年7月15日被任命为该局综合科(包括办公室、财务室)科长;2013年8月23日被任命为区建设局财务室负责人并履行出纳工作职责。
2013年2月和2014年2月,杨某2持被告人徐光的授权委托书、区建设局机构代码证和徐光、杨某2印鉴章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都匀市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匀市百子桥支行分别开通K宝(U盾)网上银行业务。2015年3月4日,因财务室人员变动,会计王某4(已判决)持徐光授权委托书及徐光、杨某2、王某4印鉴章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都匀市农行,将K宝原管理员高雨丽变更为王某4,操作员为杨某2和徐光。时任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的被告人徐光违反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应当分开保管、分开使用K宝的要求,将其操作员K宝由王某4保管和使用。
2015年8月,区建设局申请拨付的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8608万元到账区建设局专户,被告人徐光时任区建设局局长兼棚改办副主任,未按规定将专项资金予以分解、明确到对应的项目上,也未将对应的工程进度资料报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该专项资金滞留区建设局专户。
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2先后接到自称是银行、公安、检察院人员的电话,称其银行账户涉嫌诈骗犯罪,要求对其保管的银行账户进行清查。
杨某2在既未向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又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单位财务信息透露给对方。
同月21日,杨某2谎称上级清查账户,违规借用由王某4保管的建行会计U盾及农行徐光操作员K宝,连同自己保管的农行和建行出纳K宝(U盾)进行违规操作,配合对方所谓的“账户清查”工作。同月22日至26日期间,
杨某2
按对方指令使用酒店电脑设备,
将自己掌握和借用的K宝(U盾)在电信诈骗人员设置的钓鱼网站上再次进行账户清查,犯罪分子趁机将区建设局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基本账户内的资金1.1亿余元转走
。
另查明,被告人徐光于2015年11月3日调任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案发后,被告人徐光于2016年2月16日到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关于变更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主体等事项的批复文件,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借条,银行转款明细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杨某2借调、任职文件,申请划拨棚改资金和公租房资金的请示、文件及划拨凭证;证人彭某、刘某1、侯某、杨某3、吴某1、梁某、周某2能、严某、莫某、王某1、王某4、张某、陈某1、粟龙、江某、陈某2、吴某2、肖某、朱某、杜某,宁某、刘某2、杨某2、文某、王某2、王某3的陈述,被告人徐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徐光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未能完全正确履行职责,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光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易言平
审判员 兰 亦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汤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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