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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湖南长沙-刘虎、马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只查证4万受害人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5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虎,男,1998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马思,女,2002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虎、马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现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虎、马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虎、马思案发前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虎在长沙市开福区××路××、长沙市开福区××公寓式酒店20楼、长沙市开福区某区某栋某房、长沙市开福区某路某酒店等地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建设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借给周玉,在明知其转账资金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周玉、李莹莹、黄总(三人均未到案)提供转账帮助,每笔转账资金收取1%违法所得作为酬劳,截止案发前,被告人刘虎持有的银行账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65343.56元。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马思在明知刘虎的银行账号被冻结,及转账资金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名注册的中国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出借给周玉,由被告人刘虎负责操作转账提供帮助,每笔转账资金收取1%违法所得作为酬劳,截止2021年1月5日,马思银行账号被冻结时,被告人马思持有的银行账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659549.1元。非法获利约7000元,由被告人刘虎获得,用于二人生活开销

经查证,被告人刘虎提供的上述银行账号在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曾转入张某、陈某等10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害人转账金额共计41501;被告人马思提供的上述银行账号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曾转入谢某、苏某等17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害人转账金额共计64350

2021年1月21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片一栋一单元302房抓获被告人刘虎、马思,并扣押被告人刘虎现金人民币二千元。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虎、马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银行账户流水、微信个人主页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陈某、谢某、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虎、马思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虎、马思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转移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马思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虎、马思案发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马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在案的刘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虎、马思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益芳

人民陪审员  彭 斌

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树森

代理书记员  易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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