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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辽宁丹东-谢世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流转2.6万诈骗资金,只获利1千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60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谢世杨,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新圩镇,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为贤,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1]56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1日,丹东市元宝区被害人张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被诈骗钱款经由张某银行账户(尾号2397)、张毅(未到案)银行账户(尾号4896)、惠州市信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到案)银行账户(尾号0542)进入刘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尾号5446),后该钱款于2020年11月4日被刘某某提取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刘某某将该现金交给熊某某(另案处理),该现金经流转后有26400元交付给被告人谢世杨。2020年11月6日,被

2020年11月1日,丹东市元宝区被害人张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被诈骗钱款经由张某银行账户(尾号2397)、张毅(未到案)银行账户(尾号4896)、惠州市信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到案)银行账户(尾号0542)进入刘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尾号5446),后该钱款于2020年11月4日被刘某某提取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刘某某将该现金交给熊某某(另案处理),该现金经流转后有26400元交付给被告人谢世杨。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谢世杨明知交给其的现金系其堂哥谢某某(未到案)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仍予以接收并将该264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尾号4594),后按照谢某某的要求转入指定账户进行转移,非法获利1000元。2021年2月4日,被告人谢世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商贸城五金路37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谢世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世杨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己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并己缴纳罚金,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世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谢世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谢世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

二、被告人谢世杨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佟 玲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佳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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