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账号类】福建石狮-朱帮和、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供微信只帮助转账涉案资金9千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1刑初52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一部刑诉〔2021〕Z195号。
受理日期:2021年4月9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官林建檀。
被告人:朱帮和,男,1994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津县。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尚未执行,罚金已缴纳)。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城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0月4日至24日间,被告人朱帮和、陈某明知“胖子”(另案处理)欲转移犯罪所得,仍在福建省永春县提供各自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账号用于接受他人犯罪所得,并配合通过刷脸验证、微信操作转账及取现等手段转移赃款。现已查明被告人朱帮和使用本人名下前述账户接收、转移的款项中包含被害人王某被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陈某使用在石狮市开设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接收、转移的款项中包含被害人于某被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9000元。
2020年11月30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凤里街道抓获被告人陈某,并扣押2张银行卡。2020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石狮某酒店抓获被告人朱帮和。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朱帮和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帮和、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帮和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帮和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朱帮和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陈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50元。被告人朱帮和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后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尚未执行,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朱帮和、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帮和、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朱帮和转移的赃款数额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陈某转移的赃款数额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帮和、陈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帮和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本案之犯罪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帮和在前罪所犯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帮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其前罪所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余款人民币六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朱帮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二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何荣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