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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湖南娄底-陈文飞、陈卢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本人和亲属银行卡转支、取现诈骗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02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飞,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成则英,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卢选,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小满,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舒理俊,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8日、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冰出庭支持公诉,第一次庭审时被告人陈文飞及其辩护人成则英、被告人陈卢选及其辩护人黄勇、被告人熊小满及其辩护人舒理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被告人陈文飞及其辩护人成则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害人甘某、蒋某、李某、毛某、付某被人以投资返利为名,在手机上下载“中国体彩网”、“宏源网”软件后被骗共计509317.25元,被骗款项经流转后进入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所持有的银行卡账户。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文飞应熊超(另案处理)的邀请,从江西省来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根据熊超的安排,陈文飞用本人及亲属的银行卡接收经流转后的诈骗资金并取现或转支尔后,陈文飞又召集被告人陈卢选、熊小满从江西来到娄底市娄星区,陈卢选、熊小满用本人及亲属的银行卡接收经流转后的诈骗资金并取现或转支。取现的资金由三被告人扣除1.5%的手续费后,余款均由陈文飞交给熊超或按熊超的指示转交给他人。经统计,三被告人取现、转支金额共计7192000元,其中陈卢选取现约1700000元、熊小满取现约1400000元

2020年10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在娄底市娄星区××路清泉大酒店旁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当场被缴获赃款80000元及作案用银行卡60张、手机5部。

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与他人共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均具有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飞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卢选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熊小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文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文飞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719万余元中包含了被告人陈文飞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流水,应酌情予以核减;2、被告人陈文飞是将取款作为工作,从中提取1.5%作为报酬,未占有、使用被害人的资金,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3、被告人陈文飞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卢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卢选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取现金额中有2万元取款地点在瑞金,有4万元来源不明确,该6万元不能计入犯罪金额;2、被告人陈卢选是将取款作为工作,从中提取1.5%作为报酬,未占有、使用被害人的资金,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3、被告人陈卢选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陈卢选只是按照陈文飞的安排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交给陈文飞,应认定为从犯;5、被告人陈卢选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6、被告人陈卢选家庭困难,家里尚有妻儿子女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卢选适用缓刑。

被告人熊小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熊小满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熊小满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2、被告人熊小满到案后及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3、被告人熊小满家庭困难,尚有父母和某需要照顾。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害人甘某、蒋某、李某、毛某、付某在手机上下载“中国体彩网”、“宏源网”软件后被人以投资返利为名诈骗共计509317.25元,被骗款项经流转后进入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所持有的银行卡账户。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文飞应熊超(另案处理)的邀请,从江西省来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根据熊超的安排,陈文飞用本人及亲属的银行卡接收经流转后的诈骗资金并取现或转支。后陈文飞又召集被告人陈卢选、熊小满从江西来到娄底市娄星区,陈卢选、熊小满用本人及亲属的银行卡接收经流转后的诈骗资金并取现或转支。陈文飞在扣除取现款项1.5%的手续费后,将余款交给熊超或者按熊超的指示转交给他人。经统计,三被告人取现、转支金额共计719.2万元,其中陈卢选取现约170万元,熊小满取现约140万元。

2020年10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在娄底市娄星区××路清泉大酒店旁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查获所取的现金80000元以及作案用银行卡60张、手机5部。

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甘某、蒋某、李某、毛某、付某的陈述,共同作案人熊超的供述,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与他人共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现金80000元系被害人的被诈骗款项,依法应当退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取现金额应核减被告人陈文飞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流水、取款地点在瑞金的2万元以及资金来源不明的4万元。经查,涉案取现银行卡均是从三被告人处所查获,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中转账、取现模式固定,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方式,且三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取现金额无异议,故对辩护人的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仅获取取现金额1.5%的工作报酬,未占有被害人资金,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经查,公诉机关未指控三被告人占有被害人的资金,被害人甘某等人的陈述是证明三被告人持有的银行账户所接收的资金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故对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系从犯。经查,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文飞、陈卢选、熊小满系偶犯,被告人陈卢选、熊小满家庭困难。经查,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帮助他人予以转移,不能认定为偶犯;被告人陈卢选、熊小满的家庭情况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陈卢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熊小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四、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现金80000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

五、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玉姣

人民陪审员  李新和

人民陪审员  邓清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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