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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江西抚州-赵伟、李见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帮助收取诈骗资金,涉案资金8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02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1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见明,男,1995年6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1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三部刑诉〔2021〕Z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李见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李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赵伟和朋友龚某1(在逃)约定由赵伟向其提供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帮助收取资金并将所收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内,后取现给龚某1,龚某1支付赵伟报酬。赵伟明知提供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仍向龚某1提供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和多个银行账户,帮助收取并取现被害人黄某被骗资金18万元给龚某1,事后龚某1通过支付宝支付了600元好处费给赵伟

2020年6月中旬至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赵伟还将自己实名认证的账号为147××××0196的支付宝账户给龚某2(在逃)使用,经查,该支付宝账户被用于帮助收取并转移被害人陈某被骗资金3万元。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李见明和其前同事“秋哥”(身份不明)约定“秋哥”以每张银行卡200元的价格收购李见明实名认证的银行卡用于过账,李见明明知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仍向“秋哥”提供4张本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从中获利800元

过了几天后,被告人李见明和“秋哥”又约定由李见明向“秋哥”提供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资金并将所收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内,后取现给“秋哥”,“秋哥”按提现的1%支付被告人李见明报酬。被告人李见明明知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仍向“秋哥”提供4张本人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多次帮助收取并转移资金,其中帮助收取并转移被害人黄某被诈骗资金8万元,被告人李见明帮助取现5.8万元给“秋哥”,事后李见明收取“秋哥”好处费约1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寄押证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信息及银行流水、证人杨某的证言、杨某、赵伟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赵伟、李见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伟、李见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伟、李见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伟、李见明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赵伟、李见明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赵伟、李见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伟、李见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伟、李见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见明两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伟、李见明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李见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为他人提供多张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帮助收取资金,情节严重;且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账及取现,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伟的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但被告人赵伟、李见明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见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赵伟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李见明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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