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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广东中山-游佳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和支付宝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佳榕,曾用名游佳乐,男,1999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枝矿4村临房6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汝璋,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佳榕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游佳榕及其辩护人陈汝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游佳榕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的情况下,仍联系张某1、徐某1等人(另案处理)并带至中山市东区××××酒店后面停车场附近一住处,由张某1、徐某1等人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违法所得资金,资金进帐后游佳榕等人立即将资金转入张某1、徐某1等人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再从微信或支付宝转入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查,2020年10月1日、10月4日和10月5日共有人民币1347501.96元汇入张某1、徐某1的银行账户,后由游佳榕等人操作转移,上述汇入资金包括被害人张某2、崔某1、刘某1、朱某1、晏某1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

同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岐区××××××××××××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游佳榕,当场缴获手机2台。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游佳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涉案人员张某1、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2、崔某1、刘某2、朱某1、徐某2、晏某1、谢某1的陈述,提供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提供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电子数据提取说明、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固定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开户信息、交易流水,承诺书,止付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游佳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佳榕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游佳榕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游佳榕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游佳榕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是初犯,被抓捕前已离开犯罪团伙一个月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佳榕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振毅

人民陪审员  王宇彤

人民陪审员  叶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诗慧  卜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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