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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黑龙江绥化-苏国财、苏再福诈骗、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刑终58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国财,又名姚秀兵,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2016年8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9日被缅方抓获,7月31日交中方。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再福,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2006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9日被缅方抓获,7月31日交中方。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肃伟,男,1977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2018年7月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一帆,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强,男,1990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缅甸。2018年7月29日被缅方抓获,7月31日交中方。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在勐海县看守所羁押,次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解回,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申小伟,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连兴,男,1976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2018年7月29日被缅方抓获,7月31日交中方。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海山,男,197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2018年7月29日被缅方抓获,7月31日交中方。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海旺,男,198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2018年7月29日被缅方抓获,7月31日交中方。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昌荣,男,1990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201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2018年7月30释放,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金树,男,199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2018年7月30日至7月31日因诈骗被羁押来宾市看守所,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曹昌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审被告人肖金树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原审被告人陈伟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19)黑128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陈伟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三人均系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居民,日常往来频繁,因见他人利用境外掩护进行诈骗获利,便心生犯罪之念。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苏国财又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名为“姚秀兵”的身份信息办理证照,秘密出境。

自2017年年初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在缅甸共同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诈骗窝点在凯旋公馆12楼。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王肃伟在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其中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20日,王肃伟被苏国财、苏再福雇佣从事诈骗活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29日,王肃伟在苏国财、苏再福的领导下,利用苏国财、苏再福提供的一级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活动,诈骗场所在凯旋公馆12楼。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在缅甸受王肃伟雇佣从事诈骗活动。

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名为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盈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财富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以做小额贷款为诱饵,通过张某1、张某2在被告人肖金树及他人手中购买诈骗使用的非本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并通过被告人曹昌荣在互联网中发布推广信息,或通过他人在QQ、微信中发布虚假小额贷款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该贷款诈骗团伙电话、加QQ、微信等方式,谎称办理小额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刷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理由,骗取庚福祥、卢某1、郑某1、王某1、陈某1等126位被害人往苏国财、苏再福收买的他人银行卡(杨守军邮储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张某4广发银行6214-6253-2100-0115-960等一级银行卡)中转账汇款,又迅速通过拉卡拉支付公司收款宝软件、POS机将所骗赃款转移到收买的他人银行卡(关某君北京银行6214-6800-4713-9884、宋某1乐工商银行6212-2616-0202-1478-765等二级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告人陈伟强农业银行卡号62×××67、6228-4833-3826-1622-378在缅甸小勐拉城经营的手机店,及其他人处将诈骗赃款转账、提现。

1.2018年3月10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黑龙江肇东市居民庚福祥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庚福祥信任,信以为真的庚福祥先后分三次将人民币1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政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

2.2018年3月1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新疆伊宁市居民卢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卢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卢某1先后将人民币5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政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

3.2018年4月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山西省宁武县居民郑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郑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郑某1先后将人民币7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政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户名为张某4的广发银行6214-6253-2100-0115-960银行卡内。

4.2018年4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安徽省淮南市居民王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王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王某1先后将人民币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4的广发银行6214-6253-2100-0115-960银行卡内。

5.2018年4月2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辽宁省朝阳市陈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陈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陈某1先后将人民币6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政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户名为张建邮政银行6210-9814-6000-4229-082银行卡、户名陈新军邮政银行6210-9814-6000-4244-990银行卡内。

6.2018年5月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上海市金山区居民郭某1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郭某1运信任,信以为真的郭某1运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辛某的农业银行6228-4830-4812-9654-170银行卡内。

7.2018年5月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居民苗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苗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苗某1先后将人民币3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辛某的农业银行6228-4830-4812-9654-170银行卡内、户名吴会伍农业银行6228-4803-2940-5219-273银行卡、户名黄某1贵农业银行6230-5208-3001-4820-177银行卡内。

8.2018年5月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辽宁省锦州市居民刘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刘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刘某1先后将人民币1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辛某的农业银行6228-4830-4812-9654-170银行卡内、户名为黄某1贵农业银行6230-5208-3001-4820-177银行卡内。

9.2018年5月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东省惠州市居民高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刘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高某先后将人民币1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辛某的农业银行6228-4830-4812-9654-170银行卡内、户名为的陈某3北京银行6230-5208-3001-4820-177银行卡内。

10.2018年6月20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居民吴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刘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吴某1先后将人民币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某2能的建设银行6236-6832-3000-9874-570银行卡内。

11.2018年6月2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南省临颍县居民贾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贾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贾某1先后将人民币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汪超的农业银行6230-5201-2003-3171-079银行卡内。

12.2018年7月1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居民肖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肖某信任,信以为真的肖某先后将人民币9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李成林的工商银行6212-2616-0900-9590-354银行卡内。

13.2018年7月1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居民曾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手段骗取曾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曾某1先后将人民币8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李成林的工商银行6212-2616-0900-9590-354银行卡、户名为师某建设银行6217-0003-6000-6825-089银行卡、农业银行6228-4823-8956-9028-579银行卡内。

14.2018年3月2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桂林市居民廖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廖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廖某1先后将人民币4322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4的浦发银行6217-9235-7595-1099、户名为张某3的邮政储蓄银行6210-9814-6000-4245-096银行卡内。

15.2018年3月2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泰州市居民朱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朱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朱某1先后将人民币5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包婷玉的工商银行6212-2604-1001-6665-227银行卡内。

16.2018年3月1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辽宁省辽阳市居民曾某2海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曾某2海信任,信以为真的曾某2海先后将人民币1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包婷玉的工商银行6212-2604-1001-6665-227银行卡内。

17.2018年4月1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蒋某飞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蒋某飞信任,信以为真的蒋某飞先后将人民币2999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关某军的北京银行6214-6800-4713-9884银行卡、户名为黄某2的邮政储蓄6221-8879-1006-6914-437银行卡、户名为黄某2的农业银行6228-4812-6922-3545-575银行卡、户名为吴某2的北京银行6214-6800-4460-3791银行卡内。

18.2018年5月1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浙江省台州市居民汪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汪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汪某1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师某的建设银行6217-0003-6000-6825-089银行卡内。

19.2018年4月20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重庆市局民赵滔滔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赵滔滔信任,信以为真的赵滔滔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吴某2的北京银行6214-6800-4460-3791银行卡内。

20.2018年4月1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东省惠州市居民刘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刘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刘某2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董某1的农业银行6228-4812-6922-3545-575银行卡内。

21.2018年4月1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宁夏青铜峡市居民马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马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马某1先后将人民币2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董某1的农业银行6228-4812-6922-3545-575银行卡内。

22.2018年4月2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重庆市居民邓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邓某信任,信以为真的邓某先后将人民币75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关某君的北京银行6214-6800-4713-9884银行卡内。

23.2018年4月1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海安县居民樊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樊某信任,信以为真的樊某先后将人民币432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关某军的北京银行6214-6800-4713-9884银行卡、户名为董某1的农业银行6228-4812-6922-3545-575银行卡、户名为吴某2的北京银行6214-6800-4460-3791银行卡内。

24.2018年4月2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黄某3华信任,信以为真的黄某3华先后将人民币1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关某军的北京银行6214-6800-4713-9884银行卡、户名为张某4的建设银行6217-0002-1002-0394-937银行卡内。

25.2018年4月2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天津市北辰区居民张某5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张某5信任,信以为真的张某5先后将人民币7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关某军的北京银行6214-6800-4713-9884银行卡内。

26.2018年4月1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浙江省台州市居民江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江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江某1先后将人民币1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佳兴的农业银行6230-5200-2000-4735-45银行卡内。

27.2018年4月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无锡市居民王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王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王某2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的微信。

28.2018年4月5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浙江省温州市居民李某1平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李某1平信任,信以为真的李某1平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中涛的广发银行6214-2532-1000-1159-78银行卡内。

29.2018年4月2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上海市居民田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田某信任,信以为真的田某先后将人民币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4的建设银行6217-0002-1002-0394-937银行卡内。

30.2018年4月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甘肃省白银市居民赵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赵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赵某1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盛某的建设银行6236-6807-3000-4733-138银行卡内。

31.2018年4月1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四川省泸州市居民阮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阮某信任,信以为真的阮某先后将人民币9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中涛的建设银行6217-0002-1002-1697-239,户名为张某4的广发银行6214-6253-2100-0115-960银行卡内。

32.2018年4月2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昆山市居民夏某1伟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夏某1伟信任,信以为真的夏某1伟先后将人民币1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申俊巧的建设银行6217-0002-8000-5457-074,户名为韩延鹏的工商银行6215-5811-0300-7416-362银行卡内。

33.2018年3月2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湖南省长沙市居民龙某群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龙某群信任,信以为真的龙某群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微信以微信转帐的方式向对方×××微信号转款的。

34.2018年4月30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四川省资阳市居民张某6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张某6信任,信以为真的张某6先后将人民币159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付冬林的北京银行6214-6800-4086-4603银行卡内。

35.2018年4月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重庆市居民陈某4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陈某4信任,信以为真的陈某4先后将人民币2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中涛的广发银行6214-6253-2100-0115-978银行卡内。

36.2018年5月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南省南阳市居民姜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姜某信任,信以为真的姜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彭仁才农业银行6228-2701-2991-5688-379银行卡内。

37.2018年5月1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宁夏市石嘴山市居民刘某3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刘某3信任,信以为真的刘某3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刘克成的建设银行6217-0002-8000-5162-708银行卡内。

38.2018年5月1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昆山市居民汪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汪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汪某2先后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韩延鹏的工商银行6215-5811-0300-7416-362户名为付晟旻的建设银行6217-0037-6012-9391-86银行卡内。

39.2018年5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宁波市居民桂某1龙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桂某1龙信任,信以为真的桂某1龙先后将人民币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申俊巧的建设银行6217-0002-8000-5457-074银行卡内。

40.2018年4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新疆伊宁市居民武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武某信任,信以为真的武某先后将人民币553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佳兴的农业银行6230-5200-2000-0473-575银行卡内。

41.2018年7月2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内蒙古赤峰市居民刘某4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刘某4信任,信以为真的刘某4先后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付晟旻的建设银行6217-0037-6012-0939-186银行卡内。

42.2018年3月1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辽宁省鞍山市居民栾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栾某信任,信以为真的栾某先后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昵称大观财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微信号为×××,昵称大观财务转款的。

43.2018年4月1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新疆五家渠居民马某2兵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马某2兵信任,信以为真的马某2兵先后将人民币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微信转款的。

44.2018年5月5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州市居民丁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丁某信任,信以为真的丁某先后将人民币1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吴会武的农业银行6228-4803-2945-2192-73银行卡内。

45.2018年5月5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州市居民詹某秀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詹某秀信任,信以为真的詹某秀先后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马丽亚的建设银行6236-6801-4000-4906-264银行卡内。

46.2017年12月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贵州省三穗县市居民张某7春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张某7春信任,信以为真的张某7春先后将人民币2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廉荣雪的邮储银行、6217-9945-5000-8373-132,户名为沈小宝的邮储银行6212-8551-1100-0040-416银行卡内。

47.2017年12月2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东省佛山市居民吴某3军,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吴某3军信任,信以为真的吴某3军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廉荣雪的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5-5000-8373-132、户名为盛某的建设银行6236-6807-3000-4733-138银行卡内。

48.2017年8月29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宁德市福鼎市居民张学灌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张学灌信任,信以为真的张学灌先后将人民币11968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周雨辰的工商银行6215-5918-3001-4815-70,户名为高逸文的山西农信银行6230-5165-2000-0449-760,户名为沈小宝的邮政储蓄银行6212-8551-1100-0040-416银行卡内。

49.2018年3月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无锡市居民顾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顾某信任,信以为真的顾某先后将人民币1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张全武的工商银行6212-2604-1001-6359-656银行卡内。

50.2018年7月2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云南省丽江市居民白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白某信任,信以为真的白某先后将人民币4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红枝的工商银行6212-2617-1100-4724-440银行卡内。

51.2018年3月1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四川省罗江县居民周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周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周某1先后将人民币1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昵称大观客服08的微信内。

52.2018年1月1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烟台市居民冯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冯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冯某1先后将人民币4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昵称为亲爱的boy的微信内。

53.2018年5月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深圳市居民钟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钟某信任,信以为真的钟某先后将人民币1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QQ:86×××22.,昵称为小额贷款客服,通过qq扫码向对方转账。

54.2017年12月2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贵州省遵义市居民周某2建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周某2建信任,信以为真的周某2建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磊的工商银行6212-2624-0232-4654-4银行卡内。

55.2018年1月1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南省安阳市居民朱某3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朱某3信任,信以为真的朱某3先后将人民币2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马麦乃的浦发银行6217-9234-7080-2421银行卡内。

56.2018年1月1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东省惠州市居民谢某金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谢某金信任,信以为真的谢某金先后将人民币1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马麦乃的浦发银行6217-9234-7080-2421银行卡内。

57.2018年1月1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南省南阳市居民郭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郭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郭某2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昵称为大观财务的微信内。

58.2017年12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安徽省芜湖市居民李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李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李某2先后将人民币1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李波的河南农信银行6230-5918-6400-4691-24,户名为贾庚波的邮政储蓄银行6210-9814-6000-4244-891银行卡内。

59.2017年12月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南京市居民陈伟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陈伟信任,信以为真的陈伟先后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陈晨的工商银行6212-2616-1600-2824-599银行卡内。

60.2017年8月3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百色市居民陈某5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陈某5信任,信以为真的陈某5先后将人民币1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李波的河南农信银行6230-5918-6400-4691-24的银行卡内。

61.2018年1月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济宁市居民董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董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董某2先后将人民币2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盛某的工商银行6212-2607-1500-0961-287银行卡内。

62.2018年3月2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海口市居民蔡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蔡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蔡某1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内(以微信转账方式分四次转6000元给对方)。

63.2017年10月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重庆市居民谭某2英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谭某2英信任,信以为真的谭某2英先后将人民币28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谢羽琪的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0-0002-2823-194银行卡内。

64.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胡某在购买理财产品返利的和过程中被骗现金24060元,因被骗现金都是亲属、朋友的,就想通过贷款方式还上。2018年1月1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深圳市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公司的名义与宁强县居民胡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胡某信任,信以为真的胡某先后将人民币32000元转入微信号为×××,昵称是北京大观07的微信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转32000元。

65.2018年4月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嘉兴市居民韦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韦某信任,信以为真的韦某先后将人民币4322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3的邮政储蓄银行62×××96银行卡内。

66.2018年4月1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上海市居民谭某3英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谭某3英信任,信以为真的民谭某3英先后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董某1的农业银行62×××75银行卡内。

67.2018年5月1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四川省成都市居民赵垌鑫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赵垌鑫信任,信以为真的赵垌鑫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建设银行62×××89师某银行卡内。

68.2018年5月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嘉兴市居民蔡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蔡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蔡某2先后将人民币3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付冬林的北京银行62×××03,户名为陈某3的北京银行62×××75银行卡内。

69.2018年5月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北京市居民王某3光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王某3光信任,信以为真的王某3光先后将人民币1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辛晓虹的农业银行62×××08,户名为陈某3的北京银行62×××75银行卡内。

70.2018年5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乌鲁木齐市居民段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段某信任,信以为真的段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王佳兴的农业银行62×××75银行卡内。

71.2018年5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北省邢台市居民陶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陶某信任,信以为真的陶某先后将人民币14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刘克成的建设银行62×××08银行卡内。

72.2018年7月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武汉市居民周某3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周某3信任,信以为真的周某3先后将人民币125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付晟旻的建设银行62×××86银行卡内。

73.2018年7月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东省阳江市居民卢某2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卢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卢某2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付晟旻的建设银行62×××86银行卡内。

74.2017年12月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济南云南省昌宁县市居民禹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禹某信任,信以为真的禹某先后将人民币4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廉荣雪的邮政储蓄银行62×××32银行卡内。

75.2018年3月10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济南市居民刘某5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刘某5信任,信以为真的刘某5先后将人民币9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62×××16银行卡内。

76.2017年12月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长沙市居民李某3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李某3信任,信以为真的李某3先后将人民币111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以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向对方转账。

77.2017年7月1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盐城市居民王某4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王某4信任,信以为真的王某4先后将人民币21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张恒的37×××79银行卡内。

78.2017年12月10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浙江省慈溪市居民张某8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张某8信任,信以为真的张某8先后将人民币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昵称为北京大观财务的微信内。

79.2017年12月2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辽宁省抚顺市居民魏某军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魏某军信任,信以为真的魏某军先后将人民币118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62×××98,62×××40银行卡内。

80.2017年12月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甘肃省兰州市居民施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施某信任,信以为真的施某先后将人民币1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的微信内。

81.2017年10月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东省中山市居民梁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梁某信任,信以为真的梁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的微信内。

82.2017年10月9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北省秦皇岛市居民马某3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马某3信任,信以为真的马某3先后将人民币4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内。

83.2017年10月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天津市居民王某5和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王某5和信任,信以为真的王某5和先后将人民币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给对方转款。

84.2017年10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山东省聊城市居民李某4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李某4信任,信以为真的李某4先后将人民币9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内。

85.2017年8月2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江苏省苏州市居民陈某6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陈某6信任,信以为真的陈某6先后将人民币4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的微信内。分21次给对方微信发红包转款。

86.2017年8月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东省佛山市居民列俊强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列俊强信任,信以为真的列俊强先后将人民币19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内。

87.2017年8月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居民王某6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王某6信任,信以为真的王某6先后将人民币1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账号为62×××45的银行卡内。

88.2017年8月29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绍兴市居民许某超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许某超信任,信以为真的许某超先后将人民币6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周雨辰的工商银行6215591813001481481570.户名为李波的农村信用社62×××12银行卡内。

89.2017年10月5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南昌市居民周某4超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周某4超信任,信以为真的周某4超先后将人民币13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韩坤洋的建设银行62×××66银行卡内。

90.2017年12月1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惠州市居民杨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杨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杨某1先后将人民币37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为×××、bjdg05698微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

91.2017年12月1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瑞安市居民周某5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周某5信任,信以为真的周某5先后将人民币8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以发红包方式发1000元)和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建亭的工商62×××78银行卡内。

92.2017年12月2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安徽省广德县居民郑养兵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郑养兵信任,信以为真的郑养兵先后将人民币18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dgcw100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转2000和6000元)和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建亭的工商62×××78银行卡内。

93.2017年12月29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西安市居民党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党某信任,信以为真的党某先后将人民币2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盛某的工商银行62×××87银行卡内。

94.2018年1月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福安市居民李某5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李某5信任,信以为真的李某5先后将人民币2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dgcw788微信号内(以微信转账方式转2000元给对方)。

95.2018年5月3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潍坊市居民曹某1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曹某1信任,信以为真的曹某1先后将人民币10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内(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对方)和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董秀芳的农业银行62×××79银行卡内。

96.2017年7月10日,上述被告人以上海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名义与东台市居民冯某2取得联系,谎称购买理财产品返盈利等手段骗取冯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冯某2先后将人民币13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张恒的工商银行37×××79银行卡内。

97.2017年8月4日,上述被告人以上海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名义与大连市居民褚某取得联系,谎称购买理财产品返盈利等手段骗取褚某信任,信以为真的褚某先后将人民币35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张恒的工商银行37×××79银行卡内。

98.2018年1月5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浙江省东阳市居民倪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倪某信任,信以为真的倪某先后将人民币34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内。

99.2018年5月5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上海市居民司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司某信任,信以为真的司某先后将人民币6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号内(通过微信扫码方式给对方转款)。

100.2017年3月1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嘉兴市嘉善县居民孟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孟某信任,信以为真的孟某先后将人民币8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二维码图片,通过支付宝扫二维码方式向对方支付。

101.2017年8月2日,上述被告人以上海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名义与安图县居民孙某取得联系,谎称购买理财产品返盈利等手段骗取孙某信任,信以为真的孙某先后将人民币13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张恒的工商银行37×××79银行卡内。

102.2017年7月30日,上述被告人以财富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名义与辽阳市居民夏某2取得联系,谎称购买理财产品返盈利等手段骗取夏某2信任,信以为真的夏某2先后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张恒的工商银行37×××79银行卡内。

103.2017年9月2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荆州市监利县居民李某6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李某6信任,信以为真的李某6先后将人民币230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谢羽琪的邮政储蓄银行62×××94银行卡内。

104.2018年4月22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上海市居民张某9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张某9信任,信以为真的张某9先后将人民币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刑宗超的工商银行62×××77银行卡内。

105.2018年4月26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济南市济阳县居民窦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窦某信任,信以为真的窦某先后将人民币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刑宗超的工商银行62×××77银行卡内。

106.2018年4月2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西柳州市居民黎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黎某信任,信以为真的黎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付冬林的北京银行62×××03银行卡内。

107.2018年7月18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普洱市锦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广西南宁市居民徐某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徐某信任,信以为真的徐某先后将人民币16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62×××18银行卡内。

108.2018年3月14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南省项城市居民张某10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张某10信任,信以为真的张某10先后将人民币69000元分别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章荣地的邮储银行62×××96、户名为盛某的建设银行62×××38银行卡内。

109.2018年3月21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王某7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王某7信任,信以为真的王某7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章荣地的邮储银行62×××96银行卡内。

110.2018年7月27日,上述被告人以虚假的北京丰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急需贷款的河南省安阳市居民李驻军取得联系,谎称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保险金、办理银行流水、激活帐户等手段骗取李驻军信任,信以为真的李驻军将人民币2000元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定西盛景建材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62×××69银行卡内。

111.2018年4月15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储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有以宋某2的名义转入人民币1500元。

112.2018年4月16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储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有以修烷的名义转入人民币2000元。

113.2018年4月18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储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有以刘丽杰的名义转入人民币3000元。

114.2018年4月21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储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有以刘某6的名义转入人民币30000元。

115.2018年4月22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储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有以张某11的名义转入人民币1000元。

116.2018年4月28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杨守军的邮储银行6210-9814-6000-4229-165银行卡内,有以郭某3的名义转入人民币3000元。

117.2017年12月8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陈晨的62×××99银行卡内,有以江某2的名义转入人民币11000元。

118.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陈晨的62×××99银行卡内,有以朱某4的名义转入人民币7700元。

119.2017年8月30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陈晨的62×××99银行卡内,有以黄某4的名义转入人民币3000元。

120.2017年8月30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陈晨的62×××99银行卡内,有以廖某2的名义转入人民币2000元。

121.2018年1月7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盛某的62×××87银行卡内,有以苟立平的名义转入人民币5000元。

122.2017年12月5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廉荣雪的62×××32银行卡内,有以张某12的名义转入人民币1000元。

123.2018年3月18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章荣地的62×××96银行卡内,有以郎某的名义转入人民币2000元。

124.2018年3月22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章荣地的62×××96银行卡内,有以朱某5的名义转入人民币5000元。

125.2018年3月23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章荣地的62×××96银行卡内,有以黄某5的名义转入人民币5000元。

126.2018年4月1日,苏国财电信诈骗团伙提供的户名为章荣地的62×××96银行卡内,有以宋某3的名义转入人民币3000元。

苏国财、苏再福犯罪集团诈骗所用一级银行卡,自2017年年初至案发,进账总额4174652元,庚福祥、卢某1、郑某1等110名被害人被骗总额2714900元,其余进账款项除16名被害人没有报案(找到本人,本人不报案),金额85300元外,没有查找到被害人。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9日诈骗数额1201720元,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9日,诈骗数额52000元。苏国财、苏再福诈骗数额2714900元、王肃伟诈骗数额1201720元、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的诈骗数额分别为52000元。上述赃款均被其挥霍。

苏国财和苏再福未与曹昌荣见面,互不相识,为了广告推广,苏再福与曹昌荣通过QQ聊天联系。聊天记录不足以反映出苏国财、苏再福与曹昌荣合谋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苏国财、苏再福均不承认与曹昌荣共谋电信诈骗活动,曹昌荣也不承认与苏国财、苏再福共谋电信诈骗活动。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苏国财、苏再福与曹昌荣合谋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曹昌荣为苏国财、苏再福等人诈骗提供网络推广,共收取现金291700元(通过刘某8兴业银行6229-0856-0278-66418等银行卡汇入),个人非法获利29170元(提成百分之十,该赃款已被冻结)。

被告人陈伟强为苏国财、苏再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32030元(通过关某君北京银行6214-6800-4713-9884等银行卡转帐获得),个人获利六千余某(每1万元收取100元左右)。

被告人肖金树贩卖给苏国财诈骗窝点的非本人银行卡6张、身份证6张,公安机关扣押肖金树随身携带他人身份证7张、银行卡26张,公安机关在肖金树窝点扣押他人身份证2张、银行卡22张,快递包裹内扣押他人身份证5张、银行卡17张。共计非本人身份证20张,银行卡71张。非法获利3000元。

2018年3月13日,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害人庚福祥向肇东市公安局报案。经侦查,2018年7月29日,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在缅甸小勐拉城区凯旋公馆12楼抓获被告人苏再福、王肃伟、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在缅甸小勐拉城区雅乐居C1008号房间抓获被告人苏国财;同日在中缅交界近抓获被告人陈伟强;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抓获被告人曹昌荣;在广西省来宾市抓获被告人肖金树。

2016年8月2日,苏国财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9日,苏再福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扣押作案工具:

1.缅甸凯旋公馆12楼窝点手机11部、身份证9张、银行卡30张、中兴移动红卡1张、POS机1台、拉卡拉收款宝17台、U盾6个、U盘22个、笔记本电脑12部。

2.缅甸雅乐居A407窝点手机11部、身份证1张、拉卡拉收款宝2台、U盘8个、笔记本电脑6部、无线网卡2张。

3.苏国财手机3部、护照1本、出入境证1本、U盾1个、无线网卡1个、银行卡1张、身份证1个。

4.陈伟强手机卡9张、手机1部、银行卡12张、U盾3个、U盘1个。

5.王肃伟手机1部、银行卡2张。

6.王连兴手机1部。

7.王海山手机1部。

8.王海旺银行卡红卡各1张、手机1部。

9.曹昌荣手机2部、银行卡2张、U盾1个。

10.肖金树身份证1个、手机1部、银行卡4张,另扣押身份证14个、银行卡65张、手机卡25个、U盾38个、记帐本2个、记帐单28张、回执单2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苏国财供述(2018年7月31日),证实他是2018年2月开始干的,小勐拉凯旋公馆的三个房间是他租的,他们团伙一共八个人,有苏再福、王肃伟、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何某、苏某2灯,这些人都是他和苏再福找来的。吃住由他和苏再福提供,每诈骗成功一次,按骗来的金额提成百分之二十,当天结账,扣除房租、水电、吃饭等费用,剩下的钱他和苏再福平分。平时都是苏再福负责管理诈骗窝点,他负责带领直接实施诈骗的人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所得的资金由苏再福管理、分配,每个参与诈骗的人得的钱都是从苏再福手里得来的。主要是苏再福与在网上帮做广告推广的人联系,苏再福忙的话,偶尔他也和做广告、推广的人聊过。诈骗赃款他大概分得十万左右,平时都花掉了。

被告人苏国财供述(2018年8月13日),证实王海山、王海旺、王连兴、王肃伟他们是7月19-20号左右过来的。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具体是苏再福负责,他不知道。他不负责联系推广诈骗信息的人,是苏再福联系。

被告人苏国财供述(2018年8月16日),证实王连兴是他大舅哥,王海山、王海旺是他的堂兄弟,王肃伟和他是朋友关系。开始干时,他和王肃伟说挣到钱四六分成,后来他大舅哥来了,他对他们说你们自己干吧,挣到钱了给他一点就可以。

被告人苏国财供述(2018年8月24日),证实窝点刚刚组建时有王肃伟。2018年5月18日左右,附近有窝点被抓了,他们就停下来了。作案使用的银行卡都是苏再福在网上买的,不知道卖卡的人名字。2018年3-5月,王肃伟在窝点是打工的,挣百分之二十提成,苏再福具体负责窝点。2018年6月又来的时候,王肃伟单独成立窝点,后来又找来了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他和王肃伟分成,他们三个挣提成的百分之二十。诈骗得到了多少钱具体记不清了,需要看银行流水。

被告人苏国财供述(2018年10月26日),证实他是2017年去的缅甸,开始是在赌场玩,后来开始从事的诈骗行为。是苏再福找的他,研究一起从事诈骗活动,他们就开始了。他们冒充北京大观投资有限公司,具体都是苏再福在操作,都是以贷款、投资、理财等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犯罪。曹昌荣是2018年开始为他们窝点提供推广的,他不认识他,都是通过QQ联系,曹昌荣的QQ昵称是兰亭序,还有一个他记得昵称是金色记忆。他没有赚到多少钱,都用于推广、租房、吃喝、零花、平时花销,给员工分成等等花掉了。窝点诈骗使用的银行卡都是苏再福在黑市上、网上买来的,有杨守军、关某君、辛某、杨某2能、宋某1乐等等,还有一部分银行卡名字他记不得了。他们刷卡套现在陈伟强那里,还有几家他们也去过,名字不知道。他们诈骗成功后,资金进入他们窝点的银行卡内,多数再利用拉卡拉公司POS机将钱转入到他们窝点另外一张银行卡上。有时候,拿着第二张银行卡直接去陈伟强处取现,还有时继续转移,把钱转给做推广的人或者其他他们使用的银行卡上,再进行提现,之后把钱拿回分钱。窝点的拉卡拉公司POS都是他们使用过的,大约20部左右,窝点发现的手机都是实施诈骗使用的。

被告人苏国财供述(2019年4月1日),证实他和贩卖银行卡的张某1没有联系过,他不认识她,是苏再福联系买的卡。他和贩卖银行卡的肖金树、张某2没有联系过,他不认识他们。

被告人苏国财庭审供述,证实他不和推广的人联系,被害人跟苏再福联系和推广的人不联系,他不知道推广的人是谁。他没有与推广的人商量过如何实施诈骗。他们利润分配,聊天的是诈骗金额20%,剩下的他和苏再福一人一半。王海旺和他一伙实施诈骗,他不知道王海旺是否诈骗钱,提成没有分过。

2.被告人苏再福供述(2018年7月31日),证实他所实施的诈骗“剧本”都是在网上搜索而来的,用于收取对方汇款的银行卡有的是“推广”给提供的,有的是网上购买的。银行卡是他购买的,他负责联系“推广”,使用QQ联系。

被告人苏再福供述(2018年8月13日),证实苏国财是组织者,他俩挣到钱后,苏国财分55%,他分45%。他认识福建安溪的张某13,在她那里买过银行卡,多少张忘了,都是寄来的,银行卡不是张某13本人的。有推广的人给我们推广,他主要和一个网名叫做“兰亭序”“金色记忆”的人联系推广,他按时打给他推广费用。“兰亭序”“金色记忆”的是谁他不知道,他们都是在网上或者QQ上面联系。他们推广的网站是买电脑里面就有这些程序,他们把这些程序发给推广的,推广的收费,就给他们在网上或者QQ上面打广告了。对方知道他们是在诈骗,对方也是为了赚钱,不管为他们推广的是什么内容。对方多少人不知道,就是QQ联系,他让他什么时间推他就什么时间推,额度广告词是推广那边随意制作的。骗到钱后,被骗的人把钱打到他们的卡里,他们通过刷卡转移方式逐级分包,最后到小勐拉的很多手机商店或者兑换现金的地方,把银行卡给业主,他们把钱刷出来,付给他们现金,每一万元收手续费200-250元不等。

被告人苏再福供述(2018年8月24日),证实小勐拉窝点是2018年2月末组建的,2018年3月初开始实施诈骗,王肃伟是2018年3月初去的,在窝点给他和苏国财打工了,挣20%的提成,一直到2018年5月20日左右离开。2018年6月中旬,他们二次到小勐拉,自己另外组建了一个窝点,7月中旬,他又找来三个人,这时候,他就自己单独和苏国财干了,这个窝点没他的事。他们使用的银行卡都是他在网上在张某1那里买的。拉卡拉收款宝是他操作的,他把诈骗得来的钱通过拉卡拉收款宝转移到另外一张银行卡上面,之后拿着这张银行卡再到外面手机店铺把钱转到对方的银行卡里,对方给他现金。最开始就是在陈伟强那里取了,还有几个取钱的地方,他都不认识。对方知道他们的钱不是好道来的,他们就是为了挣手续费。拉卡拉收款宝是他和苏国财买电脑时带来的,还有的是苏国财弄来的。

被告人苏再福供述(2018年9月8日),证实他是今年年初开始伙同苏国财等人实施诈骗的。

被告人苏再福供述(2018年10月26日),证实他是2017年去的缅甸,开始是在赌场玩,赌博输了,后来开始从事的诈骗行为。他们冒充北京大观投资有限公司,他们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他冒充的是公司贷款部门经理陈小秋,一个人可以操作很多个QQ实施诈骗,他自己也可以冒充客服工作人员。窝点的银行卡都是他们使用的,是他和苏国财在黑市上、网上买的,用于诈骗使用。他们使用的银行卡名字记得有杨守军、关某君、辛某等,还有好多记不住了,这些卡买来时就有密码,写在卡上。他在张某1处购买了6-7张银行卡,用于诈骗活动。被骗的人把钱打入他们的卡里,他们使用拉卡拉公司的POS机把钱转移到他们另外一张银行卡上,或者再转多次,之后,到小勐拉手机店等地提现,还有时不转款,直接就提现了。去过陈伟强手机店提现,还有几家不知道业主名字,都在小勐拉。最开始实施诈骗就他和苏国财,其他人都是后来加入的。还有宝盈世纪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过,还有的记不住了。兰亭序是2018年过了年开始为他们窝点提供推广的。

被告人苏再福供述(2019年4月1日),证实他在张某1那里买了六套银行卡、身份证件,名字记不清了。他不认识贩卖银行卡的肖金树,只认识张某1。

被告人苏再福庭审供述,证实王海山、王海旺、王连兴他们是2018年7月份过来的,他们做的金额跟他们没有关系,苏国财和王肃伟是一起的,苏国财跟他有一伙,跟王肃伟、王海山、王海旺他们几个人在做。推广他负责联系,搜狐浏览器推广的,没有用过百度浏览器,网站都写的小额贷款。被害人点击链接,出来的网页全部是推广的人做的。2018年3月份与兰亭序联系比较少,7月份联系的大概两天一次,他的QQ是新五百万,与推广人联系过,谈的是推广费,推广费是推广人定的,没有明确告知推广人是诈骗,推广人也不知道是诈骗,没有用微信与曹昌荣聊过天。王海山、王海旺、王连兴不是他做的推广,是王肃伟负责,他们不是跟他一起的。王肃伟和他不是一个团队,他们收款的银行卡可以共用。他们是在QQ上联系推广的人,与推广的人说要做推广,要做小额贷款,在搜狐上发布的。诈骗理由是自己编写的,推广的人与他们在贷款诈骗过程中没有沟通交流。推广的人与被害人没有联系,推广的人没有收过被害人的款项,他们与推广的人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事后推广人没有参与诈骗活动。贷款信息是他与推广人说的,推广人不参加贷款过程。网络诈骗的推广词是推广人编写的。

3.被告人王肃伟供述(2018年7月31日),证实他、王连兴、王海山,他们三人是从2018年7月19日正式开始实施诈骗的,王海旺是2018年7月23日左右来的,他每天和他们在一起吃住、工作,但不和他们一起算账,他是和苏国财单线联系。王连兴和王海山是按骗得金额提成20%,剩下的押除费用,他和苏国财四六分成,他占四成。他本人骗得的赃款扣除费用,他和苏国财四六分成,还是他占四成。网上推广的人的钱有时候是苏国财付,有时候是他在网银上给转。推广的人是苏国财联系的,具体情况不知道。

被告人王肃伟供述(2018年8月16日),证实他是2018年7月14日开始从事诈骗活动的,受苏国财领导,挣钱后四六分成。王海山、王连兴、王海旺是苏国财找来的,他们之前就认识,王连兴是苏国财的大舅哥,王海山、王海旺是王连兴堂兄弟。这几个人中他负责,他直接和苏国财对接分成。他们四个人诈骗大约6万元。诈骗成功后,要分给业务员,也就是王海山、王连兴、王海旺20%提成,剩下的钱都付推广费了。他给推广的人转过钱,给了大约3-4次,加上苏国财给的,一共2万多元。对方知道他们在干什么,推广的人在网站、QQ、微信等上面给他们推广虚假的贷款信息,被骗的人看到后就填写信息,之后加他们的所谓的客服QQ,下一步他们就开始诈骗。

被告人王肃伟供述(2018年8月24日),证实他是2018年3月初就参加了诈骗团伙,在凯旋公馆12楼伙同苏国财、苏再福实施诈骗犯罪。2018年5月中旬大约20日左右,他从小勐拉出发回到山东潍坊。刚刚组建时钱都是苏国财花的。他给苏国财、苏再福打工,诈骗成功后,挣取百分之二十的提成。诈骗成功后都是苏国财、苏再福负责取款。他诈骗所得大约4-5万元。2018年6月中旬,大约11号左右他又去的。这次他另外开了一个窝点,也在凯旋公馆12楼,是另外一个房间,这次是他和苏国财合作,他俩四六分成。苏国财和他都去取款,在小勐拉使用银行卡把钱转到对方的银行卡上,对方给他们现金。对方名字只知道姓邹,具体名字不知道。2018年3-5月份,那时候都是苏国财、苏再福负责取款,去哪里他不知道。这次回到小勐拉,使用的一级银行卡有好几张,有一个叫贾某2,还有一个叫杨某2能。利用二人的银行卡诈骗成功过。被骗的人把钱转入贾某2、杨某2能的银行卡内,苏国财利用拉卡拉收款宝把钱转移到另一张银行卡里面,之后就去取钱了。转移到的另一张银行卡卡号记不清,名字好像叫宋XX。他们使用的银行卡,其他人没有使用过,就是他的窝点使用了。银行卡都是苏国财提供的,拉卡拉收款宝都是苏国财操作的,也是苏国财弄来的。他诈骗的数额具体记不清了,需要看银行流水。

4.被告人王连兴供述(2018年7月31日),证实他同学王肃伟在今年7月初打电话跟他说缅甸这边有挣钱的生意,让他过去。他跟他堂弟王海山商量以后,他俩在2018年7月14日坐火车去的云南昆明,坐出租车从昆明去的勐海打洛镇,在打洛镇每人花了350元坐摩托车走小路偷渡去的缅甸小勐拉。2018年7月16日,他和王海山到了小勐拉找到王肃伟,王肃伟把他领到他们诈骗的窝点凯旋公馆十二楼,到那以后王肃伟教他如何操作电脑,怎么实施诈骗的这些步骤,然后他就通过发布广告推广进行诈骗。他是2018年7月22日开始实施诈骗的,直到被抓获的时候他诈骗成功了大约三四次,骗了五万元,记得一个是重庆的,一个是新疆的,其他的他记不得了。诈骗所得的钱他提成20%,王肃伟他们怎么分成他不知道,从诈骗到现在他一共分了一万元,钱都让他在缅甸的赌场赌博输了。他所在的窝点之前就是他,王肃伟、王海山三人,过了几天,他的另一个堂弟王海旺也来到这个窝点,和他们一起实施诈骗。他们诈骗所用的剧本是王肃伟教他的,具体步骤是,他们先在网上发布广告推广信息,内容就是可以办理网络贷款,同时留下联系用的QQ号。如果有人加他的QQ号咨询网络贷款,他就跟对方聊天,让对方上传给他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告诉对方如果办理贷款必须先缴纳贷款总额10%的保险金,之后提供给对方一个银行卡账号,让对方往里面汇款,对方汇款以后再联系他的时候,他就找理由拖延对方。他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账号是王肃伟在网上买的。他诈骗使用的QQ号是王肃伟提供的,一共两个,网名一个叫“小芳客服”,另一个网名叫“保羸客服”。他每次工作的时候这两个QQ号就在电脑上挂机。

被告人王连兴供述(2018年8月20日),证实苏国财是他的妹夫,在窝点他们经常见面,他们有不懂的地方就问苏国财、苏再福,苏再福在凯旋公馆12楼另外一个房间里面单独做,和他们几个不参与。王海旺是7月24日左右到达的缅甸,开始和他们几个实施诈骗犯罪的。他和王海山、王海旺三个是堂兄弟。

5.被告人王海山供述(2018年8月20日),证实他是和王连兴一起偷渡到缅甸小勐拉,是苏国财给他打电话,说那边做诈骗好赚钱,他就去了。16日晚上到了之后,苏国财、王肃伟接的他和王连兴,住在凯旋公馆1001房间。之后,在凯旋公馆12楼一个房间内,他和王连兴在王肃伟领导下,开始利用电脑、QQ实施诈骗犯罪。他使用的诈骗昵称是“小玲”。这个窝点王肃伟具体负责,苏国财在他们诈骗成功后拿着卡出去取钱。怎么取不知道,都是他和王肃伟去取。他和王连兴都是打工的,挣提成钱的20%。推广的费用都是王肃伟负责,他们只负责在QQ上聊天实施诈骗。对方加入他们的QQ号码之后,他们以贷款需要提交本人资料、缴纳保证金及刷银行流水等理由,让他往他们的银行卡里打钱,1000-10000元不等,逐步递增,钱进来之后,他们第一时间通知王肃伟,他联系苏国财就去取钱。他开始学习了几天,记得是22日左右开始干的。他不知道王海旺是谁找来的,来了之后,他们住在一起,也开始和他们实施诈骗犯罪。他大约诈骗了几千元钱,具体记不清了。

被告人王海山供述(2018年7月31日),证实他一共骗了两个人,一个骗了三千、一个骗了两千元,这些钱都被他花在“推广”上面了。他骗到钱以后都是第一时间通知的王肃伟。

6.被告人王海旺供述(2018年7月31日),证实2018年7月二十几号,他在小勐拉市场旁边电脑店买了二手笔记本电脑,然后他在网上找贷款人信息,这个是有人专门给他们提供,提供一个信息50块钱。他刚开始属于试用,通过QQ有人联系他,都是想贷款的人,他就以需要保证金为借口让对方汇钱给他,结果骗了一个人的八千元保证金。给他提供信息的人会给他一个账户,他直接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存钱后,他直接去赌场输掉了。QQ号是自己在网上申请的。

被告人王海旺供述(2018年8月20日),证实他是偷渡到的缅甸,他和苏国财之前就有联系,苏国财说在缅甸好赚钱,还有赌场。他找到苏国财才知道王海山也在,王海山是他哥哥。他们说一起干诈骗吧,赚钱快,他就开始和他们实施诈骗了。他们这个窝点具体王肃伟负责,他大约23-24号左右开始实施诈骗的,这个窝点是苏国财组建的。他骗了一个客户8000元,在网上找了一个洗钱的,对方直接把钱汇入洗钱的提供的账户了,他又让洗钱的把钱转入赌场账户,去了提成他得到7000元左右,他在赌场赌博输了。

7.被告人曹昌荣供述(2018年7月29日),证实他之前在2014年时开始接触网络营销,当时在厦门亿资网络科技工作,2015年8月开始在家里和公司同时做网络推广,大约在2016年8月就自己干了。他是通过平台软件主动找一些有需求打广告的客户,偶尔也有主动找他打广告的人通过QQ联系上,这些客户都有自己的网站,然后帮助客户把客户推广的关键词放到网站的广告位,使一些上网人员在搜索关键词的时候看到广告后点击跳转到客户的网站,引导上网人员和客户网站联系,然后代理商把他手里客户的网站放在头条上。他用四个QQ号联系业务,一个是个人的289879853(香草美人),三个是工作的QQ2-109875959(百度网赚推广开户),2934233644(兰亭亭),33566-67226(金色记忆),密码都是(11p1314hxf)。客户想在网站上打广告只能以竞价的方式来谋取广告位的头条,只有客户把钱给他转到他的银行卡上,他帮客户把钱存在网站的代理商后从中赚取8%到10%利润。他主要担任推广人,寻找客户帮助客户把网站放在正规代理商的网站上让上网人员来点击。他从接触到这个虚假广告推广行业到案发,一共赚取了一百五六十万左右。代理商有一个是袁文强和他用的支付宝转账,另一个是银行卡叫江金仙。客户给他宣传的网站他没有审核,不知道真假。诈骗网站不是他做的,是客户制作完成后他负责推广。他给客户的广告账号和密码和后台网站是代理商给他的。他推广的网站他觉得可能违法,但是为利益没有核实就推广了。

被告人曹昌荣供述(2018年8月5日),证实他主要在网上推广一些广告、营销、贷款、销售等方面的信息。找他们推广的人都是网上认识的,具体对方是谁,他们都不知道,也没有见过面。

被告人曹昌荣供述(2018年8月19日),证实他主要就是负责推广一些广告、营销、贷款、销售方面的信息。今年2月末,一个昵称:新五百万、QQ号码92×××88的人(抓获后知是苏再福)找他在网络、QQ、搜狗、微信朋友圈之中发布贷款信息,他和广州公司网络供应代理商联系,代理商提供了一些贷款广告账户给他,他进行了一下编程,就在网络上发布了,发布之后,有人看到需要贷款,就按照推广广告上面提供的QQ、客服号码加对方QQ或者拨打电话,他们就联系上了。推广费是苏再福打过来的。他收推广费使用雷某2两张卡、刘某7两张、刘某8两张、经金红一张、桂某2一张,还有几张记不清了。这些卡不是他的,他没用自己的卡,也怕被公安机关查到,毕竟做这种事是违法的。平时就自己操作,没有任何人参与。他还帮助昵称:新五百万给他介绍3-4个客户,其中一个昵称:2018旺旺旺,其他的有点忘了,需要看聊天记录。2018旺旺旺是2018年5-6月份加的,他帮他推广贷款信息了,他也给了他推广费。他的代理商通过QQ联系,对方也没有见过面,昵称,搜狗开启,QQ号码记不住了。他按照比例收取客户85折费用、给代理商75折,他按时把代理商的钱通过雷某2、刘某7的支付宝给他转过去。

被告人曹昌荣供述(2019年11月21日),证实他从事的是网络推广工作,他为苏国财、苏再福诈骗团伙提供的是网络推广方面的帮助,没有具体参与实施诈骗。推广后,如果有需要贷款的人看到了,就直接加他们设立的客服QQ或者拨打客服电话,他们自己就联系了,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北京大观公司等贷款名词、术语、业务QQ等是苏再福(昵称新五百万)通过QQ聊天发给他的,他按照苏再福的意见将大概内容发送给他的上家,申请开户账户及密码,上家申请成功后,发送给他推广页面,他在转发给苏再福,他们就可以发送了。开始的时候,他们不会,就由他按苏再福设定的时间段定时发送,后来他们就自己发送了。他之前不认识不熟悉苏再福,是在QQ中互加的对方,不知道对方是谁,是男是女,直到被抓才知道。他只是通过搜狐、百度等网站进行推广,没有在QQ群、微信群等自媒体中进行推广。没有推广费了,他就会通知苏再福续费,他将钱转过来,他在转给他的上家续费。他大概收取推广费20多万元,他从中赚取10%的费用。他不知道苏再福等人实施的是诈骗犯罪,就以为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不知道是骗人。他没有参与苏再福诈骗团伙,只是为他们提供网络推广技术帮助了。推广后,如果有需要贷款的人看到,就直接加他们设立的客服QQ或者拨打客服电话,他们就自己联系了,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被告人曹昌荣庭审供述,证实关键词推广,还有广告账号,他联系客户,上线代理商发给他,客户自己调整网站。他把这页面放到搜狗的广告位上,客户自己搜索的时候就可以触发广告。他说的关键词包括,行业相关的词语,比如贷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哪里有贷款。客户与贷款人联系他不参与,也不知情,他不知道客户让他推广的关键词是诈骗信息,只知道是贷款,不知道内容。他只在搜狗上为客户进行推广,他不认识苏国财、苏再福,也没有和该团伙合谋。客户提供的办理贷款的虚假理由,不是他编造的,他没有参与和被害人联系贷款。客户账户里没有广告费了,客户主动联系他,点击量他操作不了,他可以看到。如果不续费代理商就收回了。关键词出价提高了,出价高的在前面。

8.被告人肖金树供述(2018年7月29日),证实他一共卖了300多张银行卡,具体卖给谁了忘记了。这些卡都是他从网上买的,一张1800元卖的。他通过微信买的,都不认识也不知道名字,一开始买800元一张,后来涨到1000多了。一共买了400多张。今天扣押他五份顺丰快递邮件,通过清点一共24张银行卡和22个U盾。他在网上买卖银行卡,都是通过王某10农行卡汇入汇出的,这张农行卡是他网上买的。他是通过微信在网上买卖银行卡,他专用的微信号码、密码是:账号apammmm147666,密码???123ccc。在他随身携带的卡号是62×××78的银行卡是他买卖银行卡的资金流转卡。

他贩卖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公司邮寄,都是用王某8、贾某2的名字邮寄的。他的窝点位于来宾市滨江园二期6号楼2单元202室,是他租的。窝点一共四个人,三男一女,他是老板。

被告人肖金树供述(2018年8月13日),证实他的下家用顺丰快递寄过来,他去取快递拿到工作室验卡,验卡之后合格他再用顺丰快递给他的上家邮走。不合格的他再用顺丰给他们退回去。验卡有要求必须卡内没有记录第三方没有绑定。他的下家全国各地收的,有的是本人卖的还有的是办理信用卡骗来的。他从中挣差价,收普通卡一套1200元到1400元、原件身份证的话1600元到2000元不等。他卖的话普通卡1400-1600元,原件身份证一套2300-2500元不等。

被告人肖金树供述(2018年8月14日),证实他的下线具体他都不知道真名,有深圳的夏某3、广西阿斗、河南王某9、北京记不清楚、江苏微风、刘春城、广东的小张。他所得到的利益都是通过银行卡打到他持有的覃飞、陈某7、王某10、覃瑞学还有别的卡他忘了。他所买卖的银行卡最后用途是国外赌场使用和国外电信诈骗使用。他所买卖的银行卡发往福建、云南、广州东莞都有,云南地址是一个吃土的给的。他收了有5000张银行卡但是验卡之后有不合格的,合格的他卖出去的3000张左右。总共非法获利几十万元,具体记不清楚。这些钱都因为他卖出去的卡有挂失的他的上家有损失,所以他来赔偿,钱就没了。他的上家具体真名记不清楚他都叫外号,小东收了100多张,三八在柬埔寨收了300多张、老二收了几百张、女人收了几十张、老刘介绍网名叫福星高照收了几百张具体记不清楚、微信名叫点收了200张左右,微信名雅兰收了100张左右。他和上家都不认识,都是用微信联系的。

被告人肖金树供述(2018年9月8日),证实他不认识苏国财、苏再福,他是卖卡的,为他们诈骗团伙提供多少张作案用的银行卡记不清了。

被告人肖金树供述(2019年4月1日),证实他共计贩卖给张某26套身份证、银行卡,张某2的微信叫“吃土”。经公安机关清点,出示扣押笔录及扣押图片,共计有身份证14张,银行卡65张,都是他购买并准备贩卖的。他和诈骗窝点的人没有联系,这些被抓获的人中他只认识张某2。

被告人肖金树庭审供述,证实他卖的银行卡一套包括,身份证,银行卡,U盾,电话卡,一张1200-1500元,出卖是1800-2000元。收缴65张银行卡,身份证14张,假证有四五张。通过张某2卖过6张银行卡,没有直接卖给苏再福,非法获利3000元。

9.被告人陈伟强供述(2018年7月29日),证实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在缅甸小勐拉农贸市场经营一家叫万兴手机店,平时他帮“老板”进行汇款、取款、银行转账赚取手续费。有时候这些转款的“老板”带着现金来他手机店,把现金给他,然后他通过操作手机网银向“老板”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还有时直接用银行卡向他和陈某2的银行卡转账,然后他把现金给这些“老板”。这些“老板”如果拿钱找他,让他把钱转到他指定的卡号时每1万元人民币收20元手续费,超过1万元的时候也收30元,小于1万元收15元,在转款的时候,他把应得的手续费扣除;如果“老板”是拿着银行卡到他这里来套现的话,他会让他用他的手机网银给他尾号9067的银行卡转账。他当时在店里把手续费扣除之后,把现金给“老板”,如果是这种操作的话,他每10000元要收70元的手续费。因为他知道拿银行卡的这些“老板”的钱都不安全,他要承担的风险大,所以他手续费要收的高一些。什么时间来打洛存取款不确定,用的都是本人的银行卡还有他妻子陈某2的银行卡。他一共为操作关某君银行卡的人转款多少,金额多少记不清,3-4月他一直在他这里转款了。他不认识拿着关某君银行卡的人,只是见到照片或者他本人能把他辨认出来。他没问过关某君这张银行卡转给他的钱是什么钱,只是知道这个钱来路不正,怕这些钱不安全,所以每次尾号9067这张卡他都不留钱,他都把钱转移到他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这些都是他本人操作的,包括陈某2的银行卡,用银行卡取现也都是他本人取的。

被告人陈伟强供述(2018年8月13日),证实他认识侦查人员出示苏再福的照片,他就是拿着关某君的银行卡到这里提现的人,苏再福一共提现多少钱记不清了,时间长了,需要看他的银行流水。

10.证人谭某1证言,证实他是2015年至今在来宾市顺丰快递工作了,今天警方在美高美酒店门口他的快递车抓捕一名取快递的男子他在场。他认识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今年四月份开始就在他负责投递的区域用顺丰快递邮寄物品,他每天都有接收、邮寄的业务,今天他就接收五份快递包裹。这名男子他用王某8名字邮寄快递,他还有一个同伙叫贾某2的也跟他一起邮寄快递,他年纪不到三十岁。这名男子今天接收的五份快递来自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广西柳洲南区,其他看不出地址。这个人在他手里邮寄发货能有900多次,就是接收、邮寄银行卡、U盾、身份证。

11.证人雷某1证言(2018年7月29日),证实曹昌荣是她丈夫,她没有做网上虚假广告信息推广发布业务。曹昌荣在网络和手机上发布了网络赚钱、代写论文,办假证,小额贷款,彩票类型棋牌,捕鱼等信息。还有一些客户所要发布的不正规的信息,在正规的网站上是无法审核通过的,这些客户也找到她们让她们帮去做,这些都是通过制作广告页面进行的。她们不去核对广告或者信息的真伪,只是负责去开户,去做。她们是在2015年10月份开始运营操作这些东西的,共盈利大约有二百万元。有一部分用来运营上的再投入,有一些用在家庭生活上,剩下有五六十万,都在曹昌荣的银行账户上。

12.证人雷某2证言(2018年7月29日),证实曹昌荣是她的堂姐夫,她没有参与他人组织的网络诈骗活动,只是给曹昌荣使用了她名下开户的银行卡。曹昌荣是在2018年二月份开始使用她的银行卡的,曹昌荣说自己的银行卡因为有资金周转限制,已达到上限不够用了,所以需要新办几张银行卡用于资金流水周转。她给曹昌荣一共使用了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兴业银行的,另一张是工商银行的,卡号记不清了。曹昌荣使用她名下的银行卡没有给她好处,因为她们是亲属。

13.证人卓某证言(2018年7月29日),证实曹某2家隔壁的曹昌荣、雷某1、曹某3也在做广告推广。

14.证人张某1证言(2018年8月17日),证实2018年6月份的时候一个姓苏的男子找他买了两次共3张银行卡,7月中旬的时候那个姓苏的又找她买了一次3张银行卡,这6张银行卡都是从张某2那买来的。每张银行卡她是花2500元买的,之后每张3200元卖给姓苏的。她和张某2、姓苏的之间的钱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姓苏的微信名叫明天的梦想,微信号是×××。

1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他堂妹张某1找他非法买卖银行卡6张,与张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

16.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她丈夫是陈伟强,她在缅甸禅邦第四特区小勐拉农贸市场和她老公陈伟强经营手机店,平时还帮别人汇款。取款银行转账从中赚取手续费。最近两三年才开始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在小勐拉有出境证,在打洛口岸出入境方便,在小勐拉像她们这样的店都是从事这样的业务,所以她们夫妻俩也跟着做这个。这些人取款、存款都到她店里来,没有其他途径,她不敢在网上作,怕被骗,所以每次都是店里当面作。老客户一万收十元钱手续费,不熟的每一万元收二十元,她做的都是人民币业务。苏国财、苏再福他俩经常去她家换取现金。

17.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他在缅甸小勐拉农贸市场经营一家手机店,叫世纪通讯。手机店的业务卖手机和配件,手表,还帮一些顾客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还有POS机进行现金转账,他收取一定手续费。因为在缅甸没有中国的银行,有些顾客到他店里拿现金,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他们转账。或者顾客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他,他付给现金。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都是他店的顾客,他和他们都进行过现金网银转账的交易。

18.被害人庚福祥陈述,2018年3月10日,他用手机浏览网页看到一条办理银行流水的信息。因为当时他手头也着急用钱,就寻思贷点款,进入到这个贷款公司网页后,在申请贷款人栏填写了个人信息及手机号。没过一会,他手机接到152××××7346(归属北京)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信贷员,询问他需要贷多少钱,他说,贷款5万元。对方让他添加他的2132975814的QQ号进行详谈,QQ号名字叫赵某2客服的人,对方通过QQ给他发来了他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号及工作证件、申请贷款合同,他看完就相信了。对方说,办理贷款得现缴纳2000元的保险钱。他当时也同意了,对方给他发过来了个叫杨守军的邮政储蓄银行:62×××65账户让他往里面汇款2000元钱。他汇完后,对方又以贷款得办理银行流水为由,让他缴纳6000元办理流水钱,对方称,办理流水的钱及保险钱在银行放款后都会返还给你,就这样,他又汇到杨守军银行卡中6000元钱。汇完后,他通过QQ号告诉对方钱汇过去了,对方称,你贷款的5万元钱,银行流水不够放款这些的,得再缴纳9000元的流水钱才能放款,他又向杨守军的卡里汇款9000元钱。完事之后,对方说,贷款钱已经从银行汇出去了,钱卡到银行网银大额转账上了,得缴纳1.5万元钱才能解冻。他一听又要钱就怀疑这事了。他当时就没给对方汇款,他通过对方给他发的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去北京找到了这家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没有员陈小秋的业务员,这时他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他一共损失17000元。

19.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2018年3月24日,因为她想网上贷款,在网上搜到一家北京大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面有QQ号,她加他号码是3051408649,昵称叫大观客服-882,之后她跟他聊,她填了他发给的表。对方说审核通过了,让他接受对方的合同,打出来签名捺手印,当时她申请借款15万元,他把合同打出来发现上面要先缴纳5000元保险费用,对方告诉她交了之后打给她155000元。她签好合同拍照给对方,然后向对方微信号缴纳5000元保险费用,她加的微信号是×××,昵称叫大观财务。转好之后,对方发给她一个放款通知书,让她打印拍照给他,放款通知书上说她的银行流水偏低,让他交纳贷款金额的10%到30%的验证资金做贷款保障,也就是要给15000元。她往卡号为62×××27,开户名叫包廷玉,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给对方转了15000元。后来对方又发了个银行流水,说她10%未通过,也就是说要30%,她还差3万元,她又转了3万元。转好之后,对方说一共195000元已经到账了,她就没有收到,对方说她的银行卡超级网银转账未激活,要激活了才能够到账,要交3万元的激活钱。后来她发现不对劲,就报警了。她一共被骗了5万元。

20.被害人廖某1陈述(2018年4月2日),证实她户籍地址广西永福县罗锦镇大西村大瑶屯13号,现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遇龙路李家村。她是2018年3月23日至4月1日17时之间在广西桂林市秀峰区遇龙路李家村479号操作手机被骗的,被骗了43220元。

21.被害人卢某1、郑某1、陈某1、苗某1、苏某1等107人陈述,内容与被害人庚福祥、朱某1、廖某1等人陈述基本一致,证实了被骗的数额及过程。

22.辨认笔录,证实经郑某2、陈某2辨认,辨认出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

2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陈伟强、王肃伟、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曹昌荣、肖金树等人的身份事项。

24.受立案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拉卡拉公司商户交易记录、拉卡拉公司支付流程说明、中国银联交易记录、乘车乘机记录、出入境记录、庚福祥等被害人提供的汇款凭单、诈骗所用身份证照片、诈骗所用QQ账户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

25.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曹昌荣、肖金树、陈伟强、苏再福、王海山、王海旺、王肃伟、王连兴、苏国财的到案经过。

26.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的侦破过程。

27.移交书,证实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将涉案部分被告人移交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

28.涉案人员物品清单,收条,羁押证明,扣押清单(附照片),返还笔录。

2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苏国财2016年8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3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苏再福2006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31.涉案诈骗使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作证、身份证照片。

32.借贷合同书、放款通知书、金融意外保险。

33.绥化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书及光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召集、指挥并伙同被告人王肃伟、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苏国财、苏再福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王肃伟与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在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诈骗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王肃伟系主犯,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均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苏国财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苏再福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昌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肖金树为牟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严重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非法买卖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金树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指控其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性有误,不予支持。系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伟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为苏国财、苏再福等人转账、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曹昌荣、肖金树、陈伟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苏国财、苏再福能够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三条第(七)款、第四条第(三)款5项、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苏国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苏再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肃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连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海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海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曹昌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肖金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伟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涉案的被告人本人购买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对骗取的赃款27149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王肃伟对骗取赃款1201720元与被告人苏国财、苏再福负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对共同骗取的赃款52000元与被告人王肃伟负连带退赔责任;对被告人曹昌荣的违法所得291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肖金树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伟强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苏国财上诉提出:上诉人认罪、悔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苏再福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王肃伟上诉提出:上诉人与苏再福不属于共同犯罪,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肃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王肃伟与苏再福不是共同犯罪,不应对苏再福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王肃伟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王肃伟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伟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陈伟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上诉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承认违法行为,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对陈伟强量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陈伟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与原审被告人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组织成立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财物,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犯罪集团中,苏国财、苏再福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王肃伟、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均依法从重处罚。苏国财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苏再福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上诉人陈伟强明知苏国财、苏再福等人实施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为其提供账户进行转账、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曹昌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肖金树为牟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严重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非法买卖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肖金树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陈伟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苏国财、苏再福等同案被告人和王肃伟本人供述均证明,王肃伟积极参与苏国财和苏再福组织的诈骗犯罪集团,在苏国财、苏再福犯罪集团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与苏再福系共同犯罪。另查,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陈伟强量刑时,已经充分考量上诉人具备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陈伟强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苏国财、苏再福、王肃伟、原审被告人王连兴、王海山、王海旺、曹昌荣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肖金树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上诉人陈伟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伟刚

审判员  杨照娜

审判员  许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世猛

书记员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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