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流程及相关要点(下)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在办案流程、常见要点等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上期我们介绍了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办案流程及相关要点。本期,我们将继续梳理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办案流程及要点。
本 期 导 览 :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流程图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一)留置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二)补充调查
(三)审查起诉期限
三、法院审判阶段
(一)审判程序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析要点
(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程序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流程图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一)留置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3)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5)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6)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写明补充调查的事项、理由、调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2)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3)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均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法院审判阶段
(一)审判程序
1.一审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2.二审阶段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析要点
证据是审理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点:
1.把握单个证据,重点关注证据是否符合“三性”要求。所谓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把握多份证据的分析比对,看是否能够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也是辩护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3.全案证据的综合把握,对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其中需重点关注两方面内容:哪些事实必须得到证明、以及证据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即首先要明确证明对象,再围绕证明对象审查有无欠缺内容,能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
以贪污犯罪案件为例,贪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重点需要审查是否收集其“工作履历”“任职文件”“职权范围”等证据材料。贪污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重点需要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对涉案财物的处分行为等证据,来判断、认定其主观心态。贪污犯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及职务的廉洁性,重点审查对财产的处分情况、国家机关正常秩序遭受破坏的程度等证据材料。贪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要重点审查被告人利用或借助手中权力而实施的行为,与被告人的职务是否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程序性证据主要审查管辖、立案、留置等手续是否完备;。
4.量刑情节的证据把握。量刑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赃、被告人态度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等方面。
(三)职务犯罪案件缺席审判程序与逃匿情形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1.缺席审判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逃匿情形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2)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来源:法树漫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