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商户明知外国客户常用境外地下钱庄打货款,为保留客户被帮信罪起诉
起诉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兰检一部刑诉(2020)XXXX号2020年12月02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书证 | 冻结 | 案件登记表 | 资金周转 | 程序合法 | 明知 | 利用信息网络 | 周转 | 委托 | 报案
当事人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专科毕业,经商,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浙江省义乌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08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今,被告人赵某某一直在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做对外贸易生意,在和外国客户做外贸生意的过程中,一些外国客户会将通过非法手段地下钱庄、电信诈骗所获得的非法资金通过赵某某账户流转入他们指定的账户中,为此,赵某某账户经常被公安机关冻结。赵某某明知外国客户有用其银行卡周转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为了保留客户,仍为客户进行非法资金周转,2020年6、7月期间,赵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10384558236074(2020年6月底开始使用)共为其客户周转非法资金29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起诉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其银行卡被冻结后,主动到兰考县公安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