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2期(总第2期)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杂志期数|2020年第2期(总第2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不仅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还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从而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将每两周发布一期。
目 录
规则动态
一、WTO成员对美国“特殊与差别待遇”提案分歧严重
二、中美驻WTO代表团大使辩论“市场导向条件”提案
三、白宫前官员建议美欧就WTO改革在分歧中谋合作
四、WTO发布大飞机补贴案仲裁裁决允许欧盟对美报复
五、中国香港在WTO抨击美国对港原产地新规
六、英国与乌克兰、科特迪瓦、日本签订自贸协定
七、美国与巴西签署议定书加强贸易救济执法
八、中国成为美国海关2020财年反规避调查的首要目标
九、欧委会发布俄罗斯经济严重扭曲报告
十、欧盟发布延长贸易救济调查中事先披露期限新规
专家视点
欧委会对华PVA反倾销调查认定存在市场扭曲
规则动态
一、WTO成员对美国
“特殊与差别待遇”提案分歧严重
2020年10月13日,中美驻WTO代表团大使在总理事会上就“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提案展开辩论。
美国大使谢伊称,部分成员不合理地自动获得全面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导致WTO谈判功能瘫痪的原因之一。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判定方式不是自动和永久的,应该与时俱进。“逐案处理”的认定方式在多哈回合中已被证明是不适当的。对WTO成员进行分类具有合理性,因为事实上已经存在分类。谢伊还将中国全球货物出口总量、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等数据与最不发达成员和其他发展中成员对比,要求取消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和巴西发言支持美国提案。
中国、印度、南非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均表示反对。中国大使张向晨指出,就发展中国家分类问题进行辩论是系统性和方向性错误,正确做法应是确保现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得到有效实施,并在渔业补贴等谈判中向有需求的发展中成员提供有实质意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张向晨大使利用数据说明,在现行16个WTO协定共155个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直接关乎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有25条,仅占全部条款的16.1%。中国始终克制使用这些条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仅享受了少部分特殊与差别待遇。在全部155个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中国实际上仅依据其中8个条款享有所谓的“权利”,例如部分产品关税相对较高的情况。
张向晨大使发言,参见:
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xwfb/202010/20201003007643.shtml,美国大使谢伊发言,参见:
https://geneva.usmission.gov/2020/10/13/statement-by-ambassador-shea-at-the-wto-item-6/,莫蕙吉整理
二、中美驻WTO代表团大使
辩论“市场导向条件”提案
中美驻WTO代表团大使在2020年10月13日总理事会上就美国、巴西、日本的联合提案——《市场导向条件对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性》展开辩论。
美国大使谢伊称,在WTO改革框架下将“市场导向条件”纳入WTO基本原则对于自由、公平和互惠的世界贸易体制至关重要。有成员认为,确认市场导向条件在WTO中的重要性将挑战各成员对不同经济模式的选择权。但谢伊引用《马拉喀什宣言》中“基于开放、市场导向的政策”的表述,否认这一质疑。他认为,市场导向条件是实现公平贸易的必要条件,在给予国内实体特殊优势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公平贸易。
中国大使张向晨指出,多边贸易体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WTO所有规则都反映了市场经济通行做法。中国进行的改革开放也始终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这也正是中国加入WTO的基础和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因。张向晨大使强调,某些国家的下列做法才真正造成了对市场导向条件和公平竞争的破坏:以国家安全为由加征关税或剥夺外国企业服务准入、以加征关税为筹码逼迫他国在贸易谈判中让步、一边违反多边规则一边阻挠多边裁决。在WTO尚未能够有效地制止破坏市场规则的单边保护主义措施在全球蔓延的情况下,空喊“市场导向条件”还不如采取具体行动,解决上述破坏公平竞争和市场导向条件的错误做法。
张向晨大使发言,参见:
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xwfb/202010/20201003007643.shtml;美国大使谢伊发言,参见:
https://geneva.usmission.gov/2020/10/13/statement-by-ambassador-shea-at-the-wto-item-7/,莫蕙吉整理
三、白宫前官员建议美欧
就WTO改革在分歧中谋合作
在2020年10月16日召开的大西洋理事会视频会议上,美欧官员就推进WTO改革的合作问题交换意见。双方都认为改革具有必要性,但就具体路径存在分歧。特朗普政府前白宫经济贸易顾问Willems在会上提出,美欧应当共同推进在产业补贴、电子商务、环境、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制定新规,并在保留上诉审查制度的同时,以新规明确审查方式。美方还主张通过诸边谈判实现改革。欧委会贸易总司负责人Garcia Bercero同意合作建议,但认为改革应当循序渐进而不应一揽子承诺,应坚持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和两级审查制度。
针对中国的产业补贴问题,欧方同意对中国采取包括反补贴在内的措施以增加谈判筹码,但不会效仿美国直接加征关税。而且渔业补贴谈判如何开展,将取决于中国在补贴问题上做何种承诺。欧方特别指出,虽然补贴新规将在很大程度上针对中国,但是不能将中国排挤出WTO,而是应该争取大多数成员的支持。美方认为,欧盟在解决中国问题上应该加强力度,与美国形成合力,虽然WTO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最佳场所,但是多边合作是约束中国的唯一途径。
美方官员报告,参见https://www.atlanticcouncil.org/in-depth-research-reports/report/revitalizing-the-wto/;信息来自:hmonicken@iwpnews.com,徐文哲整理
四、WTO发布大飞机补贴案仲裁裁决
允许欧盟对美报复
10月1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发布大飞机补贴案(DS353,第二次申诉)中止减让仲裁裁决(即DSU第22.6条下的仲裁),裁定允许欧盟因美国违规补贴波音公司而对价值4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报复性关税。在该仲裁裁决发布近一年前,WTO也因欧盟违规补贴空客公司授权美国对欧盟价值75亿美元的商品加征报复性关税。
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对此裁决称,WTO仅授权欧盟对华盛顿方面的税收减免补贴措施进行报复,但是,该补贴已被废除。因此,欧盟没有加征报复性关税的合法依据。欧盟请求授权的报复违反WTO原则,美国将不得不进行反制。美国总统特朗普也于10月15日表示,如果欧盟对美国商品征收关税,美国将进行反击。
目前,美国和欧盟正在进行谈判。美国提议将取消对欧盟某些商品加征的关税,但条件是空客公司应返还数十亿美元的援助。欧盟也希望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如果在美国总统选举结束后仍不能达成协议,将根据WTO的授权对美国商品征收关税。波音公司和空客公司也希望美国和欧盟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征收关税。
WTO发布的大飞机补贴案DSU第22.6条下仲裁裁决,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353arb_e.pdf;USTR声明,参见: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0/october/eu-has-no-legal-basis-impose-aircraft-tariffs-wto-award-relates-only-now-repealed-tax-break-rejects;欧盟声明,参见: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01013IPR89209/wto-ruling-in-boeing-case-statement-by-trade-committee-chair,李思慧整理
五、中国香港在WTO
抨击美国对港原产地新规
在2020年10月13日的WTO总理事会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WTO代表处表示,如果美国不撤销其即将实施的、将所有原产于香港的产品视为原产于中国的原产地标记新规,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指控。
早在今年8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宣布来自香港的货物将标记为“中国制造”,并从9月开始实施,现已推迟到11月初。美国此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再是高度自治地区,并因此撤销香港的特殊贸易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WTO代表Lourie Lo表示,美国的上述行为无视WTO原产地标记规则,将严重破坏国际贸易秩序。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要求美国华盛顿方面立即放弃“中国制造”标签新规,并建议进行双边协商以解决该问题。但迄今为止,美国尚未撤回该措施的实施计划。美国方面称,其正在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要求,并在审查完成后做出回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WTO代表处的评论,参见:https://www.hketogeneva.gov.hk/doc/US%20origin%20marking_GC%20Statement_final.pdf,潘佳慧整理
六、英国与乌克兰、科特迪瓦、日本
签订自贸协定
2020年10月8日,英国与乌克兰签署《政治、自由贸易和战略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以《欧盟-乌克兰自由贸易协定》为基础,旨在确保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两国仍然能够享受《欧盟-乌克兰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和利益。
2020年10月15日,英国与科特迪瓦签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旨在维持现有自由贸易安排,对科特迪瓦实施免税政策。该协定将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时生效。
2020年10月23日,英国与日本签署《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是英国“脱欧”后首次达成的重大自贸协定,也是英国为加入日本主导的CPTPP所作的准备。根据该协定,英国对日99%出口产品将实现免关税,并在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自由化。协定第五章(贸易救济)规定了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与程序,细化了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规则,允许调查机关低于倾销幅度或补贴量征税,并规定应在双反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问题。
截止目前,英国已与5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原则上达成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共识。英国正在推进与欧盟和美国的贸易谈判,虽然分歧较大,但各方签署意愿强烈。
英日FTA文本,参见:
https://www.mofa.go.jp/ecm/ie/page24e_000270.html;英国与乌克兰签署FTA新闻,参见: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ukraine-sign-political-free-trade-and-strategic-partnership-agreement;英国与科特迪瓦签署FTA新闻,参见: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the-united-kingdom-and-cote-divoire-sign-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徐文哲、王映霞整理
七、美国与巴西签署议定书加强贸易救济执法
10月19日,美国与巴西签署贸易规则和透明度议定书,纳入2011年《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ATEC)。该议定书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附件二:良好规制实践》及《附件三:反腐败》。
与贸易救济相关的内容体现在《附件一: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第19条。该条规定,双方合作包括分享信息以促进双方海关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包括贸易救济法在内的贸易法执行机制。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称:“议定书利用现有ATEC,为两国在有效海关程序、透明监管和强有力的反腐败政策方面建立了共同标准。”在执行新议定书的同时,双方还将就与贸易和投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谈判。
关于美国和巴西签署有关贸易规则和透明度的新议定书,参见: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US-%20Brazil%20ATEC%20Protocol%20on%20Trade%20Rules%20and%20Transparency%20for%20Public%20Release%2019%20October%202020.docx.pdf,李思慧整理
八、中国成为美国海关2020财年
反规避调查的首要目标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于10月21日发布消息称,其在2020年依据《执行和保护法》(The Enforce and Protect Act,EAPA)阻止美国进口商避税高达2.87亿美元,相比2017年增长500%。EAPA主要授权CBP调查相关实体是否存在规避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行为。
CBP的具体权限包括:(1)暂停签发完税单,全面审查进口商过去一年交易历史以便决定其应纳税费;(2)进行境外核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3)利用不利推定等权限,以确保进口商配合调查和提供产品信息;(4)让进口商对其供应链的真实原产地证负责。
EAPA自颁布后已成为强力执法工具,目前,CBP正在进行的反规避调查有59起。今年依据EAPA提起的大多数反规避调查主要涉及通过柬埔寨、多米尼加、印度、马来西亚、老挝、中国台湾或越南转运的中国产品。最常见的规避行为包括通过第三国转运和在报关时对产品进行价值低估或错误分类。
信息来自:https://www.cbp.gov/newsroom/national-media-release/cbp-prevents-287m-duty-evasions-through-game-changing-enforce-and,谢天意整理
九、欧委会发布俄罗斯经济严重扭曲报告
2020年10月22日,欧委会发布《贸易救济调查中俄罗斯经济严重扭曲的委员会工作文件》(SWD(2020) 242 final),认定在俄罗斯经济中存在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6a)条(b)项所述的“严重扭曲”。该报告包括俄罗斯经济体制、生产要素和特定行业三部分内容。
其中,第一部分从俄罗斯的经济体制入手,分析了俄罗斯政府在资源分配中的角色、金融系统中的国有因素、国有企业的地位和治理情况、政府采购领域的歧视性安排、俄罗斯加入的贸易协定、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开放程度。
第二部分考察了俄罗斯的生产要素在价格上受到扭曲的程度,认为土地、资本、能源、运输、原材料、劳动力等方面的价格由于存在法律限制、国有企业优势、政府支持,存在扭曲。第三部分专门分析了俄罗斯钢铁、铝和化工三个产业部门的市场集中度、企业经济效益、补贴状况、准入壁垒等。
这是欧委会继2017年发布中国市场扭曲报告后的第二份国别报告,在结构和论证逻辑上与针对中国的市场扭曲国别报告基本一致。该报告可以被援引到针对俄罗斯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并具有初步证据效力。在认定存在“严重市场扭曲”后,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可以对俄罗斯国内生产成本进行调整或替代。
《关于贸易救济调查中俄罗斯经济严重扭曲的委员会工作文件》,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0/october/tradoc_158997.pdf,葛胜男、谢天意整理
十、欧盟发布延长贸易救济调查中
事先披露期限新规
2020年8月10日,欧委会在官方公报发布(EU)2020/1173号授权法规,对《反倾销基本条例》和《反补贴基本条例》中的临时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事先披露期限予以修改。规则修改后,欧盟贸易救济主管机构在决定拟采取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时,应在实际采取临时措施之日四周前,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临时措施相关信息。而修改前,该期限仅为三周。
以反倾销为例,修改后的《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9条a款规定:“有关机构应在征收临时关税前四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相关当事方。”事先披露制度主要是要求欧盟主管机关将其拟做出临时措施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向利害关系方予以披露,以便利害关系方有充分机会为自身利益进行抗辩。
欧委会(EU)2020/1173号条例,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1173&from=EN,潘佳慧整理
专家视点
2019年7月30日,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PVA)发起反倾销调查(AD 654)。2020年9月29日,欧委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7.3%~72.9%的反倾销税。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规定,认定相关国家或产业是否存在重大市场扭曲应考虑如下因素:市场在很大程度上由出口国政府拥有的企业或由出口国政府控制或监管的企业构成;政府对企业的定价和成本进行干预;歧视性政策或措施使国内生产商获得优惠待遇或影响市场自由运行;破产法、公司法和物权法无法得到充分和公平执行;劳动力成本扭曲;由执行公共政策目标或非独立于国家运营的机构提供融资。只要满足任何一项,就构成严重扭曲。而且上述因素仅是列举,并未穷尽所有标准。
结合对华PVA反倾销调查,欧委会对市场扭曲的分析有如下特点:
第一,对于市场扭曲国别报告较为倚重。2017年12月,欧委会发布了中国市场扭曲报告。欧盟申诉方可以将其作为证据,直接援引该报告内容主张存在市场扭曲,并要求使用新调查方法。欧委会在每一反倾销调查中都将审查是否应该根据国别报告中的所有证据使用新调查方法。所有应诉方(包括有关国家政府)都有机会对国别报告中的调查结果发表评论和抗辩意见。
第二,市场扭曲性分析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即便申诉方援引国别报告主张中国的整体市场存在扭曲而未针对特定市场(如本案的PVA市场)的扭曲情况进行举证,欧委会依然可以通过对生产要素和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分析,认定整体市场的要素扭曲直接导致特定市场产品价格扭曲。尽管应诉方可以对特定市场不存在扭曲进行抗辩,但是欧委会实质上将举证责任不恰当地转移给了应诉方。如果应诉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就会得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结论。
第三,认定存在严重市场扭曲后直接使用新的倾销调查方法。本案中,欧委会认定中国PVA市场存在严重市场扭曲后,所有受到政府干预的相关国内生产要素的价格(包括资本、土地、劳动力、能源、原料等)不再用于计算正常价值,而是转向使用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进行正常价值的构造。
对于欧盟严重市场扭曲做法,利害关系方指责其涉嫌违反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在此次PVA反倾销调查中,欧盟进口商Wacker抗辩称,《反倾销协定》并不存在“重大市场扭曲”这一概念,欧盟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欧委会对中国聚乙烯醇反倾销终裁,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1336&from=EN
统筹与审稿:车路遥、史晓丽、丁如、谢天意、李轩等
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提示:本刊由相关研究人员翻译、整理并撰写,旨在用于信息交流目的,深度研究还请参见相关信息原文。如读者有与之相关的分析和信息反馈,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者进行交流研讨。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wtolawcenter@cupl.edu.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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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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