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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质量为由拒缴物业费,于法有据吗?

中物智培
2024-12-12






调解结果


经承办法官与L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蒋某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L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同意对该房屋自2014年1月之后的物业费用打折收取,并承诺后续会联系维修人员进行房屋维修。蒋某接受了物业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法,并当场缴纳了物业费。双方历时几年的矛盾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部分小区业主以自己没入住房屋为由拒缴物业费。其实,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小区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一方面,业主应当自觉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履职不力时,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简单的拒缴物业费。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当主动站在业主的角度,虚心听取和接收业主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断改进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业主与物业公司良性、和谐相处。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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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仙游法院主编:刘清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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