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禁止无车位业主在小区内停车,是否合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在不断加快,为提高出行效率,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私家车,但在出行便利的同时,停车难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尤其是小区停车问题,小区停车是大多数有车家庭的刚需,但由于车位规划数量问题,很难保证每位业主均有停车位,因此小区内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很多物业公司为了维护秩序禁止没有购买或租赁车位的业主进入,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呢?
事件回顾
此前,业主小陈将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来,小陈在购房时未购入车位,入住后也未租赁车位,但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挤占小区公共道路,甚至占用了消防道路,因此,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长时间停放车辆。
小陈认为公共道路是小区共有,自己作为业主本身就有免费停放的权利,而且自己按期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不让其车辆进入小区大门,侵害了其业主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小陈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公司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上述规定,小区内规划的公用车位、车库属于所有业主共有,若想占有、使用该公用车位、车库停车,需经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获取。
物业公司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对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单位,有权代为收取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费等收益,但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并独立核算,予以公示,对出入停放的车辆履行好管理义务。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利用小区公共道路、车位、车库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如果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是不合法的。
很多业主认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家”,没有权利禁止其车辆进出小区。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业主均应认识到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目的是为全体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这是双方共同利益、义务所在。而业主在享有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有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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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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