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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市发布紧急通告!!!

政e视角 2022-03-05 16:40

石家庄市紧急通告

3月5日

石家庄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紧急通告

↓↓↓

关于主动报备2月27日-3月2日期间

出入过河北商贸学校的紧急通告


2022年3月3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现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河北商贸学校在校人员,为防止疫情扩散,凡是2月27日-3月2日期间出入过河北商贸学校的人员,请主动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配合实行相应管控措施。如知晓其他人在此时间段内出入过河北商贸学校的,要主动提醒其向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

附件:石家庄市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联系方式


石家庄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刚刚!石家庄高新区通报这些信息

3月5日

石家庄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召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

一、病例基本情况


确诊病例1:葛某某,女,41岁,现住桥西区翰林观天下小区,系河北商贸学校教师,为3月3日高新区确诊病例张某的任课老师,是张某的密切接触者。3月4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2:张某某,男,16岁,现住河北商贸学校宿舍,系该校学生,为3月3日确诊病例张某的同宿舍人员,是张某的密切接触者。3月4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侯某某,男,16岁,现住河北商贸学校宿舍,系该校学生,为3月3日确诊病例张某的同桌,是张某的密切接触者。3月4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二、关于疫情处置情况


(一)做好涉疫人员管控。对河北商贸学校3393名学生和教师、员工全部进行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一时间向区外推送了协查函。目前,对全部隔离人员按规定定时进行核酸检测。


(二)做好校园环境消杀。对校园进行全面排查,清空了所有人员。对阳性病例及重点人员活动区域进行核酸环境采样后,全面消毒消杀,并进行消毒效果评估,确保校园防疫安全。


(三)精准实施关联人员管控。对未集中隔离的学校老师、走读学生家长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社区管理责任,严防疫情扩散。


(四)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管理。对人流比较集中的场所,特别是办公楼、商务楼多单位办公的地方严格管理。加强入区通道的管理,在高铁、高速路口等位置增派工作力量,严格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和体温测量。


(五)加强隔离点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负压救护车单人单车转运、一人一间隔离等要求,对全部重点人员进行转运隔离。全面落实封闭管理、垃圾和医废处理、个人防护和消毒消杀等防控措施,规范“三区两通道”设置,消除疫情传播隐患。


(六)全力实施救治。认真落实“四集中”“四个一”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专家组作用,不惜一切代价救治患者。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市部署,强化联防联控,充分发挥大数据功能,夯实基层前哨,抓好监督预警,严防交叉感染,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提供有力支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路段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人员聚集,起哄闹事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九、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202X年X月XX日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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