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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残忍,凶手必须被追诉,警方不能以撤案了事!

于哥聊世界 徐氏讲堂 2024-04-03

        手段残忍,凶手必须被追诉,警方不能以撤案了事!
        近日,有消息称,广东清远市阳山县一名8岁女童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男孩陈某性侵。当地官方3月20日发布通报称,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知情人介绍,受害女童8岁,读小学二年级,其父母在镇上做生意。今年2月26日下午五点多,该女童和其读五年级的姐姐一起去附近的公园玩,因两人发生争吵,姐姐先回家了。13岁的陈某见女童一个人在公园,随后就将女童拉入厕所内强奸了。涉事男孩在当地读初二,与受害女童并不认识。女童回家后跟父母说了自己的遭遇,随后女童父母报警,并带其去医院进行检查。
       知情者表示,警方在当晚就找到了涉事男孩,但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该男孩未满14岁,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阳山县政府官网发布通报,针对3月19日网络有关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性侵一名8岁女孩警方经查依法不予立案的信息,阳山县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2月26日18时08分,110接报阳山小江镇发生一起警情。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当日20时48分许,在阳山县岭背镇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3岁)抓获。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
       目前,陈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相关部门只对受害女孩及家属进行抚慰是不够的,虽然刑法方面不能对陈某作出刑事处罚,但陈某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方面规定,未成年犯罪应有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父母及未成年犯罪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本人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名下有自己财产,先用其财产赔偿,不足的由其父母等监护人承担;无财产的由父母等监护人全部承担。
       监护人法定责任,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负有相应的道德责任及对未成人的成长负有的法定监护责任。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着深刻的客观背景,主要受不良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其中家庭原因包括家庭教育、环境好坏,对未成年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家庭不健全或对子女失于管教。因此,未成年子女犯罪,应由其父母和监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法律方面有相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过这些法律,受害女童家属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在未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的情况下,才可以撤案。现在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性侵方面,现在的孩子发育比较早,一些不重视孩子教育的家庭,孩子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年龄问题犯罪情节较重者,不受惩罚是不公平的,无法让受害人和家属感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法律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进一步改进,建议在原法律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成为常态,以惩罚未成年犯罪者。
        最近的一个案例。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王子耀失联。11日,王子耀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

       三名凶手犯罪手法极其残忍,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造成多处致命伤后埋尸,并在当天将受害者手机里的余额全部转出。此后,他们竟然继续正常上课,在警方来访时误导警方,其主犯在证据确凿时否认罪行。
       13岁未成年人杀人的能力都有了,法律岂能以不具备刑事能力让他们逃脱惩罚?像这种未成年杀人恶魔,都应该被获准追诉,不能让未成年犯罪越来越多,要让法律对未成年犯罪起到威慑作用。这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情节严重,如果不能获得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很大,会有更多的具备成人犯罪能力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湖北网民郑先生看到以上这些报道后,在网上痛苦地讲述,他的四岁女儿泡泡于2023年8月30日,被12岁男孩小东骗往离家不远处的一个菜园里,之后将受害女孩掐致昏迷,然后推入粪缸里。男孩小东还拿菜园里的砖头、木块压在上面,不想让人发现,最终导致女孩窒息死亡。

        郑先生说,肇事男孩承认,这仅仅是因为他女儿和男孩3岁多的妹妹因为玩具吵闹过,他就想让其女儿从世界上消失。都是小孩子,怎么会这样呢?
       2023年12月30日,湖北公安县公安局表示,因涉事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此案。2024年1月25日,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涉事男孩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
        郑先生哭诉,他们永远失去了可爱的女儿,而凶手却因年龄受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最终逃脱了法律制裁,这是他们唯一的女儿。目前,郑先生正提起刑事申诉,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希望法律最终能够给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让凶手得到应有的惩罚。
        郑先生还表示,2024年3月9日荆州市公安局已签收申诉材料,截止2024年3月18日暂未收到回复。当他再次看到邯郸这样类似的恶性事件,他感到彻底绝望了,内心深处充斥着恐慌和悲凉。郑先生提出质疑,既然依法未成年人也有法定监护人,那就应该依法承认法定监护人的存在,对监护人追究法律责任。
       举例,就连狗在没有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咬死人,还会判罚狗主人监管不到位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同样是依法的判罚。为什么杀人凶手的法定监护人就不被处罚?对杀人犯的制裁作为受害者家属很难感受到法律的彰显。

        郑先生不是当地居民,他们三口是住在孩子姥姥所在的村子,郑先生夫妻平时在外打工,女儿由外婆和外公带着。外婆介绍,小东作案后,不仅有隐藏现场的行为,更令她吃惊的是,小东在案发后的从容态度。这个男孩子胆子大得很,事发那天晚上,有4名警察围着小东问,他看起来像一点事都没有,像是30岁的人。

       外婆说,事发当天晚上七点左右,她在寻找泡泡的过程中,和小东有过照面。她当时问小东,你到底把泡泡妹妹带到哪里去了?小东回答,带到村委会那边空地去了。这个孩子胆子太大了,他比大人都会撒谎,村委会那边空地与泡泡遇害的菜园有着一段距离。就是这个孩子的谎话,害得家属浪费了时间,如果他不撒谎,也许泡泡还能获救。
       郑先生在文中写道,男孩小东在案发当晚不止一次说谎,除了对泡泡外婆说谎外,小东还将泡泡母亲邓女士带到了其他路上,谎称看到泡泡回家了。此时警察也在现场,小东当着警察的面撒了谎。
       泡泡外婆告诉记者,案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和村大队的协调下,小东的父母赔偿了30万元。此后,家人把停放在殡仪馆的泡泡完成了火化。但小东的父母没有赔礼道歉。这还用说吗?穷凶极恶的孩子,他们的父母也不会好到哪去。有毒的苗子经不起残留检验,其特征表现在长相龌龊,撒谎成性。就连那些腐败分子和叼者以及夹头,也都有类似的特征,没有接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为蝇头小利否定正义,一看就知道他们成长的家庭环境,一说话比手画脚,呲牙咧嘴。
       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现有法律已经无法让受害者得到公平公正。随着时代的所需,法律应该进行修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让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承担完全民事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没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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