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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爹比儿子大两岁”的判决书更离谱,一份判决书出现110多处错误!

于哥聊世界 徐氏讲堂 2024-04-03

       比“爹比儿子大两岁”的判决书更离谱,一份判决书出现110多处错误!
       无奇不有,要说法院的工作人员不认识字,没有人会相信,要说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偶尔出现错误,也可以理解。但在一份判决书上出现110多处错误,名字、地址、工作单位以及涉案钱数都错了,人们会对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认识字产生质疑。别不相信,事情就发生在近日。
       2024年3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本次开庭是该案件二审质证阶段,该案件的一审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然而,当事人家属和其代理人翻阅一审判决书时发现,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里发现了110多处错误的地方,而且这只是一部分,他们还没有统计完。
       二审法院介绍,判决书里的错误地方非常严重,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双方当事人的借款金额是573万多元,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上写的是“借款5735019.54万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为难了,由于一审法院的认定错误,借款金额多了一个万字,被辩护人当庭指出。二审法官很为难,一审判决书错误的地方太多,法官无法确认涉案金额是多少。
        更让二审法官为难的是,其他方面的错误更严重,让法官看后一言难尽。法官称,一审判决书中把当事人的名字也写错了,公司的名字也写错,判决书中把“北京交通大学”写成“北京大学”。日期也写错了,把“2017年12月底”写成“2017年12底”……二审法官看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直摇头,当事人和地址以及工作单位都对不上号。
       二审法院认为,像这种情况已经不是出现错别字那么简单了,这些严重的错误可能在事实上导致相关判决书缺乏法律效力。更让人吃惊的是,从规定的流程上来讲,判决书需要审核把关才能下达的,它是怎样突破了层层审核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
        涉案的两份判决书中均有记载,判决书在作出之前,经过了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实践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在判决书备案稿上签字确认。不难看出,如果审判委员会有人对这两份判决书进行了审核,110多处明显的错误过不了审核,这显然是审判委员会没有发挥职能,仅在上面签字了事。因此,这两份判决书已经不再是错误那么简单了,是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丧失了司法机能,监督司法公平的部门形同虚设。
       媒体在评论时说,本应起到监督审核功能的机制,已经有沦为形式主义的嫌疑了,连文书纠错这种基本的功能都没有体现出来。
        我认为媒体评论也不到位,像这种情况也不能仅仅算形式主义,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司法公平。有关法律方面的事都不能按形式主义说,许多冤假错案也都是这样造成的,该审查的只走了过场,把腾下的做时间用在了自己的生活方面,甚至坐在办公室里玩手机。
       相关法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错案应由审委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审委会在讨论决定时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和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确保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审委会作出的决定被证明是错案,所有成员都应承担部分责任。
        诸暨法院审委会来的更痛快,100多处错误无一人发现,竟然签字通过了审查。毫无疑问,审委会所有的成员都没有看这份即将下达的判决书,只在签字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原来法院的工作就是这么好做,难怪老百姓的有些诉讼积压成堆还办理不了,工作人员没有把心思用在应该做的事情上。
        诸暨法院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不只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出具这两份判决书的工作人员也是心不在焉。我觉得他们可能是内招,是关系户安排进去工作的,否则不会出现这么多的错误地方,偶尔出现一次错误是可以理解的。就是把工作当成了业余,所谓的审查就是在判决文书的角上签上名字。审判委员会成员没有人知道,他们签字的判决文书内容是什么?(如下图我的模拟)

        有些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时太马虎,连诉状还没有耐心看完,就想下结论。还有的当事人只要不去追,法院就把诉讼撂在一旁,就像修理家电的一样,哪一家催得紧就先给哪一家修理,你不催就永远在那里。

       按法院的二审流程,上诉到二审法院后,法官也应该在开庭前阅卷。有的可能是法官的辅助人员,也就是他们的团队成员阅卷,二审开庭之前也没有发现错误吗?
       我平时会接到一些网友的来信,也是让分析案情的,由于白天太忙怕静不下心,我都是回复两天后给出分析结果。就是为了夜间安静时认真分析案情,关键部分一句话、一个字都不能疏忽。网友发来的材料我都会看两遍才能给出意见,为的就是不让求助者走弯路,哪里有问题,哪里没有问题,都会讲的很清楚,绝不会马马虎虎看过就给出结论,那是不负责任的。
        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出洋相的不是个例,早在2016年,海南省某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将“共管账户”写成“公关账户”,“土地面积”写成“提到面积”,诸如此类的文字表述错误达12处。
       更有趣的是,2018年,由陕西省咸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制发的一份判决书,简直就是个笑话,父亲的年龄比儿子的年龄只大了两岁。有两岁就有儿子的人吗?怎么不写成儿子比父亲大两岁呀?那样听起来更搞笑。其实法官也不至于连这点常识都没有,是法院工作流程中的工作人员没有审查,与诸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犯同样的错误,只签字不看内容。

       原告:刘某,1970年出生;代理人:刘某,1972年出生,系原告刘某之子。“爹比儿子大两岁”。这些只是判决书中错误的一部分,当事人刘先生拿到判决书后,发现这份判决书有十处错误,更严重的是,判决书上篡改了公安机关证据扭曲事实真相,判决书上除了作为原告的刘先生与被告名字相同外,其他的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全部错误,还篡改捏造公安卷宗中原告儿子口供证言部分,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元”改为“罚款400元”。

       媒体此前还有报道,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2021年做出的一份判决书出现10处错误。法院判决书中连原告、被告企业的名字,代理律师的律所,诉讼费的数额,纠纷涉及的款项数额和名目都写错了,其中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15.7万元”写为“115700万元”,多了3位数。
        当事人发现后,法院进行补正,在补正的判决书中又把第一次错误的“115700万元”更改为“1157万元”,还是没有改对。当事人及律师提出质疑,法院工作人员责任心去哪了,审核把关去哪了,管理监督去哪了?法院审核监督机制到底有没有起作用?

        更有讽刺意义的是,媒体查阅发现,这些错误的相关判决书显示,审判长和审判员均曾多次获得荣誉,包括“十佳政法干警”、“办案标兵”、年度总结大会上获得表彰等等。
       反正我从来没有相信过有些人的所谓荣誉称号,不像有的网民经常跟着赞美和点赞,连那些正能量艺术表演家和发帖的人都会笑话脑子有问题。事实证明,有荣誉称号者未必就是工作做的好,可能是关系搞得到位。
       评论总结:“草台班子”不应该进国家机关里,更不应该进司法机关,更不应该获得荣誉,他们原本应该去搬砖。那么,他们是怎样混进国家机关的?这才是问题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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