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 7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
汇综发〔2020〕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是将部分账户按照使用特性进行合并或取消。主要内容如下:
一、账户清理整合工作要求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1.整合规则
(1)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废止“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2)“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收支范围不变。
2.历史数据处理
已开立且尚未关户的“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不强制要求关户,由各银行根据下表中的账户刷新规则对留存账户的性质进行刷新操作: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1.整合规则
(1)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废止“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2)“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收支范围调整为:
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同名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资金;原由本账户划出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划回;国内资金主账户划入资金;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账户支出范围: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外汇资本金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3)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的境内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或境内环境权益出让方的主体名义开立。
(4)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7”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接受环境权益交易价款的,无需填写业务编号。
(5)开户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可异地开户。
2.历史数据处理
已开立且尚未关户的“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不强制要求关户,由各银行根据下表中的账户刷新规则对留存账户的类型进行刷新操作: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1.整合规则
(1)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废止“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2)“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收支范围调整为:
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
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募集调回的外汇资金;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外汇资金;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外汇资金;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外汇资金;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外汇资金;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3)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境外上市企业的名义开立。
(4)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应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以“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回购业务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回购单独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
(5)开户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可异地开户。
2.历史数据处理
已开立且尚未关户的“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不强制要求关户,由各银行根据下表中的账户刷新规则对留存账户的类型进行刷新操作: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1.整合规则
(1)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废止“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2)“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收支范围调整为:
账户收入范围:境外汇入(境内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环境权益交易项下保证类资金。
账户支出范围:原路退回;违约扣款;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
(3)账户应以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的需求的境内主体名义开立,也可以确有收取环境权益跨境交易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境内主体(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名义开立。
(4)每个开户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但不得异地开户。
(5)划转申报要求:
对于“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向“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和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划转的资金,银行应明确该笔资金的来源是来自境外(即从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还是来自境内(即从境内账户如外汇资本金账户或资产变现账户,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如果资金来自境外,则划转申报数据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对应的FDI 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或划入资产变现账户对应的FDI 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如果资金来自境内,则划转申报数据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N/A”。如果一笔划转交易既包含来自境外的资金也包含来自境内的资金,则应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两笔申报。
2.历史数据处理
已开立且尚未关户的“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不强制要求关户,由各银行根据下表中的账户刷新规则对留存账户的类型进行刷新操作:
上述所有账户类型刷新工作,采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分别刷新的方式,而不是银行刷新后重报,以减少数据报送工作量。
二、银行需完成的工作
(一)按照要求刷新历史数据(由于采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分别刷新的方式,所以已报送过的账户开关户、变更及收支余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
(三)修订相关的银行内部制度;
(四)修改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已废止的账户性质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性质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性质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五)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升级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
(六)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保证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三、时间安排
银行应于2021 年1 月29 日(周五)前完成制度政策修订、信息系统调整和历史数据处理等准备工作;应于2021年1 月29 日20:00 至1 月31 日20:00 之间完成刷新历史数据、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及上线配套系统功能等工作。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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