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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六、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七、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八、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及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即外方权益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迁出地银行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定代表人”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3、“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4、“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5、“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6、“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7、“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8、“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39、“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0、“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1、“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2、“出资比例”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3、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4、“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5、“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6、“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7、“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8、“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或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49、“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0、“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1、“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2、“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3、“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4、“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5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0、“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1、“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境外汇入”变更为“实物”出资;

62、“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填表说明: 

1、申请办理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或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业务(本操作指引1.5和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业务(本操作指引1.7项)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登记的币种; 

5、“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6、“外方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指外方实际出资金额; 

7、“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的实际出资金额; 

9、“本次拟登记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 

10、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3、“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附件2: 指引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及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即外方权益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迁出地银行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定代表人”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3、“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4、“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5、“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6、“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7、“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8、“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39、“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0、“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1、“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2、“出资比例”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3、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4、“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5、“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6、“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7、“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8、“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或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49、“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0、“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1、“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2、“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3、“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4、“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5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0、“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1、“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境外汇入”变更为“实物”出资;

62、“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填表说明:

1、申请办理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或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业务(本操作指引1.5和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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