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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四、境内居民及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不得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五、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七、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八、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九、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十一、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四、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一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三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四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五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七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八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九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十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十一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十二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十三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十四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十五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十六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十七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附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附表3  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附表4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附表5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附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人代表名称”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合计值;

33、“外方出资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4、“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5、“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6、“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7、“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8、“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9、“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40、“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1、“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2、“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3、“出资比例”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4、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

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5、“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6、“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7、“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8、“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9、“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50、“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1、“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2、“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3、“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4、“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5、“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8、“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60、“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1、“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2、“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现汇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

63、“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的(本操作指引1.5~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登记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变更;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业务的(本操作指引1.7~1.9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请根据申请主体所属类型勾选对应选项,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请在主体类型上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或外方收购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4、“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币种;

6、“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7、“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对应出资额(认购股权对价)”指外方出资或收购股权的实际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外汇局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9、“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已支付股权对价金额)”指外方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

10、“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确认的注册资本金额。

11、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债权投资回收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2.1~2.7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债权回收登记”——指中方以债权出资方式汇出资金后,如需调回债权出资金额,需先办理债权回收登记;

8、“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境内主体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后,如需将该部分资本变现调回境内,需先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9、“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0、“其中:购付汇金额”指境内主体需汇出境外资金中的外汇现汇和人民币购汇金额之和;

11、“其中:跨境人民币金额”指境内主体需汇出境外资金中以跨境人民币方式直接汇出的金额;

12、“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各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各股东所占利润分配比例、境外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上市地、是否特殊目的公司等信息发生变动;

13、“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4、“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5、“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6、“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7、“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8、“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21、“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2、“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境外企业名称(中文)”填写;

23、“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境外企业名称(外文)”填写;

24、“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5、“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6、“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国家/地区(中文)”填写;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30、“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注册资本”填写;

31、“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32、“中方所占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注册资本金额乘以中方所占“股比”计算填写;

33、“中方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34、“中方利润分配比例”根据各方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填写;

35、“境外投资项目性质”根据境外投资企业投资目的勾选;

36、“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7、“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8、“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9、“是否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做过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情况勾选;

40、“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41、“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42、“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3、“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44、“所占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注册资本金额乘以各股东所占“股比”计算填写;

45、“自有外汇”指中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的外汇现汇金额;

46、“人民币购汇”指中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通过人民币购汇方式汇出的金额;

47、“跨境人民币”指中方股东需汇出境外资金中以跨境人民币方式直接汇出的金额;

48、“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49、“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50、“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51、“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52、“所属国家/地区”按企业外方股东所在地填写;

53、“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4、“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5、“其中:现汇”指以外汇形式调回境内的金额;

56、“其中:跨境人民币”指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回境内的金额;

57、“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中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8、“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9、“原登记债权出资金额”指中方股东原登记信息中协议投资总额与所占注册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

60、“申请回收债权金额”指中方股东申请汇回的债权金额;

61、“原登记非货币形式出资金额”指中方股东原登记信息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金额(包括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

62、“非货币出资确认金额”指中方股东通过非货币形式已经实际出资到位的金额;

63、“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方式”指境内股东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中方持股比例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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