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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填表说明:

1、“**年**月”填写报表数据所属月份;填报机构为开展具体期货交易的交易所;交易品种为期货交易的特定品种(如原油等),交易品种代码为该品种在交易所交易时对应的编码。

2、“外汇期货结算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的专用账户,参照非居民存款账户(NRA)管理。“汇入”、“汇出”填报该账户与境内会员保证金账户之间保证金资金汇划情况,金额按美元(折算)合计。

3、境外交易者涉及期货实物交割的,填报期货实物交割对应的实物价值(买入、卖出)。

4、填报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本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如何办理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能否远程见证开户?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有关要求开立相关账户。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对非居民(机构、个人)开立账户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惯例,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2.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应使用何种涉外收支交易编码?

答: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申报:

(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的人民币/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的,应使用交易编码822030-境外存入款项。由境内开户行代为申报。

(2)资金从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开立在其他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划入其在境内的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属于非居民境内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3)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其资金从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划入境内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由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申报:涉及期货合约买卖或非居民补充实物交割所需货款的,应使用交易编码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境内会员期货公司收到的境外交易者提交的佣金,如能够与交易区分,应申报为“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期货实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务”(期货合约买卖);上述未涵盖的因其他交易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4)境内期货公司将资金划入期货交易所相应专用结算账户时,为居民对居民的交易,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5)资金从期货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转出至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居民对居民交易,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6)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资金从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转出至相应的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时,由期货公司进行申报:涉及期货合约买卖或非居民汇出前期实物交割所得货款的,应使用交易编码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境内会员期货公司支付境外经纪机构的佣金,如能够与交易区分,应申报为“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期货实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务”(期货合约买卖);上述未涵盖的因其他交易从保证金账户支出的资金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7)资金从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的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汇出境外时,应使用交易编码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由境内开户行代为申报。

(8)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将境内专用期货账户(NRA)的资金汇至其相应的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开立在其他存管银行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时,为境内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3.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项下的货款结算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答:为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在实物交割货款结算当日进行两类申报:一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二是还原真实交易的申报。

(1)轧差净额结算的申报

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期货公司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期货公司,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此笔虚拟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2)还原数据的申报

对于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的申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期货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向存管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买方时,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724000)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121030)的申报,汇出和汇入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实物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原油期货”字样。但期货公司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卖方时,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724000)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121030)的申报,汇入和汇出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实物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原油期货”字样。但期货公司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存管银行应按照轧差结算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前款轧差净额结算交易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轧差结算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4.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如何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申报?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执行。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集中填报非居民交易或持有境内特定期货产品的情况,具体填报至C01表,填报身份为“作为3-境内结算机构报送”。鉴于初期交易品种有限,可暂由期货交易所填报,未来交易品种扩大后,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填报。

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应填报吸收的非居民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D05-2表)和向非居民收取的服务费收入(E01表)。境内期货公司如发生其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也应按照汇发[2016]15号和汇发[2016]22号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申报。 

5.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结汇和购汇如何办理?应使用何种结售汇代码?如何进行结售汇数据报送?

答: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其中交割货款的范畴包括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到期交割、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仓单转让的货款。有关结、购汇的时限及方式、补足资金缺口的操作等遵从期货交易结算制度和规则办理。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报送相关账户、账户内结售汇等数据。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要求,报送相关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中,结汇使用代码232,购汇使用代码432,交易主体代码为04(外资机构)、06(非居民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6.《通知》月报表货币金额如何折算,期货交易所如何填报报表,可否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填报?

答:《通知》所附月报表货币金额按照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等值美元金额。鉴于初期交易品种有限,为便于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先由期货交易所填报。未来交易品种扩大后,可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填报。

期货交易所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访问期货报表填报功能。未访问过外汇业务系统的期货交易所应联系所在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版),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相关信息。业务管理员负责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期货报表填报角色,业务操作员负责填报期货报表。浏览器设置等系统访问准备工作参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企业1.0版)》(详见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设置用户、分配权限及系统使用参见《期货报表报送功能用户手册(互联网版)》(详见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专用期货结算账户,能否适用于不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的相关规定,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支出范围包含“汇往其在其他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外汇资金”,收入范围包含“从其在其他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开立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可用于办理不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相关业务操作应遵从期货交易结算制度和规则办理。 

二、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多个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时,不同特定品种之间的盈亏是否可以办理轧差结售汇?

答:通过同一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交易境内多个特定品种的同一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该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其在不同特定品种间的交易盈亏、手续费等进行净额结算,并根据实际结果办理结汇、购汇;有关净额结算、结汇、购汇的时限及方式、补足资金缺口的操作等遵从期货交易结算制度和规则办理。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持有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由交易所、会员代收的,结汇应如何办理?应使用何种结汇代码?如何进行结汇数据报送?仓储费相关的资金划转,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应使用何种涉外收支交易编码?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持有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属于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仓储费由会员、交易所进行代收代转的,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交易涉及仓储费结汇,结汇的时限和方式遵从现行期货交易结算制度和规则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一期)中第五条的要求,进行结汇数据报送。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其资金从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划入境内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境内会员期货公司收到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交的仓储费,如能够单独区分,应申报为“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

四、已经根据某一家交易所会员证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在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其他交易所的特定品种交割货款结算服务,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交易所新增特定品种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办理?

答:已经提交某一家交易所会员证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其他交易所的特定品种交割货款结算服务,无需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手续,可持该新增交易所颁发的会员证书,在会员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原交易所新增特定品种的交割货款结算服务,无需向当地外管局报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三期)



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在实物交割中如涉及完税仓单竞卖等交易,相关损益和费用是否适用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在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物交割中如涉及完税仓单竞卖等交易,相关损益和费用是由于特定品种期货对外开放中不同交割方式导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的其他收入和支出。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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