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 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 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序开放。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体现高水平开放要求,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近期,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已取消了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以及QFII/RQFII额度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同渠道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政策原则上基本趋同。
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优化管理措施,实现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2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操作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需要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答: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资金划转前根据QFII/RQFII相关规定,收益部分需完税并提供完税承诺函,无需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二、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各投资渠道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当不同渠道下债券账户中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两个账户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是否需相应调整?
答: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 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自然到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三、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或将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向QFII/RQFII 托管账户划转时,能否通过购汇或结汇,将不同投资渠道下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答:不能。不同渠道的账户内资金划转时,只允许币种相同的账户间资金自由划转,不得通过购/结汇方式,将不同币种的账户资金交叉划转。
四、请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何时出台不同渠道下债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指引?
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相关业务指引的草稿,将于近期对外发布。
五、请对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通过QFII/RQFII 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的流程加以说明。
答:备案环节合并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仅出具一份备案通知书。境外投资者应按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开立人民币/外汇专用账户。
情形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 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统称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 账户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直接入市账户,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直接入市账户命名。
情形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直接入市身份在上海总部备案的,中介平台机构将以备案通知书上载明的债券账户名称(“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为其命名。若该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再开立QFII/RQFII 账户,应向相关中介平台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介平台机构以“机构名称/产品名称-QFII/RQFII”的形式为其QFII/RQFII 账户命名。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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