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25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253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用汇有关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1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银行从事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银行经营黄金借贷、买卖和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首先应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备案确认。
(二)银行从境外借入实物黄金,需要以等值货币向境外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时,应自行购汇支付。银行在向境内销售、贷出从境外借入的实物黄金时,应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向境外客户销售、贷出实物黄金收到的外汇,应当结汇为人民币。
(三)银行对境外的黄金衍生品业务、对境外的记账黄金的借贷和买卖应纳入该行的外汇业务范围,交割时应自行办理有关外汇收支。发生对外支付的,应使用自有外汇;从境外收到外汇的,应保留外汇。
(四)银行与境内客户签订以外汇计价的黄金衍生交易合同,应审核境内客户的实盘背景。只有当境内客户与境外进行合法的黄金交易而需要规避黄金价格风险时,才能与境内银行签定以外汇计价的黄金衍生交易合同。交割时境内客户需要向银行支付的外汇,应经过当地外汇局逐笔核准后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支付;交割时境内客户从银行获得的外汇,应经过当地外汇局逐笔核准后保留外汇或结汇。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以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值交易收入。
(五)银行从境外借入的实物和记账黄金,无论期限长短,其按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均纳入该行的短期外债指标限制,并办理定期外债登记。
二、境内银行办理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履行的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手续:
(一)银行对境外客户办理黄金借贷(实物和记账)、黄金衍生业务,应根据我局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要求,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二)银行从境外借入实物黄金,需要购汇以等值货币向境外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时,应在购汇当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反映。本金在购汇当期《银行结售汇旬报》的“203资本支出”科目内反映,在购汇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20301偿还境外借款”科目内反映;利息在购汇当期《银行结售汇旬报》的“202非贸易支出”科目内反映,在购汇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20208利息支出”科目内反映。
银行向境外客户贷出实物黄金,收到外汇本金和利息并结汇成人民币时,应在结汇当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进行备案。本金在结汇当期《银行结售汇旬报》的“103资本收入”科目内反映,在结汇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10305其他资本收入”科目中反映;利息在结汇当期《银行结售汇旬报》的“102非贸易收入”科目内反映,在结汇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10205利润、利息”科目中反映。
(三)银行对境内客户办理黄金衍生交易,由境内客户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填写相应对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如果客户从银行获得盈利外汇收入,可以存入专用账户或办理结汇,并在结汇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10211其他非贸易收入”科目中反映。如果境内客户发生亏损,需要向银行支付外汇,可以从客户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并在购汇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20210其他非贸易支出”科目中反映。
请你行按本批复要求办理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办理业务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68402247)
此复。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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