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 26 号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维持现有银行结售汇统计原则基础上,梳理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统计、衍生品业务统计、综合头寸报表等统计制度,精简法规6件。二是完善指标解释。参考涉外收支交易最新分类标准,修订即期结售汇统计项目指标解释,便于银行理解和执行。三是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将境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资机构”调整至“金融机构”。四是简化统计要求,允许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折算原则、取整方式等部分日常统计事项。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9〕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附件 1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 19 年 9 月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统计报表表式

(一)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

(二)衍生品业务报表

(三)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

 四、填报明

(一)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S01-08)

(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05)

(三)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02)

(四)其他事项说明

五、结售汇统计项目与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对应参照表

 一、总说明 

(一)(制度依据)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 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报送主体)本制度的报送主体为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报送内容)本制度采集银行在境内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 汇市场交易等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外汇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 数据。 

(四)(报送报表种类)本制度包括即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以下简称衍生 品)履约报表、衍生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三部分。 

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包括S01-S08表,用于统计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履约时产 生的结售汇流量数据。

衍生品业务报表包括D01-D05表,用于统计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业 务的流量和存量数据,以及分析期权业务风险状况。

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包括P01-P02表,用于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及大额结售汇 交易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 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五)(报送管理原则)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统计数据,并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衍生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属地管理原则,银行总行(含 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 局。其中,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管理。 

外汇分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要求辖内银行的分支机构报送衍生品业务报表。 

(六)(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按月和按旬统计,衍生品 业务报表按月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按日统计。其中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 日至月末;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至20日。 

银行报送月报表和旬报表的时间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决定。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 送月报表的时间为月后5日内;5日为周日的,上报时间顺延至6日上午12点;月后5日 不足3个工作日的,上报时间为月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报送日报表的时间为每个银行间外 汇市场交易日(以下简称交易日)上午11点前报送上个交易日的报表;非交易日数据向前 并入最后一个交易日数据报送;非交易日为月初的,该日数据向后并入当月第一个交易日数 据报送,即原则上不跨月报送数据。 

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银行应报送空表。新开办业务的银行, 可自实际发生业务之日起开始报送报表。 

(七)(报送方式)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报送各类数据。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 载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若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银行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 

(八)(数据质量要求)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数 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于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银行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九)(管理要求)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在ASOne系统中及时维护银行相关信息,包括 金融机构标识码等,为银行报送数据提供条件。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行的数据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 

(十)(数据使用要求)外汇局调阅和使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应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十一)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参照本制度执行。无结售汇业 务经营资格但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非金融企业按本制度相关要求报送数据。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数据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四、填报说明

(一)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S01-08)

1.统计范围

本报表统计银行代客及自身即期结售汇数据和衍生品履约时产生的结售汇数据,包括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所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兑换业务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

据。

2.报表纵栏指标解释

(1)01银行自身:指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2)银行代客: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3)02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4)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考《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进行区分)。

(5)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不含境外金融机构)。

(6)05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可视为居民个人。

(7)06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可视为非居民个人。

3.报表横栏指标解释

(1)100,300经常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10+120+130=100

310+320+330=300

(2)110,310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非货币黄金交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离岸转手买卖、网络购物以及其他货物贸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代理进出口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外汇贷款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3)120,320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运输、旅游、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外汇贷款结售汇交易对应计入本项目中。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321+322+323+324+325+326=320;32X≤320

121,321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项下、邮政及寄递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等。

为运输设备、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邮政管理实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运输设备在跨境港口购买货物(如机场售油)、运输设备维修中更换单独报关且单独收费零部件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铁路、港口和机场等基础设施的维修、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设备租金、与邮政通讯系统相关管理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6,326其他服务”。船员购买自用货物、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在中国境内运输服务、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在中国境外运输服务、为旅行者提供邮政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2,322旅游”。

122,322旅游:包括跨境从事公务、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旅行活

动期间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本项目。

境内居民出境旅行节余外汇结汇、境外旅行者将节余人民币购汇计入本项目。因公出国购汇中,对公单位办理购汇(含个人零用费)的交易主体为相应机构,个人通过个人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购汇的交易主体为居民个人。

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

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

务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金融咨询、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保险服务是指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金融机构的外汇利润、利息结汇和售汇计入“132,332投资收益”。

124,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特许和商标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复制

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视听及相关产品的许可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体育赛事的转播许可费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125,325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广告、展会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相关的服

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26,326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

汇。

来料加工工缴费外汇收入结汇、出料加工工缴费外汇支出售汇,技术服务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外资金融机构因经营外汇业务而发生的日常费用结汇计入本项目。

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即既非负责建设工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体,也非建筑工程所在的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售汇业务计入“326其他服务”项下;对于境内建筑企业承包境外工程获得的收入(无论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汇入,还是一次性汇入),结汇业务计入“126其他服务”项下。

12X,32X银行卡:与银行卡相关的结售汇交易应细分到上述各服务项目中,同时计入本项下。因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应计入“326其他服务”;其他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122、322旅游”。

12X指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时从国际卡组织收取外汇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后需要由发卡金融机构进行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提取外币现钞后的结汇。

32X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或在境内因“误抛”使用后持卡人购汇还

款、境外卡持卡人从境内金融机构提取的人民币未使用完余额兑回外币。

(4)130,330收益和经常转移:指因提供劳务、金融资产和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回报,以及居民与非居民间的经常性转移,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以及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31+132+133=130

331+332+333=330

131,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职工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在我国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售汇,包括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薪金和福利收支。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向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支出售汇。

132,332投资收益:指因提供金融资产而获得的回报。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股息、红利、利润和利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收入结汇和租金支出购汇以及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收入结汇和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

客户外汇存贷款利息收入结汇和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22,322旅游”。我国海关、税务等行政主管机构从非居民获得的或我国居民向国外政府缴纳的产品税(如增值税、进口税、出口税和消费税)和生产税计入本项目。

133,333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经常性转移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赔偿、罚款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除出口信用保险赔款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对所得、财产等征收的经常性税收,如银行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以及银行外币业务的增值税结汇计入本项目。

(5)200,400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内外汇贷款、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10+220+230+240+250+260+270=200

410+420+430+440+450+460+470=400

(6)210,4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资本转移指债务减免、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移民转移及其他金额较大且频率较低的转移项目。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指将品牌、商标、契约、租约和许可的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进行转让,以及国际组织和使领馆土地买卖。

资本税(如契税)、资本转移税(如遗产税、赠予税)、排放许可证交易计入本项目。

(7)220,420直接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或境外投资者对境内企业通过投资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要影响,即获得大于等于10%的普通股权或表决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权益,以下统称为股权)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包括逆向投资和联属企业间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包括投资资本金及撤资、不动产投资、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以及联属企业(指直接或间接受到同一直接投资者的控制或影响,但其中任何一个联属企业都不控制或影响另一联属企业,即相互之间持有股权小于10%)之间的贷款和其他资金往来。

221+222+223≤220

421+422+423≤420

221投资资本金:指境外直接投资者对境内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包括购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含逆向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小于10%的股权投资)以及联属企业股权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222直接投资撤资:指我国直接投资者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的撤回,含逆向投资(境内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小于10%的股权投资)撤回以及联属企业股权投资撤回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建筑工程所获收入汇回境内时(无论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汇入,还是一次性汇入),原投资额内部分,结汇业务计入本项目;超出原投资额部分收入,结汇业务计入“132投资收益”。

421投资资本金:指我国直接投资者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包括购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含逆向投资(境内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小于10%的股权投资)以及联属企业股权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售汇。

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在第三方经济体和当地采购的设备、物资和服务支出售汇业务计入本项目。

422直接投资撤资:指境外直接投资者对境内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的撤回,含逆向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直接投资者小于10%的股权投资)撤回以及联属企业股权投资的撤回项下的外汇支出售汇。

223,423房地产:指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以及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421投资资本金”,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

汇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8)230,430证券投资:指在有组织市场或其他类型金融市场交易证券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证券是具有可流通性的债务和股权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

231+232=230

431+432=430

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包括居民卖出境外发行的股票(含B股)或股权、赎回境外

投资基金、卖出境外债券、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外汇收入结汇,非居民回购境内股票或股权、清算境内募集的投资基金、偿付境内债券等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232证券筹资:包括居民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含B股)或股权、募集境外投资基金、

发行境外债券等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申购境内投资基金、买入境内债券等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431对境外证券投资:包括居民投资境外发行的股票(含B股)或股权、申购境外投资

基金、买入境外债券、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外汇支出售汇,非居民发行境内股票或股权、境内募集投资基金、发行境内债券等项下的外汇支出售汇。

432证券投资撤出:包括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赎回境内投资基金、卖出境内债券等项下的外汇支出售汇,境内公司回购境外发行的股票(含B股)或股权、清算境外投资基金、偿付境外债券项下的外汇支出售汇等。

除逆向投资、联属企业投资之外,股权投资比例在10%以下的结售汇根据具体投资方式计入“232证券筹资”或“431对境外证券投资”或“240、440其它投资”。

(9)240,440其他投资: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41+242≤240

441+442≤440

241,441跨境贷款:对境外提供贷款或收回贷款本金,以及从境外获得或偿还贷款的

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包括政府贷款、对外非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金融租赁本金等。

242,442外债转贷款:指境内机构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

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10)250,450国内外汇贷款: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国内

外汇贷款本金的购汇。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

除进出口贸易融资、服务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结售汇,纳入本项目统计。

(11)260,460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

融项目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61+262≤260

461+462≤460

261,461资本金(营运资金):指金融机构为增加或减少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262,462代债务人结售汇:金融机构因债权项下收回资产与债权币种不匹配而进行的

本外币转换。

(12)270,470其他: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

汇支出售汇。

4.统计原则

(1)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统计,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统计,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统计,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统计,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2)对于跨境交易产生的结售汇交易可参照涉外收支交易性质来确定结售汇交易的性质。结售汇统计项目与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的对应参照关系参见《五、结售汇统计项目与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对应参照表》。

(3)代理结售汇原则上按照实际交易主体归类,不能直接按照结售汇办理主体归类。

(4)账户结汇资金性质若不能准确区分,则可参照交易主体性质进行判断,并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中既含有货物贸易资金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且不能准确区分,则按占比大者统计。

(5)衍生品履约应按客户实际履约日期填报本外币资金实际交割数据。差额交割、平仓不纳入衍生品履约统计。

(6)客户掉期业务违约或者货币掉期中仅一次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售汇,根据形成的即期或远期外汇敞口,纳入即期结售汇统计或衍生品履约统计。

(7)银行对客户办理买卖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产品业务时,到期时无论是客户对买入的期权行权或银行对买入的期权行权,均应纳入衍生品履约统计。但下列情况例外:期权组合产品到期时,如果出现客户和(或)银行同时多笔行权,且外汇收支相互对冲,均不作为客户衍生品履约统计。

(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05)

1.统计范围

D01-D03统计银行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流量和存量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D04-D05统计银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包括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期权交易汇总数据,统计时点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不迟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

2.指标解释

(1)本期签约额:指报告期内累计新发生的衍生品合约总面值,不含平仓、展期等操作。

(2)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指报告期末已经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衍生品合约总面值。

(3)差额交割:衍生品按照结算方式的划分方式,指衍生品合约到期履约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或期权执行价)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人民币轧差结算。

(4)平仓: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5)展期: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6)结汇对售汇:指近端为客户卖出外汇、远端为客户买入外汇的掉期交易。

(7)售汇对结汇:指近端为客户买入外汇、远端为客户卖出外汇的掉期交易。

(8)市值损益:指客户在报告期末已经签订但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盯市损益情况,盯市损益指报告期末期权重置市值与签订期权合约时初始市值之差,以人民币计算和统计。重置市值由银行基于审慎、合理原则,自行选择市场价格、内部模型等方法计量。

其中,市值盈利是指客户所有处在盈利中的未到期期权合约的市值盈利总和;市值亏损是指客户所有处在亏损中的未到期期权合约的市值亏损总和,以正值填报;市值净损益是指市值盈利和市值亏损之差。对于期权组合产品包含的多个期权合约,应分别填报市值损益,市值盈利与市值亏损不能相互进行净额结算。

3.统计原则

(1)D01中指标间关系:远期结汇、远期售汇的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累计未到期额+本期签约额-本期全额交割履约额-本期差额交割履约额-本期平仓额。

(2)平仓按照与原衍生品合约相同交易方向以正值计入“本期平仓额”。平仓不作为一

笔新发生合约纳入“本期签约额”统计,但“本期累计未到期额”应相应扣减。

(3)展期按照与原衍生品合约相同交易方向以正值计入“本期展期额”。展期不作为一

笔新发生合约纳入“本期签约额”统计。

(4)择期交易按对客户的报价期限(最长期限)计入相应交易期限栏。

(5)掉期交易(无论是否交换本金)的签约金额和未到期额均按照远端交易名义本金统计一次。签约期限统计按照交易签约日远端期限统计,未到期期限统计按照报表统计日远端交易剩余期限统计。

(6)掉期交易不得分拆为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交易或两笔远期交易进行统计。对于前端不交换本金、后端交换本金的掉期,不计入D01表中的本期签约额。客户通过掉期交易调整远期或掉期合约期限时,该掉期交易不作为一笔新的掉期业务单独统计。

(7)D03、D04中“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均按照客户或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向进行统计。D03表中未到期期限统计按照报表统计日交易剩余期限统计。

(8)期权组合产品应拆分为基础的买入或卖出外汇看涨期权和外汇看跌期权分别填报。期权组合产品中对于具有合成关系的基础衍生产品(如远期与期权),应按照产品合约的约定类型进行拆分。

(9)D04银行期权交易风险状况情景分析是对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

汇总后,对假定人民币汇率变动下的风险情景分析。美元对人民币升贬值幅度是指相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收盘价,假定的美元升贬值幅度(正值表示升值,负值表示贬值)。

Delta为不包含对冲交易期权组合Delta的值。期权组合整体损益包括Delta对冲交易

产生的即、远期头寸和期权头寸损益(含期权费),以人民币计算和统计。

(10)D05银行期权交易各项风险值均为包含对冲交易的实际值。

(三)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02)

1.统计范围

P01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及其变化情况。结售汇综合头寸指银行持有的,因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P02统计银行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交易。

2.指标解释

(1)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指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不含对客户衍生品业务的到期履约金额。

(2)当日自身结售汇:指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开展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身结售汇业务的金额。

(3)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指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的金额,不含银行间衍生品交易的履约。

(4)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指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签约金额。

(5)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指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的签约金额。

(6)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指对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办理的期权

业务的Delta敞口加总。

(7)当日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指对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

场期权交易的Delta敞口加总。

(8)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指该交易日末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已经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远期结售汇合约总面值。

(9)当日末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指该交易日末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已经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远期结售汇合约总面值。

(10)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指对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已经签

订但尚未到期的期权业务的Delta敞口加总。

(11)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指对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

汇市场已经签订但尚未到期的期权业务的Delta敞口加总。

(12)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及期权行权:指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及期权行权的合约总面值。

(13)结汇/买入:对客户“结汇”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自身“结汇”指银行将本

行外币形态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利润等结构性敞口资金转换为本币形态;“买入”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

(14)售汇/卖出:对客户“售汇”指客户从银行买入外汇;自身“售汇”指银行将本行本币形态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利润等结构性敞口资金转换为外币形态;“卖出”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

(15)交易类别:指大额结售汇交易的类别,分为银行对客、银行自身。

(16)交易性质:指大额结售汇交易的性质,分为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

(17)交易品种:指大额结售汇交易的品种,分为即期、远期(签约)、期权(签约)。

3.统计原则

(1)P01指标间的关系:

(9)=(1)+(2)+(3)+(4)+(5)+(6)+(7)+(8)

(14)=(9)-(10)-(11)-(12)-(13)

(2)平仓、差额交割的统计处理

①对于远期结售汇,客户如对原合约进行平仓,应按照与原合约相同的交易方向,将平仓金额以负值计入“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的对应栏目内,并相应调整远期未到期值。

银行间远期外汇合约的平仓,与上述处理原则相同。

②对于期权交易,客户如办理全额或部分金额的平仓,银行应将原合约中平仓部分的

Delta敞口累计变动值调整为0并计入“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并相应调整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平仓,与上述处理原则相同。

③差额交割交易的处理原则与平仓的处理原则相同。

(3)期权Delta净敞口的统计原则

①对形成银行外汇多头的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正值计入变动差

额,反之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形成银行外汇空头的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当日全部期权的Delta敞口加总形成Delta净敞口变动。

②期权到期,如果执行,则Delta值计为1;如果不执行,则Delta值计为0。

③期权到期时,客户如办理部分行权,银行应将期权合约中行权部分和未行权部分各自对应本金的Delta值,分别以1和0计入“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并相应反

映在“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中。

④“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和“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期权到期时在行权日归零。

(4)关于掉期业务的统计处理

银行对客户办理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交易,不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和收付实现制头寸的各项目,但下列情况除外:

掉期业务中因交易对手在远端无法履约或货币掉期中对于仅一次交换本金所形成的即

期或远期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计入当日即期结售汇或远期结售汇签

约。

(四)其他事项说明

1.统计时点

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到期日(履约日或行权日)与交割日(起息日)不同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计入统计数据的时间。

2.非美元货币折算

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折算原则,但不得简单地按月取统一折算价,如将所有结售汇交易通过人民币金额统一折算为美元。

3.小数点后取整

上述统计数据中金额以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为单位。不足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的,应取整统计,不保留小数点。银行应按照谨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取整方式。

4.购售人民币业务统计

境内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应视为对客户结售汇交易,纳入上述相关统计。其中,境内银行从境外客户买入人民币,应视为售汇交易;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卖出人民币,应视为结汇交易。

5.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统计

具备资格银行应将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视为代客业务(交易主体依照客户性质确定),纳入本行结售汇数据统计。

6.非金融企业结售汇统计

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但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非金融企业,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还原为原始结售汇数据,报送至资金清算银行,由资金清算银行纳入

本行即期结售汇统计报表,但不计入清算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当日对客户结售

汇”。

7.统计错误调整

在报送期内,银行发现数据统计错误的,应及时主动提出调整;分支局发现错误的,应要求银行及时调整。报送截止日期后,银行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错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漏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扫码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

专注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跨境金融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跨境业务交流平台,欢迎各位外汇跨境从业人员的高质量投稿、讲师合作、兼职顾问。

联系邮箱:jinziheng99@163.com


欢迎各位同业加入“外汇跨境交流群”,我们将定期分享学习材料,扫码添加负责人微信,负责人审核后将邀请您入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