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8〕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政策问答
1、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和全额交割有什么异同?
答:远期结售汇按到期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交割和差额交割。全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差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与到期时即期汇率轧差结算损益,不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除结算方式差异外,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与全额交割均可作为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套期保值工具。
2、客户因跨境交易产生外汇风险敞口,但实际交易并不涉及外汇收支的,银行可否提供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答: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远期结售汇进行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具有外汇风险敞口,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远期全额交割;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远期差额交割。例如,进口企业根据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关税,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将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因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又如,企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同样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也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3、银行是否可为客户金融交易项下的汇率风险办理套期保值?
答:实需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性质。对于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提供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例如,境内企业借用外汇贷款、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可通过远期购汇全额或差额交割对冲汇率风险。
4、境内机构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承担的汇率折算风险,是否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答:可以。境内机构依照现行会计管理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汇率折算风险,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5、银行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需交易背景审核应如何把握?
答:按照实需交易原则,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确认客户是对冲外汇风险敞口。与即期结售汇业务有所不同,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基础的真实需求背景可能存在预估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比照即期业务的做法,将是否有交易单证作为实需交易原则审核的唯一或主要标尺。
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展业。与客户达成合约前,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证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银行应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和健全汇率风险管理,综合运用衍生产品交易、调整收付款时间和计价结算币种等方式管理汇率风险。
6、远期结售汇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实需交易审核是否存在差异?
答: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在实需交易审核方面应保持一致。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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