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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汇发 〔2017〕15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汇发〔2017〕15号)政策问答



1、银行卡境外消费若出现退货、退税等情况,如何报送数据?

答:当银行卡境外消费交易出现退货、退税等情况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C-修改”或“D-删除”并进行相应交易金额的修正;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退货、退税等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

2、银行卡境外交易若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如何报送数据?

答:当银行卡境外交易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D-删除”进行报送,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冲正、撤销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若一笔交易在同一报送周期内发生冲正、撤销,则原交易与冲正、撤销均可不用报送。

3、如何理解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时可按清算时间报送?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原则是按交易授权时间进行报送。仅在某些脱机交易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等情况下,可按清算时间进行报送。

4、银行卡境外交易授权金额与清算金额不一致时,是否需要调整?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口径为交易授权原币金额以及相应的折人民币金额,如与最终清算金额不一致,不需进行调整。

5、银行卡境外交易时扣收手续费等费用是否需要报送?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交易授权金额,不含手续费等费用。

6、银行卡副卡交易信息按主卡持卡人还是副卡持卡人统计?

答:按主卡持卡人统计。

7、银行内部流水号和卡组织单号如何理解?

答:银行内部流水号是指对于报送的每笔交易数据,发卡行能够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唯一标识的业务编号,具体由发卡行根据合理审慎的原则制定;卡组织单号是指能够在卡组织系统中唯一标识的业务编号,可由交易报文中多个域组成,具体按各卡组织规范确定。

8、交易商户类型(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答:实体特约商户主要对应线下交易类型,网络特约商户主要对应线上交易类型,可通过交易终端类型、交易渠道等进行区分。

9、如果发卡行系统故障或者出现卡组织报文缺失、有误等情况导致无法及时报送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发卡行应加强自身系统建设,确保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及时报送数据时,发卡行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并应尽快修复系统报送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汇发〔2017〕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线接入)

 010-68402424(MTS接入)

 010-68402417、26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


目录

第一章 前言

1.1 概述

1.2 数据采集平台

1.3 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

第二章 数据采集范围 

2.1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采集数据

2.1.1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

2.1.2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

2.2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下发数据

第三章 数据采集要求与原则

3.1 各类数据对应的采集方式

3.2 数据采集的时间要求

3.3 数据采集原则

3.3.1 金融机构数据采集主体

3.3.2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原则

第四章 接口文件命名与采集规范

4.1 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接口文件及接口反馈文件

4.1.1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

4.1.2 接口反馈文件的命名规则

4.2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下发的数据接口文件

4.2.1 外汇局生成的数据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

4.3 接口文件报送规范

4.3.1 金融机构报送及反馈目录规范

4.3.2 金融机构接收外汇局数据目录规范

4.3.3 接口文件读写与控制要求

第五章 接口文件格式

5.1 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接口文件及接口反馈文件

5.1.1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格式

5.1.2 接口反馈文件格式

5.2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下发的数据接口文件

5.2.1 外汇局生成的接口文件格式

第六章 数据接口格式

6.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

6.1.1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

6.1.2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

6.2 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6.2.1 数据术语解释

6.2.2 数据格式

6.2.3 数据字典

第七章 代码表

7.1 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7.2 币种代码表

7.3 外汇局代码表

第八章 接口文件错误反馈类型说明


第一章 前言

1.1 概述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范。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应依照本规范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1.2 数据采集平台

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数据采集基于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进行。

1.3 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采集数据和下发数据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规范的后台数据接口文件进行批量、定期采集。金融机构/外汇局定期按照规范要求生成数据接口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进行采集/下发。二是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界面功能实现数据报送,采用规范文件格式导入的方式;外汇局根据规范文件格式生成相关文件,供金融机构通过界面功能下载。

使用消息传输系统(MTS)进行数据报送和下载,参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汇发〔2015〕44号)要求接入。由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特殊性,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过程中若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规范要求为准。

使用界面功能进行数据报送和下载,参考《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相关要求,操作手册另行发布。

发卡金融机构须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完成数据报送和接收。

多家金融机构可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共用线路及消息传输系统的金融机构应指定一家作为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网络专线及消息传输系统的维护。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的金融机构应生成各自的接口数据文件。如信用社与上级省联社、村镇银行与发起银行若共用银行卡系统,信用社、村镇银行可通过省联社、发起银行的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报送数据、接收数据。

第二章 数据采集范围

2.1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采集数据

2.1.1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是指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钞的明细数据,包含借记卡和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境外通过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取现钞。

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提现功能的发卡金融机构,均应将境外提现交易按要求逐笔报送,未发生境外提现交易应进行零报送。提现交易具体指商户类别码(MCC)6010(金融机构-银行柜台服务)和6011(金融机构-自动提款机服务)项下的所有提现交易。

2.1.2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是指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消费的明细数据,

包含借记卡和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消费功能的发卡金融机构,均应将境外消费按要求逐笔报送,未发生境外消费交易应进行零报送。消费交易具体指除商户类别码(MCC)为6010(金融机构-银行柜台服务)和6011(金融机构-自动提款机服务)外,其他项下的所有消费信息。

2.2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下发数据

外汇局按日全量向金融机构下发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是指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

关于下发记录的实施时间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章 数据采集要求与原则

3.1 各类数据对应的采集方式

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

各金融机构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建议采用全接口方式报送,不具备接口方式报送数据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选择界面方式报送。

对采用全接口方式的数据类型,金融机构不能通过界面报送该类数据。对于已经报送的数据,在启用全接口后,可以通过接口方式进行修改等操作。

在应急情况下,金融机构可按照外汇局通知通过界面报送数据,对同一笔业务信息,不得通过接口和界面重复报送。

3.2 数据采集的时间要求

数据采集和下发的批次及时间要求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要求可能调整,金融机构应预留灵活配置的机制。

金融机构应及时处理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于下个报送周期将修改后的数据报送外汇局。

3.3 数据采集原则

3.3.1 金融机构数据采集主体

- 数据报送的主体为开通银行卡境外提现或消费功能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

- 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以法人为单位集中报送信息。对于信用卡系统与借记卡系统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金融机构,可以将本行的信用卡系统和借记卡系统分别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单独接口,各自报送数据、接收数据。

3.3.2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原则

发卡金融机构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金融机构应及时通过设置接口文件数据项中的操作类型“新增、删除、修改”进行修订。

3.3.2.1金融机构数据接口报送原则

- 通过接口方式报送的数据应按照本文档所列的数据报送时间要求完成。

- 接口数据的修改、删除必须通过接口来完成。

- 接口数据应符合各类数据的校验规则。业务编号允许跳号,不允许重号,已删除的业务编号不允许再次使用。所有金额都只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针对同一接口控制文件所包含各类接口数据文件:同一个接口文件中的业务数据主键不得重复;每个接口数据文件中记录数不应超过5000条。如果某类接口数据记录数大于5000条,要拆分成多个接口数据文件。

- 接口文件采用XML格式。接口文件中的中文字符集采用GB18030,其余使用ASCII字符集。所有接口文件的第一行应为:

- 金融机构开发其接口程序时,须按XML语法的规定,将XML保留字符进行替换,如下所示:左栏字符须用右栏对应实体替代。

-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适应数据采集范围和相关代码的调整。

- 金融机构若一个报送批次内无业务发生,也必须进行零报送。

3.3.2.2界面方式的报送原则

- 通过界面方式报送和接收数据的应按照本文档所列的数据报送时间和下载时间要求完成。

- 通过界面方式报送的其他要求参考《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第四章 接口文件命名与采集规范

4.1 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接口文件及接口反馈文件

4.1.1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

数据类型 + 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6位日期YYMMDD + 2位序号,文件扩展名为XML。

说明:1、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应填写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备的总行一级的金融机构标识码。

2、接口控制文件序号用于区分一天内的多个批次接口数据文件,按天重新计数,序号数应为递增,从00-99。接口数据文件序号用于区分同一批次内相同数据类型的多个接口数据文件,按批次重新计数,序号数应为递增,从00-99。

数据类型的编制规则:应用类型代码+ 2位接口文件类型代码。

应用类型代码:本接口文件对各个应用类型的标识如下: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CRD+ 2位接口文件类型代码

接口文件类型代码如下:

TT 接口控制文件

TA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不区分卡类型)

TB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借记卡)

TC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信用卡)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CRX+ 2位接口文件类型代码

接口文件类型代码如下:

TT 接口控制文件

XA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不区分卡类型)

XB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借记卡)

XC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信用卡)

4.1.2 接口反馈文件的命名规则

如果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的接口文件存在错误,接口导入程序将出错信息记录在接口反馈文件里。接口反馈文件名遵循以下规则:

银行接口文件名+ERR,文件扩展名为XML。

例:如果银行接口文件为CRDTC11000000010117010101.XML存在错误,则其对应的反馈文件名为CRDTC11000000010117010101ERR.XML。

4.2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下发的数据接口文件

4.2.1 外汇局生成的数据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下发的数据接口文件名遵循以下规则:

应用类型 + 6位日期YYMMDD + 1位批次码+ 文件类型 + 3位序号,控制文件扩展名为XML,数据文件扩展名为CSV。

说明:1、批次码用于区分外汇局数据下发的批次,按天重新计数,从1开始。

2、序号用于区分一批次内的多个接口文件,可从000-999。

应用类型代码:本接口文件对各个应用类型的标识如下:

文件类型代码:

TT 接口控制文件

TN 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4.3 接口文件报送规范

4.3.1 金融机构报送及反馈目录规范

MTS针对金融机构数据采集的传输应用,提供五种类型的目录,分别是待发送目录、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接口反馈目录和日志目录。在待发送目录、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接口反馈目录之下,都有一个令牌文件和控制目录。

不同应用类型数据接口文件传输的根目录名称如下表所示:

根目录、待发送目录、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和接口反馈目录路径见

下图。具体配置请参考《消息传输系统的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端)》。

4.3.2 金融机构接收外汇局数据目录规范


4.3.3 接口文件读写与控制要求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应能将接口数据文件按控制目录自动放置消息传输系统的待发送目录,并能自动读取消息传输系统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和接口反馈目录。

金融机构应将数据报送时间和MTS 发送任务执行时间设置一定的时间间隔。

为了保证消息传输系统传输银行接口文件的完整性,将采用基于令牌文件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放置待发送数据和消息传输系统自动传送之间、以及金融机构读取接口反馈文件或接口数据文件与消息传输系统自动接收之间的冲突。令牌文件名为Token.lock。

金融机构在报送接口文件时检查待发送目录下是否有令牌文件,如果有,则不能报送;否则先创建令牌文件,当该批接口文件写入完毕后,再删除该令牌文件。消息传输系统发送时也要先创建令牌文件,发送完成后再删除该令牌文件,防止银行接口程序对发送中的接口文件进行修改。

消息传输系统收到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接口反馈文件和接口数据文件时,先检查接口反馈目录或接口接收目录下是否有令牌文件,如果有,则不能写入;否则,在接口反馈目录或接口接收目录下创建令牌文件,待该批接口反馈文件或接口数据文件全部写入完毕后,释放令牌,供银行读取。金融机构读取接口反馈文件或接口数据文件时,也应先检查接口反馈目录或接口接收目录下是否有令牌文件,如果有,则不能读取,否则创建令牌文件,读取接口反馈文件或接口数据文件,读取完毕后再删除该令牌文件防止消息传输系统对该目录下的接口反馈文件或接口数据文件进行修改。

历史发送目录和错误文件目录的控制机制同接口反馈目录。

第五章 接口文件格式

在接口文件格式描述中使用以下术语:

当前文件类型 本接口文件的文件类型,即“接口文件命名规则”章节中的“接口文件类型代码”。

输入/输出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为“IN”,外汇局生成的接口文件为“OUT”。

交易数据 格式详见下面的章节。

5.1 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接口文件及接口反馈文件

5.1.1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格式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分成:接口控制文件和接口数据文件。

5.1.1.1 接口控制文件格式


5.1.1.2 接口数据文件格式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和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需分别进行零报送。零报送时,总记录数为0,交易数据为空。

5.1.2 接口反馈文件格式


如果接口文件格式有错,则文件格式错误数不为0,且有详细的文件格式错误描述。否则,没有文件格式错误描述,只反馈记录出错信息。

5.2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下发的数据接口文件

5.2.1 外汇局生成的接口文件格式

外汇局生成的接口文件分成:接口控制文件和接口数据文件。

5.2.1.1 接口控制文件格式

5.2.1.2 接口数据文件格式

接口数据文件为逗号分隔文件格式(CSV)。格式要求如下:

1、第1行数据是名单记录数,名单记录数N;

2、第2行至N+1行数据为具体名单数据记录,第1列为持卡人证件类型,第2列为持卡人国家地区,第3列为持卡人证件号码;

3、第N+2行数据为文件结束标识(END)。

CSV样例如下:


第六章 数据接口格式

6.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

6.1.1 银行卡境外提现明细数据

6.1.1.1 数据术语解释 基础数据项 定义

6.1.1.2 数据格式

< REC >

< OPER_TYPE_CODE>操作类型

< REASON_CODE>修改/删除原因

业务参号

持卡人身份证件类型

持卡人国家/地区

< ID_CODE >身份证件号码

< PERSON_NAME >持卡人姓名

卡号

< JY_ CCY_CODE >交易货币币种

< JY_AMT >交易货币金额

< QS_AMT_RMB >交易货币折人民币金额

< MCC_CODE > MCC 码

< CARD _TYPE_CODE >银行卡类型

< CARD_CHNL_CODE >银行卡清算渠道

< BANK_CODE >发卡行金融机构代码

发卡网点所在地外汇局代码

< BIZ_DEAL_TIME >交易授权日期及时间

< COUNTRY_CODE >交易国家或地区

< BANK_SELF_NUM >银行内部流水号

< CARD_ SELF_NUM >卡组织单号

6.1.1.3 数据字典 字段 内容 类型(长度) 校验


6.1.2 银行卡境外消费明细数据

6.1.2.1 数据术语解释 基础数据项 定义


6.1.2.2 数据格式

< REC >

< OPER_TYPE_CODE>操作类型

< REASON_CODE>修改/删除原因

业务参号

持卡人身份证件类型

持卡人国家/地区

< ID_CODE >身份证件号码

< PERSON_NAME >持卡人姓名

卡号

< JY_ CCY_CODE >交易货币币种

< JY_AMT >交易货币金额

< QS_AMT_RMB >交易货币折人民币金额

< MCC_CODE > MCC 码

< CARD _TYPE_CODE >银行卡类型

< CARD_CHNL_CODE >银行卡清算渠道

< BANK_CODE >发卡行金融机构代码

发卡网点所在地外汇局代码

< BIZ_DEAL_TIME >交易授权日期及时间

< COUNTRY_CODE >交易国家或地区

< BANK_SELF_NUM >银行内部流水号

< CARD_ SELF_NUM >卡组织单号

< SH_NAME >交易商户名称

< JY_CHNL >交易商户类型

6.1.2.3 数据字典


6.2 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6.2.1 数据术语解释 


6.2.2 数据格式

CERT_TYPE_CODE,PTY_COUNTRY_CODE,ID_CODE

6.2.3 数据字典 字段 内容 类型(长度) 校验

第七章 代码表

7.1 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由银行信息门户网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7.2 币种代码表

由银行信息门户网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7.3 外汇局代码表

由银行信息门户网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章 接口文件错误反馈类型说明

接口文件错误反馈类型说明不再纳入本规范,改由通过银行信息门户进行发布。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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